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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荫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表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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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荫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表册一、行政执法主体(一) 法定行政机关嘉荫县交通运输局(二)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执法单位:嘉荫县航务管理站、嘉荫县公路管理站、嘉 荫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嘉荫县道路运输管理站航务管理站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 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 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 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 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 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 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 交 通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事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 的水路运输事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管理业务的实际 情况,设置航运管理机构3、 《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省交通主 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水路运输事业,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省 航务管理机构和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务管理机构具 体负责行使水路运输管理职能。

      省农垦总局交通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水路运输管理工 作,业务上接受省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4、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航务 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 [20001139 号)5、 《黑龙江港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市(行署)、 县(市)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通航水域干流 以外其他水域的港口管理工作,并接受省港口主管部门的业 务指导6、 《黑龙江省港口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港管费 由本省港口管理部门根据管辖分工按月征收,其他任何单位 均不得征收7、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各级人 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实施管 理,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可以承担具体工作8、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老旧运输船 舶的市场准入和营运进行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 机构负责老旧运输船舶管理的具体工作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老旧 运输船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9、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 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 (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 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 行政管理部门10、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第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水路运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航管部 门”)依照本规定实施处罚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国务院 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 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 输管理工作2)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县以上 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主管 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具体形式道路运输的管理只能,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权处 rm ”认O道路运输管理站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国务院 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 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 输管理工作2)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县以上 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主管 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具体形式道路运输的管理只能,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权处 rm ”认O公路管理站、农村公路管理站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县级民 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 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2、 《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 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 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序号名 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2002. 11.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国人大2003.010. 28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务院2003. 6. 28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全国人大1998. 1. 11999. 10.31 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全国人大2004. 7.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1996. 10.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国人大1999. 10.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大1990. 10.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全国人大1995. 1. 1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国人大2004. 5. 1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全国人大1987. 1. 1.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2004. 7.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2009. 1.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2004. 7.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4. 5.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2009. 1. 1地方 性法 规1《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7. 3. 12《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省人大常委会2011. 3. 13《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10.8. 134《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10.8. 135《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省人大1999. 7. 16《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省人大2006. 2. 1部门规章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 8. 1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 8. 13《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2005. 6. 1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 4. 15《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8. 7. 23 6《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8. 7. 237《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4. 1. 18《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1987. 9. 229《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8. 8. 110《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6. 8. 111《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2009. 6. 51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0. 3. 113《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 航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知》黑龙江省编制委员会2000 年(193 号)14《黑龙江省港口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省航 务管理局、省财政 厅、省物价局1997. 5. 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宏通部1988. 8. 12009. 6. 13 修订16《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2003. 4. 117《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2005. 1. 118《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交通部2005. 1. 119《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1996. 10. 120《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 4. 121《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交通部2003. 1. 12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 3. 1三、具体行政行为(一)行政许可航务管理站行政许可:(共6项)1、种类: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初审法律依据:《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六条 港口工程 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交通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 口工程竣工验收,由交通部负责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主管 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以上负责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 门2、 种类:港口设施建设、非深水岸线使用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在 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 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批准2)《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在港区内建 设港口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出申请,经港口管理机 构审查同意后,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3、 种类:港口危险品货物场所建设、作业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七条港 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 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 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 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 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2)《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 港 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设置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 港口的危险货物管理工作4、 种类:港口(码头)经营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 条第一款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 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2)《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从事经营性港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港口经营人)在开业前,必须向当地港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当地港口管理 机构审查批准,发给港口(码头)经营许可证,经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开业3)《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 从事港口经营, 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5、 种类:水路运输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八条 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 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 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 况审查批准审批办法由交通部规定2)《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项 经营县(市)内水路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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