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矿防治冲击地压规定》(试行稿).doc
42页《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矿防治冲击地压规定》(试行稿)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一般规定 2第一节 冲击地压煤层和冲击地压矿井鉴定 3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4第三节 防冲管理与培训 9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冲措施 11第一节 区域冲击危险性评价 11第二节 区域防冲措施 12第三节 区域防冲措施效果的检验 17第四节 区域验证 18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冲措施 18第一节 局部综合防冲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18第二节 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 19第三节 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监测与预警 22第四节 采掘工作面防冲措施 24第五节 采掘工作面防冲效果检验 26第六节 支护与防护措施 29第五章 附 则 30一、综合指数法 39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落实集团公司“一个提升,两个围绕,三个不要”发展理念,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冲击地压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各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冲击地压,是在煤矿井巷或回采工作面周围的煤(岩)体由于弹性能的瞬时释放而产生的突然、剧烈破坏的现象。
本规定所称的冲击地压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的煤层或者经鉴定具有发生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本规定所称的冲击地压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本规定所称的冲击倾向性,是指煤岩体所具有的积蓄变形能并产生冲击式破坏的性质本规定所称的冲击危险性,是指井下工作区域在具体生产、地质条件下有发生冲击地压的可能性它根据煤层、岩层条件及生产、地质条件综合评估得到第四条 有冲击地压矿井的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冲击地压矿井的矿长是防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责任各级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负责防冲的技术管理工作;其他副职在分管范围内负落实责任 有冲击地压矿井的分子公司、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设置防冲机构,配备专职防冲人员和装备,建立健全防冲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第五条 有冲击地压分子公司、冲击地压矿井根据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具体的区域综合防冲措施和局部综合防冲措施区域综合防冲措施包括下列四项内容:(一)区域冲击危险性评价;(二)区域防冲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冲措施包括下列六项内容:(一)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二)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监测与预警;(三)采掘工作面防冲措施;(四)错误!链接无效。
工作面防冲措施效果检验;(五)支护与防护措施;(六)错误!链接无效工作面防冲安全管理措施第六条 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坚持优化开采设计、区域防范先行、局部解危补充的原则第七条 冲击地压矿井发生冲击地压灾害后,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组织救援,并立即分析、查找冲击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治措施、并经专家论证认为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非冲击地压矿井首次发生冲击地压后,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冲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冲设计,配备必要的防冲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冲措施,经专家论证认为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第八条 分子公司必须设立防冲击地压专项资金,并列入安全技措计划,不足部分必须增加吨煤成本项目,其资金必须保证防冲击地压治理所需科研、材料、装备、人员的投入,防冲击人员工资待遇比照采掘一线执行第九条 集团公司鼓励科研单位和分子公司加强防治冲击地压研究与科技攻关,研发、推广使用防治冲击地压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提高冲击地压防治水平第十条 分子公司、矿井必须编制预防冲击地压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冲击地压煤层和冲击地压矿井鉴定第十一条 矿井分为冲击地压矿井和无冲击地压矿井。
第十二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冲击地压矿井管理: (1)可行性研究阶段评估认为有冲击危险的新建矿井;(2)有煤炮、震顶、煤层突出、岩石弹出或抛射等动力现象的;(3)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冲击地压的;(4)埋深超过600m的煤层;(5)顶板坚硬岩层单层厚度超过10m且埋深超过400m的煤层;(6)冲击地压矿井开采新水平、新采区;(7)急倾斜煤层、构造复杂煤层等;(8)三面采空区回采第十三条 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的方法、指标,应采用GB/T25217.1—2010和GB/T25217.2—2010中规定的方法和指标第十四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必须按冲击地压矿井管理:(1) 发生过冲击地压的矿井冲击灾害可以分为轻度、中等和强烈冲击地压三个等级分级的具体参考指标为:轻度冲击地压,是指发生冲击地压后,对生产的破坏后果轻微,不需要进行修复中等冲击地压,是指发生冲击地压后,对生产造成一定影响,需要进行修复强烈冲击地压,是指发生冲击地压后的煤岩突出、冒顶、生产或通风系统破坏、瓦斯突出等造成了人员伤亡事故,或由于井巷、采场被破坏造成中断生产工作8小时以上的冲击地压。
2) 煤层或10倍采厚范围内的顶板或3倍采厚范围内的底板具有冲击倾向性,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矿井:1) 水平或垂直方向最大应力与煤(岩)单向抗压强度之比大于等于1.5在不考虑水平构造应力条件下,采掘工作面周围应力集中系数为1.5-1.8,则最大垂直应力 1.5-1.8gH,g---地层容重, H ---采深冲击矿井判别公式为:I=σ/σc= 1.5-1.8gH /σc≥1.5式中,较硬煤层或顶板取1.8,较软煤层或顶板取1.5在水平构造应力大的矿区,应先观测水平应力,再用上式进行计算2) 顶板中存在整层厚度大于50米、单向抗压强度大于45MPa且采深大于400米的矿井3)急倾斜煤层矿井、地表起伏大的矿井和其它构造异常的矿井,需要进行应力计算后,代入上式进行判断第十五条 煤矿至少每三年应进行一次冲击地压矿井评定当矿井开采条件发生明显变化或进入新水平、新采区时,必须进行冲击地压矿井评定,并报分子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和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分子公司应委托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单位或国内有较好冲击地压研究背景的科研院所开展煤岩冲击倾向性的鉴定工作各子公司将鉴定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十七条 新建矿井在矿井建设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防冲工作的依据评估结果认定具有冲击危险的新建矿井,在设计阶段,应编制防冲专项设计,作为安全专篇的组成部分第十八条 有冲击危险的新建矿井及冲击地压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冲专项设计防冲专项设计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群开采顺序、采区准备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回采巷道布置、同层煤开采顺序、防冲设施布置、常规防冲技术措施与冲击地压危险(特殊地段)专项防冲措施、事故处理应急措施、区域综合防冲措施和局部综合防冲措施等内容防冲专项设计应由本企业具有丰富冲击地压防治经验的人员或国内有较好冲击地压研究背景的科研院所编制,并通过分子公司组织的专家组审查后,方可组织实施冲击地压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分子公司组织专家进行防冲专项论证和验收,并报集团公司备案,未通过论证和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第十九条 冲击地压矿井、冲击地压煤层的开采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应首先开采保护层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煤柱,特殊情况必须留煤柱时,应经矿井总工程师批准,并将煤柱(包括不可采变薄带)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工程图上。
在每个被保护层的采掘工程图上,也应相应地标出煤柱和开采边界的影响范围和有效卸压范围在煤柱和开采边界影响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时,必须采取防冲措施二)开拓巷道及永久硐室应布置在岩层或无冲击危险的煤层(包括已经充分卸压的煤层)中,服务期不超过2年的硐室可以布置在解除了冲击危险的煤层地段内,保护带宽度不得小于4倍采厚三)处于工作面停采线与大巷、上下山煤柱中的巷道与硐室之间的间距,应大于4倍采厚严格控制煤柱中的巷道和硐室密度,防止应力集中四)各煤层、各水平、各采区和各区段应按合理顺序开采条件许可时,在褶曲构造中应从轴部开始回采,在盆地构造中应从盆底开始回采五)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应优先选择不留煤柱或尽可能少留煤柱、少掘巷道、避免大面积悬顶的采煤方法,尽量采用长壁开采方法特别危险的工作面可采用充填方法开采在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应采用无煤柱或小煤柱方式布置巷道六)开采过程中必须留设煤柱时,煤柱形状应规则,不得留有锐角七)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无冲击地压或弱冲击地压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保护层有效范围的划定方法和保护层回采的超前距离,应根据科学计算、现场观测或工程类比的方法确定八)冲击地压煤层工作面严禁跳采设计。
同一采区内的工作面必须按顺序进行开采,避免形成孤岛工作面由于村庄压煤等原因已经形成的孤岛工作面,开采前必须由相关科研单位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估、专家审查和论证,并制定专项防冲措施,报分子公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九)相邻工作面切眼、停采线应对齐,避免出现梯形、三角形或锯齿形等不规则煤柱多煤层(或单一煤层分层)开采时,下层工作面不应越过上层工作面的切眼或停采线,开采上层煤留下的煤柱,不应形成影响下层煤开采的高应力区十)采区一翼内各工作面应向同一方向推进,严禁相向回采回采工作面均应背向采空区方向推进,避免形成孤岛煤柱十一)同一区段(条带)采空区两侧不得同时进行采掘(巷修)活动,掘进工作面不得在采煤工作面影响区内掘进(影响区域根据不同矿井矿压监测得到,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十二)严重冲击危险的厚煤层中所有巷道和硐室不应留厚度大于1米的底煤在已经留厚度大于1米底煤的区域,必须采取钻孔卸压、爆破等破断煤底的措施不应将巷道和硐室布置在应力集中区内十三)工作面距离上山或下山不足200米后,严禁采区两翼的工作面同时接近上山或下山应采用矿压观测方法确定合理的停采线位置十四)在煤层内掘进巷道时,在顶板条件允许情况下,应采用宽巷掘进。
十五)冲击危险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 (十六)减少井巷揭穿冲击地压煤层的次数,井巷揭穿冲击地压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十七)应避免在支承压力峰值区掘进巷道,必要时应采取卸压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第二十条 冲击地压矿井开拓期间,应分煤层、分水平开展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并开展地应力测试(至少测试3个点),如果开拓区域非单一构造区,则适当增加测试点数开拓巷道、硐室的布置应参考地应力测试结果,避免产生局部应力集中有动力现象的开拓巷道中应采用冲击地压监测设备进行监测预警,根据监测结果实施卸压措施第二十一条 冲击地压矿井采掘作业应满足以下要求:(一) 采掘作业前必须完成冲击危险性评价,并通过专家审查,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二) 冲击地压矿井应严格控制矿井产量,控制开采强度,控制同时采掘的工作面个数,应根据微震监测和矿压观测结果,对冲击危险工作面推进速度在《作业规程》中做出合理、明确的规定三) 冲击地压煤层采掘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采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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