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竞争法学笔记.doc
22页竞争法学授课教师:刘继峰第一章 竞争法总论第一节 竞争的基本概念一、经济学上的概念:经济主体在市场上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既定目标,不断进行争胜的过程 三个目标 (一)经济主体:生产者、经营者 量的要求:至少有两个以上 主体之间是相互制约、相互对立的关系 制约、对立:一方获得的经济利益越大,另一方压力就越大 (二)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竞争关系最终体现为利益关系 竞争:物质利益 竞赛:精神层面 都能对财富的增长起到促进作用 一个以物质利益刺激,一个以精神利益刺激 (三)发生在同一个特定的商品市场or劳务市场上 开放而不是分割的市场二、竞争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一)竞争的内在动力是经济主体的自身利益 过程的表现形式通常是动态的 主体在不断改变 本质是竞争者相互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物质利益关系) 前提是资源稀缺、产品有限 (二)国家经济正常运行,需要解决信息、资源运行、(供需)均衡 通过制度的配给解决出来的国家只需在众多制度中选择一种 制度:生产关系的总和(马克思) 体制:市场经济 机制:体制的实现方式&表现形式(如竞争)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机制,管理是计划经济的机制 (三)竞争是手段,相对于国民经济运行来说。
But历史上,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竞争曾作为目标存在 If是目标,会以损失公平为代价三、有关竞争的经济学理论 (一)古典竞争理论 可简单概括成自由竞争 有关竞争的理论从古典经济学开始 人、企业独立出来,成为市场的主导力量,相互关系才成为竞争 亚当•斯密:自由放任主义 以利己主义为基础 国家只维持公共秩序 “看不见的手”,自发的经济秩序 自由竞争:不断偏离均衡状态,又不断回归的过程 古典经济学=批判经济学By马克思+新古典主义(新自由主义+宏观经济学By凯恩斯)+弗赖堡学派 (二)新古典经济学 静态的、孤立的看竞争,远离现实 完全竞争理论 基本上是古典竞争理论的翻版 仅具有理念的意义 马歇尔、帕累托、瓦尔拉斯 马克思称其为“庸俗经济学” 把经济学以一种自然科学的面目出现 (三)不完全竞争理论 英•罗宾逊&美•张伯伦 理论依托都是价格,理论模式都是完全竞争 But不完全竞争理论转向了现实的经济生活,而不是理论上的理念构建 罗宾逊:消费者偏好;张伯伦:从产品的差异出发—→产品的竞争力不一样 ∴竞争不可能是完全的 (四)德国新自由主义竞争论 (社会市场经济)20世纪40年代 代表人物(弗赖堡学派)欧肯、鲍姆、弗朗茨 垄断没有消除竞争 1.现代交通信息技术的发展—→单个地方的市场失去独立性,全球形成一个大市场 2.技术的进步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过程缩短 ∴国家应当关注社会经济生活 (五)现代竞争理论 是否古典:是否静止地看待竞争,是否摆脱价格的理论 1.创新理论By熊彼特 20世纪40年代 对竞争的考察主要通过竞争要素的组合形式来考察的 论证产品、技术、企业的组织形态、信用制度的创新对其竞争能力的影响 (1)把资本主义经济&竞争的过程看成是动态的过程 (2)突出技术进步&企业组织形式在竞争中的作用 观点:大企业能实现技术进步(社会的发展主要依靠大企业)——熊彼特假定 (3)资本主义的经济变动不完全是由价格决定的,也不完全是由外部环境条件(供给等)决定的。
这种变化是由竞争过程内生的变量(新方法、新组织形式、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决定的 2.有效竞争理论By克拉克 20世纪5、60年代 (1)竞争过程可以分成突进行动&跟踪模仿两个阶段 新产品produced by先锋企业—→获得优先利润—→其他企业跟进(不断重复,表明竞争是动态的) (2)竞争作为动态的过程是经济主体独立行动的一种方式其目标是实现利润的增长 (六)芝加哥学派的竞争理论(in 1970s)By波斯纳、斯蒂格勒 针对反托拉斯政策&哈佛学派(in 1950s) 1.哈佛学派强调对市场结构进行干预(结构主义)其主要目标: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结果 芝加哥学派强调只干预市场行为(行为主义),市场结构由市场自发调节,且自发调节的过程表明竞争强度增大—→消费者的福利↑—→But要求国家控制垄断or寡占企业,不允许其订立超额的价格,以保护消费者的福利(Some社会达尔文主义的思想) 2.哈佛学派主张实行严格的兼并控制 芝加哥学派主张对企业的兼并不实行控制。
兼并是企业壮大自身规模的最有效方式But涉及反垄断 3.对适用除外的不同看法(要不要豁免) 哈佛学派主张要保护一定的例外(通常是自然垄断,也由知识产权等) 芝加哥学派主张尽量取消例外部门四、竞争关系&竞争法律关系的关系 (一)区别: 1.竞争关系是事实关系,竞争法律关系是技术关系——马克思•韦伯 2.竞争关系是经济关系,竞争法律关系是思想关系 (二)竞争关系上升到竞争法律关系是一种历史进程(竞争法的起源) 现代竞争法的起源:1890年美《谢尔曼法》第二节 竞争立法模式一、分立时的立法模式:将竞争的两部分各自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 德、日、韩等 德日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在前,反垄断法制定在后,韩国则相反 (一)不正当竞争&垄断的区别 1.垄断的主体是一定经济领域内的少数企业不正当竞争的主体不限于少数企业,甚至不限于企业 少数企业——要达到一定的规模 2.垄断侵害的主体是不确定的,而不正当竞争侵害的主体是特定的 3.垄断不会被一概否定,必要的垄断是法律许可的(适用除外),不正当竞争是法律绝对禁止的 4.垄断的目的是排斥竞争,获得垄断利润;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招揽经营业务,转嫁自己的不利后果(获得短期利益) (二)分立式立法的优点 1.立法目的明确 反垄断法:防止市场形成垄断结构,防止限制竞争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防止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2.立法内容界限清楚 (1)反垄断法 ①市场垄断结构or市场支配地位 ②防止各种限制竞争的协议(价格卡特尔) 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独占、搭售、价格歧视) ④(后立法国家才有)行政垄断 (2)反不正当竞争法 ①滥用他人的竞争优势 《反不正当竞争法》N5 ②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③其他(虚假广告、商业贿赂、商业诋毁等) 3.操作(执法)相对容易 各有一套独立的控制程序、独立的机构进行 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救济 反垄断法:行政控制 我国行政垄断是转型时期的一大障碍二、合并式立法 (一)代表国家&地区 匈牙利 1990 《禁止不正当竞争法》 保加利亚 1991 《保护竞争法》 俄罗斯 1992 《竞争与限制商品市场垄断行为法》 台湾 1991 《公平交易法》 (南非、澳大利亚) 我国 1993 《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特点:大多为社会主义or转型国家 原因: 1.经济转型(国内原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竞争 2.国际经济形势的要求:改革开放—→在吸引外资的同时要有保护本国利益的措施 (三)优势 1.突出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具有的共性——限制阻碍竞争的行为 反垄断法:规范竞争的自由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市场的公平 2.便于反垄断法内容的制定(是个技术问题,反垄断法技术性更强) 关于市场规模的确定可以模糊规定(市场结构、行为) 3.有利于对不正当竞争进行有力的法律调控(确定行政主管机关,兼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两个大梁)三、混合立法模式(老师不认为是独立的立法模式) 以美国为代表(或曰美国是合并式)四、我国立法模式的选择 提示 (一)中国经济主体的现状 数量、构成、相互关系 参看《经济年鉴》 老师结论:中国缺少纯粹经济性的垄断(待论证) 中国反垄断应是反行政垄断,而不是打压大企业 (二)合并式中的技术问题 (三)后立法国家对我们有无借鉴意义第三节 竞争法特点、功能、属性一、竞争法的特点 (一)竞争法体现判例法&成文法融合的特点 判例法的生长点是什么?原则、规范、概念or宗旨? 判例—→规则—→案件 (二)竞争法具有公法&私法相结合的特征 与经济法产生密不可分 私法公法化 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 竞争法也是这个时候产生 私法公法化:在权威主义方式赋予法律主体以责任 经济法是复合性调整的 对现代法的理解应从“规范”出发而不是从“部门”出发 (三)竞争法采用综合的手段进行法律调整(很多法律亦然,如产品质量法)二、功能(与作用、目的、宗旨等区别) 法律的功能:法律作为一种规范所体现的功用、性能 法律的作用:影响、时效 是功能的外化&现实化 (一)具有政策功能:主要体现在反垄断法中,那些允许合法垄断,那些结构是被允许的,均由政策决定 (二)有效、合理配置资源的功能:主要体现于竞争行为上,由竞争要素决定 (三)竞争秩序的保障 公平、公正三、属性——属于经济法第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理论主要理论问题一、行为控制工具二、一般条款的问题(核心)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N2-2的认定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竞合问题五、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六种,但不足)在我国这个部分理论研究不多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