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doc
19页深圳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一、汇算清缴有关事项二、收入确认三、税前扣除四、亏损弥补五、资产的税务解决六、税收优惠七、申报表填写一、汇算清缴有关事项1.哪些纳税人需办理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凡属深圳市国税局公司所得税征管范畴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公司所得税纳税人(如下简称纳税人),在内,无论赚钱、亏损,或与否在减税、免税期间,均应办理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以及实行核定定额征收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2.汇算清缴时间截止到什么时候?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公司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3.纳税人应以什么方式进行公司所得税年度申报?公司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实行网上申报方式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深圳市国税局门户网站分别填写和报送所合用的申报表,并结清税款同步,通过我局门户网站 “财务会计报表申报模块”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4.申报有误如何解决?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公司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公司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此时,必须重新填报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并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前台进行改正申报。
在原申报表上进行涂改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5.办理汇算清缴应报送哪些资料?查账征收公司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11张附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纳税人办理公司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还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公司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从网上打印,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有关资料(涉及事前备案涉税事项的成果告知书,及事后报送有关资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状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状况;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涉及纳税调节的项目、因素、根据、计算过程、调节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波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步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收支等状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状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8)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需提供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全年各月份)、营业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9)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必须附送有关中介机构的审核鉴证报告: ① 25号公示规定需要附送有关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事项; ②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竣工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别调节状况的审核事项; ③纳税人发生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需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
(10)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报送的其她有关资料6.与否必须报送中介机构汇算清缴鉴证报告?除上题所述“必须附送有关中介机构的审核鉴证报告”的状况外,为了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精确率,规范征纳行为,深圳市国税局在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继续积极倡导纳税人委托有鉴证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涉税鉴证业务,并在汇算清缴申报时提供有关鉴证报告二、收入确认1.商业折扣、钞票折扣、销售折让有何区别?如何进行所得税解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确认公司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告知》(国税函[]875号)规定,公司为增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予以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波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拟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钞票折扣,销售商品波及钞票折扣的,应当按扣除钞票折扣前的金额拟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钞票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公司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因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公司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规定等因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公司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2.公司自产的货品用于职工奖励,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公司处置资产所得税解决问题的告知》(国税函[]828号)规定,公司将资产移送她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变化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拟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派;(5)用于对外捐赠;(6)其她变化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此,公司自产的货品用于职工奖励,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3.公司以买一赠一方式销售本公司商品的,与否需要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确认公司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告知》(国税函[]875号)规定,公司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公司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4.公司为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商定租金一次性支付,出租方如何确认收入?ﻫ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贯彻贯彻公司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告知》(国税函[]79号)规定:ﻫ 公司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她有形资产的使用权获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合同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合同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有关年度收入5.公司获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解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公司所得税解决问题的告知》(财税[]70号)规定,公司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她部门获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步符合如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公司可以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献;二是财政部门或其她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措施或具体管理规定;三是公司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解决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她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获得该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公司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解决的公示》(国家税务总局公示第15号)规定,公司获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但未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公司应税收入计算缴纳公司所得税。
6.核定征收公司所得税的公司获得股权转让收入如何计算缴纳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公司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示》(国家税务总局公示第27号)规定: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公司,不得核定征收公司所得税二、自 1月1日起,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公司所得税的公司,获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拟定合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拟定合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三、税前扣除1.公司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未能及时获得有效凭证,能否在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公司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示》(国家税务总局公示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公司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有关成本、费用,由于多种因素未能及时获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公司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2.公司在此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的支出,还能否在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公司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解决的公示》(国家税务总局公示第15号)规定,对公司发现此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公司作出专项申报及阐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公司由于上述因素多缴的公司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公司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局限性抵扣的,可以向后来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ﻫ 亏损公司追补确认此前年度未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赚钱公司通过追补确认后浮现亏损的,应一方面调节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后来年度多缴的公司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解决3.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所相应的各项成本费用,能否在计算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司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相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根据《有关贯彻贯彻公司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告知》(国税函[]79号)规定,公司获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相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在会计核算时,公司购买的固定资产(房产)按30年计提折旧,税法规定该项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公司年度纳税申报时固定资产折旧可否做纳税调减解决?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公司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解决的公示》(国家税务总局公示第15号)规定,公司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解决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公司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畴和原则的,可按公司实际会计解决确认的支出予以税前扣除,将不再进行纳税调节。
据此,公司购买的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高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每年确认的支出金额没有超过公司所得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原则,公司可按照会计规定计算折旧并税前扣除,不再进行纳税调减5.公司应如何拟定准予税前扣除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公司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告知》(国税函[]3号)明确了合理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实行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有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可按如下原则掌握:ﻫ (1)公司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ﻫ (2)公司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ﻫ (3)公司在一定期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节是有序进行的;ﻫ (4)公司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ﻫ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公司按照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合理工资薪金总和,不涉及公司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公司,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予以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公司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6.公司按税法规定比例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与否可以在税前扣除?ﻫ 《实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公司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当年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当年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ﻫ 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当年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后来纳税年度结转扣除ﻫ 因此,公司在执行上述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