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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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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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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保险代位求偿权 的构成要件 2 • 妨碍代位权行使及其法律效果 3 •保险人的代位权和被保险人 对加害人损害赔偿请 求权的 竞合 一、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构成 要件 (1)第三方责任人不得具有特殊身份 (2)因第三人原因导致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 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 权 (3)保险人代位求偿的金额以保险人对被保险人 的赔付金额为限 (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必须以保险人履行 赔偿义务为前提 问题:第三人责任人是否可以以保险 人的赔付超出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对抗 保险人的代位请求权?(赔付是在被 保险人受到损失之内) • 在实践中,第三人造成了保险标的的损失,但 是并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或者属于免除保险 责任的范围有些保险公司为了拉拢客户,或 者是在核赔的时候没有仔细审核,进行了赔 付 1、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 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 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 我国海商法第 252 条规定:“ 保险标的发生保 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 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 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2、不同观点 保险合同是合同法律关系的一种,根据合同原理, 合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且按意思表示的内容赋 予法律效果对于保险合同中双方约定不属于保险 事故的损失不赔偿的条款应当约束双方当事人既 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那么保险人的赔付就是承 担不该承担的责任,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得 对第三人追偿 观点一:崔吉子《债法通论 》 • 除外责任、免赔额、不足额保险时的比例赔 偿原则等是保险人用来限制保险责任的方法 ,是保险人的权利,保险人有权放弃放弃 这种权利并未加重被保险人或第三人的责 任那么保险人的赔付是否超出保险责任范 围都不影响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观点二:李玉泉《保险法学-理论与实务 》 ,如果保险人的保险赔付明显超出保险责任范 围,保险人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如果对于保 险人的保险赔付是否超出保险责任范围问题存 在争议,保险人仍有权进行代位求偿权 观点三:约翰F.道宾《美国保险法》 二、妨碍代位权行使及其法律效果 (1)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前,被保险人放弃对 加害人赔偿请求权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 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 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问题: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前,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 同意与第三人达成和解而减轻第三人赔偿责任的, 保险人能否拒绝承担责任? 1、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 《海商法》第353条: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 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或者由于 过失致使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不能行使追偿权 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 • 《保险法》第61条第3款:被保险人故意或者 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 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 相应的保险金 2、不同观点 樊启荣在《保险法》中: 被保险人与第三人达成和解而减轻第三人赔偿责任 的,第三人承担部分责任,被保险人弃权的,免除 保险人的承担保险金的责任,有失公平的 许崇苗 李利《中国保险法适用与案例精解》: 若被保险人只是部分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 权,保险人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承担其他部分的保 险责任 (2)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放弃对 加害人赔偿请求权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保险 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 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 行为无效 三、保险人的代位权和被保险人 对加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 合。

      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后,如果给付的保险金仅 能弥补被保险人所受到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和 代位求偿权和被保险人的剩余赔偿请求权会同 时存在 《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保险人依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 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 偿的权利 关于两者的清偿顺序的不同观点 一、被保险人优先受偿说 二、比例受偿说:基于债权平等原则,保险代 位权和被保险人剩余请求权优先顺位平等,故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应依其债权数额的比例向第 三人求偿 三、保险人优先受偿说 问题:当保险人的代位权和被保险人对加害人 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时,如何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险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 征求意见稿) 在其 内部商议期间的某一版中曾在第17 条第2 款明确规 定: “第三者财产不足以赔偿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 ,应当优先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但是在2012 年 3 月22 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所发布的版本中却未 见其文 德国《保险契约法》第67条明确规定, 保险人代位 权的行使不得于对被保险人不利之情形下主张之 《日本商法典》第662条第2款规定,保险人在不损 害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权利的范围内,可以行使保险 代位求偿权。

      关于被保险人优先受偿的立法 支持被保险人优先受偿说理由在于: 1、保险代位求偿权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双重受益”进而产 生不当得利,以及将保险人承保的损失归由真正的责任人 承担, 而不在于填补保险人因给付保险金而遭受的风险损 失, 保险人有其自身的风险分担机制, 并不主要依赖于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现 2、被保险人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目的正是为了使其可 能遭受的损失得到更好的填补, 而不是使其固有的损失赔 偿请求权受到减损 3、保险制度的本质也在于承担和移转风险, 填补被保 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的损害, 为此, 保险人已经 事先收取了相应保费, 因而由此产生的风险应由保险人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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