福州实习律师申请、考核相关新规.doc
24页1福州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工作规则(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实习律师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质量,根据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实习律师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福州市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第三条 福州市律师协会考核与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对实习律师的实习活动进行管理考委会在福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 市律协”)常务理事会 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市律 协监事会的监督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考委会的职责(一)对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律师资格的审核;(二)对指导律师资格的审核;(三)对申请实习的审核决定;(四)对实习活动的管理、监督和考核;(五)对实习律师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六)完成市律协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五条 考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个材料审查小组和素质测评小组(以下统称为考核小组),分别具体负责实习考核的材料审查和素质测评工作。
每个材料审查小组由 1 名组长和 2 名成员组成;每个素质测评小组由 1 名组长和 2-4 名成员组 成考核小 组成员由市2律协理事和考委会成员担任第六条 考委会设综 合评审小组,由 1 名组长和 2-4 名成员组成,负责对 考核小组作出的考核结果进行综合审定小组成员由市律协常务理事组成,组长由市律协会长或其指定的小组成员担任第七条 考委会各考核小组对有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全部成员到会方可进行,并经到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综合评审小组对有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进行,并经到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第八条 本规则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3福州市律师协会接收实习律师的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事 务所的实习管理活动,保障实习质量和秩序,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律 师事务所,专指除本规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向福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称市律协)提出接收实 习 律 师实习申请, 经市律协考核与奖励委员会( 以 下 简 称 “考 委 会 ”)审 核 后 ,获 得 接 收 实 习 律 师 实 习 资 格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
本 规 则 所 称 的 实 习 律 师 是 指 :依 法 取 得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或 者 律师 资 格 证 书 ,为 申 请 律 师 执 业 而 在 福 州 市 辖 区 内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或 其 他律 师 执 业 机 构 实 习 的 人 员 第 三 条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实 习 律 师 实 习 管 理 ,应 当 接 受 司 法 行 政 机 关和 市 律 师 协 会 的 指 导 、监 督 和 管 理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律师的条件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律师实习:(一)设立未满一年;(二)不足二名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4(三)管 理 不 规 范 ,内 部 规 章 制 度 不 健 全 ,不 具 备 为 实 习 律 师 提 供 必要 实 习 条 件 的 ; (四)不能为实习律师提供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五)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六)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满后未逾三年的;(七)受到禁止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个人律师事务所具有第(二)项情形,但需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应报经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
已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现上述不得接收实习律师实习情形的,考委会可决定暂停或取消其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资格第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律师,可担任实习指导律师:(一)作风严谨、品行端正;(二)具有五年以上律师专职执业经验;(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实务经验;(四)富有责任心,并愿意担任指导老师;(五)能够保证有必要的时间指导实习律师;(六)近三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过司法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第三章 实习管理制度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和健全专门针对实习律师的实习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律师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律师实习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5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 )》的 要 求 制 定 详 细 的 实 习 律 师 实 务 训 练 计 划 ,并 建 立 健 全 实 习 律 师 实 务 训 练 考 核 制 度 第 八 条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建 立 和 健 全 对 实 习 指 导 律 师 的 监 督 以 及 实习 指 导 质 量 考 评 制 度 第 九 条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建 立 和 健 全 实 习 律 师 工 作 日 志 制 度 和 实习 律 师 考 勤 登 记 制 度 。
第四章 实习管理职责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 当与实习律师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实习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习协议应报考委会备案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为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实习律师办理社保;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实习律师的社保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律师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符合条件的指导律师对实习律师进行律师业务的基础技能训练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指导律师履行指导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并及时书面上报考委会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安排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参与办理20 件以上的法律业务,其中诉讼案件不少于 6 件实习前从事检察、审判工作 3 年以上的人员,不受诉讼案件件数的限制第五章 禁止行为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在接收 实习律师实习期间,不得有下列行6为:(一)同意或默许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律师采用挂名等形式进行非专职实习;(二)为实习律师申请实习或申请考核出具虚假意见、证明或说明;(三)默许、放纵或鼓励指导律师、实习律师的违纪违规行为;(四)从事实施其他违反实习律师管理规定或损害实习律师权益的行为第六章 罚 则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则 任一条款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一经查证属实,市律 协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取消其接收实习律师实习资格的处分。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 应当对实习律师的实习行为负责凡实习律师因违纪违规而受到处分的,如查明律师事务所存在过错,市律协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取消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资格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连续二年或一年内有两名实习律师出现实习考核不合格的,市律协可暂停、取消其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资格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被市律 协暂停接收实习律师实习资格的,暂停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暂停期限自市律协的暂停决定作出之日起算但律师 事务所对在市律协的暂停决定作出之前,已接收的实习期限尚未届满的实习律师的实习管理活动不受影响暂停期限届满,律7师事务所方可向市律协书面申请恢复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资格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被市律 协取消接收实习律师实习资格的,自市律协的取消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接收实习律师实习;但律师事务所对在市律协的取消决定作出之前已接收的实习期限尚未届满的实习律师的实习管理活动不受影响取消期限届满,律师事务所方可向市律协重新申请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资格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8福州市律师协会实习指导律师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实习指导律师的行为,保障实习质量,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本规则所称的实习指导律师是指:具备本规则第四条所规定的条件,经所在律 师事务所同意并报福州市律师协会考核与奖励委员会(以 下 简 称 “考 委 会 ”)审 核、 备案后,取得指导实习律师资格的执业律师本 规 则 所 称 的 实 习 律 师 是 指 :依 法 取 得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或 者 律师 资 格 证 书 ,为 申 请 律 师 执 业 而 在 福 州 市 辖 区 内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或 其 他律 师 执 业 机 构 实 习 的 人 员 第三条【监督、管理】实习指导律师的实习指导活动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 导及所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9第二章 资格、条件第四条【任职资格】担任实习指导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风严谨、品行端正;(二)具有五年以上律师专职执业经验;(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实务经验;(四)富有责任心,并愿意担任指导老师;(五)能够保证有必要的时间指导实习律师;(六)近三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过司法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第五条【任职核准】符合实习指导律师任职条件的律师,应通过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考委会申请审核、备案第三章 指导职责第六条【指导依据、内容、目标】 实习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律师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相关的管理规范,对实习律师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政治思想教育和执业技能训练,引导实习律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
第七条【指导原则】 实习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律师过程中,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使所指 导的实习律师在专业理论及实务操作上均符合执业律师的10要求第八条【实习计划编制及完善】实习指导律师必须为实习律师编制实习计划,并根据指导的需要以及在指导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实习计划第九条【执行实习实务计划】实习指导律师应当严格执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实习律师实务训练指南(试行)》的实务训练计划,结合实际,采用灵活有效的指导方法, 对实习律师进行律师执业的基础技能训练第十条【个性化指导】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全面了解、掌握实习律师的个人情况,因材施教,促进实习 律师健康个性的发展,注重培养实习律师的逻辑思维能力,充分调动实习律师的积极性,引导实习律师自觉地掌握法律基础理论和实务操作技能第十一条【实习案源保障】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指导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参与办理 20 件以上的法律业务,其中诉讼案件不少于 6 件实习前从事检察、审判工作3 年以上的人员,不受诉讼案件件数的限制第十二条【实习评定】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督促实习律师做好工作日志,每月定期对实习律师的工作日志、工作态度、业绩及工作能力进行点评,并对工作日志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指导律师转所】11实习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律师期间申请转所的,应当与律师事务所办理实习律师指导工作的交接手续,确保实习律师的连续实习活动不受影响第十四条【实习评定及协助】实习期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如实对实习律师的实习活动进行评定,并协助 实习律师接受实习考核第四章 禁止行为第十五条【禁止行为】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实习律师管理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指导职责 实习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律师实习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挂实习指导律师之名,实际上并没有对该实习律师进行实习指导;(二)同意或默许实习律师与该律师事务所以外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三)在同一时期内,同时指导的实习律师超过 2 名;(四)为实习律师申请实习或申请考核出具虚假的意见、证明或说明;(五)其他严重背离实习指导律师职责的行为第五章 罚 则12第十六条【违规后果】 对违反本规则任一条款规定的实习指导律师,一经查证属实,福州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