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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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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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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了预防船舶火灾事故和减少船舶火灾危害,规范船舶的消防安 全管理,制定了相关规定,下面 给大家介绍关于船舶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运输船舶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船舶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 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民用钢质运输船舶(以下简称船舶)以及与船舶消防有关的个人和单位运输船舶,是指从事客、货运输的机动船、驳船和拖带驳船的推、 拖轮第四条 本规定由船舶及航运单位贯彻实施,交通港航公安机关 和港务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第二章船舶火灾预防第五条 船舶设计、建造要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船舶建造规 范的消防规定,并经船舶检验部门审核、检验船舶建造部门必须按批准的消防设计施工 凡需变更设计的,须 经审核部门同意第六条船舶探火、报警及固定灭火系统必须保证完好适用船舶的消防器材要在指定位置存放,确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船舶要按规定配备消防员装备品第七条船舶机舱操作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供油系统必须 完好,高温管系不得裸露,及时清除可燃杂物。

      第八条 船舶自用的危险物品要集中存放于专门的物料间 氧气 和乙炔气瓶要分开存放,保持安全距离第九条 船舶载运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执行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 理条例》、《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交通部门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 物的有关规定船舶装卸《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的爆炸品(第1类)、压缩、 液化或加压溶解气体(第2类)、闪点低于61C的易燃液体(第3类)、 易燃固体(第4;1类)、易自燃物质(第4;2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 质(第4;3类)、氧化物质(第5;1类)、有机过氧化物(第5;2类),须接 受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消防监护第十条油船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 符合以下规定:(一) 要有防止静电产生、积聚和放电的措施;(二) 避雷装置完好,接地电阻要在规定的范围内;(三) 货油舱呼吸阀、阻火器要保持正常技术完好状态;(四) 惰性气体装置要保护完好第十一条客船防火要符合以下规定:(一) 要制定发生火灾时疏散旅客的应急方案,并定期演练 ;(二) 不得搭载易燃易爆危险货物(《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及有 关规定允许和港务监督部门批准的除外);(三) 严禁旅客携带和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四) 要实行防火值班巡视制度,并加强对旅客的防火宣传教育 ;(五) 旅客用过的卧具经检查后,确认无火种方可放入卧具间。

      第十二条客滚船防火要执行客船防火的有关规定,并要符合以 下规定:(一) 严禁上船车辆在燃油箱外夹带燃料;(二) 严禁装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毒害品的车辆上船;(三) 上船车辆要保护良好车况,燃油箱不渗漏,制动有效 ;(四) 车辆上船后要采取绑、扎等固定措施;(五) 航行中汽车舱实行封闭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舱内禁止 吸烟第十三条 船舶装运易自燃货物,在航行途中要定时检测舱内温 度,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不得装运已发生自燃的货物第十四条 船舶进厂修理必须执行交通部、公安部、中船总公司 制定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船舶严禁随意使用电热器具必须使用的,需经消防 监督机构或船舶所属单位批准,并在指定处所、有专人看管的情况下 使用船舶不得随意接拉电源线第十六条 船舶明火作业要执行国家标准《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 业安全技术要求》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并符合以下规定:(一) 船舶明火作业实行审批制度船舶在港口停泊时明火作业由港务监督部门审批, 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明火作业审批人员应具备防火防爆专业知识审批前,审批人员 要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符合安全作业条件, 方可批准作业;(二) 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三) 船方不得擅自扩大明火作业范围,超过作业时限;(四) 明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员要清理检查现场,不得留有火种。

      第十七条 船舶应在货(油)舱、机舱等禁烟处所设立明显禁烟标 志,并制定火源管理制度第十八条船员必须经过消防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并取得 港务监督部门颁发的《船舶消防》培训证书第十九条船舶所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防火负责人,实 行逐级防火责任制防火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政府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消防法令和规章制度 ;(二) 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制度,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 火责任制;(三) 对船员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四) 组织防火安全检查,负责整改火险隐患, 改善消防安全条件;(五) 领导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六) 组织制定重点船舶、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督促检查演练情况;(七) 负责消防安全奖惩事宜第二十条 船长为船舶防火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各其消防管理规定;(二) 落实船舶岗位防火责任制;(三) 认真执行各项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四) 对船员进行消防知识教育;(五) 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六) 领导专、兼职防火员;(七) 制定船舶灭火应急方案,定期组织演练并认真作好记载 ;(八) 带领船员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一条 大型油船、旅游船、客滚船、航行国际航线客船等 船舶,应设立一至三名专职或兼职防火员 防火员在船舶防火负责人 领导下做好本船防火安全工作第二十二条预防船舶火灾是船员和乘船旅客应尽的义务船员 和旅客应负责所在岗位和舱室的防火安全 对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有 权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章船舶火灾扑救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发现船舶火情,必须立即报警,并迅速进行 扑救第二十四条船舶要制定消防应急部署和灭火预案,并定期演 练第二十五条船舶在航行中发生火灾,船长负责组织全体船员施 救,并及时向就近的港务监督部门和上级部门报告,保持通讯畅通第二十六条 船员在火灾警报发出后,应按应急部署在二分钟内 到达指定位置;机舱应确保警报发出后五分钟内启动消防泵第二十七条 船长在组织指挥扑救火灾中要采取正确、 有效的施 救措施,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亡在火情不明时,不得盲目打开起火 处所的门、窗或舱盖第二十八条 客船发生火灾,应首先疏散旅客,保证旅客生命安 全第二十九条 船舶在港口靠泊或锚泊时发生火灾,要及时向公安 消防队或港务监督部门报警在消防队未到达前应积极自救船舶火灾由港务监督部门负责总体指挥,公安消防队负责灭火指 挥。

      公安消防队到达火场后,船方应提供船舶及火场情况,并积极协 助灭火第三十条船舶要配合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调查火灾原因,保护火 灾现场,反映真实情况第四章奖励和惩罚第三^一条在船舶消防工作中,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 船舶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一)认真执行本规定和消防规章制度,积极整改火险隐患成绩显著,一年内未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二) 能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爆炸事故发生 的;(三) 在危急时刻,防止了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或发生火灾后 能及时报警、扑救,减少损失的;(四) 在扑救火灾中,能积极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成绩显著 的;(五) 能及时提供和反映情况,对查明起火原因有贡献的;(六) 在消防安全设施、技术装备上有重大革新和发明创造,成效 显著的第三十二条 消防奖励经费从安全奖励基金中开支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船舶和个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和港务监督部门依 法给予处罚,本单位或上级部门要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一) 擅离职守或失职、违章作业造成火灾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过失 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 故意隐匿灾情或提供假情况的;(三) 未经批准擅自安装、使用电热器具、乱接乱拉电线、电插头 及插座的;(四) 在禁烟场所违章吸烟的;违章进行明火作业的;明火作业审批不当的;(五) 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后果 的;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的;(六) 不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药剂过期不及时更换,使用未经船 舶检验部门或消防监督机构认可的消防产品的;(七) 擅自改动船舶消防设施或有意损坏消防器材的;(八) 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日常防火管理不严,不按要求进行 消防演习的;(九) 重大火险隐患,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逾期仍不加整改的(十)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允许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的。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 航运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八年 五月十二日交通部发布试行的《船舶安全防火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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