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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04-16《监管监察制度创新》研究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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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Words. Copyright 2003-2016 Aspose Pty Ltd.撰写人:___________日 期:___________《监管监察制度创新》研究报告华北科技学院2013年4月7日1目 录1 引言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目标 11.3 研究内容 11.4 研究方法 12 国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制度的现状 32.1 美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制度的现状 32.1.1 美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32.1.2 OSHA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及其特点 42.1.3 美国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现状 72.2 日本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制度现状 82.2.1 日本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92.2.2 日本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制 92.2.3 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 122.3 欧盟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制度现状 122.3.1 德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制度现状 132.3.2 英国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制度现状 152.3.3 法国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制度现状 162.4 国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制度之经验借鉴 172.4.1 独立、统一、专业的综合监管监察机构 172.4.2 从强制性监管转向激励性监管 172.4.3 相对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182.4.4 严格的行政执法力度和职业化的监察人员 182.4.5 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 192.4.6 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 192.4.7 有效的教育培训管理体系 202.5 本章小结 203 我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机制沿革及特点 223.1 1949-1978年:劳保(安监)体制的萌芽与发展 223.1.1 1949-1957年:劳保(安监)体系初步创建 223.1.2 1958-1977年:劳保(安监)体系破坏与重建 233.2 1978-2000年:安监体制在反复调整中逐步明确 243.2.1 1978-1997年:安监体制逐步调整,国家监察职能凸显 253.2.2 1998-2000年:安监与生产分立,安监体制进一步明晰 253.3 2001年至现在:安监体系独立并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安全生产持续好转 273.3.1 2001-2004年:机构独设,“大法”出台,确定三大阶段目标 283.3.2 2005-2008年:机构升格,刮起“安监风暴”,力促安全发展 293.3.3 2008年至现在:机制日益科学化规范化,安全生产持续好转 323.4 本章小结 344 我国安全监管监察制度现状 364.1 研究方法 364.1.1 文献分析法 364.1.2 现场座谈法 364.1.3问卷调查法 374.2 研究设计 374.2.1关于座谈法的研究设计 374.2.2 关于问卷调查法的研究设计 374.3 问卷调查与回收 384.3.1 调查的方法 384.3.2样本对象的选定 384.3.3调查样本基本情况 384.4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建设现状 394.4.1安全监管监察体系日趋健全 404.4.2安全监管监察法律制度和政策体系不断完善 414.4.3安全监管监察手段日益丰富 424.4.4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思路持续创新 434.4.5安全生产的六大体系基本形成 444.5 我国监管监察制度建设情况存在问题 454.5.1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职责需进一步明确 454.5.2监管职能定位和权责划分不够清晰 464.5.3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责权利不对称 464.5.4法规制度需进一步完善规范 474.5.5安全监管队伍素质提升缺乏有效手段 474.5.6中介机构欠缺规范 474.5 本章小结 485 我国安全生产监察监管制度创新建议 495.1我国安全生产监察监管制度创新的基本原则 495.1.1 基本理念方面: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原则 495.1.2 体制机制方面:坚持改革创新、有序推进原则 495.1.3 工作内容方面:坚持依法监管、权责明确原则 505.2我国安全生产监察监管制度创新的具体内容 505.2.1 建立独立、统一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 505.2.2 完善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515.2.3 建立专业性强的监察员制度 525.2.4 形成实时的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 525.2.5 健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 535.2.6 培育有效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体系 545.2.7 增加监管手段,强调事后赔偿 545.3 本章小结 556 结语 56附件 57附件1 58附件2 63附件3 65附件4 86一、调研内容 86二、调研形式及调研分组 86三、河北省调研情况 86四、上海市调研情况 89五、湖南省调研情况 94六、江苏省调研情况 96七、安徽省调研报告 97八、河南省调研报告 98九、山西省调研报告 99十、甘肃省调研报告 1011 引言1.1 研究背景安监总厅字(2012)11号文要求:进一步加强制度创新,特别是围绕目前高危行业和社会公共安全基础仍然薄弱、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违规违章和安全生产隐患严重等突出矛盾问题,以及经济增长和发展方式相对粗放、高危行业产业布局结构不合理、安全生产领域官商勾结和腐败现象频发等当前影响制约安全发展的各种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探索采取更加行之有效的办法措施。

      1.2 研究目标(1)《监管监察制度创新》研究报告;(2)草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制度创新的若干意见》文件1.3 研究内容(1)监管监察制度建设综述,说明机构成立以来制度建设的沿革、发展和取得的成效;(2)围绕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矛盾问题和深层次矛盾问题,分析安全监管监察所面临的形势,指出要解决的问题;(3)从行政文化、组织架构、工作内容及方法等方面,提出制度创新建议1.4 研究方法采用文献研究(资料查询)、实地调研(座谈和访谈)、问卷调查等方法,对监管监察制度创新进行研究1)实地调研(座谈和访谈)和问卷调查同时展开,分四个层次第1层次:安监总局具体单位5-8个:总局办公厅、政法司、各监管司、煤监局办公室、煤监局监察司调研内容:出台和制定的相关监管监察制度,以及制度执行绩效统计分析情况第2层次:省安监、煤监局调研单位10个(按照东中西、好中差、北与南原则):山西省安监局、煤监,黑龙江省安监局,甘肃省安监、煤监局,河北省安监、煤监局,北京市安监局,安徽省安监、煤监局,上海市安监局,重庆市安监局,湖南省安监、煤监局,广东省安监局,江苏省安监、煤监局调研内容:国家安全监察制度执行情况,包括优缺点、不足和建议,以及地方自身的监管监察政策制定及其推行情况。

      第3层次:地市级、县乡镇安监单位(与抽查的省份同一):抽查单位,地市级10个、县乡镇若干个: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安监局、山西省大同市安监局、甘肃省酒泉市安监局、河北省邢台市安监局、北京市房山区安监局、安徽省淮北市安监局、上海市静安区安监局、重庆市安监局、湖南省邵阳市安监局、广东省茂名市安监局调研内容:国家安全监察制度执行情况,包括优缺点、不足和建议,以及地方自身的监管监察政策制定及其推行情况第4层次:企业层面(按照行业、大中小型、国有民营分类原则;最好与调研的省份同一):抽查单位:国企5个(大型央企2个、中型国企5个),民营企业3个调研内容:国家安全监察制度执行情况,包括优缺点、不足和建议2)技术路线图实验或评估辨识制度创新问题所在建立监管监察制度架构行政管理诊断行政文化诊断实地调研专家咨询文献研究论证实证再论证制度创新方案设计制度创新方案优化诊断标准差距分析图1 技术路线图2 国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制度的现状2.1 美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制度的现状美国现行最重要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主要有两个:一是经尼克松总统签署发布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1970年);二是1977年制定,经卡特总统签署发布的《矿山安全与健康法》。

      除此以外,在其前后还制定了与其相关的其他法规美国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制度也都体现在这些法律法规中美国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主要是由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OSHA)负责,其隶属于美国劳工部美国劳工部担任着全美1亿5千万工人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保障执法监察工作另外,美国的煤炭行业也有着自己的安全保障体系,并设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机构2.1.1 美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1)《联邦煤矿健康与安全法》1969年经国会辩论通过,总统尼克松签署,1970年3月1日起实施一般称之为《煤矿法》,它比以前任何一部联邦采矿法规更全面、更严格,适用于包括露天煤矿和地下煤矿在内的所有煤矿该法规定:每年要对每座露天矿监察两次,对地下煤矿监察四次,这些规定极大地增强了联邦政府在煤矿的执法权威《煤矿法》还要求对所有违规行为处以罚款,并建立了对故意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条例煤矿安全标准更严格,健康标准被建立《煤矿法》包括了进一步开发必须遵循的健康和安全标准的特别程序,对因吸人煤尘而引起的尘肺病,导致完全或永久性伤残矿工给予补偿2)《联邦职业安全与健康法》。

      《联邦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于1970年制定,1971年4月28日生效,是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领域第一个在联邦全面施行的法律,共有34节,其目的是为通过授权贯彻执行在该法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各项标准;帮助和鼓励各州做出努力,保证安全与健康的劳动条件;为职业安全与健康领域提供科学研究、信息资料和教育训练;保障所有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保护人力资源3)《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1977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11月9日经卡特总统签署,于1978年3月9日开始生效,一般简称《矿山法》该法系依据对原《联邦金属和非金属法安全法》(1966年)和《联邦煤矿安全与健康法》(1969年)作出重大修改后,合并而成的为保证《矿山法》准确、严格实施,由该法授权并经国会批准成立了一个新的矿山安与健康法强制执行机构——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MSHA)隶属于劳工部为解决《矿山法》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些争议,同时建立了一个独立的执法机构——联邦安全与健康复审委员会,对矿山安全与健康局的主要强制执法行动进行司法复审4)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标准依据《职业安全与健康法》(1970年),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标准,被收集到《联邦法典》(第29卷)中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标准中。

      该法规标准明确了各行业、部门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监督管理标准和操作规定,是联邦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监察员依法进行监察的工作指南其主要内容包括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关于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使用雇员医疗记录权的法规、关于联邦服务合同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建筑业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道德标准与雇员复审委员会的执法则等5)矿山安全与健康法规标准为保证在《矿山法》的强制实施过程中具有可操作性科学性,《矿山法》颁布后,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制定并颁布了一整套详细、具体的业安全与健康法规,收编在《联邦法典》(共50卷)第30卷中的《矿产资源卷》《矿产资源卷》每年由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修订出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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