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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经营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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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二少****畔
  • 文档编号:157836271
  • 上传时间:202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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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 家庭农场的经营管理,湖南农业大学 唐浩,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一)合作社的定义 (二)农民合作社产生的原因和本质 (三)合作社与其他组织的区别 (四)农民合作社的类型 (五)农民合作社的治理问题及产权结构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一)合作社的定义,国际合作社联盟(ICA)1995年的最新定义 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 通过联合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 满足社员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 共同的需要与渴望的自治协会二)农民合作社产生的原因和本质,农民合作的缘由:农业产业特性;农业家庭经营的局限;农业家庭经营是农业合作制的基本成因;没有农业的家庭经营,农业合作社这一组织制度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合作组织的本质:独立个体基础上的合作 农民合作组织的理论解释: 1、农民合作社组织是一种制度;是对市场的替代,但又不是完全的替代;是一种介于完全外包(市场)与完全内化(科层)的组织形式选择与制度安排 2、如同政府、市场、企业、中介的替代作用与关系,当政府与市场都失灵或都低效率的情况下,中介(如行业协会)的作用不可低估在现实经济社会活动中,有时不仅要考虑替代市场或政府,而且要考虑有效的替代组织,以既减少市场交易成本,又降低组织治理成本。

      三)合作社与其他组织的区别,与股份公司的区别: 组织目的:服务社员投资者营利 有事干找钱有钱找事干 组织基础:人的联合资本的联合 组织运行: 一人一票一股一票 成员制度:自愿入退社只能转让股权 交易对象:成员无限制 盈余分配:基于使用基于投资,(三)合作社与其他组织的区别,与人民公社的区别: 合作社 人民公社 社员加入: 自愿 强迫 财产制度: 社员财产独立被剥夺 分配制度: 交易额+按股分红平均主义 组织性质: 经济组织政企合一 外部制度环境:市场经济,计划经济 政府引导 行政命令,(三)合作社与其他组织的区别,与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区别: 组织性质:行业协会自律性行业社团组织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实体 成员构成:行相关利益代表;合弱势小农 组织功能:行:对内自律、服务;对外代表、维权 合:对内服务,对外经营 两者关系:合作社是行业协会的组织基础 农产品行业协会促进合作社发展四)农民合作社的类型,1、横向合作与纵向合作; 2、社区合作与专业合作; 3、传统合作与新型合作:传统合作按经典的合作制原则组建和运作,新型合作组织引入了股权; 4、按产业环节区分:生产合作、运销合作、农机合作-----,(五)农民合作社的治理问题及产权结构,面临的两个主要问题: 1、合作社治理问题,主要是经营者损害大多数社员的利益问题; 2、合作社大多数社员的机会主义行为问题。

      五)农民合作社的治理问题及产权结构,合作社治理问题: 1、合作社内的委托-代理问题:全体社员与经营者、中小社员与骨干社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2、合作社内的剥夺问题; 3、合作社内成员的利益冲突问题; 4、合作社的保护问题五)农民合作社的治理问题及产权结构,合作社的治理机制: 1、理事会与合作社治理; 2、产权结构与合作社治理; 3、退出权、投票、异议与合作社治理; 4、社会因素与合作社治理五)农民合作社的治理问题及产权结构,约束社员的机会主义行为: 1、经营者监督: (1)明确要求农户的入社条件:一是种植、养殖要达到一定规模;二是申请入社者的人品要得到认可 (2)对生产过程进行监督:一是在生产过程中,通过实施“N统一”的经营模式;二是合作社雇佣专门的监督人员,监督社员的生产过程 (3)对交易过程进行监督五)农民合作社的治理问题及产权结构,约束社员的机会主义行为: 2、划片经营制度(连坐制): (1)集体处罚引致的相互监督; (2)片长监督五)农民合作社的治理问题及产权结构,约束社员的机会主义行为: 3、事后奖惩机制: (1)保证金; (2)二次返利; (3)奖优罚劣 4、定价机制:效率工资理论,(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由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2007年7月1日正式施行。

      相关配套的政府及部门规章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等 先后有9各省、直辖市(新疆、重庆、四川、安徽、辽宁、湖南、湖北、北京、陕西)制订了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什么要立法? 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遵循哪些原则?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取得法人资格? 第十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表决机制? 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有哪些权利? 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有哪些义务? 第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分配可分配盈余? 第三十七条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哪些扶持政策? 第四十九条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第五十条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哪些扶持政策? 第五十一条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第五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二、家庭农场的经营管理,(一)家庭农场的含义及定位 (二)家庭农场的成立条件 (三)家庭农场的认定登记 (四)家庭农场的运营管理 (五)家庭农场的产品销售 (六)家庭农场的政策支持,(一)家庭农场的含义及定位,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提升农户家庭经营能力和水平,重点发展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

      二)家庭农场的成立条件,1、家庭农场经营者应为当地户籍农民或在当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2年以上,并积极参与当地村集体公益建设的外地农民 2、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家庭务农人数二)家庭农场的成立条件,3、家庭农场经营的产业须符合当地区域经济发展整体规划,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高于当地平均水平25%以上,农业净收入占家庭总收益的80%以上,家庭成员收入水平接近当地城镇居民水平 4、生产经营管理规范,实行标准化生产 5、有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农业机械和设施,或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签订服务合同,接受社会化服务二)家庭农场的成立条件,6、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应依法获得利用流转土地的,土地流转合同规范,并在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鉴证、备案土地流转期较长的,新流转的土地合同期限不少于7年;由大户升级为家庭农场的,剩余流转期限不少于5年;集中连片的面积原则上不低于经营面积的70%土地流转的原则:依法自愿有偿二)家庭农场的成立条件,7、家庭农场经营规模适度从事种植业的,种植面积山丘区100亩左右,平湖区200亩左右(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面积20亩左右);从事养殖业的,年出栏生猪(牛、羊)100头左右,家禽养殖1000羽左右,水产养殖50亩左右;从事种养结合的,其主业参照相应种养规模要求。

      三)家庭农场的认定登记,1、申请认定须提供的材料 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经营者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合同(或协议)和清册;畜禽养殖者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水产养殖者提供水域滩涂养殖证原件及复印件,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需提供苗种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国家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许可的岗位,应提供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三)家庭农场的认定登记,2、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在申报家庭农场所在村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将申报材料报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发布认定名单并备案,同时录入全省家庭农场名录系统,颁发由省农业委员会统一监制的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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