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地质环境保护条例.doc
8页ICS备案号:DB/T45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45/T118—2004瓶装饮用天然泉水2004-01-09 实施2004-01-09 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饮用水水质的要求也从单一的解渴,趋向卫生、安全、保健;从而使我区饮用水市场得到了长足发展,并带动了瓶装饮用天然泉水开发的热潮但是, 目前仅饮用天然矿泉水和瓶装饮用纯净水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而瓶装饮用天然泉水还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规 范,这种现状既不利于企业的自身发展,也不利于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验工作,为了提高产品质量, 促进行业的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本标准由广西矿业协会天然矿泉水专业委员会主持起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广西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广西茶花山矿泉饮料有限公司、 广西合浦银安天然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横县西津矿泉水厂、广西合浦珠乡堂天然饮料公司、南宁市侨信工贸有限公司参加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国高、汪海、罗聪彪、朱群友本标准参加起草人:陈礼三、何聿忠、覃安宁、腾江镇、黄日洪、廖有能、梁彦文、饶如心瓶装饮用天然泉水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瓶装饮用天然泉水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 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瓶装饮用天然泉水的水源及灌装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沙门氏菌检验志贺氏菌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GB 191 — 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4789.4 —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GB 4789.5 —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GB 4789.10 —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GB 4789.11 —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GB 7718 —19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 8537 —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GB16330-1996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GB/T 8538 —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 5749 —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750 —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T 10790 —1989 软饮料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GB/T 13727 —1992 天然矿泉水地质勘探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饮用天然泉水是指从地下自然涌出地表、未受污染的优质泉水,是一种宝贵的矿产资源;含有一定量的矿物盐、 微量元素或二氧化碳气体; 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在天然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3.2 瓶装饮用天然泉水指以饮用天然泉水为原料,采用过滤、消毒、灭菌等物理方法,去除了水中的微生物,保留了对人 体有益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不含任何添加物,密封于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4技术要求4.1 水源评价4.1.1 水源地4.1.1.1 须进行区域地质调查 (比例尺1:50000-1:200000 ) 和水源地综合地质一水文地质调查(比例尺 1 : 10000-1:25000)4.1.1.2 要有泉水点实测地质剖面图 (比例尺1:10000)4.1.1.3 必须有半个水文年以上的水质、水温、水量、压力的动态监测资料水温小于 25C的水源,每半个月观测一次;水温等于或大于 25 C的水源,每月观测一次4.1.1.4 经丰、平、枯水期(采样间隔时间不少于两个月)的水质检验 ,其主要组分(溶解性总固+ + 2+ 2+ 2体、K+Na、Ca、Mg、HC0s-、S04-、C1-)的含量变化范围不应超过 30%。
4.1.1.5 以枯水期的水量作为水源的允许开采量 ,每日单泉允许开采量应不少于 50吨4.1.1.6 水源开发后,必须进行水质、水量、水位、水温的长期监测,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4.1.1.7 水源勘探报告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水源地位置、坐标、交通状况和自然地理条件 (附交通位置、勘查单位的勘查资质证 );(2) 区域地质特征(附区域构造纲要图);(3) 天然泉水赋存地质、水文地质条件 (附综合水文地质图和水源地全景照片 );(4) 水源动态特征(附动态监测数据和图表);(5) 水质评价(附水质检验报告);(6) 允许开采量论证(附泉水的勘探期流量观测记录表)4.1.2 水源卫生防护4.1.2.1 水源地必须设立卫生防护区 ,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标志 4.1.2.2 卫生防护区须符合下列要求 ,并有卫生防护区图(比例尺1:5000-1:10000) 4.1.2.3 第一区为严格保护区在泉外围 15m的范围内,必须设置隔离墙该范围内应由厚度 20cm以上的水泥封面,并有一定坡度向外排水取水点有封闭式取水屋,并有专人管理该范围内严禁无关工作人员居住或逗留; 不得放置与取水无关的设备或物品, 禁止建造与矿泉水引水无关的建筑物; 消除一切可能导致矿泉水污染的因素。
4.1.2.4 第二区为限制区在泉水水源,第一区外围不小于 30 m范围内,不得设置居住区和工厂、厕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严禁使用农药、化肥 ,并不得有破坏水源地水文地质条件的活动4.1.2.5 第三区为监察区其范围应根据水源的补给与迳流条件而定 ,使水源免受污染4.2 水质要求4.2.1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度度 <15,并不得呈现其它异色浑浊度,NTU <5臭和味不得有异臭、异味肉眼可见物允许有少量的天然矿物盐沉淀,但不得含有其它异物4.2.2 理化要求4.2.2.1 界限指标必须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符合表 2的规定表2界限指标项目指标锂,mg/L0. 10锶,mg/L0. 10锌,mg/L0. 10溴化物,mg/L0. 50碘化物(以「计),mg/L0. 10偏硅酸,mg/L7.00硒,mg/L0.005钠,mg/L15.00溶解性总固体,mg/L500.004.222 限量指标各项限量指标应符合表 3的规定表3限量指标项 目指 标铜a, mg/Lw1.00锌,mg/Lw5.0砷a, mg/Lw0.050镉a, mg/Lw0.010铬a(Cr6+), mg/Lw0.050铅a, mg/Lw0.010汞a, mg/ Lw0.0010硒,mg/Lw0.050锂,mg/Lw5.0钡a, mg/Lw0.70银a, mg/Lw0.050硼a ( H3BO3 计),mg/Lw30.0氟化物a (以F-计),mg/Lw2.00氯化物(以Cl-计),mg/Lw150.00耗氧量a (以O2计),mg/Lw3.00硝酸盐(以N O3-计),mg/Lw45.00226镭放射性,Bq/Lw1.104.223 污染物指标各项污染物指标必须符合表 4的规定。
表4污染指标项目指标挥发酚a (以苯酚计),mg/Lw0.002氰化物a(以CN-计),mg/Lw0.010亚硝酸盐a(以NO2计),mg/Lw0.0050总3放射性,Bq/ Lw1.504.2.2.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均必须符合表 5的规定表5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水源水灌装产品菌落总数,cfu/ml550大肠菌群,MPN/100m13致病菌(系指肠道致病菌和致病性球菌 )不作检测不得检出注:1、带有“ a”号标记的,企业每年进行两次检验的项目2、定型包装的瓶(桶)成品水必检感官指标、微生物指标、达标的一项界限指标和限量指标(除 耗氧量外)及污染指标等打“ a”的项目4.3 其它要求4.3.1 在保证原水卫生安全条件下开采和灌装在不改变饮用天然泉水的特性和主要成分条件下,允 许过滤、曝气、倾斜,除去或加入二氧化碳4.3.2 禁止用容器将原水运至异地进行灌装4.3.3 天然泉水勘探报告必须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天然矿泉水、天然泉水鉴定机构鉴定通过,天然 泉水方能开发利用,罐装上市4.3.4 灌装产品净含量允许公差为: 600ml以下(含600ml), 土 3.0%; 600ml以上至1500ml (含1500ml),± 2.0% ; 1500ml 以上,土 1.5%。
5检验方法致病菌按GB4789规定的方法测定,其它元素及组分按 GB/T8538检验,按本标准附录表填写天然泉水水质检验报告6检验规则6.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台灌装机,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6.2.1 按表6抽取样本,样品总量不足6.0L时,应适当按比例加取, 并将1/3样品原封不动地进行封 存,保留三个月备查表6批量范围箱(个)1)样本数量2)箱(个)合格判定数Ac不合格判定数Rc<12005011201—35000812>350011323注:1)“箱”指运输包装的纸箱;“个”指销售包装净含量大于 10L的瓶或罐2 ) “样品数量”指从运输包装的每箱中抽取 1个销售包装(瓶或罐)6.2.2 感官、微生物、包装和净含量按表 6抽样检查其它项目充分混匀后分析6.3 检验6.3.1 出厂检验6.3.1.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并出具质量 合格证书和检验员工号,产品才能出厂6.3.1.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亚硝酸盐、臭氧、净含量、包装、标签为每批必检项目,其它项目作不定期抽检包装检查按 7.2条进行6.3.2 型式检验6.321 型式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a、 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b、 特征性界限指标有较大波动时;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 国家监督机构进行抽查时;6.3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和理化要求的全部指标。
6.4 判定规则6.4.1 出厂检验判定出厂检验判定按以下原则:a、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产品为不合格b、 感官、包装,净含量按表 6判定6.4.2 型式检验判定型式检验结果中,除净含量以外,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净含量有一瓶 (桶、罐)负偏差超过允许负偏差或平均净含量低于标明净含量时,允许对不合格项目加倍抽样复验, 如有上述情况之一,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产品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7.1.1 产品标签上必须标明瓶装天然泉水水源地的地址以及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文号和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