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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第五章票据行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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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编第二编 票据总论票据总论第五章第五章 票据行为票据行为 狭义的票狭义的票据行为据行为1.1.含含义义::以以发发生生或或移移转转票票据据上上权权利利、、负负担担票票据据上上债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2. 2. 范范围围::出出票票、、背背书书、、保保证证、、承承兑兑、、参参加加承承兑兑、、保付保付广义的票据行为1.含义: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或准法律行为2.范围: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更改、涂销、付款、划线等第一节 票据行为的概念ö一、广义与一、广义与狭义狭义的票据行为的票据行为 01出票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02背书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从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票据行为03承兑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04保证票据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表示在被保证的票据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票据义务时,由其代为履行票据债务的票据行为05付款票据债务人以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而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ö二、我国票据法上票据行为的种类二、我国票据法上票据行为的种类 指创设票据权利的行为,即出票行为指在出票行为完成的基础上,在已实际存在的票据上所为的票据行为附属的票据行为基本的票据行为只只有有当当出出票票行行为为有有效效成成立立以以后后,,票票据据才才产产生生,,票票据据权权利利才才得得以以创创设设,,票票据据法法律律关关系系才才被被建建立立,,附附属属票票据据行行为为也也才才能能得得以以产产生生和和存存在在。

      出出票票行行为为无无效效,,票票据据本本身身将将归归于于无无效效,,在在无无效效票票据据上上所所为为的的附附属属票票据据行为也随之无效行为也随之无效ö三、基本的票据行为与附属的票据行为三、基本的票据行为与附属的票据行为 第二节 票据行为的特点ö一、要式性一、要式性(一)含义(一)含义是指票据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行为方式及其效力解是指票据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行为方式及其效力解释,行为人在为票据行为时,不能自行选择行为方释,行为人在为票据行为时,不能自行选择行为方式,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同时不允许式,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同时不允许对票据行为的效力进行任意性解释对票据行为的效力进行任意性解释二)原因(二)原因1. 促进流通促进流通2. 判断标准判断标准 irstirst票据行为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F F《《票票据据法法》》第第4242条条第第1 1款款::付付款款人人承承兑兑汇汇票票的的,,应应当当在在汇汇票票正正面面记记载载““承承兑兑””字字样样和和承承兑兑日日期期并并签签章章;;见见票票后后定定期期付付款款的的汇汇票票,,应应当当在在承承兑兑时时记记载载付付款款日日期《《票票据据法法》》第第4646条条::保保证证人人必必须须在在汇汇票票或或者者粘粘单单上上记记载载下下列列事事项项::((一一))表表明明““保保证证””的的字字样样;;((二二))保保证证人人名名称称和和住住所所;;((三三))被被保保证证人人的的名名称称;;(四)保证日期;(五)保证人签章。

      四)保证日期;(五)保证人签章三)具体体现(三)具体体现 econdecond票据行为必须以固定的方式进行S这这种种固固定定的的方方式式包包括括两两个个方方面面::一一是是对对于于记记载载的的内内容容,,票票据据法法一一般般都都规规定定固固定定的的表表述述方方式式;;二二是是对对于于票票据据文文句句在在票票据据上上的的记记载载位位置置,,票票据据法法一一般般都都规规定定了固定的位置了固定的位置 票据行为的效力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证明持票人不负证明给付原因的责任给付原因的责任ö二、抽象性二、抽象性也称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也称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基础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发生前提的基础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基础关系存在与否即及效力瑕疵的影响力不再受基础关系存在与否即及效力瑕疵的影响 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即使文上的文字记载为准,即使文字记载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字记载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仍以文字所记载的为准,不仍以文字所记载的为准,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上文字记允许当事人以票据上文字记载以外的证据对文字记载作载以外的证据对文字记载作变更。

      变更ö三、文义性三、文义性 A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票据法》第6条B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法》第14条C票据上被保证人的债务即使无效,保证人的保证行为依然有效,保证人仍应负保证责任《票据法》第49条ö四、独立性四、独立性是指在已经具备基本形式的票据上所为的若干票是指在已经具备基本形式的票据上所为的若干票据行为,互不牵连,各自依其在票据上所记载的据行为,互不牵连,各自依其在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独立地发生效力文义,独立地发生效力 ö【案例】甲曾在乙经营的商场任会计,后因工作【案例】甲曾在乙经营的商场任会计,后因工作不力被乙解雇甲怀恨在心,离去前趁机窃取乙不力被乙解雇甲怀恨在心,离去前趁机窃取乙的支票一张之后,甲私刻并加盖乙的印章后,的支票一张之后,甲私刻并加盖乙的印章后,填上支票出票日期及票据金额填上支票出票日期及票据金额2020万元后甲持该万元后甲持该支票向支票向A A商场购物,商场购物,A A商场又背书转让给商场又背书转让给B B公司以公司以清偿借款清偿借款B B公司持该支票向乙的开户行提示付公司持该支票向乙的开户行提示付款时,因支票上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而被退票,款时,因支票上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而被退票,银行与乙核实,得知是伪造出票。

      银行与乙核实,得知是伪造出票B B于是向于是向A A商场商场请求支付票款,请求支付票款,A A商场以伪造出票的支票系无效商场以伪造出票的支票系无效票据为由拒绝票据为由拒绝B B公司遂以公司遂以A A商场为被告提起诉讼,商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要求A A商场承担票据责任商场承担票据责任ö问:问:B B公司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公司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第三节 票据行为的要件ö一、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一、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一)票据能力(一)票据能力行为人的票据能力包括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行为人的票据能力包括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票据权利能力为进行有效的票据行为提供了可能性,票据权利能力为进行有效的票据行为提供了可能性,而票据行为能力为其提供了现实性而票据行为能力为其提供了现实性1. 票据权利能力票据权利能力2. 票据行为能力票据行为能力 ö【例题】现年【例题】现年1515岁之甲,签发汇票一张,面额人岁之甲,签发汇票一张,面额人民币一万元整,以友人乙为付款人,赠与某慈善民币一万元整,以友人乙为付款人,赠与某慈善机构乙拒绝付款乙拒绝付款ö问:出票人甲应否承担票据责任?问:出票人甲应否承担票据责任? (二)(二)票据意思表示票据意思表示《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5858条:第五十八条条: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5959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票据法较之于民法,更多采取表示主义,即以行为票据法较之于民法,更多采取表示主义,即以行为的外观来确定行为的效力的外观来确定行为的效力 ö二、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二、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一)票据书面(一)票据书面《票据法》第《票据法》第108108条: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票据凭证的条: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5 5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的统一格式的票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3535条:票据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及防条:票据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及防伪技术要求和印制,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确定票据伪技术要求和印制,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确定票据格式时,可以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实际需要,在票格式时,可以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实际需要,在票据格式中增加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据格式中增加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支付结算办法》第《支付结算办法》第120120条: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条: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票据记载(二)票据记载1.必要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1)含义)含义是指法律规定应该在票据上进行记载的事项是指法律规定应该在票据上进行记载的事项((2)内容)内容A.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指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加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指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加以记载,否则票据行为无效的事项以记载,否则票据行为无效的事项如《票据法》第22、76、85条B.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指行为人应当在票据上加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指行为人应当在票据上加以记载,但是如果没有记载的话,并不影响行为的以记载,但是如果没有记载的话,并不影响行为的效力,而是依法律规定进行推定的事项。

      效力,而是依法律规定进行推定的事项如《票据法》第23条 2.2. 无益记载事项无益记载事项((1 1)含义)含义是指不应该在票据上进行记载的事项,这类事项对是指不应该在票据上进行记载的事项,这类事项对于确定票据权利义务的内容没有好处,有时甚至会于确定票据权利义务的内容没有好处,有时甚至会导致票据行为无效导致票据行为无效2 2)内容)内容A. A. 绝对无益的记载事项:又称禁止记载的事项,绝对无益的记载事项:又称禁止记载的事项,是指绝对不应该在票据上进行记载的事项当票据是指绝对不应该在票据上进行记载的事项当票据上有此类事项的记载时,就会导致票据行为无效上有此类事项的记载时,就会导致票据行为无效比如,《票据法》第33条、第43条 B.B. 相对无益的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也不应该相对无益的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也不应该在票据上进行记载的事项,但当票据上有此类事项在票据上进行记载的事项,但当票据上有此类事项的记载时,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仅被视为没的记载时,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仅被视为没有记载《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第9条:任何解除出票人保证付款责任的规定,视为无记载3.3.有益记载事项有益记载事项((1 1)含义)含义是指法律规定可以记载的事项,或者法律对此类事是指法律规定可以记载的事项,或者法律对此类事项的记载未作任何规定,但是经行为人的选择记载,项的记载未作任何规定,但是经行为人的选择记载,会产生票据法或其他法律上效果的记载事项。

      会产生票据法或其他法律上效果的记载事项 ((2 2)内容)内容A.A.绝对有益的记载事项:又称为任意记载事项,是绝对有益的记载事项:又称为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可以由行为人任意加以记载,一旦行为指法律规定可以由行为人任意加以记载,一旦行为人进行了记载,就会发生相应的票据法上效力的事人进行了记载,就会发生相应的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如《票据法》第27条B. B. 相对有益的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虽然没有明确相对有益的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记载,记载后也不会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规定可以记载,记载后也不会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却可能发生其他法律效果的事项但却可能发生其他法律效果的事项如《票据法》第24条 (三)票据签章(三)票据签章1. 1. 票据记载与票据签章的关系票据记载与票据签章的关系((1 1)联系)联系票据记载构成了票据上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而票票据记载构成了票据上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而票据签章表明了票据义务的承担者,二者一起构成了据签章表明了票据义务的承担者,二者一起构成了票据上意思表示的完整内容票据上意思表示的完整内容2 2)区别)区别 内容不同A方式不同完成时间不同性质不同欠缺的后果不同BCDE票据记载与票据签章的区别 2. 2. 签名签名《票据法》第7条第3款《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16条3. 3. 盖章盖章4. 4. 签名加盖章签名加盖章5. 5. 法人盖章法人盖章《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13、14、15、17条《票据纠纷规定》第41、42条 ö【例题【例题1 1】知名作家甲以其笔名】知名作家甲以其笔名““默人默人””,签发,签发本票一张,交付给乙。

      本票一张,交付给乙问:甲之签笔名,是否发生票据上签名之效力?问:甲之签笔名,是否发生票据上签名之效力?ö【例题【例题2 2】零售商丙以捺指印,发行本票一张,】零售商丙以捺指印,发行本票一张,交付给丁交付给丁问:该支票是否有效?应否负票据上之责任?问:该支票是否有效?应否负票据上之责任? (四)票据交付四)票据交付1.1. 含义含义交付是指行为人有意识地使票据进入他人之占有交付是指行为人有意识地使票据进入他人之占有2. 2. 交付是否属于票据行为的成立要件?交付是否属于票据行为的成立要件?((1 1)契约说)契约说((2 2)单独行为说)单独行为说A. A. 创造说B. B. 发行说3. 3. 我国的规定我国的规定《票据法》第《票据法》第2020条条 第四节 票据行为的代理ö一、票据代理的概念一、票据代理的概念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本人)的授权,在票据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本人)的授权,在票据上明示本人的名义,记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并签名上明示本人的名义,记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并签名的行为ö二、票据代理的构成要件二、票据代理的构成要件(一)实质要件:有代理权(一)实质要件:有代理权(二)形式要件(二)形式要件1.1.明示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明示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2.2.记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记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票据法》第(《票据法》第5 5条第条第1 1款)款)3.3.代理人签名或盖章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ö【案例】个体经营者张三因生病住院,授权其妻【案例】个体经营者张三因生病住院,授权其妻弟李四代理签发支票一张,交付给王武以支付购弟李四代理签发支票一张,交付给王武以支付购货款。

      李四签发支票时,仅在出票人栏内记载货款李四签发支票时,仅在出票人栏内记载““李四代理李四代理””,而未记载张三的姓名而未记载张三的姓名ö问:票据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其票据责任应由谁问:票据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其票据责任应由谁承担?承担? ö三、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三、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一)构成要件(一)构成要件1.1. 无权代理人所为的行为必须完全具备票据行为无权代理人所为的行为必须完全具备票据行为及票据代理行为的形式要件及票据代理行为的形式要件2.2. 代理人无代理权限代理人无代理权限(二)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二)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票据法》第《票据法》第5 5条第条第2 2款句一款句一 ö四、票据行为的越权代理四、票据行为的越权代理(一)票据越权代理的表现形式(一)票据越权代理的表现形式增加了票据金额;提前了票据支付日期;改变了票增加了票据金额;提前了票据支付日期;改变了票据支付地等据支付地等(二)票据越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二)票据越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票据法》第《票据法》第5 5条第条第2 2款句二款句二 ö【例题【例题1 1】设乙未经甲之授权,擅自以甲代理人】设乙未经甲之授权,擅自以甲代理人之名义签发支票一张,向丙购货一批。

      之名义签发支票一张,向丙购货一批问:该支票应由何人负票据之责任?问:该支票应由何人负票据之责任?ö【例题【例题2 2】设甲授权于乙,为其签发人民币三万】设甲授权于乙,为其签发人民币三万元之支票,交付于丙孰料乙竟签发人民币七万元之支票,交付于丙孰料乙竟签发人民币七万元整,除乙之签名外,并记明甲及代理之旨元整,除乙之签名外,并记明甲及代理之旨问:该支票应由何人负票据之责任?问:该支票应由何人负票据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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