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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安全生产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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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4-141第 2章 安全生产法宫运华yunhuagong@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02年 6月 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 11月 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经过• 经历了 21年 ,凝聚几个部门、几届领导、众多专家、广大企业和起草工作人员的心血 ,是长期安全生产战线集体劳动和智慧的结晶• 1981年 3月,原国家劳动总局组织起草 《 劳动保护法(草案) 》 ,经过近 6年的艰苦工作,草案于 1987年 5月上报国务院审查3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经过• 1994年,第一次正式提出制定 《 安全生产法 》 ,由当时的劳动部提出并负责组织起草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未能出台• 1996年 4月,原国务院法制局与原劳动部协商,将正在起草过程中的 《 安全生产法 》 、 《 劳动安全卫生条例》 和 《 职业病防治条例 》 3个法律、法规草案合并为 《劳动安全卫生法(草案) 》 4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 国家经贸委 承担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有关工业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也由国家经贸委承担。

      国家经贸委作为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建设,加快了安全生产的立法工作进度,在原劳动部工作的基础上,继续组织起草 《 职业安全法(草案) 》 于 1999年 12月 21日报国务院审查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经过52000年底,国务院法制办将 《 职业安全法 》 又改为 《 安全生产法 》 ,国务院将该法列入 2001年立法计划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专门成立了由国家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的 《 安全生产法 》 起草领导小组,下设起草工作小组,并充实了起草工作力量,聘请了一些知名法律专家和安全生产专家为工作顾问到有关省市进行调研,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经过半年多的艰苦努力,近 20次反复推敲和修改,形成了 《 安全生产法 》 (草案),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经过62014-4-142• 2001年 11月 21日, 《 安全生产法(草案) 》 经第 48次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 2001年 12月 24- 2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了 《 安全生产法(草案) 》 之后,国家局配合全国人大财经委、法律委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又多次进行调研,召开有关会议,广泛听取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人大、企业、中介机构、专家等多方面意见,许多省(区、市)人大和安全生产专家等还提出了宝贵的书面修改意见, 《 安全生产法(草案) 》 越改越好。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经过7第 1次审议• 2002年 4月 24- 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再次审议了 《 安全生产法(草案) 》 • 2002年 6月 24- 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第三次审议 《 安全生产法(草案) 》 ,终于在 2002年 6月 29日以118票赞成、 1票反对、 2票弃权的绝对优势通过 同一天江泽民主席签署第 7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经过8第 2次审议第 3次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总则( 1--15条)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6-43条)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44--52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53— 67条)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68— 76条)第六章法律责任( 77— 95条)第七章附则( 96、 97条)9第一章 总则立法目的(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 1条)10第一章 总则适用范围:第 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解释:适用范围限定在生产经营领域,不包括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方面11排除适用:1.《 安全生产法 》 确定的安全生产领域基本的方针、原则、法律制度和新的法律规定, 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无法确定并且没有规定的 ,它们普遍适用于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2.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现行的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 ,不适用 《 安全生产法 》 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 没有规定的 ,适用 《安全生产法 》 4.今后制定和修订有关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时,也 要符合 《 安全生产法 》 确定的基本的方针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 ,不应抵触 122014-4-143第一章 总则第 3条 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安全第一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安全生产与工作效率的关系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关注安全,关爱生命,做到不安全的项目一个也不干;不安全的效益一分也不要,实现安全生产和企业发展的协调统一。

      13第一章 总则第 3条 安全生产管理方针预防为主• 针对安全事故对策有三种: 事先预防 、事中应急和事后惩戒• “ 防为上 ,救次之,戒为下”• 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放在 安全生产工作的首位 14安全生产的管理机制 :五方结构第 4-15条• 政府监管与指导 -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 企业实施与保障 -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 员工权益与自律 -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 社会监督与参与 -公众、工会、舆论、社区• 中介支持与服务 -中介技术咨询与服务15安全生产的管理机制 :五方结构政府职责 :(第 8条至第 11条规定)第 8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第 9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 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6安全生产的管理机制 :五方结构政府职责 :(第 8条至第 11条规定)第 10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 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第 11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17安全生产的管理机制 :五方结构强调 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关键是主要负责人第 4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 5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182014-4-144安全生产的管理机制 :五方结构第 6条:生产经营单位的 从业人员 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19安全生产的管理机制 :五方结构第 7条: 工会 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 65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 67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 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20安全生产的管理机制 :五方结构第 12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 中介机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中介机构:① 安全评价机构② 安全咨询机构③ 安全培训机构④ 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等 21第一章 总则其他内容:第 13条: 国家实行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 14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 先进技术 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 15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奖励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总则( 1--15条)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6-43条)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44--52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53— 67条)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68— 76条)第六章法律责任( 77— 95条)第七章附则( 96、 97条)2328个条款(第 16至 43条)立法意义:保障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

      生产安全事故大都与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有直接关系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42014-4-1451.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第 16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52.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 17条①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 责任制;② 组织制 定本单位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④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⑤ 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⑥ 及时、如实 报告生产 安全事故主要 负责人: 首先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也包括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总经理、总裁、首席执法官和党委书记等 一律统称主要负责人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63.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第 18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7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4.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及机构设置要求 (第 19条)高危行业 (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非高危行业:① 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②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责任不委托) 28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规定(第 20条)①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29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6.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第 21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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