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放管服意见》下的普通本科院校二级学院治理探讨_1.docx
8页《“放管服”意见》下的普通本科院校二级学院治理探讨 三、《“放管服”意见》下普通本科院校二级学院治理的原则、边界与作为(一)《“放管服”意见》下普通本科院校二级学院治理的原则《“放管服”意见》的核心思想和主要精神是“简、放、管、服”,这是确定二级学院治理原则的依据据此,二级学院治理的原则分别是绝对必要的原则、自治的原则、被治的原则和被服务的原则其中“绝对必要”对应“简”,“自治”对应“放”,“被治”对应“管”,“被服务”对应“服”首先是要坚持绝对必要的原则《“放管服”意见》主张“简”,即“简化优化服务流程,精简和规范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限”简”则需要“减”,需要大胆做减法,如非绝对必要即去除普通本科院校对其内部治理的制度、规定与程序等,要用奥卡姆剃刀定律④定期做减法,去除繁文缛节和积弊陋习,去除臃肿多余的审批手续和程序,制定具体、明晰的会议与议事原则,尽量少开会和开短会在具体治理中,普通本科院校要尽力做到能简化程序就简化程序,能减少环节就减少环节,能减一个签字就减一个,能在一页纸上完成的审批就别浪费第二张纸,适合三个人完成的工作就别找第四个人,只要不是绝对必要就尽量别让无关的人做观众和陪衬。
其次是要进一步放权,力推自治,即要将本该属于二级学院的治学权更大程度地让渡给二级学院,尽量使其能自行和独立行使《“放管服”意见》要求在职称评审上“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如此必然需要充分发挥学院中同学科专家的作用,因为最相同或相近的同行都在本学院和本学科内,所以职称评审要让学院分享适度的话语权再次是要适恰地被治,要积极治理,但不能过度管控普通本科院校要做好指导、检查和监督,但不能过多、过细与扰民,既要对二级学院加强规范和监督,又要给予其充分信任,不能带着恶人假设像防贼一样监管二级学院,不能将严格规范与监督等同于习惯性否决与禁止大学在加强制度建设时,必须明确制度不是为了约束人、管制人,而是要通过制度来解放人的思想、引导人的行为和激发人的潜能在制定各种制度和规则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切实体现以人为本、学术自由、大师为大等理念,为学校发展真正营造出不同层面的主体都能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和谐互动、齐心协力的和谐的人际关系和愉快的工作氛围[6]最后是要优化服务,做好二级学院治学的大后勤普通本科院校应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切切实实地将二级学院从治学之外的事务中解放出来,使其心无旁骛地做好治学以及与治学高度相关的事情。
二)《“放管服”意见》下普通本科院校二级学院治理的边界划定二级学院治理的边界,意在明确哪些权力该属于二级学院以及哪些权力不该属于二级学院划定的依据主要有三点,即二级学院作为治学主体的定位、《“放管服”意见》的精神和有利于治学的宗旨二级学院治理的边界包括如下三点一是界内事,即应由二级学院负责的事情凡属二级学院的治学权及与之高度相关的权力,普通本科院校都应尽最大可能让二级学院自行与独立行使二是界外事,即不该由二级学院负责和二级学院不擅长的事情凡不属治学权及远离治学权的其他权力,二级学院均不该拥有;凡二级学院所不擅长的,均不应该由二级学院拥有如不宜实行二级学院财务包干制,因为一旦如此,二级学院就要劳神费力地去做其所不擅长的财务分配等,势必会造成治学精力流失,而且还会倒逼二级学院不得不思考创收问题,进一步导致治学精力流失再如,学生严重意外事件的善后处理,也不应由二级学院负主要责任不能因为学生属于哪个学院,就让哪个学院牵头处理,而应该由更擅长或稍专业一点的部门牵头,二级学院只积极配合即可理由很简单,高校应以治学为中心,二级学院作为治学主体,应集中精力治学,不该和不宜操心治学之外的事情《“放管服”意见》强调要优化服务,学校牵头处理严重意外事件的善后工作,实属优化服务的应有之意。
较之学院,高校遇见此类事件的情况更多,且通常都设有学生处和政策法规室,更善于处理此类事件此类事件就属于二级学院治学之“大后勤”的范畴,唯有高校承担起此类工作,才有利于解放二级学院,使之集中精力治学三是交界事,即高利害相关、不宜单独承担、需合理分权和相互配合的事情所谓高利害相关指虽属治学权范畴但却干系重大,二级学院无力独立做好的事情,如职称评定哪些是治学权及与之高度相关的权力呢?这里作者将高校比作工厂,更便于说明问题二级学院基本相当于生产车间,所有该属于生产车间的权力都应归二级学院所有与生产车间密切相关的业务,则属于与治学权高度相关的权力,也应该归属二级学院或与二级学院分享,如工厂里材料科、质检科和销售科的业务具体点说,治学权主要指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本科生培养、研究生培养和科学研究等;与治学权高度相关的权力,主要指本科生招生、研究生招生、学术质量评价、本科生就业、研究生就业以及依托于学术的社会服务等如果材料科购买了劣质原材料,生产车间无论如何都难以生产出优质产品,所以生产车间在原材料的标准是什么和需要什么品质的原材料上就有发言权,而且必须要发言,否则,就容易产生不理解、抱怨和消极怠工现象,即不理解为什么购买的原材料与所需不能精准匹配,抱怨为什么购买如此低品质的原材料却还要使用,消极怠工地认为差不多就行和别那么较真。
二级学院与招生办公室之间的情形就类似于生产车间与材料科当前的现实是,一提就业就反感,一提招生就敏感,但即便再敏感,也要可触碰和讲道理本科生招生应该给予学院充分的话语权,比如本科招生细则(如同分条件下,第一参考哪科分数录取;当第一参照再相同时,第二参照哪科分数录取等)及面试标准的制定等需要充分听取和尊重学院的意见研究生招生则应该给予二级学院更大的话语权,如制定招生政策时的参与权、招生过程中的知情权以及较大程度的自主选择权等如果不给足二级学院该有的权力,二级学院则容易在研究生培养质量低时找借口和逃避责任探讨二级学院治理的边界,难免会涉及其母体治理的边界政策主体在研究和落实《“放管服”意见》时,应警惕和慎提省级政府的教育统筹权《“放管服”意见》应该高于和优先于省级政府的教育统筹权,我们对此必须要明确,否则《“放管服”意见》就容易被束之高阁因为在许多地方,管得太多、统得过死的根,就在省级教育行政机构三)《“放管服”意见》下普通本科院校二级学院治理的作为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的英格兰模式更强调学院自治,在这两所大学早期的历史中,学院在学生培养中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大学只不过是一个颁发学位的机构而已[7]。
事实上,学院是师生的小家,是相对独立和更有凝聚力的治学主体,理所当然该拥有适当的自主权和自治权石中英教授明确主张,要充分发挥学院在大学发展、学科建设过程中的主体作用,真正实现学院办大学[8]《“放管服”意见》为二级学院加强自治指明了方向和创造了可能就治学权而言,在被治和自治之间,二级学院治理应以自治为主在被治上,普通本科院校要做到真放真管真服务放与管是一对纠葛不清和极其复杂的范畴放既是不管,又不是不管;管既是不放,又不是不放以父母管孩子为例,或许能说得更清楚一些父母管孩子包含两层基本含义:一是鼓励与扶持、劝勉与规制,其中鼓励与扶持的主调是不管,而劝勉与规制则是管;二是看护与监管、保障与指导,其中看护与监管就是不放,而保障与指导则意在放真放真管就是要做到放管结合,放在该放处,管在当管时普通本科院校不能盲目放权,将不属于和接不住的权力硬塞给二级学院;不能消极放权,即先大放权,而后只负责高标准、严考核和打板子,放弃了规范、指导和服务;不能虚假放权,表面上大放执行权,实际上却收紧裁决权;不能混乱放权,即放了不该放的,却收着该放的要做到真服务,普通本科院校需要将管理和服务融合起来,要加强服务,真正做到精准服务和救危解困,不能动辄就禁止或行使否决权。
美国著名历史学家坎特罗威茨(Stephen Kantorowitz)教授认为:“有三种职业是有资格穿长袍以表示其身份的,这就是法官、牧师和学者这种长袍象征着穿戴者思想的成熟和独立的判断力,并表示直接对自己的良心和上帝负责它表明这三种相关职业在精神上的自主权,他们不应允许自己在威胁下行事并屈服于压力[9]当二级学院的教授们提出某种意见和要求时,其就不应该被敷衍了事、随意禁止和轻易否决因为教授们通常都有比较成熟的思想和独立的判断力,不容易囿于一己之见然而事实却是,“在行政方面,有些地方大学的管理人员对学术人员提出的各种工作建议和意见多是表面认同,鲜有虚心接受,对于一些提出尖锐意见的教师,更是想方设法给其‘穿小鞋’,如此,大学各项工作鲜有改进”[10]此即为官僚主义在作怪,是缺乏真服务的表现教授们特别看重尊严和被尊重,不容易接受被强迫和轻易否决,否则势必会打击其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高校治理者应该谨记:治理暴民和莽汉,不能轻易说“可以”;但治理二级学院及其师生,则应慎重说“不可以”,应该通过创造性的工作和加强服务以增多与改善“可以”在自治上,二级学院要规范作为、积极作为和理性作为,争做治学的神经和行动中枢。
规范作为指不能无法无天和为所欲为,积极作为指要勤力和不懒政,理性作为指为其当为和戒其不当为唯有规范作为,二级学院才可能成为值得信任和良序运转的自治主体;唯有积极作为,二级学院才有资格和有能力成为真正的治学主体;唯有理性作为,二级学院才配得上治学的神经和行动中枢二级学院要规范作为、积极作为和理性作为,就需要加强学习,提高自身治学和自治能力;就需要将法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加强党的领导和提高依法治学的能力;就需要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如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授委员会制度、教师代表重大学术事项听证制度和师生代表重要事项审议制度等,同时还要追求和谐民主与简单高效,不能让制度束缚住了手脚,不能让制度成为制约人、限制人和空转内耗的枷锁,不能让制度成为文山会海和叠加行政的帮凶,使简政放权成为空话四、总结与展望当前我国社会正在持续推进以“简政放权”为主旋律的全面改革,《“放管服”意见》则是在此背景下提出的、深化高等教育治理改革的一剂良药《“放管服”意见》是在摸清事实、找准问题和研判需求基础上制定的,对高等教育治理具有很强的政策规范与思想指导价值《“放管服”意见》不仅应该指导教育行政部门,而且应该指导高校内部治理,唯有将《“放管服”意见》贯彻到二级学院,才能真正实现政策的预期效应。
《“放管服”意见》贯彻到二级学院,能够使二级学院从被治理走向适度自主治理,从名义上的“独立”主体走向实质上的“治学”主体,以充分调动其内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二级学院治理上,我们要分清界内事、界外事和交界事,为其当为和戒其不当为,要坚持绝对必要的原则、自治的原则、被治的原则和被服务的原则在自治上,二级学院要规范作为、积极作为和理性作为;在被治上,普通本科院校要做到真放真管真服务《“放管服”意见》真正落实到二级学院和惠及师生,无疑将有利于凸显二级学院的治学主体地位,有利于实现责权利的最优匹配,有利于激发基层办学单位内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落实《“放管服”意见》到二级学院,首先需要吃透《“放管服”意见》制定的初衷,即调动基层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释放活力和挖掘潜力;其次要抓住《“放管服”意见》的核心思想和基本精神,即“简、放、管、服”,且以“简、放”为主导、主体和引擎,以“管、服”为辅助、双翼和保障落实《“放管服”意见》到二级学院,不宜硬着陆,要有软过渡,需要深入研究和积极尝试,需要充分研究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在各方面做好充分的准备,要逐渐确定二级学院作为治学主体的责任清单、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逐渐使二级学院成为具有适度自主权的治学主体。
注释:①参见《“放管服”意见》②文章无意否定其必要性,只是想要表明防范与监督需要找准对象和重点,要有所侧重和区别对待,不能因为怕害病就给全员都吃预防药当普通教授也被过分“规限”时,其自然会感觉不被尊重;当二级学院被过分规范和监督时,其也会有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