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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法律篇》土地与农业法条译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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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柏拉图《法律篇》土地与农业法条译注 柏拉图《法律篇》土地与农业法条译注  《法律篇》(Nomoi)是柏拉图晚年的一部重要长篇对话著作,与《理想国》(PolitEia)一样在其著作占据重要位置1《法律篇》中,雅典外邦人、克里特的克来尼阿斯(Kleinias)和拉西第梦人麦吉鲁斯(Megillos)三位老人在谈论德性、教育和历史等主题后,经克来尼阿斯提议(第3卷,702c-e)为即将建立的城邦马格奈西亚(Magnesia)进行一系列立法,法律条文主要散见于第八至十二卷  关于《法律篇》具体法律条文翻译与研究中,桑德斯(Trevor J. Saunders)在英译本中梳理了115条法律2之后,在一项断续长达14年的关于《法律篇》刑法典的研究中,桑德斯探讨了从荷马史诗直至柏拉图《法律篇》中的刑法问题3此外,作为“古代世界史料与研究”系列之一,鲁申布什(Eberhard Ruschenbusch)从《法律篇》选译了68项法律条文4国内尚无此类专题研究汉语《法律篇》全译本现有两种,分别是年张智仁、何勤华译本与王晓朝译本;前者“根据英、俄、日文的译本(主要是Jowett的英译本)来迻译”,后者《法篇》依据“娄卜丛书(Plato, The Loeb Classical Librar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2 Vols.)”翻译。

      5比之后一种汉译本所据底本,《法律篇》较为通行的希腊文校勘本出自伯奈特(John Burnet),这里的译文主要与该译本比对6除上述著作外,这里的译文还参考了其他一些校译本7本文选译法律条文的标题系据鲁申布什选本第1—11条所拟标题,但略有改动各条文范围据伯奈特校勘本列出卷、节、行数注释中希腊文字汇均以拉丁化形式转写  希腊城邦是为农业或工商业本质的问题是古史研究领域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借助柏拉图构想的城邦马格奈西亚,对于理解希腊城邦究竟是以农业还是工商业为根本的问题有所助益,马格奈西亚虽为构想城邦,但无疑折射出了希腊城邦的历史特性《法律篇》中设计的马格奈西亚城邦可能位于克里特岛的南部中央地带1大体而言,在该城邦中,土地拥有者和保卫者为5040人,而土地和家庭也是这一数目(737e-738a)这些家庭不属所有者或整个家庭所有,而是从公、私两方面均属于城邦所有(877d-e、923a-b)城邦公民及其仆从不得从事手工业(846d)在安排农夫与手工业者分布的时候,城邦主要考虑的是后者对前者是否有有益处(848e-849a)具体从下文法条来看,举凡移动田地界石、强占他人土地、栽树、引水用水、道路等,均受到了城邦立法者的细致关注。

      一种政治制度是在建立在一定的所有制基础上的,而“古代城邦的政治制度以古典所有制为基础”2结合译文中关于农业生产生活、土地法律规定,有益于厘清希腊城邦的特征3  本文选译《法律篇》中的11项有关农业生产生活与土地的法律条文,出自第八卷,具体位置如下:第1条见843b1-6;第2条见843c6-d6;第3条见843d6-7;第4条见843d7-e1;第5条见843e2-3;第6条见843e3-4;第7条见844a3-7;第8条见844b1-c1;第9条见844c1-d3;第10条见845e2-9;第11条见845e10-846a7  一、移动界石例  【译文】  由是,无论何人均不可蓄意移动邻人土地的界石;若某人移动,则有意者均可告知相关农夫,而农夫则将其带至法庭若某人败诉,因其秘密且暴力地重分了土地,[1]则法庭应评估败诉者[2]所应受的处罚或赔款  【注释】  [1] 王译本第603页,第843b节作“用隐秘的或暴力的手段谋求地产”  [2] ton hēttēthenta,本义作“弱于或次于的”,法律层面的引申义为“败诉者”  二、侵占邻人田地例  【译文】  若某人越邻人地界侵占土地,应赔偿损失,而为惩治其无耻与鄙俗,他应另向受害人赔偿双倍损失。

      乡村行政官[1]应负责这些以及诸如此类事务检查、裁决与估价,较大案件,如前所述,[2]归由各区官员[3]负责,而较小案件由其中的监护官[4]负责  【注释】  [1] agronomoi,本义为“巡视乡村”是“乡村行政官”以区别于城市行政官(astunomoi)比较下文第9条“雨灾例”  [2] 即第6卷,第761e节参见England (1921), Vol. 2, p. 360,第843d4行注释  [3] pasa hē tou dōdekatēmoriou taxis,意为“十二分之一的全体人员”,出自第6卷第760b-c节,整个城邦分为12部分或区,每区各有一个部落;每部落选出5位类似城市行政官的人选,各有12位年轻助手参见Apelt (2004), p. 530,注释47另参见Pangle (1980), p. 528,,注释12对12、7、17等数字解说  [4] phrourarchoi,监护官,首现于第6卷第760b节参见England (1921), Vol. 2, p. 360,第843d6行注释王译本第605页,第843d节作“乡民的指挥官”  三、放牧他人田地例  【译文】  若某人在他人田地放牧,他们[1]应查看损失,并作出裁决和评估。

        【注释】  [1] 即第2条“侵占邻人田地例”中的官员  四、占据他人蜂群例  【译文】  若某人侵占他人的蜂群——通过声响愉悦蜜蜂并与之相熟,[1]他应为此赔偿  【注释】  [1] 张何译本第271页作“其手法是发出格格的响声以取悦与吸引蜜蜂并因此而据之为己有”;王译本第604页,第843e节作“设法改变蜜蜂的嗜好,把别人的蜂群变成自己的”England (1921), Vol.2, p. 360,第843d8行注释为:“通过(声响)迎合蜜蜂可觉到的愉悦”  五、火灾例  【译文】  若某人烧火而疏忽了邻人薪柴,[1]他应受到官员们[2]认定的赔偿  【注释】  [1] hulēn,“薪柴”;王译本第604页,第843e节作“树林”  [2] tois archousi,此处仅用官员们来指称处罚者,无确指属何种官职  六、栽树间距例  【译文】  栽树时,若某人在其树与邻人田地间未留间距,[1]处罚同上[2]  【注释】  [1] apolEipēi,“留下间距”,据England (1921)第2册第361页,第843e4行注  [2] 据England (1921), Vol. 2, p. 361,第843e3行注,“处罚同上”为增译文字,即上文第5条“火灾例”中的处罚;另见Saunders (1975), p. 345。

      王译本第604页,第843e-844a节作“同样的事情还有在植树时没有给邻居的土地留下足够的空间  七、开渠、引水例  【译文】  如若某人想引水至自己的田地,首先是自公共溪流[1]引水,但不能截流个人的露天水源;他可用愿意的方式引水,引水时则应避开房屋、神庙和坟墓,[2]除开挖沟渠外,不应造成损失[3]  【注释】  [1] 据England (1921), Vol. 2, p. 361,第844a2行注释,所有河流、溪流和泉均属公有,而井为私人所有  [2] mnēmatōn,Pangle (1980)译为“纪念物”,而Apelt (2004)、Bury (1926)、Saunders (1975)均作为“坟墓”  [3] 王译本第604页,第844a-b节将该条文译作“……任何想要引水到自己农庄的人都可以从公共水源中引水,只要他在引水过程中不堵塞属于其他私人的泉眼他若愿意,也可以开挖沟渠引水,只要他避开房屋、神庙和坟墓,在开挖沟渠中不造成什么损害  八、饮水供应例  【译文】  若某地天然干旱,而宙斯的溪流绕过该地,且缺乏必须的饮用水,则他应在自己的田地上开挖直至粘土层,若他在这一深度仍未找到水,则他可在邻人处为每个家庭成员取得必须的饮用水;若邻人的水仅够自给,则在乡村行政官处可就水做出安排后,他每天可得到水,以便与近邻共用水。

      [1]  【注释】  [1] 王译本第604—605页,第844b-c节译为“如果某些地区雨量不足,天然干旱,那么业主可以在自己的土地上打井如果他打不出水来,那么他的邻居应该为他提供人和家畜的饮水,如果他的邻居也缺水,那么他应当报告乡村官员,得到他的许可,从更远的邻居那里得到供水  九、雨灾例  【译文】  下雨[1]时,低处近邻若没有给高处田地留出排水口而造成损失,或相反,居于高处者随意放任水流而给下游造成损失,且双方无意达成一致,任何有意者,在城里向城市行政官处、在乡村向乡村行政官,申诉,管理者可就双方必做之事进行安排;若恶意且乖张者不服安排、不服裁决,败诉者则应给受害者付双倍赔偿[2]  【注释】  [1] ek Dios hudata,直译作“来自宙斯的水”比较本节第8条中“宙斯的溪流”  [2] 王译本第605页,第844c-d节译作“下暴雨时,无论是在城里还是在乡下,居住在高处的人只有在取得城防官或乡村官员许可的情况下才能谨慎地排水,以免给低洼地区的土地和房屋造成损害要是他们不能履行应尽的义务,那么住在城里的受害者可以向城防官提出诉讼,住在乡下的受害者可以向乡村官员提出诉讼。

      由于怨恨和不满而无视法律,犯下这种过错的人,在他的行为得到确证以后,要赔偿两倍于受害者损失的赔款,因为他拒绝执行执政官的指令  十、符咒、开挖、改向等使水利设施无法使用例  【译文】  若某人蓄意完全破坏他人水源,无论是泉抑或水池,[1]或以毒药、[2]或以开挖、或以偷窃,受害者应向城市行政官上诉、登记其损失;某人因符咒[3]对他人造成损害而败诉,除处罚外,他应清洁[4]泉或水池,正如法律解释者[5]规定,某人在何时必须进行洁净[6]  【注释】  [1] sunagurton,与下文aggEion同为“水池”意  [2] pharmakeiais,有两重含义,其一是“毒药”,其二是“符咒”,具有宗教含义  [3] 此处“符咒”的希腊字同注释2,取其第二重含义这与之后“法律解释者”规定的洁净符合  [4] kathēratō,清洁,其另一重用法是重要宗教术语“洁净”或“涤罪”,名词为katharsis  [5] hoi tōn exēgētōn nomoi,“法律解释者”,出自第6卷第759c节,负责解释与德尔斐神事有关法律的解释者参见England (1921), Vol. 2, p. 365,第844e7行注释。

        [6] 王译本第606页,第845e节将该条译作“如果有人故意堵塞他人的水源,无论是河水还是湖水,无论是放毒,挖沟,还是偷水,受到伤害的一方必须把损坏的情况记下来,等城防官员来的时候提出诉讼往水源中投毒的一方除了交纳罚款外,还要负责清洁那些受到污染的清泉或水库,法律将对这些清洁行动进行监督”  十一、道路法例  【译文】  至于收获果实,应允许有意者携带其收获通过所有道路,通过时不得已任何方式对任何人造成损失,或者其收获本身超过给近邻造成损失的三倍,官员们应就此进行检查,而对其他此类事情,若某人以其财产蓄意暴力地或秘密地对其他不愿自己或其财产受损的人造成损失,只要损失达三个米纳,[1]应向官员们说明所有这类事情[2]  【注释】  [1] mna,米纳,希腊钱币单位  [2] 王译本第606页,第845e-846b节译作“至于把各季的野果收回家,每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和通常的惯例去做,只要不给其他人带来伤害,或者他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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