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的办理对策.doc
8页非法收购、运送、发售贵重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的办理对策ﻭﻪ ﻭﻪ 原文作者:李斌ﻪ [基本案情]20XX年3、4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刘保海在郑州市金水区纬三路水产市场通过物流发货、汽车托运等方式先后从广西的犯罪嫌疑人黄伟超处非法收购穿山甲斤(合1只),熊掌斤(合248只,价值1242480元),巨蜥斤(合9只),从河南南阳市的犯罪嫌疑人王胜青处非法收购大鲵100多斤(合73尾,其中亲体15尾,价值90000元;幼体58尾,价值1200元),向北京的田茂胜、浙江的傅宗林等人销售公安机关在抓获刘保海的当场还从其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26号院4号楼2单元1楼西户住处依法搜出其已收购但尚未销售出去的熊掌94只(价值470940元)、穿山甲75只、大鲵59尾(其中亲体12尾,价值720XX元;幼体47只,价值112800元)、巨蜥1只、穿山甲鳞片34斤(价值20647元)、穿山甲肉158斤(价值3567元) 一、问题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20XX年12月11日其施行,如下简称《野生动物资源解释》)就该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采用了两种原则:对贵重、濒危野生动物采用了数量认定原则、对贵重、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采用了价值认定原则,即对野生动物活体直接按照该司法解释的附表规定的数量原则予以认定,对野生动物的内脏器官、鳞片、肉等按照价值原则予以认定。
但检察官在本案的审查起诉过程中,就该种犯罪的认定仍有较多问题存在争议:ﻭ 1.实际交易中,由于野生动物大小不一,犯罪嫌疑人多以重量计价,在查获的账本中也多显示销售动物的斤数而不是只数,如何根据犯罪嫌疑人收购、发售的野生动物的重量来认定其情节是严重还是特别严重成为办案中的难题ﻪ 2.对野生动物活体按数量原则认定人们均不持异议,但对于野生动物死体是按数量原则认定还是按价值原则认定却存有较大争议 ﻪ 3.对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后的物种能否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存在分歧 ﻪ 4.根据前述司法解释,贵重、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根据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但是应根据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哪些规定来核定,如何核定,也是办案过程中常遇到的问题 [论文]ﻭﻪ 二、如何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重量来认定犯罪情节严重还是特别严重 ﻪ 根据《野生动物资源解释》的第3条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送、发售贵重、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原则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送、发售不同种类的贵重、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原则一半以上的。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送、发售贵重、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原则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送、发售不同种类的贵重、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原则一半以上的由于非法收购、运送、发售贵重、濒危野生动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重要表目前野生动物的数量上故上述司法解释采用了以数量来作为认定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根据一般状况下,在小批量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交易过程中,野生动物数量很容易查明,指控犯罪也较容易但是像本案,行为人采用以重量计算,按斤论价的方式进行交易,查明的证据也只能认定交易的野生动物的重量,故上述司法解释不能直接合用如何将重量精确的转化为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就成为本案认定的第一种难点ﻭ 本院采用过对已查获物品的测量,并结合有关学科资料的记载,拟定涉案的每一种成年野生动物的体重参数,再以查明的体重参数为基本,折算出相应的动物数量野生动物制品也采用相似的认定方式即以该成年动物相应部位的重量为参数,折算出制品数量根据资料记载和测量成果,我们拟定野生大鲵平均体重约为公斤,单只巨蜥体重的参数为公斤,单个熊掌的重量参数为公斤、单只穿山甲死体(已剥皮、除内脏)的重量参数为公斤、单只穿山甲出产鳞片的重量参数为公斤。
因此本案犯罪的具体数量便可计算为刘保海从黄伟超处非法收购穿山甲斤折算成1只,熊掌斤折算成248只,巨蜥斤折算成9只,从王胜青处非法收购大鲵100多斤,折算成73尾ﻭ 三、野生动物死体如何认定 ﻭ 刑法将野生动物规定为非法猎捕、杀害贵重、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送、发售贵重、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的犯罪对象,虽然没有特旨在该罪中加入活体等限制性词语,但是在同一语境下野生动物的内涵和外延应当是一致的,不仅涉及活体也应当涉及死体同步从立法目的来看,如果野生动物只涉及活体,势必导致犯罪人规避法律,选择将贵重、濒危野生动物杀死后再运送、发售,一旦被查获,司法机关只能按非法收购、运送、发售贵重、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来定罪量刑和直接受购、运送、发售野生动物活体相比较,行为危害性大了,但受到的刑事惩罚反而轻了,无疑不利于打击犯罪和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需求量和获利额不断增长,某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非法收购、运送、发售贵重、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屡禁不止,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的任务非常艰巨,将野生动物死体涉及在非法发售贵重野生动物罪内,可以更加有效防控刑事犯罪,遏制破坏野生动物违法活动。
ﻪ 因此笔者觉得,贵重濒危野生动物应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涉及野生动物活体和死体贵重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指,对贵重、濒危野生动物的活体或者死体进行加工所形成的物品,涉及毛皮、骨骼、肢体、脏器、体液、鳞片等部分及其制成品ﻭ 四、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物种如何认定 ﻪ 《野生动物资源解释》将驯养繁殖的贵重、濒危野生动物也作为非法收购、运送、发售贵重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但由于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分别是全国水生野生动物、陆生野生动物的最高主管部门,两家又分别就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陆生野生动物做了不同规定,因此非法收购、运送、发售驯养繁殖的贵重、濒危野生动物与否一律都按犯罪解决要视具体状况而定ﻪ (一)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ﻭﻪ 20XX年8月4日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有关发布商业性经营运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野生动物名单的告知》(如下简称《告知》)觉得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报,并经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论证审核,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的商业性经营运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按照国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具有驯ﻪ ﻭﻪ养繁殖资格的可以从事经营运用性驯养繁殖和经营。
因此,对有驯养繁殖资格,且按有关法律法规驯养繁殖运用行为属于行政法规许可的,不能按犯罪解决对于无证经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根据《野生动物资源解释》的规定,应一律按犯罪解决ﻭ (二)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 ﻭﻪ 对于水生野生动物,其最高主管部门是国家农业部根据农业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运用特许措施》(1999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规定,任何从事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单位或个人,均需获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其中: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将有关材料报经驯养繁殖场合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农业部审批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将有关证明材料报经驯养繁殖场合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范畴仅限于54种相比,水生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范畴则规定较为灵活,“农业部组织国家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科学委员会,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提供征询和评估审批机关在批准驯养繁殖、经营运用以及重要的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等特许申请前,应当委托国家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科学委员会对特许申请进行评估评估未获通过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即国家原则上严禁发售、收购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特殊状况需要进行发售、收购、运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批准程序与驯养繁殖的批准程序相似未经许可即从事水生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运送、经营管理视为违法行为,应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ﻪ 目前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较为常用,特别是对大鲵的人工驯养繁殖,各省均出台了有关政策,容许具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通过行政许可后从事人工驯养繁殖、经营管理运用以河南省为例,该省在20XX年5月份就出台了《河南省大鲵经营运用管理措施》,根据该规定任何在该省境内从事大鲵及其产品经营运用的单位和个人,须先获得省渔政渔船检查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运用许可证》,在缴纳大鲵资源保护费的状况下,方可对下列范畴的大鲵及其产品进行经营性运用:(一)通过国家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科学委员会经营运用资格评估 (二)人工驯养繁殖的子二代和子二代后来个体三)人工驯养繁殖的子一代大鲵经省渔政渔船检查监督管理局指定专家组鉴定为不孕不育的个体四)人工驯养繁殖的子一代大鲵经省渔政渔船检查监督管理局指定专家组鉴定为伤残且不可康复个体此外该措施同步规定,非因教学、科研、资源调查并经省渔政渔船检查监督管理局批准,任何人都严禁运用野生大鲵及其产品。
ﻭﻪ 因此,笔者觉得行为人获得渔政渔船检查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水生野生动物运用特许证件(涉及《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获证》、《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送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运用许可证》),且按有关法律规定正常经营运用,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对于未经行政机关许可,擅自运用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则应按犯罪解决ﻭ 五、贵重、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核算的法律根据 ﻭ 根据《野生动物资源解释》第5条的规定,非法收购、运送、发售贵重、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三)具有其她严重情节的非法收购、运送、发售贵重、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获利十万元以上的;(三)具有其她特别严重情节的上述司法解释把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和非法获利的数额作为认定非法收购、运送、发售贵重、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认定原则办案过程中,非法获利数额较难查明,办案机关大多采用计算野生动物制品价值的方式来认定ﻪ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贵重、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根据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
目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出台的规定重要有三个:一是1996年1月15日发布的林策通字[1996]8号《有关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拟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原则的告知》明确了陆生野生动物价值的计算措施和根据;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XX年9月25日发布的《有关拟定野生动物案件中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有关问题的告知》明确了水生野生动物价值的计算措施和根据此外一种重要文献就是原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1992年发布的《捕获、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原则》ﻭ (一)陆生野生动物价值的认定 ﻪ 根据《有关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拟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原则的告知》的规定,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原则,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倍执行;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原则,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倍执行根据有关规定,穿山甲的保护费为每只100元,黑熊的保护费为每只1500元,巨蜥的保护费为每只900元据此:一只黑熊的价值是1500×=25050元;一只穿山甲的价值是100×=1670元;一只巨蜥的价值是900×=11250元 ﻭﻪ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具有特殊运用价值或者导致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