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大学民法》PPT课件.ppt
774页民民 法法 (第二版)(第二版) 陈莉(chenli6501@)13794397270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必修课 第一编第一编 民法总论民法总论 第一章第一章 导论导论 第二章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民法基本原则则 第三章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第四章 自然人自然人 第五章第五章 法人法人 第六章第六章 合伙合伙 第七章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民事法律行为为 第八章第八章 代理代理 第九章第九章 时时效和期效和期间间 参考书:参考书:1 法规汇编法规汇编 2 练习题练习题 《民法练习题集》(王轶主编,中国人民大学《民法练习题集》(王轶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社) 3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 民法教学案例分析》民法教学案例分析》 《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王利明主编,法律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4 其他民法教材其他民法教材 5 民法著名学者的民法著作民法著名学者的民法著作 中国社科院:梁慧星中国社科院:梁慧星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 杨立新杨立新中国政法大学: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龙卫球《民法总论》台湾:王泽鉴台湾:王泽鉴6 其他其他《法学家茶座》、律师办案手记《法学家茶座》、律师办案手记 第一第一节节 民法的民法的调调整整对对象与民法的概念象与民法的概念 第二第二节节 民法的基本内容民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第三节节 民法的性民法的性质质 第四第四节节 民法的地位与作用民法的地位与作用 第五第五节节 民法的民法的历历史史发发展展 第六第六节节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 第七第七节节 民法的适用范民法的适用范围围第一章 导 论 第一章 导 论 【【提要提要】】 民法是民法是调调整平等主体之整平等主体之间间的的财产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就关系和人身关系,也就是市民社会关系的部是市民社会关系的部门门法,包括民法法,包括民法总则总则、物、物权权法、法、债权债权法、法、人身人身权权法、婚姻家庭法、法、婚姻家庭法、继继承法、知承法、知识产权识产权法等内容。
法等内容 在性在性质质上,民法是与行政法、上,民法是与行政法、经济经济法等集合而成的公法法等集合而成的公法相相对应对应的私法,是以私的私法,是以私权权神圣神圣为为基本理念的基本理念的权权利法 就民法的就民法的发发展展历历史而言,史而言,经历经历了古代民法、近代民法与了古代民法、近代民法与现现代民法三个代民法三个阶阶段,并表段,并表现为现为由由义务义务本位到本位到权权利本位到社会利本位到社会本位的本位的递变过递变过程 第一章 导 论 【【重点重点问题问题】】 1、民法的、民法的调调整整对对象象 2、民法的、民法的发展背景发展背景 3、民法的性、民法的性质质 1王某因饮酒过量开车,汽车失去控制,将刘某撞王某因饮酒过量开车,汽车失去控制,将刘某撞伤,王某驾车逃逸,刘某伤重死亡伤,王某驾车逃逸,刘某伤重死亡上述案例分别涉及哪些法律?其各有何不同?上述案例分别涉及哪些法律?其各有何不同?2 下列纠纷哪些由民法调整?下列纠纷哪些由民法调整?((1)甲乙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纠纷;)甲乙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纠纷;((2)李某与其姐姐之间的继承纠纷;)李某与其姐姐之间的继承纠纷;((3)张某与工商局之间的罚款纠纷;)张某与工商局之间的罚款纠纷;((4)林某与税务局之间的拖欠税款纠纷。
林某与税务局之间的拖欠税款纠纷 第一章 导 论第一第一节节 民法的民法的调调整整对对象与民法的概念象与民法的概念一、一、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民法是调调整平等主体之整平等主体之间间的的财产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就是市民社关系和人身关系,也就是市民社会关系的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所所谓谓民法的民法的调调整整对对象,是指民法所象,是指民法所规规范的社会关系的范范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围一)民法(一)民法调调整平等主体整平等主体间间的的财产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关系和人身关系 我国我国《《民法通民法通则则》》第第2条条规规定:定:“中中华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人民共和国民法调调整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间、法人之、法人之间间、公民和法人之、公民和法人之间间的的财产财产关系关系和人身关系和人身关系”这这是是对对民法民法调调整整对对象的立法确象的立法确认认和理和理论论概括,概括,科学地揭示了民法科学地揭示了民法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和性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和性质质 第一章 导 论 《《民法通民法通则则》》第第2条所确定的民法条所确定的民法调调整整对对象中,包括象中,包括财产财产关系、关系、人身关系和平等主体三个要素:人身关系和平等主体三个要素: 1、、财产财产关系关系 财产财产关系又称关系又称经济经济关系,是指以关系,是指以财产为财产为媒介而形成的社会关媒介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以系以财产财产在主体相互关系中所在主体相互关系中所处处之状之状态为标态为标准,准,财产财产关系关系可分可分为为静静态财产态财产关系和关系和动态财产动态财产关系 财产: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包括物、财产权、智力财产: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包括物、财产权、智力成果、劳动力成果、劳动力 2、人身关系、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联联、不可分割而又没有直接、不可分割而又没有直接经经济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其中的内容的社会关系其中的“人人”指人格,指人格,“身身”指身份,合成指身份,合成为为“人身人身”,所以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所以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第一章 导 论 3、平等主体、平等主体 民法民法调调整整财产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但民法又不关系和人身关系,但民法又不调调整全部的整全部的财财产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关系和人身关系,可见见,划定民法,划定民法调调整的整的财产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范关系的范围围,是确定民法,是确定民法调调整整对对象的关象的关键键,而划定的,而划定的标标准准为为平等主体,即民法只平等主体,即民法只调调整平等主体之整平等主体之间间的的财产财产关系和人身关关系和人身关系。
系 所所谓谓平等主体,也可表述平等主体,也可表述为为主体平等,平等主体之主体平等,平等主体之间间的的财财产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就是主体平等的关系和人身关系也就是主体平等的时时候的候的财产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一章 导 论(二)民法(二)民法调调整市民社会关系整市民社会关系 人人们对们对市民社会的不同市民社会的不同认识认识:: 公元一世公元一世纪纪的西塞的西塞罗罗以城邦制以城邦制为为背景,背景,认为认为市民社会指市民社会指业业已已发发达到出达到出现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所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所谓谓市民即在市民即在城市里生活的人城市里生活的人 黑格黑格尔尔认为认为,市民社会是,市民社会是处处在家庭与国家之在家庭与国家之间间的差的差别别的的阶阶段 马马克思所克思所谓谓的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的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对应的体系,政治的体系,政治国家是普遍的公共利益关系的国家是普遍的公共利益关系的总总和,市民社会和,市民社会则则是特殊的私人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利益关系的总总合 第一章 导 论 民法民法对市民社会的市民社会的调整涉及其全部整涉及其全部领域,而域,而对其其经济生活条件更是生活条件更是进行了全面直接的反映。
行了全面直接的反映 民法上的主体平等原民法上的主体平等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和意思自治原则就是就是对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经济活活动即商品交即商品交换的基本条件的抽象和概括在此基的基本条件的抽象和概括在此基础上,民法用民事主体制度上,民法用民事主体制度赋予市民社会成予市民社会成员以平等的地位、以平等的地位、用民事用民事权利制度尽可能充分地肯定每位成利制度尽可能充分地肯定每位成员与生俱来的与生俱来的财产权和人身和人身权、用法律行、用法律行为制度确定每位成制度确定每位成员实现自己自己权利的客利的客观可能性,并以可能性,并以过错原原则、同、同质救救济为基基础建立民建立民事事责任制度,以确保每位成任制度,以确保每位成员追求追求财产和个人幸福的自由和个人幸福的自由与安全 第一章 导 论二、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民法是对对平等主体之平等主体之间间的的财产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调整整的部的部门门法与民法概念相关的几个概念:法与民法概念相关的几个概念:(一)形式民法与(一)形式民法与实质实质民法民法 形式民法和形式民法和实质实质民法是从法律表民法是从法律表现现形式的角度形式的角度对对民法民法进进行的概念区分。
形式民法即形式意行的概念区分形式民法即形式意义义上的民法上的民法是指按照一定体系是指按照一定体系编编撰,并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撰,并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实质实质民法即民法即实质实质意意义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调整市民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法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规范的范的总总称,其内容不局限于民法典,称,其内容不局限于民法典,还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质的法律、法的法律、法规规及判例法及判例法习惯习惯法 第一章 导 论(二)广(二)广义义民法与狭民法与狭义义民法民法 广广义义民法与狭民法与狭义义民法是从法律覆盖的范民法是从法律覆盖的范围围的角度的角度对对民法民法进进行的概念区分,而且行的概念区分,而且这这种区分是从属于种区分是从属于实实质质民法民法这这一概念的一概念的 广广义义的民法是的民法是调调整市民社会的全部关系的法,具整市民社会的全部关系的法,具体而言,其体而言,其调调整内容整内容为为一切具有抽象平等性一切具有抽象平等性质质的的财财产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关系和人身关系; 狭狭义义的民法的民法则则集中集中调调整具有具体平等性整具有具体平等性质质的社会的社会关系,即商品关系,即商品经济领经济领域中的人身关系和域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财产关系,关系,不不调调整整劳动领劳动领域和婚姻家庭域和婚姻家庭领领域中的域中的财产财产关系和人关系和人身关系。
身关系 第一章 导 论(三)普通民法与特(三)普通民法与特别别民法民法 在在实质实质民法概念下,民法概念下,还还有普通民法与特有普通民法与特别别民法之民法之分普通民法分普通民法为为民法基本法,其一般通民法基本法,其一般通过过民法典的方民法典的方式表式表现现出来特别别民法即民事特民法即民事特别别法,其内容通常法,其内容通常为为对对某一民法制度的具体化某一民法制度的具体化四)民法学的概念(四)民法学的概念 民法学是以民法民法学是以民法为为研究研究对对象的一象的一门门科学广义义的的民法学研究一切民法民法学研究一切民法现现象,包括商法以及婚姻家庭、象,包括商法以及婚姻家庭、继继承、知承、知识产权识产权等内容狭等内容狭义义的民法学不研究商法部的民法学不研究商法部分的内容由于我国尚未制定民法典,民法学一般以分的内容由于我国尚未制定民法典,民法学一般以民法通民法通则为则为研究研究对对象,即采用最狭象,即采用最狭义义的民法学概念,的民法学概念,不不仅仅不研究所不研究所谓谓商法的内容,也不研究婚姻家庭和知商法的内容,也不研究婚姻家庭和知识产权识产权的的问题问题。
第一章 导 论第二节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内容民法的基本内容一、市民法立法模式一、市民法立法模式 民商分立主民商分立主义义:区分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就民事关系制:区分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就民事关系制定民法典,就商事关系制定商法典定民法典,就商事关系制定商法典 民商合一主民商合一主义义:不区分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制定一部:不区分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制定一部统统一一的民法典,的民法典,规规范市民社会的全部内容,并通范市民社会的全部内容,并通过过各种各种单单行法行法对对民民法典的法典的规规定具体化,从而构成定具体化,从而构成对对民法典内容的有益的民法典内容的有益的补补充 我国的立法模式:民商合一主我国的立法模式:民商合一主义义 第一章 导 论二、民法内容构造二、民法内容构造(一)民法的具体内容(一)民法的具体内容 民法包括民法包括财产财产法和人身法两个方面的内容在法和人身法两个方面的内容在财产财产法体系法体系中存在物中存在物权权法和法和债权债权法两大支柱物法两大支柱物权权法法调调整整财产财产的的归归属与利属与利用关系,而反映用关系,而反映这这种关系的法律种关系的法律权权利就被称利就被称为为物物权权,物,物权权包括包括所有所有权权和他物和他物权权。
债权债权法法调调整整财产财产流流转转关系和关系和财产补偿财产补偿关系从从债权债权的的发发生原因来看,存在合同之生原因来看,存在合同之债债、侵、侵权权行行为为之之债债、不当、不当得利之得利之债债、无因管理之、无因管理之债债等等类类型在财产财产法体系中,法体系中,还还有知有知识识产权产权法和法和继继承法民法的人身法部分主要包括人身承法民法的人身法部分主要包括人身权权法与婚姻法与婚姻家庭法(家庭法(亲亲属法),人身属法),人身权权法法调调整人格整人格权权与身份与身份权权,而婚姻家,而婚姻家庭法庭法则调则调整婚姻家庭整婚姻家庭领领域的人身关系以及部分与人身关系密切域的人身关系以及部分与人身关系密切相相连连的的财产财产关系 第一章 导 论(二)民法的体系构成(二)民法的体系构成 大大陆陆法系民法与英美法系民法在民法体系上的差法系民法与英美法系民法在民法体系上的差别别::对对民法民法典的构造典的构造大大陆陆法系民法典的体例:法系民法典的体例: 1、、罗马罗马式体例(法学式体例(法学阶阶梯式):仿效梯式):仿效罗马罗马法学家盖尤士的法法学家盖尤士的法学教科学教科书书《《法学法学阶阶梯梯》》将民法分将民法分为为人法、物法、人法、物法、诉讼诉讼法三法三编编。
《《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采此体例,但将采此体例,但将诉讼诉讼法排除在外,第法排除在外,第一一编为编为人,第二人,第二编为财产编为财产及及对对所有所有权权的各种限制,第三的各种限制,第三编编为为取得取得财产财产的各种方法的各种方法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内容2、德意志式体例(潘德克吞式):建立在以、德意志式体例(潘德克吞式):建立在以罗马罗马《《民法大全民法大全》》中的中的《《学学说汇说汇纂纂》》为为研究研究对对象而形成的潘德克吞法学象而形成的潘德克吞法学理理论论体系上 德意志式体例首先将民法德意志式体例首先将民法调调整的内容整的内容严严格地区分格地区分为为物物权权、、债权债权、、亲亲属(婚姻家庭)、属(婚姻家庭)、继继承四承四编编(当(当时时知知识产权识产权不不很很发发达,故未达,故未单单独成独成编编),然后,在),然后,在规规定各种法律关系定各种法律关系时时,,为为了避免重复了避免重复规规定,将各种法律关系中的共同性制定,将各种法律关系中的共同性制度和度和规则规则抽出,集中抽出,集中规规定在个定在个别规别规定之前,称定之前,称为总则为总则这样这样,关于各种合同的共同,关于各种合同的共同规规定,作定,作为为合同的合同的总则总则;关;关于合同、不当得利、侵于合同、不当得利、侵权权行行为为、无因管理的共同、无因管理的共同规规定,定,作作为债权总则为债权总则;关于;关于债权债权、物、物权权、、亲亲属、属、继继承的共同承的共同规规定,定,则则作作为为整个民法典的整个民法典的总则总则。
第一章 导 论第三节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民法的性质一、民法一、民法为为私法私法(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公私法划分的公私法划分的标标准:准:1、利益、利益说说,,认为规认为规定国家利益定国家利益者者为为公法,公法,规规定私人利益者定私人利益者为为私法;私法;2、意思、意思说说,,认为规认为规定定权权力者和服从者意思的法律力者和服从者意思的法律为为公法,公法,规规定定对对等者意思的法律等者意思的法律为为私法;私法;3、主体、主体说说,,认为认为公法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国家公法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国家授予公共授予公共权权力者,而私法力者,而私法则则无无这这方面的要求方面的要求 实际实际上,公法与私法的上,公法与私法的对对立源于各自立源于各自调调整的社会关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公法系的不同,公法调调整政治国家中的社会关系,而私整政治国家中的社会关系,而私法法调调整市民社会关系整市民社会关系 第一章 导 论 需要需要说说明的是,在明的是,在现现代法制代法制发发展中出展中出现现了私法与公了私法与公法相互交法相互交错错的的现现象,即象,即“私法公法化私法公法化”或或“公法私法化公法私法化”。
所所谓谓“私法公法化私法公法化”,是指公法,是指公法对对私人活私人活动动控制的加控制的加强强,从而限制了私法原,从而限制了私法原则则的效力它是由于通的效力它是由于通过过自自由由竞竞争形成争形成垄垄断,国家断,国家扩扩大了大了对经济对经济生活干生活干预预的的结结果 所所谓谓“公法私法化公法私法化”,是指由于政府,是指由于政府职职能能扩扩大,尤其大,尤其是在社会与公共服是在社会与公共服务务事事业业方面的方面的扩扩大,使公共机构大,使公共机构按私法要求按私法要求执执行公共行公共职职能 第一章 导 论((二)二)强强调调民法私法性民法私法性质质的意的意义义 重新重新认识认识民法的私法属性,厘清公与私的关系,民法的私法属性,厘清公与私的关系,针对针对私的私的领领域确立不同的法律域确立不同的法律调调整机制 树树立立“私法私法优优位位”的的观观念 第一章 导 论二、民法二、民法为权为权利法利法 作作为权为权利法的民法,是利法的民法,是“一一张张写着人民写着人民权权利的利的纸纸”,民,民法典是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人民自由的圣经经”。
一)民法以私(一)民法以私权权神圣神圣为为重要原重要原则则(二)民法是一个以(二)民法是一个以权权利利为为中心建立起来的中心建立起来的规规范体系范体系(三)民法(三)民法规规范多范多为为授授权权性性规规范范 第一章 导 论第四节第四节 民法的地位与作用民法的地位与作用一、民法的地位一、民法的地位 从法律的效力从法律的效力层层次出次出发发,民法是在效力上,民法是在效力上仅仅次于次于宪宪法的基本部法的基本部门门法 从从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质出出发发,民法,民法调调整平等主体整平等主体间间的市民社会关系,作的市民社会关系,作为为私法代表了与公法相私法代表了与公法相对应对应的法律的的法律的“半壁江山半壁江山” 从法律的社会功能出从法律的社会功能出发发,民法,民法为为通通过过制定制定权权利利义务义务模型体系,模型体系,对对人的行人的行为进为进行正面引行正面引导导,直接,直接规规范范现现实实社会生活关系的社会生活关系的调调整性整性实实体法体法 第一章 导 论二、民法的作用二、民法的作用(一)民法(一)民法为为市市场经济场经济基本法基本法1 民法的民事主体制度规制市场主体;民法的民事主体制度规制市场主体;2 物权和知识产权制度确认财产的归属和支配;物权和知识产权制度确认财产的归属和支配;3 合同制度规范市场交易;合同制度规范市场交易;4 民事责任制度、债的担保制度维护交易安全。
民事责任制度、债的担保制度维护交易安全二)民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二)民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书(三)民法是法治改革的支点(三)民法是法治改革的支点A 近现代民法的三大原则:近现代民法的三大原则:1 私权神圣;私权神圣;2 意思自意思自治;治;3 过失责任过失责任 民法对民事社会关系的调整有以下特点:民法对民事社会关系的调整有以下特点:1确认和维护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确认和维护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民事行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成立,不能强迫民事行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成立,不能强迫2 尊重民事主体的自主意志;(意思自治)尊重民事主体的自主意志;(意思自治) 契约自由契约自由3 民法允许民事主体自主解决发生的民事纠纷(诉民法允许民事主体自主解决发生的民事纠纷(诉权的自主性)当事人可以协商和解,权的自主性)当事人可以协商和解,“不告不理不告不理”,诉讼中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诉讼中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4 民事责任有制裁和权利救济的双重性,以补偿为民事责任有制裁和权利救济的双重性,以补偿为主,惩罚性责任较少主,惩罚性责任较少 第一章 导 论第五节第五节 民法的历史发展民法的历史发展一、民法的一、民法的历历史沿革史沿革(一)西方民法的沿革(一)西方民法的沿革 西方民法的西方民法的发发展史可以追溯到古代展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罗马法。
公元前法公元前450年,年,罗马罗马共和国元老院共和国元老院设设立立法委立立法委员员会,制定了会,制定了罗马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即最早的成文法即《《十二十二铜铜表法表法》》,,该该法的大部法的大部分条文属于分条文属于规规定民事关系的法律定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规范 公元公元528年,年,东罗马东罗马帝国皇帝帝国皇帝查查士丁尼士丁尼设设立法律立法律编编撰委撰委员员会,先后会,先后编编撰了撰了《《查查士丁尼法典士丁尼法典》》、、《《学学说说汇汇纂纂》》、、《《法学法学阶阶梯梯》》、、《《查查士丁尼新律士丁尼新律》》,它,它们们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罗马罗马法典即法典即《《民法大全民法大全》》(又称(又称《《国法大全国法大全》》),并代表了),并代表了罗马罗马法的最高成就法的最高成就 第一章 导 论 公元公元476年,西年,西罗马罗马帝国帝国灭灭亡,欧洲亡,欧洲进进入中世入中世纪纪罗罗马马法曾一度衰落,但是随着商品法曾一度衰落,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经济关系的关系的发发展,西欧展,西欧于于11—12世世纪兴纪兴起了起了罗马罗马法复法复兴兴运运动动资产阶级资产阶级革命后,革命后,罗马罗马法得到广泛的法得到广泛的继继受,近代民法典的受,近代民法典的编编纂纂轰轰轰轰烈烈地烈烈地开展起来,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开展起来,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和和《《德德国民法典国民法典》》。
20世世纪纪后,西方社会出后,西方社会出现现了了垄垄断加重、社会断加重、社会贫贫富分化富分化加加剧剧和国家和国家对经济对经济社会的社会的调调控控强强化的化的现现象,民法越来越象,民法越来越公法化、社会化以公法化、社会化以1907年制定的年制定的《《瑞士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为标为标志开启了志开启了现现代民法典代民法典编编纂的潮流,之后比纂的潮流,之后比较较重要的重要的还还有有《《意大利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和和《《俄俄罗罗斯民法典斯民法典》》等 大大陆陆法系民法典的体例:法系民法典的体例: 1、、罗马罗马式体例(法学式体例(法学阶阶梯式):仿效梯式):仿效罗马罗马法学法学家盖尤士的法学教科家盖尤士的法学教科书书《《法学法学阶阶梯梯》》将民法分将民法分为为人法、物法、人法、物法、诉讼诉讼法三法三编编《《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采此采此体例,但将体例,但将诉讼诉讼法排除在外,第一法排除在外,第一编为编为人,第二人,第二编为财产编为财产及及对对所有所有权权的各种限制,第三的各种限制,第三编为编为取得取得财产财产的各种方法的各种方法 2、德意志式体例(潘德克吞式):建立在以、德意志式体例(潘德克吞式):建立在以罗马罗马《《民法大全民法大全》》中的中的《《学学说汇说汇纂纂》》为为研究研究对对象而形象而形成的潘德克吞法学理成的潘德克吞法学理论论体系上。
德意志式体例首体系上德意志式体例首先将民法先将民法调调整的内容整的内容严严格地区分格地区分为为物物权权、、债权债权、、亲亲属(婚姻家庭)、属(婚姻家庭)、继继承四承四编编(当(当时时知知识产权识产权不不很很发发达,故未达,故未单单独成独成编编),然后,在),然后,在规规定各种法定各种法律关系律关系时时,,为为了避免重复了避免重复规规定,将各种法律关系定,将各种法律关系中的共同性制度和中的共同性制度和规则规则抽出,集中抽出,集中规规定在个定在个别规别规定之前,称定之前,称为总则为总则 第一章 导 论一、我国的民法沿革一、我国的民法沿革 在我国漫在我国漫长长的封建社会并没有一个独立的民法部的封建社会并没有一个独立的民法部门门,,真正意真正意义义上的民法和民法上的民法和民法编编撰始于清朝末年的法制改撰始于清朝末年的法制改革 1902年光年光绪绪帝下帝下诏诏修律,修律,1907年光年光绪绪帝又委派沈家帝又委派沈家本等本等为为修律大丞,主持民刑等法典之制定沈家本等修律大丞,主持民刑等法典之制定沈家本等在日本学者松在日本学者松冈义冈义正等的帮助下,在正等的帮助下,在1911年年底,年年底,起草完成大清民律草案。
起草完成大清民律草案 民国成立后民国成立后设设立修立修订订法律法律馆馆主持起草民刑法典,以主持起草民刑法典,以大清民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为为基基础础,,1925年完成民法修正案,史年完成民法修正案,史称第二次民律草案称第二次民律草案这这部法典草案曾部法典草案曾经经司法部通令各司法部通令各级级法院作法院作为为条理引用,但最条理引用,但最终终并未成并未成为为正式法律正式法律 第一章 导 论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积积极极进进行民法典行民法典编编撰,撰,1929年立法院年立法院设设立民法起草委立民法起草委员员会,并从同年开始会,并从同年开始编编撰撰民法典,民法典,陆续陆续完成民法完成民法总则总则、、债权编债权编、物、物权编权编、、亲亲属属编编及及继继承承编编,并先后,并先后颁颁布布实实行,行,1931年全部完成,年全部完成,这这就是我国就是我国历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史上第一部民法典,现现仍在台湾地区仍在台湾地区发发生效力 新中国成立后,曾几次新中国成立后,曾几次进进行民法典起草行民法典起草1954年,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组织民法起草,于民法起草,于1956年年12月完成月完成民法草案,分民法草案,分为总则为总则、所有、所有权权、、债债、、继继承四承四编编。
该该草案在中国民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草案在中国民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标标志着我国社志着我国社会主会主义义民事立法的开端民事立法的开端 第一章 导 论 1962年中共中央开始年中共中央开始纠纠正正经济经济工作中的左工作中的左倾错误倾错误,,并并强强调发调发展商品展商品经济经济,于是开始第二次民法起草,,于是开始第二次民法起草,1964年年7月完成民法草案月完成民法草案试拟试拟稿这这次民法起草工作次民法起草工作因因1964年开始的年开始的“四清四清”运运动动和社会主和社会主义义教育运教育运动动而而中断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民法典的制定再次被提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民法典的制定再次被提上日程1979年年11月月组组成民法起草小成民法起草小组组,至,至1982年年5月,先后草月,先后草拟拟了四个民法草案了四个民法草案1982年以后,立法年以后,立法者考者考虑虑到到现实现实国情,国情,转转而采取先制定民事而采取先制定民事单单行法,行法,待条件具待条件具备时备时再制定民法典的方再制定民法典的方针针 第一章 导 论二、民法二、民法发发展史上的两次展史上的两次飞跃飞跃(一)从古代民法向近代民法(一)从古代民法向近代民法 从从罗马罗马法以来,法以来,绵绵延近两千年,直到中世延近两千年,直到中世纪纪末,末,为为古代法古代法时时期。
在古代法期在古代法时时期,人与人之期,人与人之间间的关系局的关系局限于家族,在家族中,各成限于家族,在家族中,各成员员都有特定的身份,而都有特定的身份,而整个社会秩序,也以整个社会秩序,也以这这种身份关系种身份关系为为基基础础无论论在在经济经济、政治或社会方面,都以家族作、政治或社会方面,都以家族作为为独立的独立的单单位,位,个人没有独立的地位,也不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个人没有独立的地位,也不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第一章 导 论 中世中世纪纪以后,社会日以后,社会日渐进渐进步,家族日步,家族日渐渐解体,个人解体,个人成成为经济为经济、政治和社会各方面的独立主体,任何关系、政治和社会各方面的独立主体,任何关系的的发发生,都以个人的意思生,都以个人的意思为为依依归归平等、自由与平等、自由与权权利利意意识识得到弘得到弘扬扬,,对对个人个人权权利的保利的保护护成成为为法律的最高使法律的最高使命,命,这这种以种以权权利利为为中心的法律中心的法律观观被称被称为为“权权利本位利本位”,,而以而以权权利利为为“本位本位”之民法也就是所之民法也就是所谓谓近代民法一般近代民法。
一般认为认为,近代民法,近代民法发发端于端于16世世纪纪,,经过经过17、、18世世纪纪的孕的孕育,而成型于育,而成型于19世世纪纪,其最,其最为为杰出的代表杰出的代表为为近代法国近代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民法和德国民法 从从总总体上看,由古代民法向近代民法的演体上看,由古代民法向近代民法的演变变表表现为现为由家族到个人、由身份到契由家族到个人、由身份到契约约、由、由义务义务本位到本位到权权利本利本位的位的递进过递进过程 第一章 导 论(二)从近代民法向(二)从近代民法向现现代民法代民法 19世世纪纪中期以后,出中期以后,出现现了各种了各种严严重的社会重的社会问题问题,,如如劳资对劳资对立、立、贫贫富富悬悬殊等,殊等,这这些些问题问题都与近代民法都与近代民法的思想和原的思想和原则则有关于是人有关于是人们们开始由开始由权权利本位利本位转转向向社会本位,由抽象人格社会本位,由抽象人格转转向具体人格而社会本位向具体人格而社会本位法律法律观观念的确立以及念的确立以及对对具体人格的理性具体人格的理性认识认识,必然,必然导导致致对对近代民法三大原近代民法三大原则则的修正,从而的修正,从而导导致了从近致了从近代民法走向代民法走向现现代民法的重大代民法的重大变变革,概括而言,革,概括而言,这这种种变变革表革表现为现为由由权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演利本位向社会本位演进进以及由契以及由契约约向身份复向身份复归归的的过过程。
程 第一章 导 论 第六节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 法律渊源法律渊源简简称法源,意指法律效力的来源通常在称法源,意指法律效力的来源通常在两种意两种意义义上使用:上使用: 其一是其一是实质实质渊源,指法形成的力量从何而来,法律效力的根渊源,指法形成的力量从何而来,法律效力的根据是什么根据我国据是什么根据我国宪宪法,法的法,法的实质实质渊源渊源为为工人工人阶级领阶级领导导的全体人民的意志的全体人民的意志 其二其二为为形式渊源,指法的形式渊源,指法的创创立方式或者立方式或者说说法律法律规规范借以表范借以表现现的形式,通的形式,通过这过这些形式,法院在裁判案件些形式,法院在裁判案件时时能能够寻够寻求到求到作作为为裁判基准的法律依据在部裁判基准的法律依据在部门门法研究中,法律渊源法研究中,法律渊源通常通常为为法的形式渊源,所法的形式渊源,所谓谓民法的渊源也就是指民法的渊源也就是指实质实质意意义义上的民法的表上的民法的表现现和存在形式和存在形式 第一章 导 论 法的形式渊源,也可分法的形式渊源,也可分为为直接渊源与直接渊源与间间接渊源。
直接渊源是接渊源直接渊源是有有权权机关制定的各种成文法律文件,机关制定的各种成文法律文件,统统称称为为成文法或制定成文法或制定法;法;间间接渊源是指接渊源是指虽虽然未然未经经国家有国家有权权机关制定,但机关制定,但经经国家国家认认可和保障的可和保障的调调整人与人之整人与人之间间关系的行关系的行为为准准则则,如,如习惯习惯、、判例、学判例、学说说等,等,统统称称为为非制定法和不成文法非制定法和不成文法 与直接渊源和与直接渊源和间间接渊源相接渊源相联联系的是民法渊源系的是民法渊源问题问题上的一元制上的一元制和多元制两种体制所和多元制两种体制所谓谓一元制,就是只承一元制,就是只承认认制定法(直制定法(直接渊源)接渊源)为为民法渊源的体制;所民法渊源的体制;所谓谓多元制,就是承多元制,就是承认认民法民法渊源除了制定法外,渊源除了制定法外,还还包括包括习惯习惯、判例、学、判例、学说说等法源(等法源(间间接渊源)的体制接渊源)的体制 第一章 导 论二、我国民法的渊源二、我国民法的渊源(一)(一)宪宪法法(二)法律(二)法律(三)行政法(三)行政法规规(四)地方性法(四)地方性法规规(五)最高人民法院的指(五)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导性文件性文件(六)民事(六)民事习惯习惯 第一章 导 论第七节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适用范围一、一、对对人的适用范人的适用范围围二、二、对对空空间间的适用范的适用范围围三、三、对时间对时间的适用范的适用范围围 第一章 导 论 【【复习与思考复习与思考】】1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点是什么?、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点是什么?2 2、在我国现实条件下强调民法私法属性有何意义?、在我国现实条件下强调民法私法属性有何意义?3 3、制定我国民法典应采取何种体例?、制定我国民法典应采取何种体例?4 4、相对于近代民法,现代民法发生了哪些变化?、相对于近代民法,现代民法发生了哪些变化?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第一节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民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各民法基本原则各民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提要提要】】 民法基本原民法基本原则则是效力是效力贯贯穿于民法始穿于民法始终终的,其他一切民法的,其他一切民法规规范和民法制度的指范和民法制度的指导导性准性准则则。
它不它不仅仅具有立法准具有立法准则则、行、行为为准准则则和和审审判准判准则则的功能,而且授的功能,而且授权权法官能法官能动动性地解性地解释释民法、适民法、适用民法、用民法、发发展民法,从而成展民法,从而成为为克服成文民法局限性的有效工克服成文民法局限性的有效工具我国民法确立了平等原具我国民法确立了平等原则则、意思自治原、意思自治原则则、、诚实诚实信用原信用原则则、公平原、公平原则则、公序良俗原、公序良俗原则则等五等五项项民法基本原民法基本原则则重点重点问题问题】】 1、民法基本原、民法基本原则则的作用的作用 2、各民法基本原、各民法基本原则则的具体内容的具体内容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第一节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一、民法基本原则则的概念和特征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法基本原(一)民法基本原则则的概念的概念 民法基本原民法基本原则则是效力是效力贯贯穿于民法始穿于民法始终终的、指的、指导导其他民法制度其他民法制度和和规规范的根本范的根本规则规则,是,是对对民法民法调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本整的市民社会关系本质质和和规规律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律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民法基本原民法基本原则则在两个在两个层层次上得以运用一是在民事活次上得以运用一是在民事活动层动层次次上,它反映了市民社会的根本价上,它反映了市民社会的根本价值值和基本要求,是民事主体和基本要求,是民事主体一体遵循的行一体遵循的行为为准准则则;二是在民法;二是在民法规规范范层层次上,它不次上,它不仅仅是效是效力力贯贯穿于民法始穿于民法始终终的根本的根本规则规则,而且是克服民法,而且是克服民法规规范有限性范有限性的工具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二)民法基本原(二)民法基本原则则的特征的特征 1、内容上的根本性内容上的根本性 2、效力上的、效力上的贯贯穿始穿始终终性 3、形式上的非、形式上的非规规范性 4、功能上的、功能上的补补救性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二、民法基本原二、民法基本原则则的作用的作用(一)民事立法的指(一)民事立法的指导导方方针针(二)一切民事主体均(二)一切民事主体均应应遵守的行遵守的行为为准准则则(三)解(三)解释释民事法律民事法律规规范的依据范的依据(四)(四)补补充法律漏洞、充法律漏洞、发发展学展学说说与判例的基与判例的基础础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第二节第二节 各民法基本原则各民法基本原则一、平等原一、平等原则则(一)平等原(一)平等原则则的含的含义义 在理解平等原在理解平等原则时则时,,应应把握住以下几把握住以下几层层含含义义:: 1、任何民事主体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任何民事主体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2、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活、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动中都居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中都居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3、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领领域内享有的域内享有的权权利和利和负负担的担的义务义务都都应应是是对对等的 4、任何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民事、任何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民事权权益都受同等的法律保益都受同等的法律保护护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二)(二)贯彻贯彻平等原平等原则应则应当注意的当注意的问题问题 1、、树树立正确的平等立正确的平等观观追求实质平等,避免形式平等;追求实质平等,避免形式平等;为机会的平等,非结果的平等为机会的平等,非结果的平等 2、反、反对对特特权权 3、消除身份的影响消除身份的影响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二、意思自治原二、意思自治原则则 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参与市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参与市民社会生活,管理自己的私人事民社会生活,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务务,不受国家,不受国家权权力或其他民力或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事主体的非法干预预。
一)意思自治原(一)意思自治原则则的含的含义义 1、意志自由意志自由 2、自己、自己责责任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二)(二)贯彻贯彻意思自治原意思自治原则应则应当注意的当注意的问题问题 1、、贯彻贯彻意思自治原意思自治原则则,最核心的,最核心的问题问题是阻止国家行政是阻止国家行政对对市市场经济场经济活活动动和民事社会生活的不适当干和民事社会生活的不适当干预预 2、、贯彻贯彻意思自治原意思自治原则则,必,必须须避免一部分民事主体避免一部分民事主体对对另一部另一部分民事主体的分民事主体的强强制 法律的戒条是这些:诚实生活、毋害他人、法律的戒条是这些:诚实生活、毋害他人、分给各人属于他的分给各人属于他的 -----《查世丁尼:法学阶梯》《查世丁尼:法学阶梯》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三、三、诚实诚实信用原信用原则则(一)(一)诚实诚实信用原信用原则为则为道德道德规规范的法律化范的法律化 诚实诚实信用本信用本为为市民社会生活中的一种道德市民社会生活中的一种道德规规范,其之所以范,其之所以被上升被上升为为一一项项民法原民法原则则,是由,是由该规该规范范对规对规范市范市场场交易行交易行为为、、调调整商品整商品经济经济关系的极端重要性决定的。
关系的极端重要性决定的二)(二)诚实诚实信用原信用原则则的含的含义义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学者们众说纷纭一般认为,诚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学者们众说纷纭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因此其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和社会利益,因此其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目的,在于反对一切非道德、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目的,在于反对一切非道德、不正当的行为,其矛头针对欺诈、胁迫、乘人之不正当的行为,其矛头针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通谋、损人利已、损公肥私等一切非道危、恶意通谋、损人利已、损公肥私等一切非道德、不正当行为德、不正当行为 它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它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善意善意”、、“诚诚实实”、、“信用信用”,其总的要求是,其总的要求是“象对待自己的象对待自己的事一样对待别人的事事一样对待别人的事”。
《合同法》第《合同法》第 6条规定: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中有合同法中有“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 ”、、“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以以及履行合同时的及履行合同时的“随附义务随附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已成为民法的最高准则,被称诚实信用原则已成为民法的最高准则,被称为为“帝王条款帝王条款”,,“法官手中的衡平法法官手中的衡平法” 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将道德规则与法律规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将道德规则与法律规定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解和道德调解的定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解和道德调解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官因而享有较大的公平裁量权,能够排法官因而享有较大的公平裁量权,能够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合同当事人除当事人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权利和义务 案例甲公司与乙工厂签订合同,约定由乙工厂向甲公司供应河沙30车,每车200元合同签订后,市场河沙涨价,乙工厂找到甲公司要求加价,每车230元甲公司拒绝到交货那天,乙工厂用小货轮车送货,甲公司拒绝受货,认为应是卡车,而乙工厂坚持就是小货轮车。
由于双方未在合同中具体写明“车”的吨位,双方争执不休,甲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了解到,乙工厂平时是用卡车送货,本地这一行业通常都是用卡车送货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其法律依据何在?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四、公平原四、公平原则则(一)公平原(一)公平原则则的含的含义义1、要求人、要求人们对们对利益或利益或损损害的分配在主害的分配在主观观心理上心理上应应持公平的持公平的态态度度.2、要求民事交往特、要求民事交往特别别是是财产财产交往遵循价交往遵循价值规值规律,等价有律,等价有偿偿,,反反对对暴利3、要求民事案件的、要求民事案件的处处理理结结果,果,应应当符合公平正当符合公平正义义的要求,法的要求,法院在法律缺乏具体院在法律缺乏具体规规定定时时,也,也应应循着公平的精神作出判决,循着公平的精神作出判决,以期以期产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二)民法(二)民法贯彻贯彻公平原公平原则则的手段的手段 1、在民事主体之、在民事主体之间间合理地配置合理地配置权权利和利和义务义务,使民事主体在,使民事主体在实现实现自身利益而享有自身利益而享有权权利的同利的同时时,也,也为实现对为实现对方或他人的利方或他人的利益而益而负负担相担相应应的的义务义务。
2、确立、确立处处理理结结果不公平的民事关系的特殊法律果不公平的民事关系的特殊法律规则规则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五、公序良俗原五、公序良俗原则则(一)公序良俗原(一)公序良俗原则则的含的含义义与作用与作用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善良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善良风风俗的合称俗的合称 所所谓谓公共秩序,是指国家和社会存在与公共秩序,是指国家和社会存在与发发展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包括法律秩序以及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包括法律秩序以及隐隐藏藏在法律秩序背后的根本原在法律秩序背后的根本原则则与根本理念与根本理念 所所谓谓善良善良风风俗,是指特定国家和社会存在与俗,是指特定国家和社会存在与发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的展所必需的一般的伦伦理道德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其作用在于弥补强行性和禁止性规定之不足,以禁止现行法上未作禁止规定的事项一旦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能预见到的一些扰乱社会秩序、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时,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如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违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如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违反性道德的行为、违反人权的行为、违反劳动者反性道德的行为、违反人权的行为、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等。
保护的行为、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等 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应结合国家的国情,以社会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应结合国家的国情,以社会大众一般道德观念为准大众一般道德观念为准 3原告与被告系同母异父弟兄原告与被告系同母异父弟兄3原告系徐某原告系徐某与沈某所生沈某去世后徐某嫁给陈某,与沈某所生沈某去世后徐某嫁给陈某,被告系徐某与陈某所生陈某去世后徐某被告系徐某与陈某所生陈某去世后徐某又嫁给袁某,双方末生育又嫁给袁某,双方末生育1998年年6月徐月徐某患病,为处理其后事,原、被告及陈某某患病,为处理其后事,原、被告及陈某与徐某所生另一子在当地村委会的主持下,与徐某所生另一子在当地村委会的主持下,由徐的弟弟、袁某参加协商达成协议,其由徐的弟弟、袁某参加协商达成协议,其中第中第5条载明:条载明:“徐某百老归天,丧葬费徐某百老归天,丧葬费用用5个儿子各担个儿子各担1/5,合墓时沈某在上手,,合墓时沈某在上手,陈某在下手,徐某以次顺序排放陈某在下手,徐某以次顺序排放 徐某事后晓得末反对徐某事后晓得末反对2003年年12月月4日徐某去世,日徐某去世,原告听信和尚唆说,合墓时拟将徐某的骨灰盒排原告听信和尚唆说,合墓时拟将徐某的骨灰盒排放在沈某与陈某的中间,双方产生矛盾。
放在沈某与陈某的中间,双方产生矛盾12月月7日被告将徐某火化,并将骨灰拿回自已家中日被告将徐某火化,并将骨灰拿回自已家中2003年年12月月29日日3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按照协议履行且三死者间要用干芦材院责令被告按照协议履行且三死者间要用干芦材做做“仙桥仙桥”,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问:法院应如何处理?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当事人间的约定是否符合公序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当事人间的约定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原则良俗原则 本案当事人间的合墓约定法院不应支持理由是:本案当事人间的合墓约定法院不应支持理由是:(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决民事争议,对(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决民事争议,对现行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现行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 民事主体所进行的各项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民事主体所进行的各项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还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具体的民法规范,还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现行法上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欠缺相应的民现行法上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欠缺相应的民法规范进行调整时,民事主体应依民法基本原则法规范进行调整时,民事主体应依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行民事活动。
公序良俗是现代民法一项的要求进行民事活动公序良俗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重要的法律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公共秩俗的合称,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我国《民法通则》第序及善良风俗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二)移风易俗、反对迷信是我国在丧葬习俗上倡二)移风易俗、反对迷信是我国在丧葬习俗上倡导的公序良俗良俗,即善良风俗,学界一般认导的公序良俗良俗,即善良风俗,学界一般认为系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为系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道德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是执政党,无神论和共产主义是共产党人共产党是执政党,无神论和共产主义是共产党人的基本信仰,崇尚科学、崇尚自然,反对封建迷的基本信仰,崇尚科学、崇尚自然,反对封建迷信、反对陈规陋习是我党的基本立场,也成为整信、反对陈规陋习是我党的基本立场,也成为整个社会所推崇的公序良俗国家对利用迷信破坏个社会所推崇的公序良俗。
国家对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法规实施,诈骗财物的适用刑法规范国家法律、法规实施,诈骗财物的适用刑法规范予以处罚,对一般迷信活动国家虽不禁止,但由予以处罚,对一般迷信活动国家虽不禁止,但由于其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存在和发展有害,即于其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存在和发展有害,即使该行为系当事人自愿,国家也决不以法律去保使该行为系当事人自愿,国家也决不以法律去保护和提倡护和提倡 (三)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在于限制私法自治原(三)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在于限制私法自治原则,已成为支配私法全领域的基本原则虽然合则,已成为支配私法全领域的基本原则虽然合墓的约定是当地的普遍现象,死者生前未持异议,墓的约定是当地的普遍现象,死者生前未持异议,原、被告对其母的安葬事宜也有所约定,但对下原、被告对其母的安葬事宜也有所约定,但对下葬时间、地点等约定不明,且在形成分歧后无法葬时间、地点等约定不明,且在形成分歧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尤其是双方关于达成一致意见尤其是双方关于“沈某在上手,沈某在上手,陈某在下手,徐某按顺序排放陈某在下手,徐某按顺序排放”的并骨合葬方式、的并骨合葬方式、关于在两个尸骨间搭关于在两个尸骨间搭“仙桥仙桥”的主张显属迷信,的主张显属迷信,是一种旧的丧葬习俗,不符合现代社会移风易俗,是一种旧的丧葬习俗,不符合现代社会移风易俗,文明丧葬的道德风尚,虽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文明丧葬的道德风尚,虽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与我国在丧葬方式上的公序良俗相抵触,定,但与我国在丧葬方式上的公序良俗相抵触,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原告关于精神抚慰金的主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关于精神抚慰金的主张,法院也不予支持张,法院也不予支持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复复习习与思考与思考】】1、民法基本原、民法基本原则则在民法解在民法解释释与适用中的地位和作用与适用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如何?2、民法基本原、民法基本原则则怎怎样样集中地反映市民社会的本集中地反映市民社会的本质质和和规规律?律?3、各民法基本原、各民法基本原则则之之间间有何有何联联系?系?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第三节第三节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第四节第四节 物物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提要提要】】 民法民法对对平等主体之平等主体之间间的社会关系的的社会关系的调调整,是通整,是通过过民事法律关民事法律关系来完成的系来完成的 民事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民事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发间发生的,以民事生的,以民事权权利利义务为义务为内容内容的,符合民法的,符合民法规规范的社会关系范的社会关系 从静从静态态的角度的角度观观察,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察,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
素构成 从从动动的角度的角度观观察,民事法律关系因察,民事法律关系因为为特定的民事法律事特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实而而发发生、生、变变更和消更和消灭灭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重点重点问题问题】】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2、民事、民事权权利的分利的分类类、行使与保、行使与保护护3、民事、民事权权利能力和民事行利能力和民事行为为能力能力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规范的,范的,以以权权利利义务为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对平等主体平等主体间间的的财产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调整的整的结结果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可以在两个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可以在两个不同层层面上使用,即面上使用,即规规范范层层面和事面和事实层实层面规规范范层层面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通面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通过过民法民法规规范的形式所表范的形式所表现现出的模型化的一般出的模型化的一般权权利利义务义务关系。
事关系事实层实层面上的民事法律关系与面上的民事法律关系与规规范范层层面上的民事法律关系相面上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对应对应,,是民事主体通是民事主体通过过一定的法律事一定的法律事实实,将,将规规范范层层面的民事法律关面的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化、系具体化、实实在化的在化的结结果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 2、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财产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补偿性性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主体要素(一)主体要素 1、民事主体的概念与、民事主体的概念与类类型型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权利和承担民事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区分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区分为权为权利主体与利主体与义务义务主体。
其主体其中,享受中,享受权权利的一方是利的一方是权权利主体,利主体,负负担担义务义务的一方是的一方是义务义务主主体 1 14岁的小兵与同学小文约定,小兵将自行车卖给岁的小兵与同学小文约定,小兵将自行车卖给小文,小文,300元;元;2 小周花小周花1500元在南方航空公司买了一张去北京的元在南方航空公司买了一张去北京的飞机票;飞机票;3 小刘在宿舍有一台电脑;小刘在宿舍有一台电脑;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主体能力、民事主体能力 ((1)民事)民事权权利能力利能力 民事民事权权利能力,又称法律人格,或称人格(与人格利能力,又称法律人格,或称人格(与人格权权中的人中的人格含格含义义不同),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不同),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权利和承担利和承担民事民事义务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资格 ((2)民事行)民事行为为能力能力 民事行民事行为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行自己的行为为取得民事取得民事权权利或承担民事利或承担民事义务义务的法律的法律资资格。
格 民事民事权权利能力与民事行利能力与民事行为为能力同能力同为为民事主体民事主体资资格的重要内容,格的重要内容,二者之二者之间间存在存在紧紧密的密的联联系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3)民事)民事责责任能力任能力 民事民事责责任能力,又称侵任能力,又称侵权权行行为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担民事责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资格凡具有民事格凡具有民事责责任能力的任能力的主体,主体,应对应对自己的行自己的行为为所造成的所造成的违违法后果承担民事法后果承担民事责责任 关于民事关于民事责责任能力有无之判断,一般以民事行任能力有无之判断,一般以民事行为为能力之有无能力之有无为为依据,有完全民事行依据,有完全民事行为为能力的民事主体被能力的民事主体被认为认为有民事有民事责责任任能力,而民事行能力,而民事行为为能力欠缺者被能力欠缺者被认为认为没有民事没有民事责责任能力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二)客体要素(二)客体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权权利和利和义务义务共同指向的共同指向的对对象。
一般象一般认为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为、智力、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四成果、人身利益四类类 1、物、物 作作为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是指有一定形体、占据一定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是指有一定形体、占据一定空间间,能,能够为够为人掌握、利用具有一定价人掌握、利用具有一定价值值和使用价和使用价值值的物的物质财质财富,包括天然存在的和人工制造出来的物富,包括天然存在的和人工制造出来的物质财质财富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2、行、行为为 作作为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为,指民事法律关系中,指民事法律关系中权权利人行利人行使使权权利的活利的活动动以及以及义务义务人履行人履行义务义务的活的活动动一般包括三一般包括三类类::一是一是给给付付财产财产的行的行为为;二是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二是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行行为为;三是直接提供;三是直接提供劳务劳务和服和服务务 3、智力成果和商、智力成果和商业标业标志志 智力成果指人的智力成果指人的脑脑力力劳动创劳动创造出来的精神造出来的精神财财富,包括各种科富,包括各种科学学发现发现、、发发明、明、设计设计、作品等。
商、作品等商业标业标志是商志是商业业活活动动中使用中使用的用以的用以识别识别商品或服商品或服务务的提供者的的提供者的标标志,如商志,如商标标、商号等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4、人身利益、人身利益 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人身利益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人身利益虽虽然与主体然与主体的人身不能分离,但并非主体本身,而只是能的人身不能分离,但并非主体本身,而只是能够满够满足主体足主体人身需求的客人身需求的客观观事物,所以它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事物,所以它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而是客体要素其中,人格利益是人格素而是客体要素其中,人格利益是人格权权法律关系的客法律关系的客体,身份利益体,身份利益则则是身份是身份权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5、、财产权财产权利利 财产权财产权利也可以作利也可以作为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权权利利质质押,押,质质押押权权的客体是被的客体是被质质押的押的权权利如著作利如著作权权、、专专利利权权、商、商标权标权等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三)内容要素(三)内容要素 具有民事主体具有民事主体资资格的人格的人实现实现其受法律保其受法律保护护的利益和目的利益和目标标的方的方式和式和过过程,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程,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民事权权利和民事利和民事义务义务都是民事主体都是民事主体为实现为实现其受法律保其受法律保护护的利的利益的方式,民事益的方式,民事权权利是从利是从积积极的方面极的方面实现实现它,民事它,民事义务则义务则是是从消极的方面从消极的方面实现实现它因此,民事它因此,民事权权利和民事利和民事义务义务共同构成共同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 某养猪场将一批猪卖给某肉联厂,委托某运输公某养猪场将一批猪卖给某肉联厂,委托某运输公司运司运输时值酷暑,运输途中,运输公司的司机输时值酷暑,运输途中,运输公司的司机徐某凭以往经验,决定用冷水为生猪降温,以免徐某凭以往经验,决定用冷水为生猪降温,以免出问题于是徐某到某农机公司购买喷雾器一个,出问题于是徐某到某农机公司购买喷雾器一个,向生猪身上浇水,结果生猪大部分死亡后来查向生猪身上浇水,结果生猪大部分死亡后来查明,生猪是因为中毒而死,生猪中毒的原因是农明,生猪是因为中毒而死,生猪中毒的原因是农机公司曾将该喷雾器借给农民张某使用,张某用机公司曾将该喷雾器借给农民张某使用,张某用该喷雾器给果树喷过农药,为清洗干净就还给了该喷雾器给果树喷过农药,为清洗干净就还给了农机公司,生猪是因为被喷了有毒的水而死亡的。
农机公司,生猪是因为被喷了有毒的水而死亡的问:本案中存在哪些法律关系?谁应对生猪死亡问:本案中存在哪些法律关系?谁应对生猪死亡负责负责 ??负责?负责???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变动(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变动的概念和的概念和类类型型 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变动,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发生、生、变变更或消更或消灭灭,,无无论论是何种方式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是何种方式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变动,都将,都将产产生相生相应应的民的民事法律效果事法律效果 1、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发生生 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发生,指在民事主体之生,指在民事主体之间间形成民事形成民事权权利利义务义务关系,亦即关系,亦即权权利主体取得利主体取得权权利、利、义务义务主体承担相主体承担相应应的的义务义务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消、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灭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灭,指民事主体,指民事主体间间原有的原有的权权利利义务义务关系关系终终结结,即,即权权利主体的利主体的权权利行使完利行使完毕毕或者被或者被让让渡,渡,义务义务主体的主体的义义务务履行完履行完毕毕或者被解除。
或者被解除 3、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变更更 广广义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变更,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中任何更,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中任何一一项项要素或几要素或几项项要素的要素的变变化与化与调调整狭义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变更不包括主体要素的更不包括主体要素的变变更,因更,因为为主体主体变变更更时时,,对对原主体而原主体而言,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相言,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对)消)消灭灭,,对对新主体而言新主体而言为为民事民事法律关系的(相法律关系的(相对对))发发生,故生,故实际实际上上应归应归于民事法律关系于民事法律关系发发生与消生与消灭灭的范畴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变动的原因的原因 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发生、生、变变更与消更与消灭灭都必都必须须建立在一定建立在一定原因上,而原因上,而导导致民事法律关系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变动的原因,就被称的原因,就被称为为民事法律事民事法律事实实所谓谓法律事法律事实实,是指符合法律,是指符合法律规规定,定,能能够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变动的客的客观观情况。
民事法律事情况民事法律事实实可以分可以分为为两大两大类类,即自然事,即自然事实实和人的行和人的行为为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1、自然事、自然事实实 自然事自然事实实是指人的行是指人的行为为之外的,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无关的,能之外的,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无关的,能够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变动的一切客的一切客观观情况,包括状情况,包括状态态和事件两和事件两项项内容 2、行、行为为 行行为为是与人的意志有关的,能是与人的意志有关的,能够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发生、生、变变更、更、消消灭灭的人的有意的人的有意识识的活的活动动 ((1)以行)以行为为的合法性的合法性为标为标准,分准,分为为合法行合法行为为与与违违法行法行为为 ((2)以行)以行为为效力的根源效力的根源为标为标准,分准,分为为表意行表意行为为与非表意行与非表意行为为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事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构成,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生、变更、消更、消灭的几个法律事的几个法律事实的的总和和 在通常情况下,一个法律事在通常情况下,一个法律事实即足以构成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即足以构成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但在有的情况下,需具的原因,但在有的情况下,需具备几个法律事几个法律事实作作为原原因,才能使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因,才能使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生、变更和消更和消灭。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二节第二节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一、民事一、民事权权利的概念利的概念(一)(一)对对民事民事权权利概念的表述与分析利概念的表述与分析 民事民事权权利是指民法利是指民法规规范范赋赋予民事主体予民事主体为实现为实现受法律保受法律保护护的的利益利益为为一定行一定行为为,或者,或者请请求民事求民事义务义务主体主体为为一定行一定行为为或不或不为为一定行一定行为为的可能性或者的可能性或者说说意思自由意思自由 民事民事权权利由意思自由、受法律保利由意思自由、受法律保护护的利益以及法律的的利益以及法律的强强制制保保护护力三方面的内容共同构成力三方面的内容共同构成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二)民事(二)民事权权利与民事利与民事权权利能力利能力 民事民事权权利与民事利与民事权权利能力是密切利能力是密切联联系的一系的一对对民法概念,民民法概念,民事事权权利能力是取得民事利能力是取得民事权权利的前提和基利的前提和基础础,而民事,而民事权权利利则则是是利用民事利用民事权权利能力利能力这这种法律地位、法律种法律地位、法律资资格所格所获获得的得的结结果。
果但是,二者之但是,二者之间间也存在明也存在明显显的区的区别别:: 1、民事、民事权权利能力与民事利能力与民事权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范畴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范畴 2、民事、民事权权利能力与民事利能力与民事权权利反映不同的关系民事利反映不同的关系民事权权利反利反映的是民事主体之映的是民事主体之间间的关系,而民事的关系,而民事权权利能力反映的是民事利能力反映的是民事主体与国家之主体与国家之间间的关系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3、民事、民事权权利能力作利能力作为为法律上的一种法律上的一种资资格,不能格,不能转让转让和抛和抛弃,也不能被随意限制或剥弃,也不能被随意限制或剥夺夺;而民事;而民事权权利,除法律另有利,除法律另有规规定或依其性定或依其性质质不能不能转让转让、抛弃的以外,一般可以、抛弃的以外,一般可以转让转让和抛弃,和抛弃,如果构成如果构成权权利利滥滥用,用,还还可能被限制或剥可能被限制或剥夺夺 4、民事、民事权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享受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享受权权利和承担利和承担义务义务两个方面两个方面的法律的法律资资格,是民事格,是民事权权利能力与民事利能力与民事义务义务能力的两位一体。
能力的两位一体而民事而民事权权利和民事利和民事义务义务却截然不同,在民事却截然不同,在民事权权利中并不包括利中并不包括民事民事义务义务 5、在民事主体存、在民事主体存续续期期间间,民事,民事权权利能力呈利能力呈现现出出绵绵延不延不绝绝的的状状态态;而民事;而民事权权利通常都有存利通常都有存续续期限,即只在一定期限,即只在一定时间时间段内段内存在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二、民事二、民事权权利的分利的分类类(一)(一)财产权财产权与人身与人身权权 (二)(二)绝对权绝对权与相与相对权对权(三)支配(三)支配权权、、请请求求权权、形成、形成权权、抗、抗辩权辩权(四)主(四)主权权利和从利和从权权利利(五)(五)专专属属权权与非与非专专属属权权(六)既得(六)既得权权与期待与期待权权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三、民事三、民事权权利的行使利的行使 (一)民事(一)民事权权利行使的概念利行使的概念 民事民事权权利的行使,是指利的行使,是指权权利主体利主体为实现为实现民事民事权权利的内容而利的内容而实实施的一定的行施的一定的行为为民事权权利的行使方式有两种:一是通利的行使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过事事实实行行为为行使;二是通行使;二是通过过法律行法律行为为行使。
行使二)(二)滥滥用用权权利的禁止利的禁止 权权利人行使利人行使权权利,利,应应遵循遵循诚实诚实信用原信用原则则和公序良俗原和公序良俗原则则,,如果如果权权利人无利人无视这视这两两项项原原则则,超,超过过正当的界限而行使正当的界限而行使权权利,利,就构成就构成权权利利滥滥用构成权权利利滥滥用用须须以下要件:第一,以下要件:第一,须须有有正当正当权权利存在;第二,利存在;第二,须须行使行使权权利利损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利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第三,益;第三,须须具有具有损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故意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故意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四、民事四、民事权权利的保利的保护护(一)私力救(一)私力救济济 私力救私力救济济,又称自力救,又称自力救济济,是指,是指权权利遭受侵害利遭受侵害时时,,权权利人直利人直接依靠自己的力量排除侵害,从而接依靠自己的力量排除侵害,从而实现实现其其权权利的自我保利的自我保护护方方法私力救法私力救济济的手段有两种,一的手段有两种,一为为自自卫卫行行为为,另一,另一为为自助行自助行为为二)公力救(二)公力救济济 公力救公力救济济是指是指权权利遭受侵害利遭受侵害时时,,权权利人可以利人可以请请求国家机关以求国家机关以公公权权力排除侵害,以保障力排除侵害,以保障权权利利实现实现的手段。
公力救的手段公力救济济有行政有行政救救济济和和诉讼诉讼救救济济等具体形式,其中以等具体形式,其中以诉讼诉讼救救济为济为主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三节第三节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一、民事一、民事义务义务(一)民事(一)民事义务义务的概念和特征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民事义务义务是指民事主体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为实现他人利益而他人利益而实实施一定行施一定行为为的法的法律拘束它是从消极方面律拘束它是从消极方面实现实现主体利益的方式,与民事主体利益的方式,与民事权权利利相相对应对应,一起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民事,一起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民事义务义务具有具有以下特征:以下特征: 1、民事、民事义务义务具有利他性具有利他性 2、民事、民事义务义务具有限定性具有限定性 3、民事、民事义务义务具有法律的拘束性具有法律的拘束性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二)民事义务的分类(二)民事义务的分类 由于民事义务与民事权利直接相对应,有关民事权利的分由于民事义务与民事权利直接相对应,有关民事权利的分类标准,大都适用于民事义务如可将民事义务分为财产义务类标准,大都适用于民事义务如可将民事义务分为财产义务与人身义务;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主义务与从义务;专属与人身义务;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主义务与从义务;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等。
但民事义务也存在自身特有的分类方义务与非专属义务等但民事义务也存在自身特有的分类方法:法: 以义务的形态作为标准,可以将义务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以义务的形态作为标准,可以将义务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以义务的发生原因为标准,可以将义务分为一般义务和附随以义务的发生原因为标准,可以将义务分为一般义务和附随义务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二、民事二、民事责责任任(一)民事(一)民事责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民事责责任从属于法律任从属于法律责责任的范畴,指民事任的范畴,指民事义务义务主体主体违违反其反其负负担的民事担的民事义务义务所所应应承受的不利法律后果承受的不利法律后果 1、民事、民事责责任主要是任主要是财产责财产责任 2、民事、民事责责任以任以补偿为补偿为基本目的,原基本目的,原则则上不具有上不具有惩罚惩罚性 3、民事、民事责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权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可以减利受到侵害的人可以减轻轻甚至放弃甚至放弃对责对责任主体的任主体的责责任任请请求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二)民事(二)民事责责任与民事任与民事义务义务的关系的关系 在在罗马罗马法和英美法,不区分法和英美法,不区分义务义务与与责责任,任,义务义务与与责责任被作任被作为为同一概念使用。
在日耳曼法,同一概念使用在日耳曼法,严严格区分格区分义务义务与与责责任,任,认为义认为义务仅仅务仅仅是法的是法的“当当为为”状状态态,其本身并不包含法的,其本身并不包含法的强强制在内而而责责任任则为则为法的法的“必必为为”状状态态,与国家,与国家强强制力制力紧紧密地密地联联系在一系在一起在民事起在民事义务义务和民事和民事责责任相互区分的任相互区分的观观念下,二者之念下,二者之间间的的差差别别可以概括可以概括为为以下几个方面: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性、法律性质质不同 2、、发发生条件不同生条件不同 3、法律拘束力不同法律拘束力不同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三)民事(三)民事责责任的本任的本质质 1、民事、民事责责任任为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民事、民事责责任使民事任使民事权权利具有法律上之力;利具有法律上之力; 3、民事、民事责责任是任是连连接民事接民事权权利与国家公利与国家公权权力的中介力的中介 (四)民事(四)民事责责任的分任的分类类 1、以、以责责任的内容任的内容为标为标准,区分准,区分为财产责为财产责任与非任与非财产责财产责任;任; 2、以、以责责任人任人违违反反义务义务的性的性质为标质为标准,可以准,可以进进一步区分一步区分为违约为违约责责任和侵任和侵权责权责任;任; 3、以、以责责任人承担任人承担责责任是否局限于一定范任是否局限于一定范围为标围为标准,可以将准,可以将财财产责产责任区分有限任区分有限责责任与无限任与无限责责任;任; 4、以、以责责任人的人数任人的人数为标为标准,可以区分准,可以区分为单为单独独责责任与共同任与共同责责任。
任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五)民事(五)民事责责任的形式任的形式 民事民事责责任的形式,是指任的形式,是指违违法行法行为为人承担民事人承担民事责责任的具体方任的具体方式我国《《民法通民法通则则》》规规定了定了10种民事种民事责责任形式,分任形式,分别为别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险;返;返还财产还财产;恢复原状;修;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理、重作、更换换;;赔偿损赔偿损失;支付失;支付违约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名誉;赔赔礼道歉这这些民事些民事责责任形式,可以任形式,可以单单独适用,也可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以合并适用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四节第四节 物物一、物的概念和特征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上的物是指自然人人体之外,能民法上的物是指自然人人体之外,能够满够满足人足人们们需要并且能需要并且能够够被支配的物被支配的物质实质实体和自然力物是民事法律关系最主要、体和自然力物是民事法律关系最主要、最普遍的客体,具有以下特征:最普遍的客体,具有以下特征:(一)民法上的物必(一)民法上的物必须须具有物理属性具有物理属性(二)民法上的物必(二)民法上的物必须须具有具有财产财产属性属性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二、物的分类二、物的分类(一)动产和不动产(一)动产和不动产(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三)特定物与种类物(三)特定物与种类物(四)主物与从物(四)主物与从物(五)可分物与不可分物(五)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六)可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六)可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七)原物与孳息(七)原物与孳息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三、特殊意三、特殊意义义的物的物(一)(一)货币货币 在民法上,在民法上,货币货币从属于从属于动产动产性的种性的种类类物,具有极物,具有极强强的流通性,的流通性,因此,因此,货币货币的所有的所有权权与与货币货币的占有相伴随,也就是的占有相伴随,也就是说说,,谁谁占有占有货货币币,,谁谁就是就是该货币该货币的所有的所有权权人。
人二)有价(二)有价证证券券 有价有价证证券是券是设设定并定并证证明某种明某种财产权财产权利的利的书书面凭面凭证证谁谁持有持有证证券,券,谁谁就可以就可以实现证实现证券上所券上所标标明的明的财产权财产权利,因此有价利,因此有价证证券是一种以券是一种以券面所券面所载载价价值为值为内容的特殊内容的特殊类类型的物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复复习习与思考与思考】】 1、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调调整中有何作用?整中有何作用? 2、民事、民事权权利、利、义务义务和和责责任的相互关系是怎任的相互关系是怎样样的?的? 3、禁止、禁止权权利利滥滥用与用与诚实诚实信用原信用原则则、公序良俗原、公序良俗原则则之之间间有何关系?有何关系? 第四章 自然人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三节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四节第四节 监护监护第五节第五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章 自然人【【提要提要】】 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资格的人,其与法人一格的人,其与法人一道,构成了民事主体制度的基本内容。
自然人的民事道,构成了民事主体制度的基本内容自然人的民事权权利能利能力始于出生,力始于出生,终终于死亡,但法律于死亡,但法律对对自然人出生前即胎儿的利自然人出生前即胎儿的利益以及死者的人格利益也益以及死者的人格利益也给给以一定的保以一定的保护护 根据自然人的年根据自然人的年龄龄和精神健康状况,自然人被区分和精神健康状况,自然人被区分为为完全完全民事行民事行为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为能力人为为了保了保护护行行为为能力欠缺者,法律能力欠缺者,法律设设置了置了监护监护制度为为了消除了消除自然人自然人长长期下落不明所期下落不明所导导致的社会关系的不致的社会关系的不稳稳定局面,自然定局面,自然人下落不明达一定期人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间间,,经经利害关系人的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请,人民法院可,人民法院可宣告下落不明者失踪或者宣告其死亡宣告下落不明者失踪或者宣告其死亡 第四章 自然人【【重点重点问题问题】】1、自然人的民事、自然人的民事权权利能力、行利能力、行为为能力能力2、、监护监护的的设设定与定与监护监护人的人的职责职责3、宣告死亡、宣告死亡 第四章 自然人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一、自然人的概念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相自然人是相对对于法人的民事主体,指因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于法人的民事主体,指因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资格的人。
自然人具有三个属性:第一,自然属性;第二,社会属格的人自然人具有三个属性:第一,自然属性;第二,社会属性;第三,法律属性性;第三,法律属性二、自然人与公民二、自然人与公民 从形式上看,公民与自然人似乎从形式上看,公民与自然人似乎为为同一概念,但同一概念,但实际实际上二者内上二者内涵和外延都不同在外延上,涵和外延都不同在外延上,《《民法通民法通则则》》中使用的中使用的“公民公民”概念概念与与《《宪宪法法》》中中规规定的定的“公民公民”概念完全一致,指一切具有中国国籍概念完全一致,指一切具有中国国籍的人;的人;“自然人自然人”则则是指一切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在内涵上,是指一切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在内涵上,“公民公民”和和“自然人自然人”所使用的所使用的领领域和所表示的域和所表示的权权利状况均不相同利状况均不相同 第四章 自然人第二节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民事一、自然人民事权权利能力的开始利能力的开始 根据根据《《民法通民法通则则》》之之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定,自然人的民事权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利能力始于出生,可可见见,出生是自然人取得民事,出生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权利能力的唯一法律事利能力的唯一法律事实实,其在,其在性性质质上属于事件。
上属于事件一)出生的意(一)出生的意义义 就何就何谓谓出生,存在多种出生,存在多种标标准,但通准,但通说认为说认为,出生是自然人脱离,出生是自然人脱离母体并保有生命而成母体并保有生命而成为为民事主体的法律事民事主体的法律事实实,其构成必,其构成必须须同同时时具具备备两两项项要件:要件: 第一,必第一,必须须脱离母体,构成脱离母体,构成“出出”;; 第二,必第二,必须须保有生命,构成保有生命,构成“生生”因此在出生因此在出生问题问题上的通上的通说说即即为为“独立呼吸独立呼吸说说”,我国法律事,我国法律事实实上也采上也采“独立呼吸独立呼吸说说” 第四章 自然人(二)出生的(二)出生的证证明明 出生出生为为一自然的事一自然的事实实,,对该对该自然的事自然的事实实存在着存在着证证明的明的问题问题出生生证证明有三种方式:第一,明有三种方式:第一,户户籍籍证证明;第二,医院明;第二,医院证证明;第三,明;第三,其他其他证证明即在没有明即在没有户户籍籍证证明也没有医院明也没有医院证证明的情况下,只能明的情况下,只能参照其他手段来确定和参照其他手段来确定和证证明自然人的出生明自然人的出生时间时间。
三)胎儿的保(三)胎儿的保护护 自然人的自然人的权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出生以前的胎儿自然不具有民事利能力始于出生,出生以前的胎儿自然不具有民事权权利能力,但是利能力,但是为为了保了保护护胎儿出生后的生存利益,我国胎儿出生后的生存利益,我国继继承法承法规规定胎儿有定胎儿有继继承承权权,在分割,在分割遗产时遗产时,,应应保留保留遗遗腹子即胎儿的腹子即胎儿的继继承份承份额额,只要出生,只要出生时时不是死胎,其不是死胎,其继继承承权权即可即可实现实现 第四章 自然人二、自然人民事二、自然人民事权权利能力的利能力的终终止止 根据根据《《民法通民法通则则》》,自然人的,自然人的权权利能力因死亡而利能力因死亡而终终止,因此止,因此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权利能力利能力终终止的唯一原因止的唯一原因一)死亡的意(一)死亡的意义义 死亡是自然人生命的消死亡是自然人生命的消灭灭,死亡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然死,死亡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然死亡,一种是宣告死亡在引起自然人民事亡,一种是宣告死亡在引起自然人民事权权利能力利能力终终止止这这一点一点上,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是完全一上,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是完全一样样的。
作的作为为重要重要的法律事的法律事实实,自然人死亡后,不,自然人死亡后,不仅发仅发生死亡人生死亡人权权利能力利能力终终止的止的法律效果,而且法律效果,而且还发还发生关系到他人的法律效果,如生关系到他人的法律效果,如继继承开始、承开始、婚姻关系消婚姻关系消灭灭、人身保、人身保险险合同的保合同的保险险金支付条件成就等金支付条件成就等 第四章 自然人(二)自然死亡(二)自然死亡时间时间的的认认定与定与证证明明 在医学上,我国采用呼吸、心跳、脉搏停止,瞳孔放大的死亡在医学上,我国采用呼吸、心跳、脉搏停止,瞳孔放大的死亡标标准,由于死亡多准,由于死亡多发发生在医院,医学上的死亡生在医院,医学上的死亡标标准准实际实际上就是上就是法律上的死亡法律上的死亡标标准,因准,因为为法律所依据的死亡法律所依据的死亡证书证书由医院出具由医院出具 自然死亡自然死亡时间时间的确定是一个事的确定是一个事实问题实问题,需要,需要证证明自然人自然明自然人自然死亡死亡时时,首先,首先应应由医院或者基由医院或者基层层主管部主管部门门向其向其遗遗属开具死亡属开具死亡证证书书,死者的,死者的遗遗属必属必须须按按户户籍管理籍管理办办法申法申办户办户籍注籍注销销登登记记。
因此,因此,当需要确定自然死亡当需要确定自然死亡时间时时间时,一般,一般应应以以户户籍登籍登记记簿簿记载记载的的时间时间为为准但与对对出生出生时间时间的的记载记载一一样样,,户户籍登籍登记记簿上关于死亡簿上关于死亡时时间间的的记载仅仅记载仅仅具有推定的效力,可以被反具有推定的效力,可以被反证证推翻 第四章 自然人 (三)死者人格利益保(三)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护 法律法律对对死者的人格利益死者的人格利益应给应给予一定程度的保予一定程度的保护护,但是法律,但是法律对对死死亡自然人的名誉、肖像等仍亡自然人的名誉、肖像等仍进进行保行保护护,并不是,并不是对对已故自然人的已故自然人的保保护护,法律保,法律保护护的真正的真正动动因,是另一个民事主体在因,是另一个民事主体在继继起的民事起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中现实现实享有的享有的权权利 具体而言,死者的具体而言,死者的遗遗属基于与死者特定的身份关系,而形成并属基于与死者特定的身份关系,而形成并实际实际享有由死者原有人格享有由死者原有人格权权演化但又独立于演化但又独立于该该人格人格权权之外的之外的权权利,法律利,法律对对死者人格利益死者人格利益进进行保行保护护,,实际实际上是上是对对死者死者遗遗属属权权利利的保的保护护。
第四章 自然人第三节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一、自然人民事行为为能力的划分能力的划分 1、完全民事行、完全民事行为为能力人能力人:(:(1)) 18岁岁以上的精神健全的成年以上的精神健全的成年自然人;(自然人;(2)已)已满满16岁岁未未满满18岁岁,能以自己的,能以自己的劳动劳动收入收入为为生生活的主要来源,达到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未成年人,活的主要来源,达到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未成年人,视视为为完全民事行完全民事行为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限制民事行为为能力人能力人:(:(1))10周周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上的未成年人;((2)不能完全辨)不能完全辨认认自己行自己行为为的精神病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无民事行为为能力人:(能力人:(1)不)不满满10周周岁岁的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2)完全不能辨)完全不能辨认认自己行自己行为为的精神病人的精神病人 第四章 自然人二、无行二、无行为为能力或限制行能力或限制行为为能力人可以能力人可以单单独独实实施的行施的行为为 无行无行为为能力和限制行能力和限制行为为能力人的法律行能力人的法律行为为,原,原则则上以征得法定上以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代理人的同意为为必要,在未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其行必要,在未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其行为为无效。
但是以下行无效但是以下行为为允允许许其其单单独独实实施:施: 1、使无民事行、使无民事行为为能力、限制民事行能力、限制民事行为为能力人能力人纯获纯获利益的行利益的行为为;; 2、无民事行、无民事行为为能力、限制民事行能力、限制民事行为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自由能力的未成年人自由财产财产的的处处分行分行为为;; 3、被、被许许可可营业营业的无民事行的无民事行为为能力、限制民事行能力、限制民事行为为能力的未成能力的未成年人;年人; 4、、缔结劳动缔结劳动合同和合同和请请求求劳动报劳动报酬;酬; 5、日常生活中的定型化行、日常生活中的定型化行为为 第四章 自然人第四节第四节 监护监护一、一、监护监护的概念的概念 监护监护是是对对无民事行无民事行为为能力、限制民事行能力、限制民事行为为能力人的人身、能力人的人身、财产财产和其他合法和其他合法权权益依法益依法实实行的行的监监督和保督和保护护其中,承担其中,承担监监护义务护义务的人的人为监护为监护人;受到人;受到监护监护人人监监督和保督和保护护的人的人为为被被监护监护人。
人 监护监护制度的重要作用,是在自然人具有制度的重要作用,是在自然人具有权权利能力而无行利能力而无行为为能力或行能力或行为为能力受限制的情况下,帮助能力受限制的情况下,帮助这这种自然人的种自然人的权权利能利能力得到力得到实现实现,从而得以生存和,从而得以生存和发发展,使社会成展,使社会成员员之之间间的互助的互助义务义务得到法律的得到法律的强强制性的保障制性的保障监护资监护资格是一种格是一种义务义务性性资资格,格,《《民法通民法通则则》》所所谓谓的的“监护权监护权”并非真正意并非真正意义义上的民事上的民事权权利而利而是一种是一种职责职责 第四章 自然人 二、二、监护监护的分的分类类 按按监护监护的的设设立方式,可分立方式,可分为为法定法定监护监护、指定、指定监护监护、、约约定定监监护护、委托、委托监护监护和和遗遗嘱嘱监护监护 法定法定监护监护是指由法律直接是指由法律直接规规定定监护监护人的人的监护监护 指定指定监护为监护为在没有法定在没有法定监护监护人或法定人或法定监护监护人人间对间对担任担任监护监护人有争人有争议议的,由有关的,由有关单单位或法院指定位或法院指定监护监护人的人的监护监护。
约约定定监护监护是指具有是指具有监护资监护资格的人通格的人通过协议过协议确定由其中一人确定由其中一人或数人担任或数人担任监护监护人的人的监护监护 委托委托监护监护是指是指监护监护人以人以协议协议的方式将自己的的方式将自己的监护职责监护职责部分部分或全部委托或全部委托给给他人而形成的他人而形成的监护监护 遗遗嘱嘱监护监护是指被是指被监护监护人的父母以人的父母以遗遗嘱方式嘱方式选选定定监护监护人的人的监监护护,我国法律,我国法律对遗对遗嘱嘱监护监护没有作出没有作出规规定 第四章 自然人三、未成年人的三、未成年人的监护监护 我国未成年人的我国未成年人的监护监护,有以下几种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形: 1、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为为当然的当然的监护监护人,其人,其监护监护人人资资格从未成格从未成年人出生年人出生时时当然取得,不需任何程序和手当然取得,不需任何程序和手续续 2、父母双方死亡或者没有、父母双方死亡或者没有监护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监护能力能力的人担任的人担任监护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其他亲亲属、朋友。
属、朋友 3、没有上述、没有上述监护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单位或未成年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员会、村民委会、村民委员员会或民政部会或民政部门门担任担任监护监护人 第四章 自然人 四、精神病人之四、精神病人之监护监护 根据根据《《民法通民法通则则》》第第17条条规规定,定,对对精神病人精神病人进进行行监护监护,由下,由下列人列人员员担任担任监护监护人:人: (1)配偶;配偶; ((2)父母;)父母; (3)成年子女;成年子女; (4)其他近其他近亲亲属;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亲属、朋友属、朋友 第四章 自然人 五、关于担任五、关于担任监护监护人的争人的争议议 担任担任监护监护人的争人的争议议包括相互争当包括相互争当监护监护人和相互推人和相互推诿诿不愿担任不愿担任监护监护人两种情形人两种情形对对此,此,《《民法通民法通则则》》规规定了指定定了指定监护监护制度。
制度 监护监护人指定人指定权权的行使:法律的行使:法律规规定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定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单位或者精位或者精神病人所在神病人所在单单位行使,无上述位行使,无上述单单位的,由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位的,由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所地的居民委员员会、村民委会、村民委员员会行使 被指定担任被指定担任监护监护人的范人的范围围:法律限定:法律限定为为被被监护监护人的近人的近亲亲属,所属,所谓谓近近亲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孙子女、外子女、外孙孙子女近亲亲属担任属担任监护监护人属于法定人属于法定义务义务必必须须服从指服从指定 近近亲亲属担任属担任监护监护人的人的顺顺序:序:对对于未成年人,其父母于未成年人,其父母为为当然当然监护监护人,人,因此未列入法定因此未列入法定顺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序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为第一第一顺顺序,兄姐序,兄姐为为第第二二顺顺序对对于精神病人,其配偶于精神病人,其配偶为为第一第一顺顺序,父母序,父母为为第二第二顺顺序,序,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为为第三第三顺顺序,其他近序,其他近亲亲属属为为第四第四顺顺序。
序 第四章 自然人六、六、监护监护人人职责职责的具体内容的具体内容 1、保、保护护被被监护监护人的人身、人的人身、财产财产及其他合法及其他合法权权益 2、担任被、担任被监护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监护人人进进行民事活行民事活动动,,实实施法律行施法律行为为 3、、对对被被监护监护人人进进行管理教育,并承担被行管理教育,并承担被监护监护人致人人致人损损害的侵害的侵权责权责任 4、、监护监护人不履行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监护职责或履行或履行监护职责监护职责不当侵害被不当侵害被监护监护人人的合法的合法权权益,益,给给被被监护监护人造成人造成财产损财产损失的失的应负损应负损害害赔偿责赔偿责任法院可根据有关人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员或或单单位的申位的申请请撤撤销销其其监护监护人人资资格 第四章 自然人 七、七、监护监护的的变变更和更和终终止止 (一)(一)监护监护的的变变更更 监护监护的的变变更,是指在更,是指在监护监护期期间间内更内更换监护换监护人监护监护人人变变更有更有当事人自行当事人自行协协商商变变更与依法定程序更与依法定程序变变更两种方式。
更两种方式 (二)(二)监护监护的的终终止止 1、被、被监护监护人人获获得完全民事行得完全民事行为为能力 2、、监护监护人或者被人或者被监护监护人一方死亡人一方死亡 3、、监护监护人人丧丧失民事行失民事行为为能力 4、、监护监护人辞人辞职职 5、、监护监护人被撤人被撤职职 6、委托、委托监护监护因委托关系消因委托关系消灭灭而而终终止 第四章 自然人第五节第五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一、宣告失踪(一)宣告失踪的概念(一)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消息达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消息达2年,年,处处于生死不明的状于生死不明的状态态,,经经利害关系人申利害关系人申请请,法院在,法院在查查明事明事实实后,依法宣告后,依法宣告该该自然人自然人为为失踪人,以失踪人,以结结束其束其财产财产关系上的不关系上的不确定状确定状态态的制度 宣告失踪是宣告失踪是对对一种确定的自然事一种确定的自然事实实状状态态的法律的法律认认定,目的在定,目的在于于结结束失踪人束失踪人财产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关系的不确定状态态,以保,以保护护失踪人的利益并失踪人的利益并适当兼适当兼顾顾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第四章 自然人 (二二)宣告失踪的条件宣告失踪的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自然人下落不明满满2年 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请 3、、须经须经人民法院宣告人民法院宣告 (三三)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 1、、为为失踪人失踪人设设立立财产财产代管人 2、、财产财产代管人的代管人的职责职责四)失踪人重新出(四)失踪人重新出现现 下落不明到达法定期限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之后,若重新出下落不明到达法定期限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之后,若重新出现现或或查查明其下落明其下落经经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请法院法院应应撤撤销对销对他的失他的失踪宣告 第四章 自然人二、宣告死亡二、宣告死亡(一一)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经经利害关系人申利害关系人申请请,法院宣告其已,法院宣告其已经经死亡的法律制度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性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性质质不一不一样样,宣告失踪是,宣告失踪是对对失踪事失踪事实实在法律上的确在法律上的确认认,宣告死亡,宣告死亡则则是是对对死亡事死亡事实实在法律上的推定。
在法律上的推定宣告失踪只宣告失踪只结结束失踪人束失踪人财产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关系的不确定状态态,而宣告死亡,,而宣告死亡,不不仅仅旨在旨在结结束被宣告死亡人束被宣告死亡人财产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关系的不确定状态态,而且,而且结结束被宣告死亡人人身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束被宣告死亡人人身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态因此,宣告失踪因此,宣告失踪制度重在保制度重在保护护失踪人的失踪人的权权益,而宣告死亡制度重在保益,而宣告死亡制度重在保护护被宣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第四章 自然人(二二)宣告死亡的条件宣告死亡的条件 宣告死亡的条件与宣告失踪的条件基本相同,都要有自然人宣告死亡的条件与宣告失踪的条件基本相同,都要有自然人失踪的事失踪的事实实、利害关系人的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请、法院的宣告,但从、法院的宣告,但从总总体上体上说说,,宣告死亡的条件比宣告失踪更宣告死亡的条件比宣告失踪更严严格 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 2、利害关系人提出申、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请 3、人民法院宣告人民法院宣告。
三三)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发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效力,即以被宣告死亡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效力,即以被宣告死亡人原住所地人原住所地为为中心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全部消中心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全部消灭灭 第四章 自然人 由于宣告死亡只是一种推定,可由反由于宣告死亡只是一种推定,可由反证证推翻因此,若被宣推翻因此,若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告死亡人重新出现现或已确知其并未死亡,或已确知其并未死亡,则则宣告死亡的推定被宣告死亡的推定被推翻经经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请,法院,法院应应撤撤销对销对他的死亡他的死亡宣告 因宣告死亡而因宣告死亡而变变化了的法律关系,化了的法律关系,应应本着本着维护维护再再现现人(重新出人(重新出现现的被宣告死亡人)的合法的被宣告死亡人)的合法权权益并兼益并兼顾顾关系人的利益关系人的利益进进行行处处理在在财产财产关系方面,再关系方面,再现现人有人有权请权请求返求返还财产还财产;在人身关系方面,;在人身关系方面,其原配偶若未再婚,婚姻关系自其原配偶若未再婚,婚姻关系自动动恢复;若已再婚,即使再婚恢复;若已再婚,即使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配偶已后又离婚或再婚配偶已经经死亡,婚姻关系也不能自死亡,婚姻关系也不能自动动恢复;若恢复;若再婚关系依然持再婚关系依然持续续,其效力不因撤,其效力不因撤销销死亡宣告而受影响。
死亡宣告而受影响 第四章 自然人 【【复复习习与思考与思考】】 1、、对对胎儿利益的保胎儿利益的保护护和和对对死者人格利益的延伸保死者人格利益的延伸保护护是否与自然人民事是否与自然人民事权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利能力始于出生终终于死亡相于死亡相矛盾,或者矛盾,或者说说,是否突破了民事,是否突破了民事权权利以民事利以民事权权利能利能力力为为基基础这础这一民法原一民法原则则?? 2、行、行为为能力制度在能力制度在实实践中有何意践中有何意义义?? 3、被、被监护监护人致人人致人损损害或者被害或者被监护监护人自身遭遇人自身遭遇损损害害时时,,监护监护人如何人如何负负担民事担民事责责任?任? 4、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在功能上有何不同?、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在功能上有何不同? 第五章 法人第一第一节节 概述概述 第二第二节节 法人的成立法人的成立第三第三节节 法人的能力法人的能力第四第四节节 法人的机关法人的机关第五第五节节 法人的法人的责责任任第六第六节节 法人的法人的变变更、消更、消灭灭和清算和清算 第五章 法人 【【提要提要】】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对应的一的一类类民事主体,是具有民事民事主体,是具有民事权权利利能力和行能力和行为为能力的社会能力的社会组织组织。
其民事行其民事行为为能力与能力与权权利能力在利能力在起止起止时间时间和范和范围围上都是一致的,而且其只能通上都是一致的,而且其只能通过过法人机关特法人机关特别别是法定代表人的行是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为来来实现实现 法人以其独立的法人以其独立的财产财产独立地向独立地向债权债权人承担无限人承担无限责责任,法人任,法人的成的成员员只在出只在出资资范范围围内内对对法人法人债务负债务负担有限担有限责责任,但是法定任,但是法定情形下可以通情形下可以通过过法人人格否法人人格否认认制度,要求法人成制度,要求法人成员对员对法人法人债债务负务负担担连带责连带责任如果法人因种种原因而任如果法人因种种原因而终终止,止,应组织应组织清算清算组进组进行清算,以了行清算,以了结结法人未尽的法人未尽的权权利利义务义务关系,清算完关系,清算完毕毕后后通通过过注注销销登登记记,消,消灭灭法人的法律人格法人的法律人格 第五章 法人【【重点重点问题问题】】1、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的概念和特征2、法人的成立条件、法人的成立条件3、法人、法人权权利能力和行利能力和行为为能力的特点能力的特点4、法人民事、法人民事责责任的任的负负担担5、法人人格否、法人人格否认认制度制度 第五章 法人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一一)法人的概念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权利能力和行利能力和行为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权利和承担民事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义务的的组织组织 (二二)法人的特征法人的特征 1、法人是一种社会、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组织。
2、法人、法人拥拥有独立的有独立的财产财产 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责任 4、法人能以自己的名、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义参加民事活参加民事活动动与民事与民事诉讼诉讼 第五章 法人 二、法人的分二、法人的分类类 (一一)外国立法和学理上外国立法和学理上对对法人的分法人的分类类 1、公法人和私法人、公法人和私法人 2、社、社团团法人和法人和财团财团法人法人 3、公益法人和、公益法人和营营利法人利法人 (二二)我国我国对对法人的分法人的分类类 1、企、企业业法人法人 2、非企、非企业业法人法人 (1)机关法人机关法人 (2)事事业单业单位法人位法人(3)社会社会团团体法人体法人 ((4)捐献法人)捐献法人(基金会法人基金会法人) 第五章 法人第二节第二节 法人的成立法人的成立一、法人的成立条件一、法人的成立条件 (一一) 依法成立;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二)有必要的财产财产或者或者经费经费;; (三三) 有自己的名称、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组织机构和机构和场场所;所; (四四) 能能够够独立承担民事独立承担民事责责任任二、法人成立的程序二、法人成立的程序(一一)法人法人设设立的立法主立的立法主义选择义选择 关于法人的关于法人的设设立曾立曾经经有众多的学有众多的学说说与立法主与立法主张张,概括起来,概括起来为为四种立法例:四种立法例:(1)放任主放任主义义((2)特)特许许主主义义 ((3)准)准则则主主义义(4)核准主核准主义义 在我国,非公司企在我国,非公司企业业法人的法人的设设立采核准主立采核准主义义,公司的,公司的设设立以立以准准则则主主义为义为原原则则,核准主,核准主义为义为例外。
非企例外非企业业法人的法人的设设立一般立一般采核准主采核准主义义,但机关法人按特,但机关法人按特许许主主义义方式成立方式成立 第五章 法人 (二二)法人成立的程序法人成立的程序 1、机关法人的成立机关法人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命令而、机关法人的成立机关法人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命令而直接成立,无直接成立,无须进须进行法人登行法人登记记 2、企、企业业法人的成立采核准主法人的成立采核准主义义和采准和采准则则主主义义要分要分别经过别经过不不同的程序同的程序 3、事、事业单业单位法人和社会位法人和社会团团体法人的体法人的设设立均采核准主立均采核准主义义,,设设立法人的立法人的发发起人在取得国家有关机关的批准后起人在取得国家有关机关的批准后进进行筹建,向行筹建,向民政机关登民政机关登记记后取得法人后取得法人资资格 第五章 法人第三节第三节 法人的能力法人的能力一、法人能力概述一、法人能力概述 法人的法人的权权利能力,是国家利能力,是国家赋赋予作予作为为法人的社会法人的社会组织组织参加民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权利和承担民事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义务的的资资格。
法人的行格法人的行为为能力,是国家能力,是国家赋赋予作予作为为法人的社会法人的社会组织组织独立独立进进行民事活行民事活动动的的资资格从广义义的角度而言,法人的行的角度而言,法人的行为为能力,不能力,不仅仅包括法包括法人人为为法律行法律行为为和其他合法行和其他合法行为为的能力,而且包括法人的能力,而且包括法人对对其其违违法行法行为为承担民事承担民事责责任的能力任的能力 基于法人自身的特点,与自然人相比,无基于法人自身的特点,与自然人相比,无论论是法人的是法人的权权利能利能力,或者行力,或者行为为能力,都呈能力,都呈现现出自身出自身鲜鲜明的特征明的特征 第五章 法人二、法人越二、法人越权权行行为为的效力的效力(一)法人越(一)法人越权权原原则则的确立的确立 所所谓谓法人越法人越权权原原则则,主要存在于企,主要存在于企业业法人,是指法人法人,是指法人应应当在法当在法律或法人章程确定的目的范律或法人章程确定的目的范围围(在我国称(在我国称为经营为经营范范围围)内从事)内从事经经营营活活动动,法人机关特,法人机关特别别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该该目的范目的范围围所所为为的民事行的民事行为归为归于无效。
于无效二)(二)对对法人越法人越权权原原则则理理论论基基础础的的质质疑与批疑与批评评 法人越法人越权权原原则则的理的理论论假假设设和前提并不正确,和前提并不正确,坚坚持法人越持法人越权权原原则则在在实实践中践中带带来了种种弊害来了种种弊害三)(三)对对法人越法人越权权原原则则的的废废弃弃 由于法人越由于法人越权权行行为为无效的原无效的原则则在理在理论论上的困惑特上的困惑特别别是在是在实实践中践中带带来的弊端,曾来的弊端,曾经经将将该该原原则则奉奉为经为经典的国家典的国家纷纷废纷纷废弃了弃了该该原原则则 第五章 法人第四节第四节 法人的机关法人的机关一、法人机关的概念和特征一、法人机关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规定定对对内管理法人事内管理法人事务务,,对对外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动的集体或个人法人机关具有以下几个法的集体或个人法人机关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律特征: 1、法人机关可以由个人也可以由集体、法人机关可以由个人也可以由集体组组成 2、法人机关与法人同、法人机关与法人同时产时产生。
生 3、法人机关是法人决策的制定者和法人意志的形成者、法人机关是法人决策的制定者和法人意志的形成者 4、法人机关是有、法人机关是有权权代表法人代表法人对对外外进进行活行活动动的机关 5、法人机关是法人、法人机关是法人对对内内进进行管理和指行管理和指挥挥的机构 6、法人机关的活、法人机关的活动动具有具有连续连续性 第五章 法人(一一)单单一法人机关一法人机关单单一法人机关是指法人的所有能力全部集中于一个机构之中,由一法人机关是指法人的所有能力全部集中于一个机构之中,由这这个个单单一机构全一机构全权负责权负责法人的一切事法人的一切事务务二二)多数法人机关多数法人机关 多数法人机关是指同一法人的决策多数法人机关是指同一法人的决策权权、、执执行行权权、、监监督督权权等分等分别别由两个以上的机关分享,各机关之由两个以上的机关分享,各机关之间间互相互相协调协调、互相制、互相制约约,,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法人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法人权权力力综综合体多数法人机关主要包括:合体多数法人机关主要包括: 1、意思机关意思机关 2、、执执行机关 3、、监监督机关。
督机关 第五章 法人 三、法定代表人三、法定代表人 (一一)法定代表人的概念与特点法定代表人的概念与特点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规定,并定,并经经主管登主管登记记机关核准登机关核准登记记注册,注册,对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动,并以法,并以法人名人名义义取得民事取得民事权权利和承担民事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义务的的负责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人法定代表人具有以下两个法律特征:具有以下两个法律特征: 1、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人是对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动的的负责负责人 2、法定代表人通常是法人的主要、法定代表人通常是法人的主要财产财产投投资资人 第五章 法人 (二二)法定代表人的条件法定代表人的条件 1、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应是法人某一是法人某一组织组织机构的机构的负责负责人 2、法定代表人必、法定代表人必须须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良好的知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良好的知识结识结构 3、、应应不具有不具有为为法律所禁止的条件。
法律所禁止的条件 (三三)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权权利、利、义务义务和和责责任任 1、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权权利利 (1)行行为权为权;;(2)委托委托权权;;(3)追追认权认权 2、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代表人的义务义务 (1)忠忠实义务实义务;;(2)勤勉勤勉义务义务;;(3)诚诚信信义务义务;;(4)保守法人秘密的保守法人秘密的义务义务;;(5)竞业竞业禁止的禁止的义务义务 第五章 法人3、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责责任任 法定代表人必法定代表人必须须在法律和章程在法律和章程规规定的范定的范围围内内进进行民事活行民事活动动,如果超越了法人章程或,如果超越了法人章程或违违反了法律的反了法律的规规定,不但法人定,不但法人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责任,而且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担一定的任,而且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担一定的民事民事责责任、行政任、行政责责任甚至刑事任甚至刑事责责任 第五章 法人第五节第五节 法人的责任法人的责任一、法人一、法人责责任的特征任的特征 法人法人责责任是指法人因任是指法人因违违反法律反法律规规定的或合同定的或合同约约定的定的义务义务而而应应承受的不利法律后果。
与自然人的法律承受的不利法律后果与自然人的法律责责任相比,法人的任相比,法人的责责任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法人、法人责责任主要是一种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财产责任 2、法人的、法人的责责任是一种独立任是一种独立责责任 3、法人、法人责责任表任表现为对现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员的的职务职务行行为为的的责责任 第五章 法人 二、特殊法人二、特殊法人责责任与非法人任与非法人责责任任(一)法人成(一)法人成员员的法律的法律责责任任 法人的独立人格要求法人独立承担民事法人的独立人格要求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责任,而法人独立承担任,而法人独立承担责责任又必然意味着法人成任又必然意味着法人成员员即投即投资资者只在出者只在出资资范范围围内承担有限内承担有限责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法人成任但在特殊情况下,法人成员员仍要仍要对对法人法人债务债务承担出承担出资资以外的以外的责责任,任,这这些情况主要有:些情况主要有: 1、、违违反出反出资义务资义务的的责责任 2、、违违反法人独立反法人独立财产财产要求的要求的责责任。
任 (二二)上上级级主管部主管部门门的的责责任任 1、怠于履行法定、怠于履行法定义务义务的的责责任 2、不当收益行、不当收益行为为的的责责任 3、不当干、不当干预预的法律的法律责责任 第五章 法人 三、法人人格否三、法人人格否认认制度制度 (一一)法人人格否法人人格否认认的概念的概念 法人人格否法人人格否认认是指是指对对已具独立已具独立资资格的法人格的法人组织组织,在具体的法律,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其成关系中,如果其成员员出于不正当目的而出于不正当目的而滥滥用法人人格,并因此用法人人格,并因此对债权对债权人利益造成人利益造成损损害的,法院可基于公平正害的,法院可基于公平正义义的价的价值值理念,理念,否否认该认该法人的独立法律人格,并法人的独立法律人格,并责责令令滥滥用法人人格的成用法人人格的成员员直接直接对对法人的法人的债务债务承担承担连带责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1、法人人格否、法人人格否认认理理论论是民法中是民法中权权利不得利不得滥滥用原用原则则在法人在法人领领域域的的扩张扩张和具体化。
和具体化 2、法人人格否、法人人格否认认法理是法理是权权利利义务义务相一致原相一致原则则的具体体的具体体现现 第五章 法人 (二二)法人人格否法人人格否认认的条件的条件 1、被否、被否认认者具有合法有效的法人者具有合法有效的法人资资格 2、法人成、法人成员滥员滥用了法人的法律人格用了法人的法律人格. 3、法人成、法人成员滥员滥用法人的人格用法人的人格损损害了法人的害了法人的债权债权人的人的合法合法权权益 4、法人成、法人成员员不能不能为为其本身利益而主其本身利益而主张张法人人格否法人人格否认认 第五章 法人(三三)法人人格否法人人格否认认得以适用的情形得以适用的情形 1、法人、法人设设立条件立条件暂时丧暂时丧失 2、虚、虚设设法人法人滥滥用法人人格的行用法人人格的行为为 3、利用法人人格、利用法人人格规规避法律避法律义务义务 4、利用法人人格、利用法人人格规规避契避契约债务约债务或其他或其他债务债务 5、利用法人人格、利用法人人格诈诈害害债权债权人 6、法人与其成、法人与其成员员人格混同行人格混同行为为。
7、、过过度操度操纵规纵规避法律的行避法律的行为为 第五章 法人第六节第六节 法人的变更、消灭和清算法人的变更、消灭和清算 一、法人的一、法人的变变更更 (一一)法人的法人的变变更的概念更的概念 法人的法人的变变更,指法人在存更,指法人在存续续期期间间内,法人的内,法人的组织组织形式和其他形式和其他重要事重要事项发项发生生变变化 (二二)法人法人变变更的更的类类型型 1、法人、法人组织组织的的变变更即指法人的合并和分立以及更即指法人的合并和分立以及责责任形式的任形式的变变更 (1)法人的合并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法人的合并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为为一个法人,分一个法人,分为为新新设设合合并和吸收合并两种情况并和吸收合并两种情况 (2)法人的分立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以上的法人,有法人的分立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以上的法人,有创设创设式分式分立和派生式分立两种情况立和派生式分立两种情况 (3)责责任形式的任形式的变变更在公司法人中,由于更在公司法人中,由于经营经营的需要,可以将的需要,可以将无限公司无限公司变变更更为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变变更更为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作股份有限公司或者作完全相反的完全相反的变变更。
更 第五章 法人2、法人的其他重要事、法人的其他重要事项项的的变变更 法人的其他重要事法人的其他重要事项项的的变变更,指法人的活更,指法人的活动动宗旨和宗旨和业务业务范范围围等等事事项项的的变变化,包括名称、住所、化,包括名称、住所、经营经营范范围围、、资资本本额额的的变动变动等这这些些变动虽变动虽不消不消灭灭旧的法人、旧的法人、产产生新的法人,但影响了法人的生新的法人,但影响了法人的权权利利能力和行能力和行为为能力 上述法人的上述法人的变变更,皆更,皆须须以一定的方式公告以一定的方式公告(如登如登报报),以告知交易,以告知交易相相对对人,保障交易安全同人,保障交易安全同时应时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门办理法人的理法人的变变更登更登记记,以,以备查询备查询此外,在法人合并或分立的情况下,此外,在法人合并或分立的情况下,还还会会发发生生权权利利义务义务的概括承受的概括承受问题问题 第五章 法人二、法人的消二、法人的消灭灭(一一)法人消法人消灭灭的概念的概念 法人的消法人的消灭灭指法人指法人丧丧失民事主体失民事主体资资格,格,导导致其致其权权利能力和行利能力和行为为能力的能力的终终止。
止二二)法人消法人消灭灭的原因的原因 1、依法被撤、依法被撤销销 2、解散、解散 3、破、破产产 4、其他原因、其他原因 第五章 法人三、法人的清算三、法人的清算 (一一)法人清算的概念法人清算的概念 法人的清算,指法人消法人的清算,指法人消灭时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组织依据其依据其职权职权清理并消清理并消灭灭法人的全部法人的全部财产财产关系 (二二)法人清算的分法人清算的分类类 1、非破、非破产产清算;清算;2、破、破产产清算三)清算活(三)清算活动动 1、清算期、清算期间间,法人只能,法人只能为为消极行消极行为为,不能,不能为积为积极行极行为为主要活活动为动为收取收取债权债权、、偿还债务偿还债务,分配剩余,分配剩余财产财产 2、在破、在破产产清算中,在破清算中,在破产产宣告后,法人人格并未消宣告后,法人人格并未消灭灭,而,而处处于假存于假存续续状状态态法人人格在清算法人人格在清算结结束且束且办办理注理注销销登登记记后才正式后才正式消消灭灭 第五章 法人(四四)清算清算组织组织 清算事清算事务务的的执执行者行者为为清算清算组织组织。
在法人解散的情况下,清算在法人解散的情况下,清算组织组织由法人的意思机关由法人的意思机关选举产选举产生在法人因国家生在法人因国家经济经济政策的政策的调调整而关、停、并、整而关、停、并、转时转时,法人的清算,法人的清算组织组织由主管行政机关由主管行政机关组组构在法人因破构在法人因破产产而清算而清算时时,由法院,由法院组组构清算构清算组织组织 清算完清算完结结,清算,清算组织应组织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办理法人注理法人注销销登登记记,正式使法人消,正式使法人消灭灭 第五章 法人【【复复习习与思考与思考】】 1、法律、法律为为什么要什么要赋赋予具予具备备一定条件的社会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组织以法以法人人资资格?格? 2、法人制度在我国国有企、法人制度在我国国有企业业改革中有何作用?改革中有何作用? 3、法人超越目的范、法人超越目的范围围所所实实施的行施的行为为效力如何,效力如何,为为什什么?么? 4、法人成、法人成员对员对法人法人债务负债务负担有限担有限责责任的利弊?任的利弊? 5、法人人格否、法人人格否认应认应具具备备哪些条件,否哪些条件,否认认法人人格后法人人格后产产生哪些法律效果?生哪些法律效果? 第六章 合伙第一第一节节 概述概述第二第二节节 普通合伙企普通合伙企业业第三第三节节 有限合伙企有限合伙企业业第四第四节节 合伙企合伙企业业的登的登记记、解散与清算、解散与清算 第六章 合伙 【【提要提要】】 合伙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互合伙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互约约出出资资,共同,共同经营经营,共,共负负盈盈亏亏的自愿的自愿联联合,是通合,是通过过合伙合同建立的一种追求共同目的的共同合伙合同建立的一种追求共同目的的共同法律关系。
合伙有两种,一是法律关系合伙有两种,一是临时临时性合伙;一是已性合伙;一是已经经形成形成稳稳定定组织组织的合伙 在合伙关系中,合伙人投入合伙的在合伙关系中,合伙人投入合伙的财产财产由全体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统统一一管理使用,合伙管理使用,合伙经营经营期期间积间积累的累的财产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由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事事务务既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既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执行,也可以委托其中一个或一行,也可以委托其中一个或一些合伙人些合伙人执执行;在行;在损损益分配上,各合伙人按照合伙益分配上,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协议约定分定分取合伙利取合伙利润润、、负负担合伙担合伙亏亏损损;;对对于合伙于合伙债务债务,合伙人,合伙人应负应负担无担无限限连带责连带责任 第六章 合伙【【重点重点问题问题】】1、合伙的概念和特征、合伙的概念和特征2、合伙的法律地位、合伙的法律地位3、合伙、合伙财产财产的的归归属与保全属与保全4、合伙事、合伙事务执务执行的行的规则规则与方法与方法5、合伙人、合伙人对对合伙合伙债务债务的无限的无限连带责连带责任任 第六章 合伙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一、合伙的概念一、合伙的概念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互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互约约出出资资,共同,共同经营经营,共,共负负盈盈亏亏的自愿的自愿联联合,是通合,是通过过合伙合伙协议协议建立的一种追求共同目的的共同建立的一种追求共同目的的共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 合伙的概念,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一是合伙合伙的概念,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一是合伙协议协议,它构,它构成成对对合伙人有拘束力的内部关系;二是合伙合伙人有拘束力的内部关系;二是合伙组织组织,它构成合伙,它构成合伙人全体与第三人人全体与第三人发发生法律关系的外部形式生法律关系的外部形式 根据我国合伙企根据我国合伙企业业法,合伙企法,合伙企业业分分为为普通合伙企普通合伙企业业和有限合伙和有限合伙企企业业普通合伙企普通合伙企业业由普通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组组成,合伙人成,合伙人对对合伙企合伙企业债业债务务承担无限承担无限连带责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任有限合伙企业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人组组成普通合伙人成普通合伙人对对合伙企合伙企业债务业债务承担无限承担无限连带责连带责任,有限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合伙人以其认缴认缴的出的出资额为资额为限,限,对对合伙企合伙企业债务业债务承担承担责责任 第六章 合伙二、合伙的法律特征二、合伙的法律特征(一)合伙以合伙(一)合伙以合伙协议为协议为成立基成立基础础(二)合伙以合伙(二)合伙以合伙组织为组织为活活动动形式形式(三)合伙(三)合伙须须全体合伙人共同出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资、合伙、合伙经营经营(四)合伙(四)合伙须须全体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全体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风险 第六章 合伙第二节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一、普通合伙企业业的的设设立条件立条件 设设立普通合伙企立普通合伙企业应业应当具当具备备下列条件: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责任者。
任者 2、有、有书书面合伙面合伙协议协议 3、有各合伙人、有各合伙人实际缴实际缴付的出付的出资资 4、有合伙企、有合伙企业业名称 5、有、有营业场营业场所和从事所和从事经营经营的必要条件的必要条件二、普通合伙企二、普通合伙企业财产业财产(一)合伙企(一)合伙企业财产业财产的性的性质质 合伙合伙财产财产由下列两部分由下列两部分财产财产构成:其一,合伙人的出构成:其一,合伙人的出资资;其;其二,合伙二,合伙经营经营所所积积累的累的财产财产目前,我国个人合伙出目前,我国个人合伙出资财产归资财产归合伙人个人所有;而合伙人个人所有;而对对于合伙企于合伙企业业,在其存,在其存续续期期间间,合伙人的,合伙人的出出资资和所有以合伙企和所有以合伙企业业名名义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财产均均为为合伙企合伙企业业的的财产财产 第六章 合伙(二)合伙(二)合伙财产财产的保全的保全 1、合伙、合伙财产财产分割之禁止分割之禁止 2、合伙份、合伙份额转让额转让之限制之限制 3、合伙、合伙债权债权抵抵销销和代位之禁止和代位之禁止 第六章 合伙三、合伙事三、合伙事务执务执行行(一)合伙事(一)合伙事务执务执行的形式行的形式 合伙人合伙人执执行合伙企行合伙企业业事事务务的形式有全体合伙人共同的形式有全体合伙人共同执执行合伙行合伙企企业业事事务务和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和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执行合伙企行合伙企业业事事务务两种形式。
两种形式经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企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还业还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合伙企业业的的经营经营管理人管理人员员二)合伙事(二)合伙事务务的决的决议规则议规则 合伙人合伙人对对合伙企合伙企业业有关事有关事项项作出决作出决议议,按照合伙,按照合伙协议约协议约定的定的表决表决办办法法办办理合伙协议协议未未约约定或者定或者约约定不明确的,定不明确的,实实行合伙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人一人一票,并经经全体合伙人全体合伙人过过半数通半数通过过的表决的表决办办法重大事法重大事项须经项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六章 合伙(三)合伙人的忠(三)合伙人的忠实义务实义务 为为了保了保证证合伙合伙经营经营目的的目的的实现实现,要求合伙人在,要求合伙人在执执行合伙事行合伙事务务中中应应尽忠尽忠实义务实义务,主要包括,主要包括竞业竞业禁止的禁止的义务义务和禁止合伙人和禁止合伙人为为个人牟个人牟取私利的取私利的义务义务四)合伙事(四)合伙事务务的的执执行与善意第三人保行与善意第三人保护护 合伙人、合伙企合伙人、合伙企业业的的经营经营管理人在管理人在执执行合伙事行合伙事务时务时超越了内部超越了内部限制的范限制的范围围,只要第三人,只要第三人对对此并不知情,其此并不知情,其执执行合伙事行合伙事务务的行的行为为仍然仍然对对合伙合伙发发生效力,合伙企生效力,合伙企业业和合伙人仍和合伙人仍应对应对第三人第三人负负担担该该种种行行为为所引所引发发的的责责任。
任五)(五)损损益分配益分配 合伙企合伙企业业的的损损益分配依合伙益分配依合伙协议协议的的约约定定进进行,无行,无约约定的由合伙定的由合伙人人协协商决定,商决定,协协商不成的,按照出商不成的,按照出资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出资资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第六章 合伙四、合伙四、合伙债务债务和合伙人的和合伙人的责责任任(一)合伙(一)合伙债务债务与合伙人个人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债务 合伙合伙债务债务,是指合伙存,是指合伙存续续期期间间,以合伙的名,以合伙的名义义,在与第三人,在与第三人发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负负担的担的债务债务当合伙债务债务与合伙人与合伙人个人个人债务债务同同时时存在,其承担存在,其承担债务债务的的顺顺序序应应遵循双重遵循双重优优先原先原则则,,合伙人个人合伙人个人财产财产与合伙企与合伙企业财产业财产分分别别供各自的供各自的债权债权人人优优先受先受偿偿二)合伙人的(二)合伙人的责责任任 所所谓谓合伙人的合伙人的责责任,是指各合伙人就合伙任,是指各合伙人就合伙债务债务所所负负担的清担的清偿偿责责任。
任《《合伙企合伙企业业法法》》第第38条条规规定,合伙企定,合伙企业对业对其其债务债务,,应应先以其全部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财产进行清行清偿偿合伙企业财产业财产不足清不足清偿偿到期到期债务债务的,各合伙人的,各合伙人应应当承担无限当承担无限连带责连带责任 第六章 合伙(三)特殊普通合伙企(三)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业的的责责任任 根据根据《《合伙企合伙企业业法法》》第第55条,以条,以专业专业知知识识和和专门专门技能技能为为客客户户提供有提供有偿偿服服务务的的专业专业服服务务机构机构,可以可以设设立立为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业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执业活活动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过失造成合伙企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业债务的,的,应应当承担当承担无限无限责责任或者无限任或者无限连带责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业中中的的财产财产份份额为额为限承担限承担责责任 第六章 合伙五、入伙与退伙五、入伙与退伙(一)入伙(一)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退伙(二)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合伙人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合伙人退伙,一般有三种原因:一是自愿退伙,二是法定退伙,三是除退伙,一般有三种原因:一是自愿退伙,二是法定退伙,三是除名退伙 第六章 合伙第三节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一、有限合伙企一、有限合伙企业业的的设设立条件立条件 根据合伙企根据合伙企业业法,法,设设立有限合伙企立有限合伙企业应业应当具当具备备以下条件:以下条件: 1、除法律另有、除法律另有规规定外,有限合伙企定外,有限合伙企业应业应有有2个以上个以上50个以个以下合伙人,且其中至少有下合伙人,且其中至少有1个个为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 2、有、有书书面合伙面合伙协议协议 3、有各合伙人、有各合伙人实际缴实际缴付的出付的出资资 4、有合伙企、有合伙企业业名称。
名称 第六章 合伙二、合伙事二、合伙事务务的的执执行行在合伙事在合伙事务务的的执执行上,相行上,相对对于普通合伙企于普通合伙企业业,有限合伙有如下特,有限合伙有如下特征:征:(一)合伙事(一)合伙事务执务执行形式行形式 有限合伙企有限合伙企业业由普通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执执行合伙事行合伙事务务,有限合伙人不,有限合伙人不执执行行合伙事合伙事务务,也不得,也不得对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业二)合伙人的(二)合伙人的权权利和利和义务义务 执执行合伙事行合伙事务务的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的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协议中确定中确定执执行事行事务务的的报报酬及酬及报报酬的提取方式酬的提取方式 有限合伙人,除合伙有限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协议另有另有约约定外,可以同本合伙企定外,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业进行行交易;可以自交易;可以自营营或者同他人合作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与本有限合伙企业业相相竞竞争争的的业务业务;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业中的中的财产财产份份额额出出质质;可以按;可以按照合伙照合伙协议协议的的约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业中中财产财产份份额额。
第六章 合伙三、入伙与退伙三、入伙与退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业的的债务债务,以其,以其认缴认缴的的出出资额为资额为限承担限承担责责任 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转变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转变为普通合伙普通合伙人,人,应应当当经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作为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作、作为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织依法被吊依法被吊销营业执销营业执照、照、责责令关令关闭闭、撤、撤销销或者被宣告破或者被宣告破产产;; 3、法律、法律规规定或者合伙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协议约定合伙人必定合伙人必须须具有相关具有相关资资格而格而丧丧失失该资该资格;格; 4、合伙人在合伙企、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业中的全部中的全部财产财产份份额额被人民法院被人民法院强强制制执执行。
行 第六章 合伙第四节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登记、解散与清算合伙企业的登记、解散与清算一、合伙企一、合伙企业业的的设设立登立登记记 合伙企合伙企业业的的设设立登立登记记,,应应按照如下程序按照如下程序进进行:行:(1)向企向企业业登登记记机机关提出申关提出申请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并提交相关材料;(2)企企业业登登记记机关机关进进行行审审核二、合伙企二、合伙企业业解散解散 合伙企合伙企业业解散是指各合伙人解除合伙解散是指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协议,合伙企,合伙企业终业终止活止活动动合伙企合伙企业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应当解散:当解散:(1)合伙合伙协议约协议约定的定的经营经营期限届期限届满满,合伙人不愿意,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继续经营的;的;(2)合伙合伙协议约协议约定的解散事定的解散事由出由出现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合伙人已不具备备法定人数法定人数满满30天;天;(5)合伙合伙协议约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经实现或者无法或者无法实现实现;;(6)被依法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销营业执照;(照;(7)有限合伙企)有限合伙企业业只剩有限合伙人;只剩有限合伙人;(8)出出现现法律、行政法法律、行政法规规规规定的合伙企定的合伙企业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六章 合伙三、合伙企三、合伙企业业清算清算 合伙企合伙企业业解散解散时时,,应应当当进进行清算 1、确定清算人、确定清算人 2、通知、公告、通知、公告债权债权人人 3、、财产财产清清偿顺偿顺序序 4、清算、清算结结束束 清算清算结结束后,清算人束后,清算人应应当当编编制清算制清算报报告,告,经经全体合伙人全体合伙人签签名、名、盖章后,在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日内向企业业登登记记机关机关报报送清算送清算报报告,告,办办理合伙企理合伙企业业注注销销登登记记 第六章 合伙【【复复习习与思考与思考】】 1、、为为什么要将合伙什么要将合伙组织组织作作为为自然人、法人之外的自然人、法人之外的第三民事主体?第三民事主体? 2、合伙相、合伙相对对独立的独立的财产对财产对合伙合伙经营经营有何意有何意义义?如?如何确保合伙何确保合伙财产财产的相的相对对独立性与独立性与稳稳定性?定性? 3、在事、在事务执务执行上,合伙与法人有何区行上,合伙与法人有何区别别?? 4、合伙人、合伙人对对合伙合伙债务负债务负担无限担无限连带责连带责任的含任的含义义是是什么?什么?为为什么要什么要让让合伙人合伙人负负担无限担无限连带责连带责任?任?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民事法律行为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有效第三节第三节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第四节第四节 效力有瑕疵的民事行为效力有瑕疵的民事行为第五节第五节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限制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提要提要】】 民事法律行民事法律行为为是是导导致民事法律关系致民事法律关系产产生、生、变变更、消更、消灭灭的最重要的法律事的最重要的法律事实实。
民事法律行民事法律行为为是以意思表示是以意思表示为为要素的行要素的行为为,当事人,当事人符合法律符合法律规规定的有效条件的意思表示,能定的有效条件的意思表示,能够发够发生当生当事人所事人所预预期的法律效果,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能期的法律效果,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能够够产产生法律效力通生法律效力通过过本章学本章学习习,要把握住判断民事,要把握住判断民事行行为为是否成立以及判定已是否成立以及判定已经经成立的民事行成立的民事行为为是否是否发发生当事人生当事人预预期的效力的一般期的效力的一般规则规则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重点重点问题问题】】 1、民事法律行、民事法律行为为的概念和特征的概念和特征 2、民事法律行、民事法律行为为的成立要件的成立要件 3、无效民事行、无效民事行为为的的类类型及其法律效果型及其法律效果 4、可撤、可撤销销民事行民事行为为和效力未定行和效力未定行为为的的类类型及其法型及其法律效果律效果 5、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为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民事法律行一、民事法律行为为的概念和特征的概念和特征(一一)民事法律行民事法律行为为的概念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民事法律行为为,,简简称称为为法律行法律行为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示,设设立、立、变变更、更、终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为,是引起私法,是引起私法上效果的最重要的法律事上效果的最重要的法律事实实。
二二)民事法律行民事法律行为为的特征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民事法律行为为是人是人为为的法律事的法律事实实 2、民事法律行、民事法律行为为是一种表意行是一种表意行为为 3、民事法律行、民事法律行为为以意思表示以意思表示为为要素 4、民事法律行、民事法律行为还应为还应是合法行是合法行为为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三)民事法律行为为与民事行与民事行为为 1、民事行、民事行为为是指民事主体通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过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设设立、立、变变更、更、终终止民止民事事权权利利义务义务关系的行关系的行为为,即民事行,即民事行为为是表意行是表意行为为它和民事法律它和民事法律行行为为的区的区别别在于没有合法性要求因此,可以在于没有合法性要求因此,可以说说民事行民事行为为是上位是上位概念,民事法律行概念,民事法律行为为是下位概念是下位概念 2、民事行、民事行为为符合法律要求者(具符合法律要求者(具备备合法性),合法性),为为民事法律行民事法律行为为,,欠缺法律要求欠缺法律要求应应当具当具备备的条件者,根据欠缺条件的性的条件者,根据欠缺条件的性质质和重要程和重要程度,民事行度,民事行为为或者无效,或者可撤或者无效,或者可撤销销,或者效力待定。
或者效力待定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二、民事法律行为为的分的分类类 (一一)单单方法律行方法律行为为、双方法律行、双方法律行为为和多方法律行和多方法律行为为 (二二)有有偿偿法律行法律行为为和无和无偿偿法律行法律行为为 (三)(三)单务单务法律行法律行为为和双和双务务法律行法律行为为 (四四)诺诺成法律行成法律行为为和和实实践法律行践法律行为为 (五五)要式法律行要式法律行为为和不要式法律行和不要式法律行为为 (六六)主法律行主法律行为为和从法律行和从法律行为为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三、民事法律行为为的形式的形式(一一)口口头头形式形式(二二)书书面形式面形式 1、一般、一般书书面形式 2、特殊、特殊书书面形式1)公公证证形式;形式;(2)鉴证鉴证形式;(形式;(3))审审核登核登记记形式三三)推定形式推定形式(四四)沉默方式沉默方式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有效一、民事法律行一、民事法律行为为的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的关系的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的关系法律行法律行为为成立与法律行成立与法律行为为有效的区有效的区别别:: 第一,法律行第一,法律行为为成立是一个事成立是一个事实实判断;而法律行判断;而法律行为为的有效是一的有效是一个价个价值值判断。
判断 第二,如果法律行第二,如果法律行为为不成立,民事行不成立,民事行为为本身不可本身不可补补正;而如果正;而如果民事行民事行为为无效,其行无效,其行为为效力效力还还有可能有可能进进行行补补正 第三,法律行第三,法律行为为的成立与有效的成立与有效虽虽然都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等然都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等要素,但其要素,但其侧侧重点并不相同重点并不相同 第四,法律行第四,法律行为为成立比成立比较单纯较单纯地体地体现现当事人意志;而在法律行当事人意志;而在法律行为为的效力,其体的效力,其体现现了国家了国家对对法律行法律行为为内容的内容的评评价和干价和干预预因此法律解法律解释释方法的运用于此两者意方法的运用于此两者意义义不同 第五,法律行第五,法律行为为不成立或无效的后果不同不成立或无效的后果不同 第六,第六,对对于法律行于法律行为为不成立或无效,国家是否主不成立或无效,国家是否主动动干干预预不同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行法律行为为有效与法律行有效与法律行为为成立的相成立的相联联系:系: 第一,法律行第一,法律行为为成立是法律行成立是法律行为为有效的前提,在法律行有效的前提,在法律行为为不成不成立的情况下,立的情况下,谈谈不上法律行不上法律行为为有效与无效的有效与无效的问题问题。
多数情况下,多数情况下,法律行法律行为为成立也同成立也同时发时发生了效力生了效力 第二,法律行第二,法律行为为不成立的法律后果与民事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与民事行为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法律后果雷同,如均由有雷同,如均由有过过失的当事人承担失的当事人承担缔约过缔约过失失责责任 第三,在构成要素上,法律行第三,在构成要素上,法律行为为成立与有效也有很大的相似之成立与有效也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处,都要求具,都要求具备备当事人、意思表示等要素当事人、意思表示等要素 第四,法律行第四,法律行为为不成立不成立时时当然不当然不发发生任何当事人期待的法律效生任何当事人期待的法律效力,而此力,而此处处所所谓谓不不发发生效力生效力单单从字面上理解与无效并无差从字面上理解与无效并无差别别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二、民事法律行为为的成立要件的成立要件(一一)民事法律行民事法律行为为的一般成立要件的一般成立要件 1、行、行为为人的意思表示中必人的意思表示中必须须包含包含设设立、立、变变更或更或终终止民事法律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关系的意图图,, 2、行、行为为人的意思表示必人的意思表示必须须完整地表达了将要完整地表达了将要设设立、立、变变更或更或终终止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必需内容。
止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必需内容 3、行、行为为人必人必须须以一定的方式将自己的内心意以一定的方式将自己的内心意图图表示于外部,表示于外部,可以由他人客可以由他人客观观地加以地加以识别识别二二)民事法律行民事法律行为为的特的特别别成立要件成立要件 法律行法律行为为中的合同行中的合同行为为、要物行、要物行为为和要式行和要式行为为的成立除了的成立除了须须具具备备一般成立要件外,一般成立要件外,还须还须具具备备特特别别成立要件成立要件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三、民事法律行为为的有效要件的有效要件(一一)民事法律行民事法律行为为的一般有效要件的一般有效要件 1、行、行为为人具有相人具有相应应的行的行为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实 3、不、不违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二二)民事法律行民事法律行为为的特的特别别有效要件有效要件 通常情况下,法律行通常情况下,法律行为为具具备备一般有效要件,即一般有效要件,即产产生法律效力但生法律效力但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行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行为为除具除具备备一般有效要件外,一般有效要件外,还须还须具具备备特特别别有效要件,才能有效要件,才能产产生法律效力。
生法律效力三)民事法律行(三)民事法律行为为的的转换转换 按照一种法律行按照一种法律行为为的有效要件来判断可能无效,而按照另外一种的有效要件来判断可能无效,而按照另外一种法律行法律行为为的有效要件来判断可能就有效在的有效要件来判断可能就有效在这这种情况下如果可以种情况下如果可以认为认为行行为为人若知其无效,即欲人若知其无效,即欲为为他种法律行他种法律行为为者,就者,就应应当将其当将其转转化化为应为应当当归归属的那一属的那一类类行行为为,使其按,使其按该该种法律行种法律行为发为发生效力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第三节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构造一、意思表示的构造 (一)效果意思;(二)表示意思;(三)表示行(一)效果意思;(二)表示意思;(三)表示行为为二、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二、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一)故意的不一致(一)故意的不一致 1、真意保留;、真意保留;2、虚、虚伪伪表示表示 (二)无意的不一致(二)无意的不一致 1、、错误错误;;2、、误传误传三、意思表示不自由三、意思表示不自由 (一)欺(一)欺诈诈 (二)(二)胁胁迫迫 (三)乘人之危(三)乘人之危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四节第四节 效力有瑕疵的民事行为效力有瑕疵的民事行为一、无效民事行一、无效民事行为为(一一)无效民事行无效民事行为为的概念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无效民事行为为是已是已经经成立,但欠缺法律行成立,但欠缺法律行为为的有效要件,不能的有效要件,不能按照行按照行为为人的意思表示人的意思表示发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为。
无效民事行无效民事行为为绝对绝对无效、自始无效、当然无效、永无效、自始无效、当然无效、永远远无效二二)无效民事行无效民事行为为的种的种类类 1、行、行为为人不具有相人不具有相应应的行的行为为能力;能力;2、意思表示不真、意思表示不真实实(包括因(包括因欺欺诈诈、、胁胁迫、乘人之危而迫、乘人之危而导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实)3、、违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1)恶恶意串通,意串通,损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为 (2)违违反国家指令性反国家指令性计计划的民事行划的民事行为为((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为4)一方以欺)一方以欺诈诈、、胁胁迫手段迫手段实实施的施的损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行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行为为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二、可撤二、可撤销销的民事行的民事行为为(一一)可撤可撤销销的民事行的民事行为为的概念的概念 可撤可撤销销民事行民事行为为是指因是指因为为行行为为欠缺法律欠缺法律规规定的有效要件,因定的有效要件,因该该行行为为受受损损害的当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害的当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请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销该该行行为为,使其效力,使其效力归归于消于消灭灭的民事行的民事行为为。
二二)可撤可撤销销的民事行的民事行为为的特征的特征 1、可撤、可撤销销的民事行的民事行为为在被撤在被撤销销前其效力前其效力继续继续保持 2、是否使可撤、是否使可撤销销的民事行的民事行为为的效力的效力归归于消于消灭灭,只取决于撤,只取决于撤销销权权人的意思人的意思 3、撤、撤销权销权人有是否行使其撤人有是否行使其撤销权销权的的选择权选择权 4、可撤、可撤销销的民事行的民事行为为效力的消效力的消灭灭,必,必须须有撤有撤销销行行为为 5、撤、撤销权销权一旦行使,可撤一旦行使,可撤销销的民事行的民事行为为原原则则上溯及其成立之上溯及其成立之时时,其效力,其效力归归于消于消灭灭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三三)可撤可撤销销的民事行的民事行为为的种的种类类 1、因重大、因重大误误解而解而为为的民事行的民事行为为 2、、显显失公平的民事行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为 (四四)撤撤销权销权的行使的行使 1、撤、撤销权销权的概念撤的概念撤销权销权是法律行是法律行为为中的一方当事人,通中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过自己自己单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法律行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法律行为为的效力的效力归归于消于消灭灭的的权权利。
利 2、撤、撤销权销权的行使撤的行使撤销权销权可通可通过过下列方式行使:下列方式行使:(1)实现实现撤撤销销权权,即撤,即撤销权销权人以自己的人以自己的单单方意思表示使法律行方意思表示使法律行为为的效力的效力归归于于消消灭灭2)变变通通实现实现撤撤销权销权即撤销权销权人并不追求使民事行人并不追求使民事行为为无效,而是无效,而是谋谋求求变变更其有关内容更其有关内容五)撤(五)撤销权销权的消的消灭灭撤撤销权销权因下列原因而消因下列原因而消灭灭:: 1、抛弃;、抛弃; 2、在法律、在法律规规定的撤定的撤销销期限内没有行使撤期限内没有行使撤销权销权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三、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三、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为(一)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一)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为的概念的概念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为,指民事行,指民事行为为有效或者无效尚未确定,需要有效或者无效尚未确定,需要由第三人意思表示由第三人意思表示辅辅助或者特定事助或者特定事实实条件成就效力才能确定的民条件成就效力才能确定的民事行事行为为二)效力未定行(二)效力未定行为为的种的种类类 1、无、无权处权处分行分行为为 2、无、无权权代理行代理行为为 3、、债务债务承担承担 4、限制民事行、限制民事行为为能力人能力人实实施的超越其行施的超越其行为为能力范能力范围围的民事行的民事行为为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三)效力未定民事行(三)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为的追的追认认1、追、追认权认权的性的性质质 追追认权认权是是权权利人事后确定民事行利人事后确定民事行为为效力的一种形成效力的一种形成权权。
2、追、追认权认权的行使的行使 ((1)追)追认权认权人追人追认认或拒或拒绝绝追追认认的意思表示的意思表示应应向效力未定行向效力未定行为为的的相相对对人人为为之 ((2)追)追认权认权人追人追认认的意思表示必的意思表示必须须在法定的催告期在法定的催告期间间内以明示内以明示的方式向相的方式向相对对人作出,人作出,过过期不期不为为追追认认的意思表示,的意思表示,视为视为拒拒绝绝追追认认3、追、追认认与拒与拒绝绝追追认认的法律效果的法律效果 ((1)追)追认认的法律效果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的法律效果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经为经追追认认后,自始确后,自始确定地定地发发生效力 ((2)拒)拒绝绝追追认认的法律效果的法律效果对对效力未定的民事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为,被拒,被拒绝绝追追认认后,自始确定地不后,自始确定地不发发生效力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四)相(四)相对对人的催告人的催告权权与撤与撤销权销权1、相、相对对人的催告人的催告权权 效力未定行效力未定行为为的相的相对对人在得知其与人在得知其与对对方方实实施的民事行施的民事行为为存在效存在效力未定的事由后,可以将此事力未定的事由后,可以将此事实实告知追告知追认权认权人,并敦促追人,并敦促追认权认权人人在一定期限内答复是否追在一定期限内答复是否追认认。
2、相、相对对人的撤人的撤销权销权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为被追被追认认前,善意相前,善意相对对人有撤人有撤销销的的权权利,撤利,撤销应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四、民事行四、民事行为为被确被确认认无效或被撤无效或被撤销销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后果 (一一)返返还财产还财产 (二二)赔偿损赔偿损失失 (三三)其他法律后果其他法律后果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五节第五节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限制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为 (一一)附条件的法律行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为的概念的概念 附条件的法律行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为,指法律行,指法律行为为效力的开始或效力的开始或终终止取决于将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来不确定事实实的的发发生或不生或不发发生的法律行生的法律行为为二)条件的构成(二)条件的构成 未来性;可能性;未来性;可能性;约约定性;合法性;或然性定性;合法性;或然性 (三三)条件的种条件的种类类 1、依条件的功能不同分、依条件的功能不同分为为延延缓缓条件和解除条件条件和解除条件 2、依条件的客、依条件的客观观形形态为标态为标准分准分为积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四四)对对附条件法律行附条件法律行为为的保的保护护 作作为为条件的事条件的事实实必必须须是因其自然是因其自然进进程程发发生或不生或不发发生的,不能生的,不能假之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影响,假之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影响,对对当事人当事人恶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意促使条件成就的,法律法律视为视为条件不成就;条件不成就;恶恶意促使条件不成就的,法律意促使条件不成就的,法律视为视为条件条件已成就。
已成就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为(一一)附期限的法律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为的概念的概念 附期限的法律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为,是以一定期限的到来,是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为为效力开始或效力开始或终终止原止原因的法律行因的法律行为为期限与条件不同,任何期限都是确定地要到来的;期限与条件不同,任何期限都是确定地要到来的;而条件的成就与否具有不确定性而条件的成就与否具有不确定性二二)期限的种期限的种类类 1、延、延缓缓期限,又称始期期限,又称始期 2、解除期限,又称、解除期限,又称终终期三三)期限到来期限到来 1、以期日、以期日设设定期限者,以定期限者,以该该期日到来的期日到来的时时限限为为期限到来期限到来时时限 2、以一定期、以一定期间为间为期限者,以期限者,以该该期期间间的最后一日的的最后一日的终终止日止日为为期限到期限到来 3、以事件的、以事件的发发生生为为期限者,以期限者,以该该事件事件发发生的生的时时点点为为期限到来期限到来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复复习习与思考与思考】】 1、民事法律行、民事法律行为为制度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制度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2、民事法律行、民事法律行为为成立与效力之关系成立与效力之关系 3、意思表示不真、意思表示不真实对实对民事法律行民事法律行为为的效力的效力发发生什生什么影响?么影响? 4、无效民事行、无效民事行为为、可撤、可撤销销民事行民事行为为、效力未定民、效力未定民事行事行为为的区的区别别是什么?是什么? 5、、《《合同法合同法》》对对《《民法通民法通则则》》关于民事法律行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为效力的效力的规规定作了哪些定作了哪些调调整?如此整?如此调调整有何意整有何意义义?? 第八章 代理第一节第一节 代理概述代理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代理权代理权第三节第三节 无权代理无权代理 第八章 代理【【提要提要】】 代理是行代理是行为为人人为为他人利益,以他人名他人利益,以他人名义实义实施行施行为为,其行,其行为为后后果直接果直接归归属于他人的法律制度民事法律行属于他人的法律制度民事法律行为为以及以及专专利申利申请请、、纳纳税申税申报报等准民事行等准民事行为为可以适用代理。
代理人的代理可以适用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权来源于法律来源于法律规规定、有关机关指定或委托人(被代理人)授定、有关机关指定或委托人(被代理人)授权权代理人可以在代理人可以在代理代理权权限内独立地限内独立地为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在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在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或者在意或者在紧紧急情况下,急情况下,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可以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可以转转委托,委托,设设定复代理如果代理人无定复代理如果代理人无权权代理,在一般情况下,属于狭代理,在一般情况下,属于狭义义无无权权代理,如果无代理,如果无权权代理人客代理人客观观上上拥拥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权的事的事实实,第三人也善意无,第三人也善意无过过失地相信无失地相信无权权代理人代理人拥拥有代理有代理权权,,而且正是因而且正是因为为被代理人的原因被代理人的原因导导致无致无权权代理人代理代理人代理权权外外观观的出的出现现,,则则构成表构成表见见代理,代理,发发生与有生与有权权代理同代理同样样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后果 第八章 代理【【重点重点问题问题】】 1、代理的特征与适用范、代理的特征与适用范围围 2、委托代理中代理、委托代理中代理权权的的产产生生 3、代理、代理权权行使的原行使的原则则与禁止代理的事与禁止代理的事项项 4、狭、狭义义无无权权代理与表代理与表见见代理代理 5、代理关系中的几种、代理关系中的几种连带责连带责任任 第八章 代理第一节第一节 代理概述代理概述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一一)代理的概念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行代理,是行为为人以他人名人以他人名义实义实施行施行为为,由此,由此产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归属于他人的法律制度。
代理关系包括三方面的关系:本人与代属于他人的法律制度代理关系包括三方面的关系:本人与代理人之理人之间间的关系;第二,本人与相的关系;第二,本人与相对对人之人之间间的关系;第三,代理的关系;第三,代理人与相人与相对对人之人之间间的关系二二)代理的特征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代理人应应在代理在代理权权限内独立地限内独立地为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 2、代理人必、代理人必须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义进行活行活动动 3、代理行、代理行为为的法律效果直接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归属于被代理人属于被代理人 第八章 代理二、代理的适用范二、代理的适用范围围(一)可以适用代理的行(一)可以适用代理的行为为 (1)法律行法律行为为 ((2)申)申请请行行为为 (3)申申报报行行为为 ((4))诉讼诉讼行行为为(二)不可适用代理的行(二)不可适用代理的行为为 1、具有人身性、具有人身性质质的行的行为为 2、、违违法行法行为为 3、事、事实实行行为为三、代理的分三、代理的分类类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二)本代理与复代理(二)本代理与复代理 (三)概括代理与限定代理(三)概括代理与限定代理 (四)(四)单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第八章 代理第二节第二节 代理权代理权一、代理一、代理权权的性的性质质(一)(一)权权利利说说(二)(二)权权力力说说(三)(三)资资格格说说二、代理二、代理权权的的产产生生(一)委托授(一)委托授权权行行为为的概念的概念 委托授委托授权权行行为为,是指被代理人以,是指被代理人以单单方意思表示方意思表示对对代理人代理人发发生代生代理理权权授予效果的授予效果的单单方民事法律行方民事法律行为为,是直接引起委托代理,是直接引起委托代理权产权产生生的法律事的法律事实实。
二)委托授(二)委托授权权行行为为与委托合同的关系与委托合同的关系(三)委托授(三)委托授权权行行为为的形式的形式 (四四)授授权权不明确的法律不明确的法律责责任任 第八章 代理三、代理人的三、代理人的义务义务 (一)(一)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的利益实实施代理行施代理行为为的的义务义务 (二二)亲亲自代理的自代理的义务义务 (三三)报报告告义务义务 (四)保密(四)保密义务义务四、代理四、代理权滥权滥用之禁止用之禁止 (一一)自己代理之禁止自己代理之禁止 (二二)双方代理之禁止双方代理之禁止 (三三)代理人懈怠行代理人懈怠行为为与与诈诈害行害行为为之禁止之禁止 第八章 代理五、复代理五、复代理(一一)复代理的概念复代理的概念 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是代理人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是代理人为为了了实实施代理施代理权权限内的全部或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部分行为为,以自己的名,以自己的名义选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该他人称他人称为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归属于被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人二二)复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复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 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义为法律行法律行为为,其行,其行为为的法律效果直接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归属于被代理人属于被代理人三三)复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复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 复代理人的行复代理人的行为为,受代理人的,受代理人的监监督代理人督代理人对对复代理人复代理人还还享享有解任有解任权权,可取消其代理,可取消其代理权权限 第八章 代理六、代理六、代理权权的消的消灭灭 (一一)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权权的消的消灭灭 1、代理期限届、代理期限届满满或代理事或代理事务务完成;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失去行、代理人失去行为为能力;能力; 5、作、作为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终止 (二二)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权权的消的消灭灭 1、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复行、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复行为为能力,使代理成能力,使代理成为为不必要。
不必要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丧丧失行失行为为能力 3、指定机关撤、指定机关撤销对销对指定代理人的指定指定代理人的指定(三)代理(三)代理权权消消灭灭的效果的效果 第八章 代理第三节第三节 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一、无一、无权权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一一)无无权权代理的概念代理的概念 无无权权代理,是代理人不具有代理代理,是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权所所实实施的代理行施的代理行为为无权权代代理,包括如下三种情况:理,包括如下三种情况: 1、根本未、根本未经经授授权权的代理 2、超越代理、超越代理权权的代理 3、代理、代理权权已已终终止后的代理止后的代理二二)无无权权代理的特征代理的特征 1、行、行为为人所人所实实施的法律行施的法律行为为,符合代理行,符合代理行为为的表面特征的表面特征 2、行、行为为人就所人就所实实施的代理行施的代理行为为不具有代理不具有代理权权 第八章 代理二、狭二、狭义义无无权权代理代理(一)狭(一)狭义义无无权权代理的概念代理的概念 狭狭义义无无权权代理是表代理是表见见代理之外的无代理之外的无权权代理,在狭代理,在狭义义无无权权代理中,代理中,客客观观上并不存在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上并不存在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权代理人代理人拥拥有代理有代理权权的事的事实实,第三人通常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第三人通常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权,或者,或者虽虽然不知代理人然不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没有代理权权,但其不知系因,但其不知系因过过失所失所导导致。
致二)狭(二)狭义义无无权权代理之法律效果代理之法律效果 狭狭义义无无权权代理行代理行为为,,对对被代理人而言,被代理人而言,为为效力未定行效力未定行为为被代理人理人拥拥有追有追认权认权和拒和拒绝权绝权善意第三人有催告善意第三人有催告权权和撤和撤销权销权三)被代理人拒(三)被代理人拒绝绝追追认认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后果 未未经经追追认认的无的无权权代理行代理行为为,由行,由行为为人即无人即无权权代理人承担代理人承担责责任 第八章 代理三、表三、表见见代理代理(一一)表表见见代理的概念代理的概念 表表见见代理,是被代理人的行代理,是被代理人的行为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权代代理人具有代理理人具有代理权权,基于此,基于此项项信信赖赖与无与无权权代理人代理人进进行交易,由此造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成的法律效果强强使被代理人承担的制度使被代理人承担的制度二二)表表见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代理的构成要件 1、客、客观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权代理人代理人拥拥有代理有代理权权的理的理由 2、第三人、第三人为为善意且无善意且无过过失。
失 3、无、无权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为的民事行的民事行为为,合于法律行,合于法律行为为的有的有效要件和代理行效要件和代理行为为的表面特征的表面特征 第八章 代理(三)表(三)表见见代理的代理的发发生原因生原因 1、被代理人以、被代理人以书书面或口面或口头头形式直接或形式直接或间间接地向第三人表示以接地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他人为为自己的代理人自己的代理人 2、被代理人将有、被代理人将有证证明代理明代理权权之存在意之存在意义义的文件交的文件交给给他人,第他人,第三人信三人信赖这赖这些文件与些文件与该该他人他人为为交易 3、代理、代理证书证书授授权权不明,代理人超越代理不明,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权限限为为代理行代理行为为 4、代理关系、代理关系终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终止的事止的事实实并收回代理人持有之代理并收回代理人持有之代理证书证书,造成第三人不知代理,造成第三人不知代理关系关系终终止而仍与代理人止而仍与代理人为为交易 5、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进义进行活行活动动而不作否而不作否认认表示。
表示四四)表表见见代理的效力代理的效力 表表见见代理具有与有代理具有与有权权代理同代理同样样的效力,代理行的效力,代理行为为的法律效果的法律效果直接直接归归属于被代理人属于被代理人 第八章 代理【【复复习习与思考与思考】】 1、合同法上、合同法上规规定的定的隐隐名代理与行名代理与行纪纪的关系如何?的关系如何? 2、委托代理中的代理、委托代理中的代理权权是如何是如何产产生的?生的? 3、代理、代理权权的行使的行使应应遵循什么遵循什么规则规则?? 4、狭、狭义义无无权权代理和表代理和表见见代理的区代理的区别别是什么?是什么? 第九章 时效和期间第一节第一节 时效制度概述时效制度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第三节第三节 取得时效取得时效第四节第四节 期间期间 第九章 时效和期间 【【提要提要】】 时时效分效分为诉讼时为诉讼时效和取得效和取得时时效诉讼时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效是指民事权权利受到侵利受到侵害后,害后,权权利人如不在法律利人如不在法律规规定的期定的期间间内行使救内行使救济权济权,其,其权权利即利即不再受不再受诉讼诉讼保保护护的法律制度。
的法律制度诉讼时诉讼时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诉诉讼时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长,,时时效期效期间间,,诉讼时诉讼时效完成效完成的法律效果取得的法律效果取得时时效是以效是以为为自己的意思占有他人自己的意思占有他人财产满财产满法定法定期期间间,即依法取得所行使之,即依法取得所行使之权权利的利的时时效制度取得效制度取得时时效分效分为动为动产产取得取得时时效和不效和不动产动产取得取得时时效,并可再分效,并可再分为为普通取得普通取得时时效和特效和特殊取得殊取得时时效(以善意效(以善意为为条件者)条件者) 期期间间是民法上是民法上规规定的定的时间时间的的计计算方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算方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义期期间间分分为为期日和期期日和期间间期日是时间时间上的一个点,期上的一个点,期间间是是时间时间上上的一个段的一个段 第九章 时效和期间【【重点重点问题问题】】1、、诉讼时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效的中止和中断2、、诉讼时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效完成的效力3、普通取得、普通取得时时效效须须具具备备的条件的条件4、各种期、各种期间间的的计计算方法算方法 第九章 时效和期间第一节第一节 时效制度概述时效制度概述一、一、时时效的概念和性效的概念和性质质 时时效是效是时间时间在法律上的效力。
民法中的在法律上的效力民法中的时时效制度是法律所效制度是法律所规规定定的一定的事的一定的事实实状状态态持持续满续满法定期法定期间间,即依法,即依法产产生取得生取得权权利或消利或消灭权灭权利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利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时时效属于法律事效属于法律事实实中的事件,是中的事件,是强强行性法律行性法律规规范,当事人不范,当事人不能以能以约约定改定改变变或排除其适用,不能事先抛弃或排除其适用,不能事先抛弃时时效利益二、二、时时效制度的效制度的历历史沿革史沿革三、三、时时效制度的立法体例效制度的立法体例 时时效制度有以下三种立法体例:效制度有以下三种立法体例: (一)承(一)承认认取得取得时时效和消效和消灭时灭时效,而分效,而分别别予以予以规规定定 (二)承(二)承认认两种两种时时效制度,但效制度,但统统一加以一加以规规定定 (三)只有(三)只有诉讼时诉讼时效制度,而无取得效制度,而无取得时时效制度效制度 第九章 时效和期间第二节第二节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一、一、诉讼时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意效的概念和意义义 关于民事关于民事权权利受到侵害后可以利受到侵害后可以请请求法律保求法律保护护的期限以及未在的期限以及未在规规定的期限内定的期限内请请求保求保护护的法律后果的制度就是的法律后果的制度就是诉讼时诉讼时效制度。
效制度 各国民法关于消各国民法关于消灭时灭时效的效的规规定并不一致,有的定并不一致,有的规规定消定消灭权灭权利本利本身,有的身,有的规规定消定消灭实灭实体体诉权诉权我国《《民法通民法通则则》》规规定的定的诉讼时诉讼时效效系消系消灭实灭实体体诉权诉权的的时时效 诉讼时诉讼时效制度以效制度以强强制性制性规规范范规规定定权权利的保利的保护护期期间间,利用人,利用人们趋们趋利避害的心理,促使利避害的心理,促使权权利人及利人及时时行使行使权权利,避免利,避免纠缠纠缠于于陈陈年旧年旧账账,,有利于社会秩序的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稳定 第九章 时效和期间二、二、诉讼时诉讼时效的完成效的完成 诉讼时诉讼时效的完成指效的完成指诉讼时诉讼时效具效具备备了所有法律要件,能了所有法律要件,能够发够发生生诉诉讼时讼时效的法律效力效的法律效力诉讼时诉讼时效的完成效的完成须须具具备备下列条件:下列条件: (一)(一)权权利人未行使利人未行使请请求求权权 (二)不行使(二)不行使请请求求权权的事的事实实状状态态持持续满续满法定期法定期间间三、三、诉讼时诉讼时效的效力效的效力 (一)(一)诉讼时诉讼时效效对对当事人的效力当事人的效力 (二)(二)对对从从权权利的效力利的效力 (三)(三)时时效利益可否放弃效利益可否放弃 第九章 时效和期间四、四、时时效抗效抗辩辩及其限制及其限制(一)抗(一)抗辩权辩权行使的主体行使的主体 根据根据时时效之立法目的和民法有关理效之立法目的和民法有关理论论,因,因时时效完成可直接受效完成可直接受益的人得行使益的人得行使时时效抗效抗辩辩。
具体来具体来说说,下列人得行使抗,下列人得行使抗辩权辩权:: 1、、债务债务人(人(责责任人)及其任人)及其继继承人承人 2、保、保证证人人 3、、诈诈害行害行为为的受益人、的受益人、转转得人得人(二)(二)诚实诚实信用原信用原则对则对抗抗辩权辩权的限制的限制 1、欺、欺诈诈抗抗辩辩 2、同、同时时履行抗履行抗辩权辩权和抵和抵销权对诉讼时销权对诉讼时效的限制效的限制 第九章 时效和期间五、五、诉讼时诉讼时效的适用范效的适用范围围(一)得适用(一)得适用诉讼时诉讼时效的效的请请求求权权 《《民法通民法通则则》》一般地一般地规规定定请请求人民法院保求人民法院保护护民事民事权权利的利的权权利因利因时时效完成而消效完成而消灭灭,未,未规规定除外情况按此定除外情况按此规规定,各种定,各种民事民事权权利,除按其性利,除按其性质质不能适用不能适用诉讼时诉讼时效者外,都效者外,都应应当适当适用用诉讼时诉讼时效,包括效,包括债债上上请请求求权权、物上、物上请请求求权权、、继继承回复承回复((遗产遗产返返还还))请请求求权权、知、知识产权请识产权请求求权权。
二)不能适用(二)不能适用诉讼时诉讼时效的效的请请求求权权 1、禁止流通的、禁止流通的财产权财产权利利 2、人身、人身权权利利 第九章 时效和期间六、六、时时效期效期间间及其及其计计算算(一)(一)时时效期效期间间 时时效期效期间间是法律是法律对对民事民事权权利提供保利提供保护护的期限在此期限内的期限在此期限内权权利利人行使人行使请请求求权权,即可得到国家,即可得到国家强强制力的保制力的保护护,超,超过诉讼时过诉讼时效期效期间间,,权权利人不能再依利人不能再依诉讼诉讼程序程序获获得救得救济济 诉讼时诉讼时效期效期间间分分为为普通普通时时效期效期间间和特殊和特殊时时效期效期间间普通时时效期效期间间是由民法典是由民法典规规定的,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除法律有特定的,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除法律有特别规别规定定者外,均者外,均应应适用适用该时该时效期效期间间特殊时时效期效期间间是是针对针对若干个若干个别类别类型型的民事的民事权权利由民法典和利由民法典和单单行民事法律行民事法律规规定的,它只能适用于特定定的,它只能适用于特定类类型的民事型的民事权权利。
利 时时效制度系效制度系为维护为维护社会安定而社会安定而设设,属于,属于强强制性法律制性法律规规范,因此范,因此不能由当事人以法律行不能由当事人以法律行为为延延长长或或缩缩短但是,根据我国短但是,根据我国《《民法通民法通则则》》的的规规定,法官得依定,法官得依职权职权延延长诉讼时长诉讼时效期效期间间 第九章 时效和期间(二)(二)时时效期效期间间的的计计算算1、、时时效期效期间间的开始的开始 ((1))发发生了生了权权利被侵害的事利被侵害的事实实;; ((2))权权利人知道或利人知道或应应当知道其当知道其权权利被侵害利被侵害2、、诉讼时诉讼时效的中断效的中断 时时效期效期间间开始以后完成之前,因法定事由的出开始以后完成之前,因法定事由的出现现使已使已经进经进行的行的时时效期效期间归间归于无效,于无效,时时效期效期间间重新开始重新开始计计算,叫算,叫诉讼时诉讼时效的中效的中断1)中断)中断时时效的法定事由效的法定事由 起起诉诉;承;承认认;;请请求2))诉讼时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效中断的效力 诉讼时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使已效中断的效力是使已经经过经经过的的时时效期效期间归间归于无效,于无效,诉讼诉讼时时效重新效重新计计算。
算 第九章 时效和期间3、、诉讼时诉讼时效的中止效的中止 在在时时效期效期间进间进行行过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程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权利人不利人不能行使能行使权权利利时时,,时时效效暂时暂时停止,待障碍消除后停止,待障碍消除后时时效效继续进继续进行的行的制度叫制度叫诉讼时诉讼时效的中止效的中止 ((1))诉讼时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不可抗力;其他障碍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2))时时效中止的效力效中止的效力 按按《《民法通民法通则则》》规规定,定,发发生生时时效中止后,中止的效中止后,中止的时间时间不不计计入入时时效期效期间间,中止的事由消除后,,中止的事由消除后,时时效效继续计继续计算,即采合算制,算,即采合算制,将中止前后的将中止前后的时间时间合并合并计计算 第九章 时效和期间七、七、20年期限和年期限和时时效期效期间间的延的延长长(一)(一)20年期限的性年期限的性质质 《《民法通民法通则则》》第第137条条规规定,民事定,民事权权利利“从从权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延长诉讼时长诉讼时效期效期间间 20年期限作年期限作为权为权利的最利的最长长保保护护期,不适用期,不适用关于中止、中断的关于中止、中断的规规定,但可以延定,但可以延长长二)(二)20年期限和年期限和诉讼时诉讼时效期效期间间的关系的关系 ((1)起算的)起算的时间时间不同;不同; ((2)前者不能中止、中断,后者可以中止、中断;)前者不能中止、中断,后者可以中止、中断; ((3))时时效期效期间间不不论论从何从何时时起算,也不管如何中止、中断,都起算,也不管如何中止、中断,都应应受受20年期限的限制,延年期限的限制,延长长的情况除外的情况除外三)(三)时时效期效期间间的延的延长长 多数国家多数国家规规定定时时效期效期间间不得延不得延长长我国《《民法通民法通则则》》规规定可以由定可以由人民法院依人民法院依职权职权延延长长 第九章 时效和期间八、除斥期八、除斥期间间 除斥期除斥期间间是是权权利利预预定之存定之存续续期期间间,超,超过过期限,期限,权权利消利消灭灭除斥期除斥期间间和和诉讼时诉讼时效的区效的区别别是:是: 1、除斥期、除斥期间间是不是不变变期期间间,而,而诉讼时诉讼时效可以通效可以通过过中止、中中止、中断而延断而延长长。
2、除斥期、除斥期间间除法律另有除法律另有规规定外,从定外,从权权利利产产生之日起生之日起计计算,算,诉讼时诉讼时效从效从权权利人知道或利人知道或应应当知道当知道权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利被侵害之日起计计算 3、适用范、适用范围围不同 4、法律效果不同法律效果不同 第九章 时效和期间第三节第三节 取得时效取得时效一、取得一、取得时时效的概念效的概念 取得取得时时效又叫占有效又叫占有时时效,指自主占有他人之物持效,指自主占有他人之物持续满续满法定期法定期间间,,即依法取得所有即依法取得所有权权或其他所行使之或其他所行使之权权利的法律制度取得利的法律制度取得时时效属效属于法律事于法律事实实中的事件通中的事件通过过取得取得时时效取得效取得权权利,其性利,其性质质属于原始属于原始取得取得二、取得二、取得时时效的适用范效的适用范围围和效力和效力(一)适用范(一)适用范围围(二)取得(二)取得时时效的效力效的效力三、取得三、取得时时效的中断效的中断(一)中断事由(一)中断事由 中断事由可分中断事由可分为为自然中断事由和法定中断事由自然中断事由和法定中断事由。
二)中断的效力(二)中断的效力 取得取得时时效中断,使已效中断,使已经过经过之之时时效期效期间间失其效力,失其效力,须须再具再具备备取得取得时时效要件效要件时时,方能重新开始,方能重新开始计计算算时时效期效期间间 第九章 时效和期间四、四、动产动产取得取得时时效效 动产动产取得取得时时效的构成要件如下:效的构成要件如下:(一)占有他人(一)占有他人动产动产 对对他人他人财产财产的占有的占有须须符合以下要求:符合以下要求: 1、自主占有;、自主占有;2、和平占有;、和平占有;3、公然占有公然占有二)持(二)持续续占有占有满满法定期法定期间间五、不五、不动产动产取得取得时时效效 对对不不动产动产取得取得时时效,各国的效,各国的规规定差异定差异较较大据我们们所知有以下所知有以下几种:几种:(一)占有取得(一)占有取得时时效效(二)登(二)登记记取得取得时时效效六、我国是否六、我国是否应应建立取得建立取得时时效制度效制度 第九章 时效和期间第四节第四节 期间期间一、期一、期间间的概念和意的概念和意义义 时间时间在法律上有重要的意在法律上有重要的意义义,是重要的法律事,是重要的法律事实实。
时间时间可分可分为为期日和期期日和期间间,,《《民法通民法通则则》》未未规规定期日,只定期日,只规规定了期定了期间间但期日在民法上有其重要意日在民法上有其重要意义义,所以,亦,所以,亦应应当加以研究当加以研究二、期日二、期日 民法上的期日指不可分的或民法上的期日指不可分的或视为视为不可分的一定不可分的一定时间时间,即一定的,即一定的时间时间点在民法上,期日主要用来确定意思表示或点在民法上,期日主要用来确定意思表示或给给付的付的时间时间三、期三、期间间 期期间间指期日与期日之指期日与期日之间间的的时间时间,即,即时间时间的一定的一定长长度要掌握期度要掌握期间间的表示、期的表示、期间间的的计计算和期算和期间间的的终终点 第九章 时效和期间【【复复习习与思考与思考】】 1、、时时效制度的立法理由和意效制度的立法理由和意义义 2、、举举例例说说明明诉讼时诉讼时效期效期间间的开始、中止和中断的的开始、中止和中断的计计算方法 3、、举举例例说说明明诉讼时诉讼时效和除斥期效和除斥期间间的区的区别别 4、因无效民事行、因无效民事行为为而而产产生的生的损损害害赔偿请赔偿请求求权权,其,其诉讼时诉讼时效从什么效从什么时时候开始起算?候开始起算? 5、我国是否、我国是否应应当建立取得当建立取得时时效制度?效制度?为为什么?什么? 第二编第二编 人身权人身权 第十章第十章 人身权概述人身权概述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人格权人格权 第十章 人身权概述第一节第一节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第二节 人身权的分类人身权的分类 第十章 人身权概述第一节第一节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一、人身权的概念一、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二、人身权的法律特征二、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人身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人身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一)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二)客体是人身利益(二)客体是人身利益(三)具有法定性(三)具有法定性(四)人身权是对世权(四)人身权是对世权(五)人身权的主体不包括死者(五)人身权的主体不包括死者 第十章 人身权概述三、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的意义三、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的意义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一)人身权制度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一)人身权制度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二)人身权是人权的基本内容(二)人身权是人权的基本内容(三)人身权制度是维护有序社会关系的需要(三)人身权制度是维护有序社会关系的需要 第十章 人身权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人身权的分类人身权的分类一、自然人人身权和非自然人人身权一、自然人人身权和非自然人人身权 这是以人身权的主体为标准而进行的划分。
这是以人身权的主体为标准而进行的划分 二、物质性人身权利和精神性人身权利二、物质性人身权利和精神性人身权利 这是以人身要素的组成部分为标准而对人身权进行的划分这是以人身要素的组成部分为标准而对人身权进行的划分 三、人格权与身份权三、人格权与身份权 这是以人身权的客体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前者以人格利益这是以人身权的客体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前者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后者以身份利益为客体,这是人身权最基本的,也是为客体,后者以身份利益为客体,这是人身权最基本的,也是最有意义的分类最有意义的分类 第十章 人身权概述(一)人格权(一)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为维护自己的生存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而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人格权不同于人格和人和尊严而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人格权不同于人格和人权 人格权具有如下特征:人格权具有如下特征: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权利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权利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独立存在所必需的权利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独立存在所必需的权利 3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
4人格权是对世权人格权是对世权 第十章 人身权概述(二)身份权(二)身份权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人身权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人身权 身份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身份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身份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身份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主体的非全然性主体的非全然性 3权利义务的一体性权利义务的一体性 4身份权往往与财产相关联身份权往往与财产相关联民事主体的身份权包括亲权、亲属权民事主体的身份权包括亲权、亲属权1)亲权)亲权: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权利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权利 ((2)亲属权)亲属权:指基于亲属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指基于亲属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 第十章 人身权概述【复习与思考】【复习与思考】1简述人身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简述人身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2简述人身权的分类简述人身权的分类3人身权制度的确立有何意义?人身权制度的确立有何意义?4将人身权划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有何意义?将人身权划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有何意义?5如何界定著作权中精神权利的性质?如何界定著作权中精神权利的性质? 第十一章 人格权第一节第一节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二节第二节 自由权和隐私权自由权和隐私权第三节第三节 姓名权、肖像权姓名权、肖像权第四节第四节 名誉权和荣誉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五节第五节 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方法第六节第六节 商品化权商品化权 第十一章 人格权第一节第一节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一、生命权一、生命权(一)生命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生命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生命权是民事主体维持其生命存续和安全利益的权生命权是民事主体维持其生命存续和安全利益的权利,是最起码的人身权。
利,是最起码的人身权 生命权的法律特征在于:生命权的法律特征在于:1生命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生命及其安全利益生命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生命及其安全利益2生命权只有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者处于危险状态时才生命权只有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者处于危险状态时才能行使,否则没有主张权利的必要能行使,否则没有主张权利的必要 3生命权一旦受到实际侵害,任何法律救济对主体本身都生命权一旦受到实际侵害,任何法律救济对主体本身都毫无意义毫无意义 第十一章 人格权(二)生命权的内容(二)生命权的内容1保护自己的生命保护自己的生命 2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 二、身体权二、身体权(一)身体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身体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身体权是自然人主体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身体权是自然人主体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 身体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身体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身体权是自然人主体享有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身体权是自然人主体享有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2身体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身体及其利益。
身体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身体及其利益3自然人对自己身体的组成部分享有支配权自然人对自己身体的组成部分享有支配权 第十一章 人格权(二)侵害身体权的行为(二)侵害身体权的行为 侵害身体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伤害他人身体;殴侵害身体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伤害他人身体;殴打他人身体;破坏他人身体;非法搜身;给他人身体造打他人身体;破坏他人身体;非法搜身;给他人身体造成其他侵害的,如面唾他人、强制剪发等成其他侵害的,如面唾他人、强制剪发等 三、健康权三、健康权(一)健康权的概念(一)健康权的概念 健康权是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健康权是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 (二)健康权的内容(二)健康权的内容 第十一章 人格权四、侵害生命、身体、健康权的赔偿责任四、侵害生命、身体、健康权的赔偿责任(一)财产损失赔偿(一)财产损失赔偿1丧葬费丧葬费2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3医疗费医疗费4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二)精神损害赔偿(二)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问题的解释》 顾客甲在某超市购物时,保安乙怀疑其偷窃,顾客甲在某超市购物时,保安乙怀疑其偷窃,将其带到值班室搜身,发现甲并未偷窃。
将其带到值班室搜身,发现甲并未偷窃整个过程未被第三人所知关于乙的行为,整个过程未被第三人所知关于乙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侵犯了甲的名誉权乙侵犯了甲的名誉权B..乙侵犯了甲的荣誉权乙侵犯了甲的荣誉权C..乙侵犯了甲的人格尊严乙侵犯了甲的人格尊严D..乙侵犯了甲的身体权乙侵犯了甲的身体权 第十一章 人格权第二节第二节 自由权和隐私权自由权和隐私权一、自由权一、自由权(一)自由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自由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自由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其行为和思想自由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其行为和思想自主,并不受他人或者组织非法干涉、剥夺、限制的权自主,并不受他人或者组织非法干涉、剥夺、限制的权利其特征为:利其特征为:1自由权是自然人行使其他民事权利的重要保证,是整部自由权是自然人行使其他民事权利的重要保证,是整部私法的精神所在私法的精神所在2自由权是自然人主体所独享的一种权利,非自然人之主自由权是自然人主体所独享的一种权利,非自然人之主体不能享有体不能享有二)自由权的内容(二)自由权的内容1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2婚姻自主权婚姻自主权 第十一章 人格权二、隐私权二、隐私权(一)隐私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隐私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隐私又称个人秘密,指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所知隐私又称个人秘密,指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所知悉的秘密,包括个人信息、个人活动、个人空间。
悉的秘密,包括个人信息、个人活动、个人空间 如个人的私生活、日记、照相簿、生活习惯、储蓄及其他如个人的私生活、日记、照相簿、生活习惯、储蓄及其他财产状况等财产状况等 隐私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隐私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2隐私权的内容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信息隐私权的内容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信息 3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利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利二)隐私权的内容(二)隐私权的内容(三)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三)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第十一章 人格权(四)隐私权与相关权利的冲突(四)隐私权与相关权利的冲突1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2创作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创作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3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 第十一章 人格权第三节姓名权、肖像权第三节姓名权、肖像权一、姓名权一、姓名权(一)姓名权的概念(一)姓名权的概念姓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姓名包括法人和非法姓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姓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单位的名称,狭义的姓名仅指自然人的姓氏和名字。
人单位的名称,狭义的姓名仅指自然人的姓氏和名字 (二)姓名权的内容(二)姓名权的内容1姓名决定权,又称命名权,指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姓名决定权,又称命名权,指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 2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以表明自己身份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以表明自己身份的权利 3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者名的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者名的权利 第十一章 人格权二、名称权二、名称权(一)名称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名称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名称权是指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组织决名称权是指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组织决定、使用、变更和处分自己的名称并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定、使用、变更和处分自己的名称并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名称权与狭义的姓名权相比,具有如下法律特征:名称权与狭义的姓名权相比,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主体的特定性 2名称权具有专属性名称权具有专属性 3名称权的取得、使用与变更必须依法定程序名称权的取得、使用与变更必须依法定程序 4名称权可以转让名称权可以转让。
第十一章 人格权(二)名称权的内容(二)名称权的内容1名称决定权名称决定权 2名称使用权名称使用权 3名称变更权名称变更权 4名称转让权名称转让权 三、侵害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三、侵害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1妨碍、干涉自然人或者法人以及非法人团体行使姓名权、妨碍、干涉自然人或者法人以及非法人团体行使姓名权、名称权2盗用、假冒他人姓名或者名称盗用、假冒他人姓名或者名称3不使用或者不正确使用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不使用或者不正确使用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4企业将名称转让后继续使用原名称企业将名称转让后继续使用原名称5 混同混同 第十一章 人格权四、肖像权四、肖像权(一)肖像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肖像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肖像权是指以自己的肖像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肖像权是指以自己的肖像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肖像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具有如下法律特征:肖像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肖像权是一种具体的识别性人格权,具有专属性肖像权是一种具体的识别性人格权,具有专属性 2肖像权的主体只能是特定的自然人肖像权的主体只能是特定的自然人。
(二)肖像权的内容(二)肖像权的内容1肖像制作权肖像制作权 2肖像再现权肖像再现权 3肖像使用权肖像使用权 第十一章 人格权(三)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三)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1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利用他人肖像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利用他人肖像 2侮辱性非法利用他人肖像,指在使用中恶意丑化、玷污、侮辱性非法利用他人肖像,指在使用中恶意丑化、玷污、毁损他人的肖像毁损他人的肖像 3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未经权利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未经权利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 4使用他人肖像不当使用他人肖像不当 (四)肖像的合理使用(四)肖像的合理使用肖像权的行使往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为了社肖像权的行使往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对肖像权的侵犯 贾桂花诉北京电影学院青年电影制片厂侵害肖像权案贾桂花诉北京电影学院青年电影制片厂侵害肖像权案原告贾桂花诉称:北京电影学院青年电影制片厂(以下简原告贾桂花诉称:北京电影学院青年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青影厂)和香港银都机构有限公司合作拍摄故事影片称青影厂)和香港银都机构有限公司合作拍摄故事影片《秋菊打官司》时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偷拍了原告的肖像《秋菊打官司》时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偷拍了原告的肖像并在该商业性影片中使用。
影片公开放映后,原告的平并在该商业性影片中使用影片公开放映后,原告的平静生活不断被打扰,一些亲友、同事和其他人讽刺挖苦,静生活不断被打扰,一些亲友、同事和其他人讽刺挖苦,使原告精神感到压抑,给工作、生活带来许多麻烦青使原告精神感到压抑,给工作、生活带来许多麻烦青影厂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为此,诉请法院认定影厂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为此,诉请法院认定其侵权行为,判令剪除《秋菊打官司》一片中原告的肖其侵权行为,判令剪除《秋菊打官司》一片中原告的肖像镜头;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公开致歉,赔偿精神像镜头;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公开致歉,赔偿精神损失损失8000元,赔偿经济损失元,赔偿经济损失4720..78元,并负担诉讼元,并负担诉讼费用费用 被告青影厂辩称:《秋菊打官司》一片系被告与被告青影厂辩称:《秋菊打官司》一片系被告与香港银都机构有限公司拍摄,其中确实摄入了贾香港银都机构有限公司拍摄,其中确实摄入了贾桂花的形象此片是一部体现纪实性特点的故事桂花的形象此片是一部体现纪实性特点的故事片,采取偷拍的手法摄制,目的在于使作品更具片,采取偷拍的手法摄制,目的在于使作品更具真实性,摄制此片的意义不在赚钱营利。
贾桂花真实性,摄制此片的意义不在赚钱营利贾桂花诉称此片公映后对其造成了许多麻烦和精神痛苦,诉称此片公映后对其造成了许多麻烦和精神痛苦,实非影片制作者本意贾桂花在银幕上展示的形实非影片制作者本意贾桂花在银幕上展示的形象仅为象仅为4秒钟的过场镜头,不存在利用贾桂花的秒钟的过场镜头,不存在利用贾桂花的肖像营利问题故原告贾桂花以侵害其肖像权为肖像营利问题故原告贾桂花以侵害其肖像权为由,对被告提起诉讼,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由,对被告提起诉讼,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影片《秋菊打官司》系青影厂和香港银都机影片《秋菊打官司》系青影厂和香港银都机构有限公司合作摄制构有限公司合作摄制1992年年2月,该片月,该片摄制组在陕西省宝鸡市以偷拍的方法拍摄摄制组在陕西省宝鸡市以偷拍的方法拍摄体现当地风土人情的场景时,将正在街头体现当地风土人情的场景时,将正在街头贩卖棉花糖的贾桂花摄入镜头,并在制成贩卖棉花糖的贾桂花摄入镜头,并在制成的影片中使用此画面共占胶片的影片中使用此画面共占胶片104格,格,放映时间为放映时间为4秒影片《秋菊打官司》秒影片《秋菊打官司》1992年年8月通过广电部电影事业管理局审月通过广电部电影事业管理局审批,在国内外公开发行放映,发行影片未批,在国内外公开发行放映,发行影片未征得贾桂花本人同意。
征得贾桂花本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非经本人许可,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由此可见,非经本人许可,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就现行法律来看,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就现行法律来看,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情况下使用他人肖像亦应征求被使用者的意目的,一般情况下使用他人肖像亦应征求被使用者的意见但是,应该强调的是,在一定条件下,即在合理范见但是,应该强调的是,在一定条件下,即在合理范围内,法律原则上又有直接使用的通例此外,是否构围内,法律原则上又有直接使用的通例此外,是否构成侵权还要看被使用的肖像与营利目的之间是否存在直成侵权还要看被使用的肖像与营利目的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另外,故事影片创作的纪实手法具有其接的因果关系另外,故事影片创作的纪实手法具有其他艺术表现方式所不同的特点,采取偷拍暗摄以实现客他艺术表现方式所不同的特点,采取偷拍暗摄以实现客观纪实效果的需要,也是常用的手法。
只要内容健康,观纪实效果的需要,也是常用的手法只要内容健康,符合社会公共准则,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就不为法律符合社会公共准则,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就不为法律所禁止因此被使用的肖像不具有独立的经济和艺术价所禁止因此被使用的肖像不具有独立的经济和艺术价值,该肖像人物就不应享有禁止使用和索要肖像报酬的值,该肖像人物就不应享有禁止使用和索要肖像报酬的权利否则,电影的纪实创作活动将根本无法进行否则,电影的纪实创作活动将根本无法进行 贾桂花在公众场所从事个体经营,身处社会公共环境之中,贾桂花在公众场所从事个体经营,身处社会公共环境之中,身份明确,形象公开青影厂出于影片创作需要,拍摄身份明确,形象公开青影厂出于影片创作需要,拍摄街头实景时摄入其肖像,并无过错,虽有街头实景时摄入其肖像,并无过错,虽有4秒钟形象定秒钟形象定格,但摄制者主观上没有恶意,客观上也没有渲染贾桂格,但摄制者主观上没有恶意,客观上也没有渲染贾桂花任何不完善之处该人物镜头的拍摄与使用应被列入花任何不完善之处该人物镜头的拍摄与使用应被列入合理的直接允许的范围贾桂花在影片中的形象非广告合理的直接允许的范围贾桂花在影片中的形象非广告性质,也没有独立完整的商业价值,因而不是不可替代。
性质,也没有独立完整的商业价值,因而不是不可替代部分人对其形象的议论,按照社会一般评价标准衡量,部分人对其形象的议论,按照社会一般评价标准衡量,不足以给贾桂花造成法律意义上的精神损害综上,未不足以给贾桂花造成法律意义上的精神损害综上,未经贾桂花本人同意,拍摄并使用其肖像镜头,具有社会经贾桂花本人同意,拍摄并使用其肖像镜头,具有社会实践的合理性,且不违背现行法律关于保护公民该项权实践的合理性,且不违背现行法律关于保护公民该项权利的禁止性规定,故不构成对贾桂花肖像权的侵害利的禁止性规定,故不构成对贾桂花肖像权的侵害 成都晚报社未取得袁海鹰的许可,在其于成都晚报社未取得袁海鹰的许可,在其于2007年年6月月14日出版的《成都晚报楼市》日出版的《成都晚报楼市》(总第(总第101期)特刊期)特刊A14版中使用了袁海版中使用了袁海鹰的肖像照片,作为文章《成都:就是中鹰的肖像照片,作为文章《成都:就是中国宜居第一城》的配图,该文章内容为介国宜居第一城》的配图,该文章内容为介绍成都环境适宜居住,该刊物其他版面有绍成都环境适宜居住,该刊物其他版面有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告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告。
袁海鹰认为成都晚报社擅自使用其肖像照片袁海鹰认为成都晚报社擅自使用其肖像照片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袁海鹰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商未果,袁海鹰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令:1、成都晚报社在其出版的《成都晚、成都晚报社在其出版的《成都晚报》上就其侵犯袁海鹰肖像权的行为公开报》上就其侵犯袁海鹰肖像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2、成、成都晚报社赔偿袁海鹰肖像权损害赔偿金都晚报社赔偿袁海鹰肖像权损害赔偿金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万元;3、成都晚、成都晚报社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报社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审法院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关于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关于“公民享有肖像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用公民的肖像”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条关于关于“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的规定,的规定, 前者的立法本意在于授权,属于授权性法律前者的立法本意在于授权,属于授权性法律规范,后者规定的是某些侵害肖像权责任规范,后者规定的是某些侵害肖像权责任的具体构成,不是规定侵害肖像权责任的的具体构成,不是规定侵害肖像权责任的一般构成。
两者均没有表明没有营利目的一般构成两者均没有表明没有营利目的就不构成侵权因此,未经本人同意,他就不构成侵权因此,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不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一般也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一般也必须征得本人同意把营利目的作为侵害肖像征得本人同意把营利目的作为侵害肖像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将难以制止非营利目的非法使用肖像的行为,将难以制止非营利目的非法使用肖像的行为,可能把肖像权保护引入人格商品化的歧途,可能把肖像权保护引入人格商品化的歧途,亦难以全面保护肖像权人的人格尊严因亦难以全面保护肖像权人的人格尊严因此,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是侵害肖像权此,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是侵害肖像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否营利,只是侵害肖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否营利,只是侵害肖像权的一个情节,是确定赔偿责任应考虑像权的一个情节,是确定赔偿责任应考虑的因素 故成都晚报社未经袁海鹰许可,擅自使用袁故成都晚报社未经袁海鹰许可,擅自使用袁海鹰肖像照片,即构成侵权因成都晚报海鹰肖像照片,即构成侵权因成都晚报社在本案中认可其未经袁海鹰许可使用其社在本案中认可其未经袁海鹰许可使用其肖像照片确有过错,同意向袁海鹰赔礼道肖像照片确有过错,同意向袁海鹰赔礼道歉,对此予以确认。
根据成都晚报社侵害歉,对此予以确认根据成都晚报社侵害袁海鹰肖像权的程度和情节,成都晚报社袁海鹰肖像权的程度和情节,成都晚报社可以以书面形式直接向袁海鹰赔礼道歉,可以以书面形式直接向袁海鹰赔礼道歉,无需在报纸上刊登道歉声明无需在报纸上刊登道歉声明 第十一章 人格权第四节第四节 名誉权和荣誉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一、名誉权一、名誉权(一)名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名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名誉是指名望和声誉广义上的名誉包括外部名誉名誉是指名望和声誉广义上的名誉包括外部名誉和内部名誉外部名誉是指他人对特定的自然人和法人和内部名誉外部名誉是指他人对特定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属性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内部名誉是指人对其内在价的属性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内部名誉是指人对其内在价值的感受,即名誉感民法所保护的名誉仅指外部名誉,值的感受,即名誉感民法所保护的名誉仅指外部名誉,不包括内部名誉不包括内部名誉 名誉具有如下几个特征:名誉具有如下几个特征:第一,社会性第一,社会性 第二,具体性第二,具体性 第三,观念性第三,观念性 第四,时代性第四,时代性 第十一章 人格权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利益并排除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他人侵害的权利,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名誉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名誉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2名誉权没有财产内容,但与财产具有一定的关联名誉权没有财产内容,但与财产具有一定的关联 (二)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二)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侮辱行为侮辱行为 2诽谤行为诽谤行为 3 文艺作品的故意隐射文艺作品的故意隐射 某市国土局一名前局长、两名前副局长和一名干部因某市国土局一名前局长、两名前副局长和一名干部因贪污终审被判有罪薛某在当地晚报上发表一篇报贪污终审被判有罪薛某在当地晚报上发表一篇报道,题为道,题为"市国土局成了贪污局市国土局成了贪污局",内容为上述四人,内容为上述四人已被法院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实该国土局、一名未已被法院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实该国土局、一名未涉案的副局长、被判缓刑的前局长均以自己名誉权涉案的副局长、被判缓刑的前局长均以自己名誉权被侵害为由起诉薛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下列哪被侵害为由起诉薛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种说法是正确的?( )A..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能够成立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能够成立 B..国土局的诉讼主张成立,副局长及前局长的诉国土局的诉讼主张成立,副局长及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讼主张不能成立 C..国土局及副局长的诉讼主张成立,前局长的诉国土局及副局长的诉讼主张成立,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讼主张不能成立 D..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不能成立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不能成立 第十一章 人格权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构成要件: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构成要件:第一,行为人散布了有关他人道德品质或生活作风方面的情况。
第一,行为人散布了有关他人道德品质或生活作风方面的情况第二,所散布的有关道德品质或生活作风方面的情况不真实第二,所散布的有关道德品质或生活作风方面的情况不真实 第三,所散布的不真实的情况有损于该他人的名誉第三,所散布的不真实的情况有损于该他人的名誉 (三)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三)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1精神上损害精神上损害 2财产上损害财产上损害 (四)侵害名誉权承担民事责任的抗辩理由(四)侵害名誉权承担民事责任的抗辩理由1内容真实内容真实2受害人同意受害人同意3正当行使权利正当行使权利4第三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 第十一章 人格权二、荣誉权二、荣誉权(一)荣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荣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荣誉是特定的民事主体在社会生产、社会活动中有荣誉是特定的民事主体在社会生产、社会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政府、单位、团体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积极、突出表现,政府、单位、团体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积极、正式的评价正式的评价 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荣誉享有利益并排除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荣誉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荣誉权的非固有性。
荣誉权的非固有性 2荣誉权是一种人格权荣誉权是一种人格权 (二)侵害荣誉权的行为(二)侵害荣誉权的行为 侵害荣誉权的表现形式主要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的侵害荣誉权的表现形式主要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荣誉称号 第十一章 人格权第五节第五节 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一、不作为请求权一、不作为请求权二、损害赔偿请求权二、损害赔偿请求权三、不当得利请求权三、不当得利请求权 某医院在一次优生优育的图片展览中展出了某某医院在一次优生优育的图片展览中展出了某一性病患者的照片,并在说明中用推断性的语言一性病患者的照片,并在说明中用推断性的语言表述该患者系性生活不检点所致虽然患者眼部表述该患者系性生活不检点所致虽然患者眼部被遮,也未署名,但有些观众仍能辨认出该患者被遮,也未署名,但有些观众仍能辨认出该患者是谁患者得知这一情况后精神压力过大,悬梁是谁患者得知这一情况后精神压力过大,悬梁自尽为此患者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医院为此患者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医院现问,医院这一行为侵害了患者哪些权利?现问,医院这一行为侵害了患者哪些权利? A..生命权 生命权 B..肖像权 肖像权 C..名誉权 名誉权 D..隐私权隐私权 第十一章 人格权第六节第六节 商品化权商品化权一、商品化权的概念和特征一、商品化权的概念和特征 商品化权(商品化权(merchandising right),),又称公开权又称公开权((right of publicity))或者形象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或者形象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已具商业价值的姓名、肖像、虚构或者创造出来的人及已具商业价值的姓名、肖像、虚构或者创造出来的人及动物形象、个人签名、动作风格等(可统称形象)所享动物形象、个人签名、动作风格等(可统称形象)所享有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商品化权不属于人身权,但它又有的排他性财产权利商品化权不属于人身权,但它又与本篇所讲的人身权具有密切的联系与本篇所讲的人身权具有密切的联系 商品化权是一种界于民法上的人身权与著作权(版权)商品化权是一种界于民法上的人身权与著作权(版权),以及商标权、商号权、商誉权与版权之间的边缘领域以及商标权、商号权、商誉权与版权之间的边缘领域 第十一章 人格权商品化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商品化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商品化权所指向的对象是形象商品化权所指向的对象是形象 2商品化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商品化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 3商品化权可以转让、继承、放弃商品化权可以转让、继承、放弃 二、侵害商品化权的抗辩理由二、侵害商品化权的抗辩理由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了他人的形象,不视为对商品化权的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了他人的形象,不视为对商品化权的侵害:侵害:1在广告、影视中不可避免地使用了他人的形象在广告、影视中不可避免地使用了他人的形象2保护期限届满保护期限届满 3正当的言论自由正当的言论自由 第十一章 人格权【复习与思考】【复习与思考】1简述自由权的内容。
简述自由权的内容2侵害肖像权的行为表现及其抗辩理由侵害肖像权的行为表现及其抗辩理由3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表现及其抗辩理由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表现及其抗辩理由4名誉权与隐私权有何区别?名誉权与隐私权有何区别?5如何解决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冲突?如何解决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冲突?6商品化权与人身权的联系和区别?商品化权与人身权的联系和区别? 第三编 物权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物权的一般原理 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所有权所有权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财产共有财产共有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 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第十七章 占有占有 第十二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概述物权与物权法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第三节第三节 物权的分类物权的分类第四节第四节 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变动第五节第五节 物权的民法保护物权的民法保护 第十二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概述物权与物权法概述一、物权一、物权(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十二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二)物权的特征(二)物权的特征 1.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的物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的物 2.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支配权 3.物权是绝对权物权是绝对权 4.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具有排他性 5.物权的变动必须公示物权的变动必须公示 第十二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二、物权法二、物权法 (一)物权法的概念(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民法中财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整自然人、物权法是民法中财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对于物的归属、利用关系的法律规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对于物的归属、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范的总和 第十二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属于物权法调整的对象物权法调整的对象 1.财产归属关系财产归属关系 2.财产利用关系财产利用关系 第十二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主义物权法定主义 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禁止以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禁止以当事人的意思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超越法律的限当事人的意思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超越法律的限制行使物权。
具体包括:制行使物权具体包括:(1)物权的种类由法律创设,当物权的种类由法律创设,当事人不得以自己的意思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事人不得以自己的意思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2)物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以自己的意思创设与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以自己的意思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3)物权的行使方式由法律物权的行使方式由法律规定,不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实施的变动物权的行为,不规定,不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实施的变动物权的行为,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第十二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2.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成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的原则成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的原则 第十二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3.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的合称公示原则,公示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的合称公示原则,即物权的存在和变动必须具有法定的公示方式即物权的存在和变动必须具有法定的公示方式 第十二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4.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是我国物权法确定的一项原则,是指国家、平等保护原则是我国物权法确定的一项原则,是指国家、集体、私人等物权的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其享有的物权集体、私人等物权的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其享有的物权受到侵害,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物权法的这一受到侵害,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物权法的这一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的具体化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的具体化 第十二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5.区分原则区分原则 (参见本章第四节(参见本章第四节“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变动”之三:之三:“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相相关内容 第十二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第二节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一、支配效力一、支配效力物权的支配效力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物权的支配效力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的效力其支配内容包括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其支配内容包括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 第十二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二、排他效力二、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排除他人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排除他人侵占物权标的物的行为以及排除他人干涉、妨碍其行使侵占物权标的物的行为以及排除他人干涉、妨碍其行使物权的权利物权的权利 第十二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三、优先效力三、优先效力1.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2.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 3.物权优先于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 第十二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四、物上请求权效力四、物上请求权效力 物上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即物权人在其物权被侵物上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即物权人在其物权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有回复物的圆满支配状态的请求权。
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有回复物的圆满支配状态的请求权 第十二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五、追及效力五、追及效力 1.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受让人在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转让人无处分权的,物权人有权追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转让人无处分权的,物权人有权追回;回;2.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3.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有权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人有权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 第十二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第三节第三节 物权的分类物权的分类一、所有权与他物权一、所有权与他物权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是财产的所有人,可以把物权分为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是财产的所有人,可以把物权分为所有权与他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他物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或依他物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或依所有人的意思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所有人的意思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十二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按物权标的物是动产或不动产,可以将物权分为动产物按物权标的物是动产或不动产,可以将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权和不动产物权 区分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的意义在于:区分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的意义在于:1设定他物权的种类不同设定他物权的种类不同2公示方法不同公示方法不同3所受限制不同所受限制不同 第十二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根据物权设立目的之不同,他物权可以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根据物权设立目的之不同,他物权可以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的行使有一定范围的限制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的行使有一定范围的限制 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的权利 第十二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如下: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如下:1设定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取得利用他人之物的权利,以便通设定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取得利用他人之物的权利,以便通过使用他人之物获得收益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在于保证债过使用他人之物获得收益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在于保证债务的履行,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务的履行,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2担保物权主要就物的交换价值进行支配,其权利主体只能就担保物权主要就物的交换价值进行支配,其权利主体只能就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不能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不能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用益物权是对物的使用价值进行支配,其权利主体得对物进用益物权是对物的使用价值进行支配,其权利主体得对物进行使用收益行使用收益3用益物权的存在不依附于其他权利,是独立的物权,担保物用益物权的存在不依附于其他权利,是独立的物权,担保物权的存在以被担保的债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是从权利权的存在以被担保的债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是从权利4用益物权的行使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因为如不占有标的用益物权的行使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因为如不占有标的物,就无法对物进行使用、收益。
物,就无法对物进行使用、收益5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标的物灭失,如不能归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标的物灭失,如不能归责于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以其他物替补责于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以其他物替补 第十二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第四节第四节 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变动一、物权的取得一、物权的取得(一)原始取得(一)原始取得物权的原始取得指非基于他人的物权和意志,而直接基于法律的物权的原始取得指非基于他人的物权和意志,而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按我国法律的规定,物权的原始取得方法有:规定取得物权按我国法律的规定,物权的原始取得方法有:1.通过生产取得产品的物权;通过生产取得产品的物权;2.通过收取孳息取得孳息物的物权;通过收取孳息取得孳息物的物权;3.国家通过税收、国有化、征收、没收取得所有权;国家通过税收、国有化、征收、没收取得所有权;4.国家通过法定程序取得无主财产,包括无人继承的遗产、无人国家通过法定程序取得无主财产,包括无人继承的遗产、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和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的所有权;认领的遗失物和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的所有权;5.集体组织取得其成员死亡后无人继承的遗产;集体组织取得其成员死亡后无人继承的遗产;6.通过先占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通过先占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7.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权;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权;8.按照添附的规定取得添附物的物权;按照添附的规定取得添附物的物权;9.通过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通过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第十二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二)继受取得(二)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的物权和意志而取得物权按我国法律规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的物权和意志而取得物权按我国法律规定,继受取得方式有:定,继受取得方式有:1通过转移物权的法律行为取得物权,如买卖、赠与、互易通过转移物权的法律行为取得物权,如买卖、赠与、互易2通过继承、遗赠取得物权通过继承、遗赠取得物权3创设他物权创设他物权 第十二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二、物权的消灭二、物权的消灭物权的消灭可以分为物权的相对消灭和物权的绝对消灭物权的消灭可以分为物权的相对消灭和物权的绝对消灭物物权权的的绝绝对对消消灭灭指指物物权权不不仅仅对对于于特特定定的的权权利利人人不不复复存存在在,,而而且且也也无无其其他他人人取取得得标标的的物物灭灭失失、、权权利利人人抛抛弃弃物物权权是是物物权权绝绝对对消灭的通常原因消灭的通常原因 物物权权的的相相对对消消灭灭指指物物权权与与原原来来的的权权利利主主体体分分离离而而归归属属于于新新的的主主体体,,这这时时,,对对于于原原主主体体而而言言物物权权消消灭灭,,对对于于新新主主体体而而言言,,则则取得物权。
买卖、互易、赠与都是物权相对消灭的原因取得物权买卖、互易、赠与都是物权相对消灭的原因 第十二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三、物权行为三、物权行为 物物权权行行为为理理论论将将一一个个以以财财产产转转移移为为内内容容的的交交易易过过程程区区分分为为一一个个债债权权行行为为和和两两个个物物权权行行为为((转转移移标标的的物物所所有有权权的的行行为为和和转转移移价价金金所所有有权权的的行行为为)),,而而且且使使物物权权行行为为独独立立于于作作为为其其原原因因的的债权行为,债权行为的瑕疵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债权行为,债权行为的瑕疵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 第十二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第五节第五节 物权的民法保护物权的民法保护一、请求确认物权一、请求确认物权 请请求求确确认认物物权权,,是是因因物物权权的的归归属属、、内内容容发发生生争争议议,,利利害害关关系系人人请请求求法法院院确确认认权权利利的的保保护护方方法法请请求求确确认认物物权权,,包包括括请请求求确确认认所所有有权权和请求确认他物权和请求确认他物权 二、请求返还原物二、请求返还原物当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他人无权占有时,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当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他人无权占有时,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三、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三、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物物权权人人行行使使物物权权的的行行为为受受到到他他人人妨妨害害时时,,有有权权请请求求排排除除妨妨碍碍;;对对尚尚未未发发生生但但确确有有可可能能出出现现的的妨妨害害,,可可以以请请求求有有关关的的人人采采取取预预防防措措施施,,消除危险消除危险 第十二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四、请求恢复原状四、请求恢复原状当当不不动动产产或或者者动动产产因因他他人人的的侵侵害害而而损损坏坏时时,,物物权权人人有有权权请请求恢复原状求恢复原状 五、请求赔偿损失或者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五、请求赔偿损失或者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因因他他人人行行为为侵侵害害物物权权,,致致物物灭灭失失或或损损坏坏,,无无法法返返还还原原物物、、恢恢复复原原状状,,权权利利人人受受到到的的损损失失用用物物权权保保护护方方法法不不能能弥弥补补时时,,物物权权人人可可以以请请求求赔赔偿偿因因物物被被毁毁损损灭灭失失所所受受的的损损失失,,也可以请求行为人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也可以请求行为人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十三章 所有权 第一节第一节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第二节 所有权的权能所有权的权能第三节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第四节第四节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五节第五节 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第六节第六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节第七节 相邻关系相邻关系 第十三章 所有权第一节第一节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所有权的概念一、所有权的概念民法学中,所有权从字义上讲有三种不同的意义:一是所有权法律民法学中,所有权从字义上讲有三种不同的意义:一是所有权法律制度,即有关所有权的法律规范之总和二是所有权法律关系,制度,即有关所有权的法律规范之总和二是所有权法律关系,即法律确认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不特定的任何人之间因物质资料的即法律确认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不特定的任何人之间因物质资料的占有、支配等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是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对自占有、支配等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是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有的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各项权能。
这里讲所己所有的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各项权能这里讲所有权的概念,就是从第三种意义上讲的有权的概念,就是从第三种意义上讲的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又称为自物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又称为自物权、完全物权权、完全物权 第十三章 所有权二、所有权的法律特征二、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所有权具有物权的全部特征与他物权相比,所有权还具有以下法所有权具有物权的全部特征与他物权相比,所有权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律特征:(一)所有权是自物权(一)所有权是自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的物享有的权利,在自己所有的物上行使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的物享有的权利,在自己所有的物上行使权利、收取利益这种自物权发挥着定分止争、确定财产归属的作利、收取利益这种自物权发挥着定分止争、确定财产归属的作用,确立了所有人的主人地位用,确立了所有人的主人地位他物权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是对他人之物享有的权利;他他物权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是对他人之物享有的权利;他物权的存在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就是物的主人,不表明物的归属,物权的存在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就是物的主人,不表明物的归属,只表明物的利用关系。
只表明物的利用关系 第十三章 所有权(二)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二)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所有权包括物权的全部内容,所有权不仅具有物权的全部权能,即所有权包括物权的全部内容,所有权不仅具有物权的全部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而且,作为所有权的这些权能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而且,作为所有权的这些权能在内容上是最全面、最充分的,除应接受法律的限制外,不受其他内容上是最全面、最充分的,除应接受法律的限制外,不受其他限制而他物权的上述权能在支配范围和内容方面,不能与所有限制而他物权的上述权能在支配范围和内容方面,不能与所有权相提并论他物权仅有某一方面或某些方面支配物的权利,即权相提并论他物权仅有某一方面或某些方面支配物的权利,即使享有四项权能的他物权,其对物的支配也是不完全、不充分的,使享有四项权能的他物权,其对物的支配也是不完全、不充分的,须受所有权的限制因此,所有权一般称为完全物权,他物权称须受所有权的限制因此,所有权一般称为完全物权,他物权称为限制物权为限制物权 第十三章 所有权(三)所有权是无期限物权(三)所有权是无期限物权所有权没有期限的限制,只要物存在,所有权就存在;所有权的转所有权没有期限的限制,只要物存在,所有权就存在;所有权的转让,只导致所有人的更换,该物之上的所有权并不消灭。
让,只导致所有人的更换,该物之上的所有权并不消灭他物权有一定的存续期间,即有期限的限制无期限地在他人之物他物权有一定的存续期间,即有期限的限制无期限地在他人之物上享有他物权的情况不存在,即使未明确约定期限的他物权,实上享有他物权的情况不存在,即使未明确约定期限的他物权,实际上也是有期限的,如永佃权因为他物权实际上是所有权的负际上也是有期限的,如永佃权因为他物权实际上是所有权的负担,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允许这种负担永久存在,与所有权的性担,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允许这种负担永久存在,与所有权的性质不相符合他物权随期间的届满而消灭质不相符合他物权随期间的届满而消灭 第十三章 所有权(四)所有权具有回归力(四)所有权具有回归力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和所有权相分离,而让渡与他人行使所有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和所有权相分离,而让渡与他人行使所有权人可以将所有权的一项、两项甚至全部权能让渡给他人,自己权人可以将所有权的一项、两项甚至全部权能让渡给他人,自己只保留一个名义上的所有权但是,所有权在本质上是归属权,只保留一个名义上的所有权但是,所有权在本质上是归属权,这种归属权使得所有人即使将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全部分离、让渡,这种归属权使得所有人即使将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全部分离、让渡,只要不实施足以使所有权易主的法律行为,继续保留其作为所有只要不实施足以使所有权易主的法律行为,继续保留其作为所有物主人的归属权,所有人就不会丧失所有权。
在所有权上设定的物主人的归属权,所有人就不会丧失所有权在所有权上设定的他物权一旦消灭,因让渡而分离的权能仍回复至所有人,所有权他物权一旦消灭,因让渡而分离的权能仍回复至所有人,所有权立即回复到全面支配的状态所有权的这一特点称为所有权的回立即回复到全面支配的状态所有权的这一特点称为所有权的回归力或弹性力所有人正是利用所有权权能的分离与回复,获得归力或弹性力所有人正是利用所有权权能的分离与回复,获得物上的收益,使物尽其用效果得以充分发挥物上的收益,使物尽其用效果得以充分发挥所有权的权能可以与所有权分离而不脱离所有权人的控制,所有权所有权的权能可以与所有权分离而不脱离所有权人的控制,所有权人可以利用所有权的回归力回复所有权的全面支配状态的原理,人可以利用所有权的回归力回复所有权的全面支配状态的原理,是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理论依据是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理论依据他物权没有回归力,设定的权利一旦终止,他物权即行消灭他物权没有回归力,设定的权利一旦终止,他物权即行消灭 第十三章 所有权三、所有权的分类三、所有权的分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依照其归属,可以分为国家所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依照其归属,可以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所有权依据其客体可以分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所有权依据其客体可以分为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为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 第十三章 所有权第二节第二节 所有权的权能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的权能有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之分所所有权的权能有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之分所有权的积极权能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消有权的积极权能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消极权能是指排除他人的不当干涉和妨害的权能极权能是指排除他人的不当干涉和妨害的权能一、占有权能一、占有权能占有权能是指所有人对于自己所有的物实际管领或控制占有权能是指所有人对于自己所有的物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能 第十三章 所有权二、使用权能二、使用权能使用是指特定权利主体为满足生产或生活的需要,按照物的性能和使用是指特定权利主体为满足生产或生活的需要,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使用权能是依法对物进行实际利用,以实现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使用权能是依法对物进行实际利用,以实现物的使用价值的权能物的使用价值的权能 三、收益权能三、收益权能收益是通过对物的占有、使用等取得物的新增利益。
收益权能是收收益是通过对物的占有、使用等取得物的新增利益收益权能是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利益的权能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利益的权能 第十三章 所有权四、处分权能四、处分权能处分权能是物的所有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物进行处置,决定物的处分权能是物的所有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物进行处置,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命运的权能处分可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处分可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通过事实行为对物进行消费或者变更物的物质事实上的处分,是指通过事实行为对物进行消费或者变更物的物质形态消费包括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事实上的处分导致物形态消费包括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事实上的处分导致物的物质形态的变更或消灭,如生产性消费能够产生新产品,生活的物质形态的变更或消灭,如生产性消费能够产生新产品,生活性消费则往往引起物的消灭性消费则往往引起物的消灭法律上的处分,是指通过法律行为对物进行处置,如转让、抛弃物法律上的处分,是指通过法律行为对物进行处置,如转让、抛弃物的所有权,设定他物权,设定需要转移物的占有的债权,等等的所有权,设定他物权,设定需要转移物的占有的债权,等等。
法律上的处分发生所有权消灭或者限制的效力法律上的处分发生所有权消灭或者限制的效力 第十三章 所有权五、排除干涉、妨害的权能五、排除干涉、妨害的权能任何人都必须尊重他人的所有权,不得非法干涉、妨碍所有人行使任何人都必须尊重他人的所有权,不得非法干涉、妨碍所有人行使权利当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受到他人非法权利当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受到他人非法干涉、妨害时,所有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排除干涉和干涉、妨害时,所有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排除干涉和妨害但是,对符合法律、习惯、约定以及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妨害但是,对符合法律、习惯、约定以及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正当妨碍,所有人有容忍的义务的正当妨碍,所有人有容忍的义务排除他人干涉、妨害是所有权的消极权能,只有在所有权受到侵害排除他人干涉、妨害是所有权的消极权能,只有在所有权受到侵害时才能行使排除干涉、妨害的权能是维护和回复所有权的圆满时才能行使排除干涉、妨害的权能是维护和回复所有权的圆满支配状态的救济权,没有权利被侵害的事实时,该权能处于休眠支配状态的救济权,没有权利被侵害的事实时,该权能处于休眠状态。
状态 第十三章 所有权第三节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一、所有权的取得一、所有权的取得(一)原始取得(一)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指不基于他人的权利与意志,而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原始取得指不基于他人的权利与意志,而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物的所有权物的所有权原始取得所有权的方式主要有:原始取得所有权的方式主要有:1生产生产2取得原物的孳息取得原物的孳息3国家强制取得所有权国家强制取得所有权4国家取得无主财产的所有权国家取得无主财产的所有权 第十三章 所有权5先占先占先占是民事主体以将占有物据为己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的行为先占是民事主体以将占有物据为己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的行为先占取得所有权,须具备以下条件:先占取得所有权,须具备以下条件:(1)占有的标的物须为动产占有的标的物须为动产2)须是无主动产须是无主动产3)须有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须有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4)须无法律禁止规定须无法律禁止规定 第十三章 所有权66添附添附添附有混合、附合、加工三种形式添附有混合、附合、加工三种形式。
1)混合混合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混合在一起,不能识别的事实状态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混合在一起,不能识别的事实状态 (2)附合附合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不能分离,形成新物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不能分离,形成新物 (3)加工加工加工是指在他人财产上附加劳动,将原物加工成新的物加工是指在他人财产上附加劳动,将原物加工成新的物 第十三章 所有权77时效取得时效取得时效取得是指物的占有人在符合取得时效的条件时,依取得时效的时效取得是指物的占有人在符合取得时效的条件时,依取得时效的效力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我国物权法没有确认时效取得效力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我国物权法没有确认时效取得88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通过法律行为取得动产所有权时,即使出卖人无处分善意取得是指通过法律行为取得动产所有权时,即使出卖人无处分权,善意的受让人也自交付时起,取得受让财产之所有权(详见权,善意的受让人也自交付时起,取得受让财产之所有权(详见占有部分)占有部分) 第十三章 所有权(二)继受取得(二)继受取得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是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从原所有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是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所有权。
继受取得是基于原所有人的权利和意志而取人那里取得所有权继受取得是基于原所有人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所有权,是最常见的物权取得方式得所有权,是最常见的物权取得方式继受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买卖、互易、赠与、继承与遗继受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买卖、互易、赠与、继承与遗赠以及其他继受取得方式赠以及其他继受取得方式 第十三章 所有权(三)所有权取得的时间(三)所有权取得的时间根据我国物权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和民法理论,物权变动的时间应根据我国物权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和民法理论,物权变动的时间应当分别不同的情况确定:当分别不同的情况确定: 1因事实行为取得物权如通过生产、收取孳息、先占、添附等因事实行为取得物权如通过生产、收取孳息、先占、添附等方法取得物权的,自该事实行为完成时取得物权方法取得物权的,自该事实行为完成时取得物权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遗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因继承或者受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遗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归继承人或者受遗赠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归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所有或者共有但是,对于遗产中的不动产,在办理产权变动人所有或者共有。
但是,对于遗产中的不动产,在办理产权变动登记之前,不得处分登记之前,不得处分 第十三章 所有权3因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取得物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因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取得物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取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取得或者消灭物权得或者消灭物权4通过法律行为取得物权的,应分别动产和不动产讨论动产物通过法律行为取得物权的,应分别动产和不动产讨论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变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变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变动;特殊动产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变动;特殊动产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自交付时物权发生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物交付时物权发生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物权的性质,在标的物特定化之前,物权不能转移上述物权变动权的性质,在标的物特定化之前,物权不能转移上述物权变动的情况,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情况,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章 所有权二、所有权的消灭二、所有权的消灭(一)绝对消灭(一)绝对消灭所有权的绝对消灭是指因所有权的客体毁损灭失而导致所有权消灭所有权的绝对消灭是指因所有权的客体毁损灭失而导致所有权消灭 (二)相对消灭(二)相对消灭相对消灭是指原所有人失去所有权,新的权利主体取得所有权,即相对消灭是指原所有人失去所有权,新的权利主体取得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对于原所有人消灭,对于新所有人则为取得主要有以所有权相对于原所有人消灭,对于新所有人则为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下几种情况:1所有权主体消灭所有权主体消灭 2所有权转让所有权转让3抛弃所有权抛弃所有权 4所有权被强制消灭所有权被强制消灭 第十三章 所有权第四节第四节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在我国,财产所有权包括国家、集体、个人所有权三种形态。
在我国,财产所有权包括国家、集体、个人所有权三种形态一、国家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的概念(一)国家所有权的概念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质上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权利,本质上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第十三章 所有权(二)国家所有权的法律特征(二)国家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1国家所有权权利主体的唯一性国家所有权权利主体的唯一性2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1)经营性的财产经营性的财产 (2)资源型财产资源型财产 (3)国家专有财产国家专有财产 3国家所有权与国家公权力的关联性国家所有权与国家公权力的关联性 第十三章 所有权二、集体所有权二、集体所有权(一)集体所有权的概念(一)集体所有权的概念集体所有权是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群众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权是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群众集体依法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集体所有权的特征(二)集体所有权的特征1主体具有多元性主体具有多元性 2客体具有广泛性,但不具有专属性客体具有广泛性,但不具有专属性 3权利行使的多样性权利行使的多样性 4所有权各项权能的状况不同所有权各项权能的状况不同 第十三章 所有权(三)城镇集体所有权(三)城镇集体所有权 城镇集体所有权是指城镇集体企业对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法城镇集体所有权是指城镇集体企业对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四)农民集体所有权(四)农民集体所有权1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概念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概念农民集体所有即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权即农农民集体所有即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权即农民集体所有权,是指集体组织成员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依法属于民集体所有权,是指集体组织成员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财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所有的财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十三章 所有权2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分类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分类村农民集体所有、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3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由农民集体所有分为不同层次所决定,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有其由农民集体所有分为不同层次所决定,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有其特殊的方式特殊的方式 第十三章 所有权三、私人所有权三、私人所有权(一)私人所有权的概念(一)私人所有权的概念私人所有权是指非公有财产权利人对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法私人所有权是指非公有财产权利人对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确认和保护私人所有权意义(二)确认和保护私人所有权意义(三)私人所有权的客体范围(三)私人所有权的客体范围1私人合法的收入;私人合法的收入;2私人的房屋;私人的房屋;3私人的生活用品;私人的生活用品;4私私人的生产工具、生产原材料;人的生产工具、生产原材料;5私人合法的储蓄;私人合法的储蓄;6私人的投私人的投资及其收益;资及其收益;7私人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因继承而获得的合法私人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因继承而获得的合法财产或利益财产或利益 第十三章 所有权四、法人财产权四、法人财产权(一)企业法人的财产权(一)企业法人的财产权(二)非企业法人的财产权(二)非企业法人的财产权 第十三章 所有权第五节第五节 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一、土地所有权一、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独占支配性权利用、收益、处分的独占支配性权利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由集体成员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范围内对土地享集体土地所有权是由集体成员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范围内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十三章 所有权二、房屋所有权二、房屋所有权根据房屋所有权主体类型的不同,房屋所有权又可分为国家房屋所根据房屋所有权主体类型的不同,房屋所有权又可分为国家房屋所有权、集体房屋所有权和个人房屋所有权有权、集体房屋所有权和个人房屋所有权 三、矿产资源所有权三、矿产资源所有权我国宪法、矿产资源法、物权法都规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我国宪法、矿产资源法、物权法都规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不享有矿产资源所有权,只能依法取得使用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不享有矿产资源所有权,只能依法取得使用权权 第十三章 所有权第六节第六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体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体是业主。
业主是指一栋大楼内的房屋所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体是业主业主是指一栋大楼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是指含有住宅、经营用房的建筑物建筑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是指含有住宅、经营用房的建筑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标的是建筑物内的住宅或者经营性用房物区分所有权的标的是建筑物内的住宅或者经营性用房 第十三章 所有权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房屋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持有权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房屋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持有权和成员权组成成员权组成一)专有权(一)专有权1专有权的含义专有权的含义专有权又称专有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房屋的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又称专有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房屋的专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十三章 所有权2专有权的客体专有权的客体在高层建筑物中,要区分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专有部分必须具备在高层建筑物中,要区分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专有部分必须具备构造上和利用上的独立性,属于特定的人单独享有的专有所有权;构造上和利用上的独立性,属于特定的人单独享有的专有所有权;共有部分,因供给全部所有者或部分所有者共用,其权利应归属共有部分,因供给全部所有者或部分所有者共用,其权利应归属于全体或一部分所有者共有。
于全体或一部分所有者共有3专有权的行使专有权的行使专有权是业主的一项所有权,业主有权自由处分专有权是业主的一项所有权,业主有权自由处分 4专有住宅改变用途专有住宅改变用途 第十三章 所有权(二)共有权(二)共有权1共有权的定义共有权的定义共有权也称共有所有权,是指业主们对建筑物内房屋专有部分以外共有权也称共有所有权,是指业主们对建筑物内房屋专有部分以外的共同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的共同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2共有权的客体共有权的客体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大致可以分为三种: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大致可以分为三种:((1)同一建筑物共有部分)同一建筑物共有部分 ;;((2)同一建筑区划的共有部分)同一建筑区划的共有部分 ;;((3)合同共用部分)合同共用部分 第十三章 所有权3共有权的内容共有权的内容业主基于对建筑物及其区划内共有而产生的共有权,对共有部分按业主基于对建筑物及其区划内共有而产生的共有权,对共有部分按性质有相应的占有、使用权;因利用共有部分所产生的收益,业性质有相应的占有、使用权;因利用共有部分所产生的收益,业主有按照约定或共有份额取得的权利,如出租大厅或屋顶所获得主有按照约定或共有份额取得的权利,如出租大厅或屋顶所获得的收益,业主作为共有人有请求按约定或按份额分割的权利;共的收益,业主作为共有人有请求按约定或按份额分割的权利;共有权的标的物不得请求分割。
有权的标的物不得请求分割 第十三章 所有权(三)成员权(三)成员权1成员权的定义成员权的定义成员权是指业主为管理建筑物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共用事务而享成员权是指业主为管理建筑物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共用事务而享有的权利有的权利2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不是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法律行为是业主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不是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法律行为是业主的行为,由业主承受法律后果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属于行为,由业主承受法律后果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属于“其他其他组织组织”的非法人团体的非法人团体 第十三章 所有权3成员权的内容成员权的内容第一,业主的权利主要有:第一,业主的权利主要有:(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物及其附属设施 ;;(6)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三章 所有权第二,业主的义务主要有:第二,业主的义务主要有:(1)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2)业主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不得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业主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不得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第三,业主不履行其义务的民事责任:第三,业主不履行其义务的民事责任:业主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实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业主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实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第十三章 所有权(四)专有权、共有权、成员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四)专有权、共有权、成员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权利的集合体,专有权、共有权、成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权利的集合体,专有权、共有权、成员权三者之间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共有部分因为专有部分而存三者之间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共有部分因为专有部分而存在,共有权从属于专有权;成员权同样是因共有部分而产生的权在,共有权从属于专有权;成员权同样是因共有部分而产生的权利,也从属于专有权。
利,也从属于专有权 第十三章 所有权第七节第七节 相邻关系相邻关系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概念(一)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概念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相互毗邻的各所有权人或用益物权人或者占有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相互毗邻的各所有权人或用益物权人或者占有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应当给予对方方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应当给予对方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三章 所有权(二)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特征(二)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特征1相邻关系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2相邻关系是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占有人,相邻关系是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占有人,因不动产地理位置毗邻而发生的关系因不动产地理位置毗邻而发生的关系3相邻关系的客体是当事人在行使不动产物权时,应当给予对方相邻关系的客体是当事人在行使不动产物权时,应当给予对方方便或接受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方便或接受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4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不动产的一方当事人为行使其权利,有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不动产的一方当事人为行使其权利,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的权利,和他方应当给予必要的方便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的权利,和他方应当给予必要的方便的义务5相邻关系的产生和终止依附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产生和终止依附于不动产 第十三章 所有权二、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二、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一)有利生产原则(一)有利生产原则(二)方便生活原则(二)方便生活原则(三)团结互助原则(三)团结互助原则(四)公平合理原则(四)公平合理原则 第十三章 所有权三、几种主要的不动产相邻关系三、几种主要的不动产相邻关系(一)相邻流水、用水、排水关系(一)相邻流水、用水、排水关系(二)相邻土地的通行关系(二)相邻土地的通行关系(三)相邻土地的利用关系(三)相邻土地的利用关系(四)相邻地界关系(四)相邻地界关系(五)相邻防险关系(五)相邻防险关系 第十四章 财产共有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第三节第三节 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第四节第四节 共有财产的分割共有财产的分割 第十四章 财产共有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共有,亦称财产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共有,亦称财产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人称为财产共有同享有所有权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人称为财产共有人;作为客体的财产称为共有财产;数个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共人;作为客体的财产称为共有财产;数个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共有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共有关系有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共有关系 第十四章 财产共有财产共有具有以下法律特征:财产共有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共有的权利主体是多数人(一)共有的权利主体是多数人(二)共有的客体是同一项财产(二)共有的客体是同一项财产(三)共有具有内部和外部双重权利义务关系(三)共有具有内部和外部双重权利义务关系(四)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四)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 第十四章 财产共有二、准共有二、准共有民法理论将数人对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的共有称为准共有民法理论将数人对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的共有称为准共有 第十四章 财产共有第二节第二节 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一、按份共有的概念和特征一、按份共有的概念和特征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确定的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
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按份共有的法律特征如下:按份共有的法律特征如下:1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分担义务;分担义务;2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3共有人可自由处分其份额共有人可自由处分其份额 第十四章 财产共有二、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二、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一)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一)按份共有人的权利1各共有人按既定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各共有人按既定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2在法律无限制或不违背共有协议的情况下,对自己的财产份额在法律无限制或不违背共有协议的情况下,对自己的财产份额享有自由处分权,其他共有人无权干涉但行使自由处分权时,享有自由处分权,其他共有人无权干涉但行使自由处分权时,必须以不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为原则必须以不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为原则 ;;3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时,其他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
第十四章 财产共有(二)按份共有人的义务(二)按份共有人的义务1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其份额负担;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其份额负担;2在对外关系中,按份共有人对整个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在对外关系中,按份共有人对整个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务、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3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须尊重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须尊重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4当法律或按份共有人的协议对分出共有财产或处分其份额的权当法律或按份共有人的协议对分出共有财产或处分其份额的权利规定有限制时,按份共有人应遵守其规则利规定有限制时,按份共有人应遵守其规则 第十四章 财产共有三、按份共有财产的处分原则三、按份共有财产的处分原则 (1)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事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通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按新事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通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按新约定办理;约定办理;(3)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事后协商意见又不能一致的,应当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事后协商意见又不能一致的,应当按占份额按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意见处理。
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意见处理 第十四章 财产共有四、按份共有关系的终止四、按份共有关系的终止按份共有关系可以因下列原因而终止:按份共有关系可以因下列原因而终止:1.根据共有人之间终止共有关系的协议而终止根据共有人之间终止共有关系的协议而终止2.因共有财产归于一人所有而终止因共有财产归于一人所有而终止3.因共有财产灭失而终止因共有财产灭失而终止 第十四章 财产共有 第三节第三节 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一、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一、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共同共有又称不分份额的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基于共同关共同共有又称不分份额的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和承担义务的共有系,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共同共有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共同共有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共同共有关系的产生,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共同共有关系的产生,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2共同共有是无份额的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的全部财产共同享有共同共有是无份额的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的全部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这是共同共有最基本的特征权利、承担义务这是共同共有最基本的特征3共同共有随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共同共有随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 第十四章 财产共有二、共同共有关系的类型二、共同共有关系的类型(一)夫妻共有财产(一)夫妻共有财产(二)家庭共有财产(二)家庭共有财产(三)共同继承的财产(三)共同继承的财产(四)合伙经营所得的财产(四)合伙经营所得的财产 第十四章 财产共有三、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三、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共有人的权利主要有:参与管理共有财产的权利,共同占有、共同共有人的权利主要有:参与管理共有财产的权利,共同占有、使用共有财产的权利,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共有人也可以推举使用共有财产的权利,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共有人也可以推举管理人管理共有财产管理人管理共有财产共同共有人的义务主要有:平均分担共有财产所产生的费用,如对共同共有人的义务主要有:平均分担共有财产所产生的费用,如对共有财产进行维修、保管、改良等支付的费用;共有财产对外发共有财产进行维修、保管、改良等支付的费用;共有财产对外发生的债务或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首先由共有财产清偿,不足部生的债务或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首先由共有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各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分由各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章 财产共有四、共同共有关系的消灭四、共同共有关系的消灭共同共有关系可以因三种原因而消灭:共同共有关系可以因三种原因而消灭:(1)共有物灭失;共有物灭失;(2)共有财产被转让;共有财产被转让;(3)共同关系解除,共同关系解除的情形主要有:共同关系解除,共同关系解除的情形主要有:夫妻离婚,分家析产,遗产分割完毕,合伙终止夫妻离婚,分家析产,遗产分割完毕,合伙终止 第十四章 财产共有第四节第四节 共有财产的分割共有财产的分割一、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一、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一)遵守约定的原则(一)遵守约定的原则(二)遵守法律的原则(二)遵守法律的原则(三)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原则(三)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原则二、分割的方法二、分割的方法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实物分割(一)实物分割(二)变价分割(二)变价分割(三)作价补偿(三)作价补偿 第十四章 财产共有三、分割的效力三、分割的效力共有财产一经分割,共有关系即行消灭,各共有人就其分得的共有财产一经分割,共有关系即行消灭,各共有人就其分得的财产,取得所有权,成为独立的所有人。
财产,取得所有权,成为独立的所有人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第一节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用益物权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节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四节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第五节第五节 地役权地役权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第一节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用益物权概述一、用益物权概述一、用益物权概述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一)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一)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二)用益物权的存在和实现以占有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为前(二)用益物权的存在和实现以占有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为前提提(三)客体为不动产或者是动产与不动产构成的综合财产(三)客体为不动产或者是动产与不动产构成的综合财产(四)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四)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五)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不动产或动产的使用和收益(五)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不动产或动产的使用和收益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二、我国用益物权的类型二、我国用益物权的类型我国我国2007年年3月颁布的《物权法》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月颁布的《物权法》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
同时,规定对非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同时,规定对非所有权人依法有偿合理开发利用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依所有权人依法有偿合理开发利用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等,受法律保护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等,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三、用益物权法律关系的要素三、用益物权法律关系的要素(一)用益物权的主体(一)用益物权的主体形成用益物权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人和取形成用益物权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人和取得用益物权的使用人得用益物权的使用人 (二)用益物权的客体(二)用益物权的客体用益物权指向的是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用益物权指向的是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 (三)用益物权的内容(三)用益物权的内容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所有权人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所有权人设立用益物权后,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设立用益物权后,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四、用益物权的发展与社会作用四、用益物权的发展与社会作用用益物权的经济功能在于以法律的形式解决了财产的所有与利用之用益物权的经济功能在于以法律的形式解决了财产的所有与利用之间的矛盾,使有限的财产能够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一方面,物间的矛盾,使有限的财产能够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一方面,物质财产是有限的,不能满足人们对财产的需求;另一方面,财产质财产是有限的,不能满足人们对财产的需求;另一方面,财产所有人未必都能实际使用其财物,起码未必能充分利用其财物所有人未必都能实际使用其财物,起码未必能充分利用其财物用益物权制度可以使所有人在不丧失财产所有权的前提下,将自用益物权制度可以使所有人在不丧失财产所有权的前提下,将自己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交由他人使用,自己获取一定的收益;非己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交由他人使用,自己获取一定的收益;非所有人则可以通过用益物权制度取得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所有人则可以通过用益物权制度取得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样,通过市场的作用,不动产或动产即可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样,通过市场的作用,不动产或动产即可为最能够充分利用物、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的人所利用,从而既为最能够充分利用物、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的人所利用,从而既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所有人的利益,又能够满足社会对物质财产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所有人的利益,又能够满足社会对物质财产的需求,推动经济的发展。
的需求,推动经济的发展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第二节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从事种植业、林业和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从事种植业、林业和畜牧业,对其承包的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牧业,对其承包的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关系的要素(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关系的要素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包括土地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包括土地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和承包方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我国土地主要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我国土地主要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范围主要是指农村土地范围主要是指农村土地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指发包方和承包方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指发包方和承包方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承包合同的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承包合同的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和承包经营合同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和承包经营合同(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我国《物权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都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我国《物权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都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年至70年;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订立(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人通过与发包人签订书面合同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人通过与发包人签订书面合同取得的1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具有以下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是双务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是双务合同(2)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为要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为要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3)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2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住所 (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地的用途承包土地的用途 (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3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生效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生效 我国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不是采用登记生效主义,而是我国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不是采用登记生效主义,而是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
土地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土地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只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抗第三人的要件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的原则(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的原则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1转包,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其他有农业经营能力的人签订转包,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其他有农业经营能力的人签订合同,由承包人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合同,由承包人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2出租,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其他有农业经营能力的人签订出租,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其他有农业经营能力的人签订租赁合同,由承租人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租赁合同,由承租人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3互换,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其他有农业经营能力的人签订互换,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其他有农业经营能力的人签订合同,将两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变更各自权利主体的合同,将两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变更各自权利主体的行为4转让,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其他有农业经营能力的人签订转让,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其他有农业经营能力的人签订合同,由他人代替承包人成为承包合同的主体,原承包人退出承合同,由他人代替承包人成为承包合同的主体,原承包人退出承包合同关系的行为,即原承包权人丧失用益物权,受让人成为新包合同关系的行为,即原承包权人丧失用益物权,受让人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5其他方式流转,主要是代耕和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承包方其他方式流转,主要是代耕和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超过一年期限的,双方要签订代耕合同,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超过一年期限的,双方要签订代耕合同,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需要注意的事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需要注意的事项: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不是发包方承包方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不是发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得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3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必须注意保护集体组织的利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必须注意保护集体组织的利益5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括以下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2)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4)流转土地的用途;流转土地的用途;(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6)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7)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其主要措施有:其主要措施有:1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2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3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4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第三节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以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以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为目的,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为目的,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用和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限制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限制物权中的用益物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目的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目的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国家所有的建设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国家所有的建设用地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不只及于地表,还包括地表的上空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不只及于地表,还包括地表的上空和地表之下的层面之下的层面 。
地表上空和地表下层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称为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地表上空和地表下层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称为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一)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二)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二)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三)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三)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四)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与生效(四)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与生效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三、划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三、划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一)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是指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无偿取得用于建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是指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无偿取得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使用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使用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征:权具有以下特征:1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的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的 2使用权无存续期限使用权无存续期限 3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更(二)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更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四、出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四、出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和特征(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和特征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建设用地使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具有以下特征: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具有以下特征:1可流转性可流转性2有期限性有期限性 3取得的有偿性取得的有偿性 4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具有计划性和垄断性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具有计划性和垄断性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1招标招标所谓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市、县人民政府所谓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地使用者的行为2拍卖拍卖所谓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所谓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使用者的行为3挂牌挂牌所谓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所谓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三)出让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三)出让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1)对使用权的客体对使用权的客体——四至界限明确的地块,享有占有、使用、四至界限明确的地块,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收益的权利;(2)对该土地上建筑的房屋,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对该土地上建筑的房屋,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林木等享有所有权;的林木等享有所有权;(3)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权利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1)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开发使用土地,不得闲置土地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开发使用土地,不得闲置土地3)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重新签订出让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调整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合同,调整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四)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四)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1签订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签订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和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住所;(2)土地界址、面积等;土地界址、面积等;(3)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占用的空间;(4)土地用途;土地用途;(5)使用期限;使用期限;(6)出让金等费用及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其支付方式;(7)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2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的登记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的登记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在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在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更(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更1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的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的方式(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给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方式包括出售、互换和赠与他人的行为,方式包括出售、互换和赠与 。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是指使用权人将其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是指使用权人将其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土地,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资,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其享有的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资,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其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其资本金投入某企业中,或者与他人合设用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其资本金投入某企业中,或者与他人合作、合资开发经营建设用地使用权是财产权,出资是实现建设作、合资开发经营建设用地使用权是财产权,出资是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经济价值的一个重要方式用地使用权的经济价值的一个重要方式 (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被担保的债务到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被担保的债务到期不能清偿时,抵押权人有权处分被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并从所期不能清偿时,抵押权人有权处分被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并从所得价金中优先受偿。
得价金中优先受偿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的程序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的程序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变更建设用地使用权时,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变更建设用地使用权时,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1)当事人之间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合同内容不得当事人之间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合同内容不得超过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比如,变更后的建设用地使用超过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比如,变更后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的使用期限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剩余期限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更,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更,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第四节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宅基地使用权是指我国公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是指我国公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一种物权。
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一种物权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征: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征: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我国自然人,主要指我国农村的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我国自然人,主要指我国农村的村民2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地表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地表3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他物权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他物权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变更与消灭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变更与消灭(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我国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建造房屋的,可以向自己所在的集体组织我国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建造房屋的,可以向自己所在的集体组织申请,经乡申请,经乡(镇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登记发证,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流转有两个例外:(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流转有两个例外:(1)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2)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的转让而转让:农村村民有权出卖、)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的转让而转让:农村村民有权出卖、出租、抵押自己所有的房屋。
出租、抵押自己所有的房屋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第五节第五节 地役权地役权一、地役权概述一、地役权概述(一)地役权的概念(一)地役权的概念地役权是指权利人为了自己土地使用的便利,按照合同约定,利用地役权是指权利人为了自己土地使用的便利,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 (二)地役权的特征(二)地役权的特征1地役权是为利用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方便使用的物权地役权是为利用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方便使用的物权 2地役权依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地役权依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4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三)地役权的分类(三)地役权的分类1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2继续地役权与不继续地役权继续地役权与不继续地役权3表见地役权与不表见地役权表见地役权与不表见地役权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二、地役权法律关系的要素二、地役权法律关系的要素(一)地役权的主体(一)地役权的主体依合法约定享有地役权的人为地役权的主体。
依合法约定享有地役权的人为地役权的主体 (二)地役权的客体(二)地役权的客体地役权的客体仅指供役地,不包括需役地供役地包括归所有权人地役权的客体仅指供役地,不包括需役地供役地包括归所有权人所有的土地、他人使用的土地所有的土地、他人使用的土地 (三)地役权的基本内容(三)地役权的基本内容1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2供役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义务供役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1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其具体的权利有:其具体的权利有: (1)行动权行动权 (2)优先权优先权 (3)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 其具体的义务有:其具体的义务有:(1)容忍他人对供役地为同样利用的义务容忍他人对供役地为同样利用的义务 (2)对设施进行维修的义务对设施进行维修的义务 (3)支付偿金的义务支付偿金的义务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2供役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义务供役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义务其具体的权利有:其具体的权利有:(1)偿金请求权偿金请求权 (2)同一利用权同一利用权 供役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供役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三、地役权的设立、变更与消灭三、地役权的设立、变更与消灭(一)地役权的设立(一)地役权的设立取得方式分为两种:因法律规定取得地役权;因法律事实取得地役取得方式分为两种:因法律规定取得地役权;因法律事实取得地役权 (二)地役权的变更(二)地役权的变更(三)地役权的消灭(三)地役权的消灭1土地(供役地或需役地)灭失土地(供役地或需役地)灭失 2约定期限届满约定期限届满 3需役地不再需要使用供役地需役地不再需要使用供役地 4抛弃抛弃 5混同混同 6供役地权利人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供役地权利人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四、地役权与相邻权的联系与区别四、地役权与相邻权的联系与区别相邻权与地役权的目的都是为了充分发挥相互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相邻权与地役权的目的都是为了充分发挥相互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的经济效益,其内容基本相同但是,二者有重要的区别:的经济效益,其内容基本相同但是,二者有重要的区别:1性质不同相邻权本质上是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扩张,其权源是性质不同。
相邻权本质上是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扩张,其权源是所有权或使用权;地役权则是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设定的一种权所有权或使用权;地役权则是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设定的一种权利,是一种他物权利,是一种他物权2创设方式不同相邻权是法定权利,是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创设方式不同相邻权是法定权利,是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地役权一般为约定权利,需要有当事人的合意或其他法律事实设地役权一般为约定权利,需要有当事人的合意或其他法律事实设定3适用范围不同相邻权既适用于土地,又适用于建筑物;地役适用范围不同相邻权既适用于土地,又适用于建筑物;地役权则仅适用于土地,不适用于建筑物权则仅适用于土地,不适用于建筑物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4客体不同相邻权的客体不是相邻的土地本身,而是权客体不同相邻权的客体不是相邻的土地本身,而是权利扩张所获得的利益;地役权的客体则是供役土地本身利扩张所获得的利益;地役权的客体则是供役土地本身5相邻权只要不给邻人造成损害的,一般是无偿的,地役相邻权只要不给邻人造成损害的,一般是无偿的,地役权则通常是有偿的权则通常是有偿的6地役权是有期限物权,它的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而地役权是有期限物权,它的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而相邻权则无期限限制,只要相邻不动产的地理位置不变,相邻权则无期限限制,只要相邻不动产的地理位置不变,相邻权就不会消失。
相邻权就不会消失7相邻权是法律对相邻关系进行最低限度调节的结果,其相邻权是法律对相邻关系进行最低限度调节的结果,其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或扩张程度较小;而地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或扩张程度较小;而地役权则在相邻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权利冲突进行协调,役权则在相邻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权利冲突进行协调,其对不动产物权的限制和扩张的程度较大其对不动产物权的限制和扩张的程度较大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第一节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担保物权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抵押权抵押权第三节第三节 质权质权第四节第四节 留置权留置权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第一节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担保物权概述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一、担保物权的概念所谓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所谓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特定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物的担供担保的特定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的担保实际上是物权的担保,即以物权担保债权担保物权具有以下保实际上是物权的担保,即以物权担保债权担保物权具有以下特征:特征: 1是债务履行的保证是债务履行的保证 2具有从属性具有从属性 3具有不可分性具有不可分性 4具有物上代位性具有物上代位性 5担保物权的实行具有条件性担保物权的实行具有条件性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二、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与消灭二、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与消灭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担保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设立担保的,可以依照担保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法订立担保合同物权,应当依法订立担保合同第三人提供担保、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经第三人书面第三人提供担保、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经第三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转让债务的,担保人对转移的债务继续承担相同意,债权人允许转让债务的,担保人对转移的债务继续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应的担保责任;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1)主债权消灭;主债权消灭;(2)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实现;实现;(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第二节第二节 抵押权抵押权一、抵押权的概述一、抵押权的概述抵押权是指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提供的不转移占有的抵押权是指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提供的不转移占有的特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特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权利的情形时,债权人有就特定不动产或者动产优先受偿的实现权利的情形时,债权人有就特定不动产或者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抵押权的客体二、抵押权的客体抵押权的客体是指抵押人提供的用于保证债权实现的财产,又称抵抵押权的客体是指抵押人提供的用于保证债权实现的财产,又称抵押物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我国物权法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有:我国物权法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有:(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我国物权法禁止抵押的财产有:我国物权法禁止抵押的财产有:(1)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三、抵押权的设立和生效三、抵押权的设立和生效(一)抵押权的设立(一)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有法定抵押和约定抵押两种抵押有法定抵押和约定抵押两种法定抵押是根据法律规定直接产生而无须当事人设立的抵押。
法定抵押是根据法律规定直接产生而无须当事人设立的抵押 约定抵押是基于当事人之间订立抵押物权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约定抵押是基于当事人之间订立抵押物权的意思表示而产生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二)抵押权的生效(二)抵押权的生效 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的设立,对不动产主要采取登记 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的设立,对不动产主要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对动产主要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生效主义,对动产主要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 四、抵押权的效力四、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一)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是指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和抵押权所及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是指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和抵押权所及标的物的范围标的物的范围 1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2抵押权所及的标的物范围抵押权所及的标的物范围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二)抵押权的优先效力(二)抵押权的优先效力 抵押权的优先效力是指抵押权有就抵押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 抵押权的优先效力是指抵押权有就抵押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及后设立抵押的债权得到清偿的效力。
及后设立抵押的债权得到清偿的效力 抵押权优先效力应当注意抵押权优先效力应当注意的问题:的问题: 1重复抵押时各抵押权的顺位重复抵押时各抵押权的顺位 2抵押权和质权、留置权并存时各担保物权的顺位抵押权和质权、留置权并存时各担保物权的顺位 3抵押权的优先效力的消灭与变更抵押权的优先效力的消灭与变更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三)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三)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抵押权设立以后,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仍然享有处分权,可以将抵押抵押权设立以后,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仍然享有处分权,可以将抵押财产转让、出租或者设定他物权;抵押权人则可以依据抵押权的财产转让、出租或者设定他物权;抵押权人则可以依据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追及效力,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四)抵押权的保全效力(四)抵押权的保全效力 抵押权的保全效力是指抵押权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全抵押财 抵押权的保全效力是指抵押权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全抵押财产价值的效力抵押期间,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产价值的效力抵押期间,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五、抵押权的实行和消灭五、抵押权的实行和消灭 抵押权的实行是指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已到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 抵押权的实行是指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已到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将抵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将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行为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行为 (一)抵押权的实行 (一)抵押权的实行1协议折价协议折价2拍卖拍卖3变卖变卖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二)抵押财产的清偿(二)抵押财产的清偿 1动产抵押的清偿动产抵押的清偿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2抵押财产与担保的债权数额不等的清偿抵押财产与担保的债权数额不等的清偿 3同一财产重复抵押的清偿同一财产重复抵押的清偿 4不动产用益物权抵押的清偿,分为三种不同的情况:不动产用益物权抵押的清偿,分为三种不同的情况:(1)建设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清偿; 地使用权抵押的清偿; (2)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清偿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清偿 ;;(3)以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抵押权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抵押权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期限(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期限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民法院不予保护四)抵押权的消灭(四)抵押权的消灭 抵押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抵押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1抵押权因被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
抵押权因被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 2抵押权因实行而消灭抵押权因实行而消灭 3抵押权消灭的其他原因抵押权消灭的其他原因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 六、最高额抵押权六、最高额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 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在最高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权具有以下特点: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权具有以下特点: 1最高额抵押是限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是限额抵押 2最高额抵押主要是为一定期间内要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主要是为一定期间内要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3最高额抵押只确定担保债权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只确定担保债权的最高限额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第三节第三节 质权质权一、质权的概述一、质权的概述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作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动产或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和抵押权同属担保物权,动产或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和抵押权同属担保物权,但存在明显的区别:但存在明显的区别:1标的物不同标的物不同 2对物的占有不同对物的占有不同 3公示的方式不同公示的方式不同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二、动产质权二、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自己所有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自己所有的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的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就该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就该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动产质权的设定(一)动产质权的设定动产质权是质权最典型的形式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动产质权是质权最典型的形式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式订立质权合同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二)动产质权的效力范围(二)动产质权的效力范围 1动产质权标的物的范围动产质权的标的物是质物质物的动产质权标的物的范围动产质权的标的物是质物。
质物的从物是否属于动产质权的标的,以质权人是否占有从物为断,从从物是否属于动产质权的标的,以质权人是否占有从物为断,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从物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从物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此外,质权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此外,质权标的物的孳息、代位物在一定条件下也是质权的标的物标的物的孳息、代位物在一定条件下也是质权的标的物 2动产质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另有约动产质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另有约定外,质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定外,质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 (三)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三)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包括: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包括:(1)质物占有权质物占有权(2)孳息收取权孳息收取权 (3)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 (4)质物的变价权或保全权质物的变价权或保全权 (5)质物返还请求权质物返还请求权 (6)物上代位权物上代位权 (7)费用偿还请求权费用偿还请求权 (8)质物处分权质物处分权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2动产质权人的义务动产质权人的义务 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 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经出质人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转质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同意,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转质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四)动产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四)动产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 1动产出质人的权利动产出质人的权利动产出质人的权利包括:动产出质人的权利包括:(1)质物处分权质物处分权 (2)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3)质物返还请求权质物返还请求权 (4)及时行使质权的请求权及时行使质权的请求权 2动产出质人的义务动产出质人的义务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负有容忍质权人依法行使质权行为的义务;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负有容忍质权人依法行使质权行为的义务;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出质人要承担赔偿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出质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五)动产质权的消灭和实行(五)动产质权的消灭和实行 动产质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动产质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1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所担保的债权消灭 2质物灭失质物灭失 3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4质权因实行而消灭质权因实行而消灭 质权实行的方式有:质权实行的方式有:质权人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取得质押财产的所有权,实质权人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取得质押财产的所有权,实现自己的债权。
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商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现自己的债权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商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自己的债权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自己的债权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六)最高额质权(六)最高额质权 最高额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对一定期间 最高额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质押财产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质押财产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在最高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设立该项制度的根本原因在于:设立该项制度的根本原因在于: 1适应客观实际的需要适应客观实际的需要 2设立最高额质权效率高设立最高额质权效率高 3设立最高额质权具有最高额抵押相同的作用设立最高额质权具有最高额抵押相同的作用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 三、权利质权 三、权利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法律规定可以质押的财产权利为客体的质权。
权利质权是指以法律规定可以质押的财产权利为客体的质权 (一)可以质押的权利 (一)可以质押的权利(1)汇票、支票、本票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二)权利质权的设定及实现(二)权利质权的设定及实现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出质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出质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3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记时设立 4以应收账款出质以应收账款出质 所谓应收账款,实际是企业或者事业单位对外享有的债权应收 所谓应收账款,实际是企业或者事业单位对外享有的债权应收账款设立质权必须满足两个条件:账款设立质权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双方当事人必须签署书面合同。
双方当事人必须签署书面合同2)必须在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应收账款作为债权,与)必须在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应收账款作为债权,与有权利凭证的债权不同,并没有任何可以获得法律公信力的权利有权利凭证的债权不同,并没有任何可以获得法律公信力的权利凭证,无法通过转移权利凭证的方式设立质权凭证,无法通过转移权利凭证的方式设立质权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 四、转质四、转质 转质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将出质人 转质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将出质人提供给自己占有的质物,交付给自己的债权人占有,从而设定一提供给自己占有的质物,交付给自己的债权人占有,从而设定一个新的质权的行为转质在本质上是质权人用占有的出质人的质个新的质权的行为转质在本质上是质权人用占有的出质人的质押财产,再次设立质权的行为押财产,再次设立质权的行为转质可以适用于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转质有经出质人同意和未经转质可以适用于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转质有经出质人同意和未经出质人同意两种情况:经出质人同意的转质称为承诺转质,未经出质人同意两种情况:经出质人同意的转质称为承诺转质,未经出质人同意的转质称为责任转质。
出质人同意的转质称为责任转质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第四节第四节 留置权留置权一、留置权概述一、留置权概述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留置已经合法占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为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为留置权人,留置权人合法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留置权人,留置权人合法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留置权与抵押权的主要区别是:留置权与抵押权的主要区别是:(1)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抵押权是约定担保物权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抵押权是约定担保物权2)留置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动产;抵押权的客体既可以是债务人留置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动产;抵押权的客体既可以是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3)留置权的产生是在债权履行期届至后留置权的产生是在债权履行期届至后;抵押权是在债权债务关系抵押权是在债权债务关系一产生就设立产生一产生就设立产生4)留置权是在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未受清偿时产生,债权人留置权是在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未受清偿时产生,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一定时间后才能实行;抵押权在债权人的债权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一定时间后才能实行;抵押权在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未受清偿时即可实行。
已届清偿期未受清偿时即可实行5)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效力: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效力: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留置权与质权有重要的区别:留置权与质权有重要的区别:(1)性质不同质权是约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性质不同质权是约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2)客体不同质权的客体除动产以外,还有其他财产权利;留客体不同质权的客体除动产以外,还有其他财产权利;留置权的客体仅为动产,不包括权利置权的客体仅为动产,不包括权利3)占有客体物的时间不同质权是在当事人订立质押合同后、移占有客体物的时间不同质权是在当事人订立质押合同后、移转质物占有时成立,即占有质物与质权合同生效是在同一时间;转质物占有时成立,即占有质物与质权合同生效是在同一时间;留置权人在留置权产生以前,即在债的关系成立时就依照债的关留置权人在留置权产生以前,即在债的关系成立时就依照债的关系占有留置物系占有留置物4)实行时间不同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质权实行时间不同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质权人即可实行质权;在留置担保中,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人即可实行质权;在留置担保中,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才产生留置权,除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外,留受清偿时,才产生留置权,除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外,留置权人应当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置权人应当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
在的期间在2个月以上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时,个月以上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才能实行留置权留置权人才能实行留置权5)效力优先同一动产上已设立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效力优先同一动产上已设立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权人优先受偿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二、留置权的成立二、留置权的成立(一)债权人须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一)债权人须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产生留置权的前提条件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产生留置权的前提条件 (二)债权人的债权与其占有的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二)债权人的债权与其占有的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所谓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债务人负担的债务和债权人占有的标所谓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债务人负担的债务和债权人占有的标的、享有的债权是因同一法律关系发生的的、享有的债权是因同一法律关系发生的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能力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三、留置权的效力三、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权的效力范围 (一)留置权的效力范围 留置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 留置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财产的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金,留置财产的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二)留置权对人的效力(二)留置权对人的效力 1留置权人的权利留置权人的权利(1)对留置物的占有权对留置物的占有权 (2)对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权对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权 (3)必要费用的求偿权必要费用的求偿权 (4)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 2留置权人的义务留置权人的义务 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负有以下义务: 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负有以下义务:(1)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2)适时适当收取留置物孳息的义务;适时适当收取留置物孳息的义务;(3)不得擅自使用、处分留置物的义务,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不得擅自使用、处分留置物的义务,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应当参照市场价格;(4)债权受清偿后,返还留置物的义务债权受清偿后,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 四、留置权的消灭四、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1债权消灭债权消灭 2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的,留置权消灭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的,留置权消灭 3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留置权消灭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留置权消灭 第四编第四编 债法总论债法总论第十八章第十八章 债的概述债的概述第十九章第十九章 债的履行债的履行 第二十章第二十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一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债的移转和消灭 第十八章 债的概述第一节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特征债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第二节 债的法律关系的要素债的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第三节 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发生原因 第四节第四节 债的分类债的分类 第十八章 债的概述第一节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特征债的概念和特征一、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 《法学阶梯》认为:《法学阶梯》认为:““债是拘束我们根据国家的债是拘束我们根据国家的法律而为一定给付的法锁。
法律而为一定给付的法锁 我国古代,我国古代,““债债””与与““责责””是通用的责,通财是通用的责,通财也,俗作债(《正字通说》)也,俗作债(《正字通说》)责,谓假货人财物,责,谓假货人财物,未偿者也未偿者也””(《汉书(《汉书··淮阳宪王钦传》)淮阳宪王钦传》) 民法上所说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民法上所说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他方则负有为或不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他方则负有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为一定行为以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 享有权利的一方称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债享有权利的一方称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债务人债的概念不仅指债务,也包括债权,是指以债权债的概念不仅指债务,也包括债权,是指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十八章 债的概述二、债的法律特征二、债的法律特征 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与其他财产法律关系相比较,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与其他财产法律关系相比较,具有如下特征:具有如下特征: (一)债的主体是特定的当事人(一)债的主体是特定的当事人(二)债的客体是特定的行为(给付)(二)债的客体是特定的行为(给付) (三)债的内容是债权和债务(三)债的内容是债权和债务 (四)债的发生原因具有多样性和任意性 (四)债的发生原因具有多样性和任意性 第十八章 债的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债的法律关系的要素债的法律关系的要素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权人与债务人)、债的内容(债权与债务)、的主体(债权人与债务人)、债的内容(债权与债务)、债的客体(特定行为)。
债的客体(特定行为)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一、债权人与债务人 债权人与债务人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统称为债 债权人与债务人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统称为债的主体 二、债权与债务二、债权与债务 债的主体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也称债的内容,即债权 债的主体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也称债的内容,即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 第十八章 债的概述(一)债权(一)债权 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1债权的特点债权的特点 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为请求权 债权为相对权债权为相对权 债的设立具有任意性债的设立具有任意性 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 2债权的权能债权的权能 特定行为请求权特定行为请求权 债权保护请求权债权保护请求权 处分权能处分权能 第十八章 债的概述(二)债务(二)债务 债务,是指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债务,是指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其内容包括实施积极的特定行为,也包括不实施特务,其内容包括实施积极的特定行为,也包括不实施特定的行为。
定的行为 债务作为一种义务,既具有义务的一般特性,同时债务作为一种义务,既具有义务的一般特性,同时又具有不同于其他义务的特性又具有不同于其他义务的特性 1债务具有特定性债务具有特定性 2债务具有期限性债务具有期限性 3债务的内容包括实施积极的特定行为,也包括不实债务的内容包括实施积极的特定行为,也包括不实施特定的行为,前者称为作为的义务,后者称为不作为施特定的行为,前者称为作为的义务,后者称为不作为的义务 4债务与责任债务与责任 第十八章 债的概述三、债的客体三、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是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即给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是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即给付也就是说,债的客体是债务人应为的给付给付的付也就是说,债的客体是债务人应为的给付给付的形态包括交付财物、支付金钱、移转权利、提供劳务、形态包括交付财物、支付金钱、移转权利、提供劳务、提交成果等作为及不作为提交成果等作为及不作为。
第十八章 债的概述第三节第三节 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发生原因一、债的发生原因概说一、债的发生原因概说 债的发生,系指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能够债的发生,系指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能够引起债发生的那些法律事实,就是债发生的原因引起债发生的那些法律事实,就是债发生的原因 《法国民法典》规定的债的发生原因实为四种:一是契《法国民法典》规定的债的发生原因实为四种:一是契约;二是准契约;三是侵权行为;四是准侵权行为约;二是准契约;三是侵权行为;四是准侵权行为 在我国,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继承法在我国,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继承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能够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能够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即债的发生原因,通常认为主要有合同、无因管理、不即债的发生原因,通常认为主要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上的过失和遗赠等当得利、缔约上的过失和遗赠等 第十八章 债的概述二、债的发生原因二、债的发生原因(一)合同(一)合同 合同,也称契约,是指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合同,也称契约,是指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关于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人、其他组织之间关于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关系的协议 (二)无因管理(二)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予以管理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予以管理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或提供服务的行为三)不当得利(三)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凡是没有法律或契约上的根据,有不当得利,是指凡是没有法律或契约上的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 第十八章 债的概述(四)缔约上的过失(四)缔约上的过失 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使他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使他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情况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情况 (五)债的其他发生原因(五)债的其他发生原因 遗赠在民法理论上也是债的发生原因遗赠在民法理论上也是债的发生原因 第十八章 债的概述第四节第四节 债的分类债的分类 债的分类直接影响债的关系当事人的利益,正确的债的分类直接影响债的关系当事人的利益,正确的分类应当如实反映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并在此基础分类应当如实反映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设计出既能够公平合理地分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风上设计出既能够公平合理地分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风险,又方便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的制度。
险,又方便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的制度 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债分为以下几种类型: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债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一、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这是根据主体的人数划分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各为一人 这是根据主体的人数划分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是单一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一方或双方是二人以的债是单一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一方或双方是二人以上的债是多数人之债上的债是多数人之债 第十八章 债的概述二、可分之债二、可分之债(一)可分之债的概念(一)可分之债的概念 就一个可分给付,因共同的债的发生原因,而有数个债就一个可分给付,因共同的债的发生原因,而有数个债权人或债务人时,各债权人或债务人按一定份额分别享权人或债务人时,各债权人或债务人按一定份额分别享有债权、承担债务的债是可分之债其中,债权人为多有债权、承担债务的债是可分之债其中,债权人为多数的为可分债权,债务人为多数的为可分债务数的为可分债权,债务人为多数的为可分债务二)可分之债的成立要件(二)可分之债的成立要件 1以可分给付为标的以可分给付为标的 2债权人或债务人为数人债权人或债务人为数人。
3法律未另有规定,当事人亦未另外约定法律未另有规定,当事人亦未另外约定 第十八章 债的概述(三)可分之债的效力(三)可分之债的效力 可分之债的效力可以从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两方面可分之债的效力可以从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两方面观察 1内部关系内部关系指可分之债的多数债权人或多内部关系内部关系指可分之债的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分担和分受问题数债务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分担和分受问题 2外部关系外部关系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外部关系外部关系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第十八章 债的概述三、不可分之债三、不可分之债 以不可分给付为标的之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 以不可分给付为标的之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不可分之债其中,债权人为多数者另有约定外,为不可分之债其中,债权人为多数者为不可分债权,债务人为多数者为不可分债务为不可分债权,债务人为多数者为不可分债务 (一)不可分债权(一)不可分债权 数人享有以一个不可分给付为标的之债权,债务人必 数人享有以一个不可分给付为标的之债权,债务人必须向全体债权人为给付的债权为不可分债权。
不可分须向全体债权人为给付的债权为不可分债权不可分债权为数个独立的债权,只是因为给付不可分而互相债权为数个独立的债权,只是因为给付不可分而互相关联1不可分债权的成立条件不可分债权的成立条件((1)须有数个债权须有数个债权 ((2)须给付不可分须给付不可分 ((3)各债权无共同目的各债权无共同目的 2不可分债权的效力不可分债权的效力 第十八章 债的概述(二)不可分债务(二)不可分债务 数债务人负担同一不可分给付,债权人得向一个债务人 数债务人负担同一不可分给付,债权人得向一个债务人请求为全部给付,而每个债务人得单独为全部给付的债请求为全部给付,而每个债务人得单独为全部给付的债务为不可分债务务为不可分债务 1不可分债务的发生原因不可分债务的发生原因2不可分债务的效力不可分债务的效力 第十八章 债的概述四、连带之债四、连带之债 在多数人之债中,多数当事人之间依照法律规定或当在多数人之债中,多数当事人之间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享有连带权利或承担连带义务的债是连带之债事人约定享有连带权利或承担连带义务的债是连带之债 (一)连带债权(一)连带债权 1连带债权的概念。
连带债权的概念 数人享有同一债权,每个债权人都可以请求债务人履数人享有同一债权,每个债权人都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债务人向任何一个债权人为全部给付,其行全部债务,债务人向任何一个债权人为全部给付,其债务即消灭的债权为连带债权债务即消灭的债权为连带债权 2连带债权与不可分债权的区别连带债权与不可分债权的区别 3连带债权的发生原因连带债权的发生原因 4连带债权的效力连带债权的效力 第十八章 债的概述(二)连带债务(二)连带债务 1连带债务的概念数人共负同一债务,每个人都对债连带债务的概念数人共负同一债务,每个人都对债权人负全部给付义务的债是连带债务权人负全部给付义务的债是连带债务 2连带债务的法律特征连带债务的法律特征 ((1)连带债务是数个独立的债务连带债务是数个独立的债务 ((2)数个债务有共同目的数个债务有共同目的 ((3)债务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债务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 ((4)各个债务不需以同一内容之给付为标的,亦不以)各个债务不需以同一内容之给付为标的,亦不以同一发生原因为必要。
同一发生原因为必要 3连带债务的效力连带债务的效力 ((1)外部关系外部关系 ((2)内部关系内部关系 第十八章 债的概述五、不真正连带债务五、不真正连带债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对 不真正连带债务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对于债权人负以同一给付为标的之数个债务,只要一个债于债权人负以同一给付为标的之数个债务,只要一个债务人全部履行,其他债务即因目的实现而消灭的债务人全部履行,其他债务即因目的实现而消灭的债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表现形态(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表现形态(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三)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区别(三)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区别 第十八章 债的概述六、共同之债六、共同之债 债权债务作为一种财产,可以为多数主体享有和承担 债权债务作为一种财产,可以为多数主体享有和承担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根据共同关系产生的原因,可以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根据共同关系产生的原因,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共有 (一)按份共有之债(一)按份共有之债 数人按比例共享一个债权,为债权按份共有。
数人按比例共享一个债权,为债权按份共有 (二)共同共有之债(二)共同共有之债 一个债权或债务属于数人共同共有,多数债权人或债务 一个债权或债务属于数人共同共有,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必须共同行使权利或共同履行义务者,为共同共有债人必须共同行使权利或共同履行义务者,为共同共有债权或共同共有债务,又称为共同债权或共同债务权或共同共有债务,又称为共同债权或共同债务1共同债权共同债权 多数债权人共有一个债权,在对外关系上无各债权人的 多数债权人共有一个债权,在对外关系上无各债权人的应有部分,为共同债权应有部分,为共同债权 第十八章 债的概述2共同债务共同债务 数人共负一个债务,在对外关系上无各债务人的应有部 数人共负一个债务,在对外关系上无各债务人的应有部分,为共同债务分,为共同债务 七、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七、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这是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划分的这是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划分的 以特定物为给付标的的债是特定物之债以特定物为给付标的的债是特定物之债 以种类物为给付标的之债是种类物之债以种类物为给付标的之债是种类物之债 八、可选择之债和不可选择之债八、可选择之债和不可选择之债 这是根据给付的内容是否可由当事人选择划分的。
这是根据给付的内容是否可由当事人选择划分的 债的内容中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两种以上的给付中选择一 债的内容中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两种以上的给付中选择一种履行的债是选择之债种履行的债是选择之债 债的内容中规定当事人只能为(或请求)一种给付而不债的内容中规定当事人只能为(或请求)一种给付而不能选择的债是不可选择之债能选择的债是不可选择之债 第十八章 债的概述【复习与思考】【复习与思考】1如何理解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如何理解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2债权与物权有哪些不同?债权与物权有哪些不同?3债务和责任是什么关系?侵权是否应当作为债债务和责任是什么关系?侵权是否应当作为债的发生原因?的发生原因?4举例说明区分连带债权与不可分债权、共同债举例说明区分连带债权与不可分债权、共同债权的意义权的意义 第十九章 债的履行第一节第一节 债的履行概述债的履行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债履行的规则债履行的规则 第三节第三节 债的不履行及其法律后果债的不履行及其法律后果 第四节第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十九章 债的履行第一节第一节 债的履行概述债的履行概述一、债的履行的概念一、债的履行的概念 所谓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所谓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
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 债的履行就是债务人为其应为的特定行为,即给付债的履行就是债务人为其应为的特定行为,即给付 给付义务可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给付义务可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给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附随义务,是指给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而产生的义务实信用而产生的义务 第十九章 债的履行二、债的履行原则二、债的履行原则债的履行原则,是指债的主体在履行债时必须遵守的准则债的履行原则,是指债的主体在履行债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一)全面适当履行原则(一)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全面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者全面履行原 全面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者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债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债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正确完成债务履行的原则行方式,全面正确完成债务履行的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二)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债履行的全过程中,应当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债履行的全过程中,应当抱着真诚的善意,相互协作,按照经济合理的要求,正抱着真诚的善意,相互协作,按照经济合理的要求,正确、适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原则。
确、适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原则 第十九章 债的履行第二节第二节 债履行的规则债履行的规则 债的履行应当遵行一定的规则,这个规则就是债全债的履行应当遵行一定的规则,这个规则就是债全面适当履行原则的体现债的全面适当履行,须是当事面适当履行原则的体现债的全面适当履行,须是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由适当的主体,在适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履行债务,即履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履行债务,即履行全部债务都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行全部债务都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一、履行主体一、履行主体 债的主体和债的履行主体并非同一概念债的主体是债的主体和债的履行主体并非同一概念债的主体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而债的履行主体则指履行债务的人和债权人和债务人;而债的履行主体则指履行债务的人和接受履行的人接受履行的人 第十九章 债的履行二、履行标的二、履行标的 债的履行标的,是指债务人应向债权人给付的对象债的履行标的,是指债务人应向债权人给付的对象债的履行标的可能是物,也可能是一定的工作成果,还债的履行标的可能是物,也可能是一定的工作成果,还可能是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
可能是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 三、履行期限三、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时间债务人履行的时间 四、履行地点四、履行地点 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方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方 五、履行方式五、履行方式 履行的方式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式履行的方式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式 六、履行费用六、履行费用 履行费用是指在履行债务时应支出的费用履行费用是指在履行债务时应支出的费用 第十九章 债的履行第三节第三节 债的不履行及其法律后果债的不履行及其法律后果 债的不履行可分为不适当履行、不履行两种类型 债的不履行可分为不适当履行、不履行两种类型 一、债的不适当履行 一、债的不适当履行 债的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虽有履行行为,但其履行不符合 债的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虽有履行行为,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 (一)履行迟延 (一)履行迟延 履行迟延,是指债务人未按照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债务,是在 履行迟延,是指债务人未按照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债务,是在期限上的履行不适当的情形。
期限上的履行不适当的情形 履行迟延发生以下法律后果:履行迟延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第一,继续履行第一,继续履行 第二,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第二,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解除合同第三,解除合同 第十九章 债的履行(二)加害履行(二)加害履行 加害履行,也称为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 加害履行,也称为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 加害履行必须具备以下构成条件:加害履行必须具备以下构成条件:((1)须债务人有履行行为须债务人有履行行为 ((2)须债务人的履行不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即)须债务人的履行不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即有瑕疵 ((3)须因债务人的瑕疵履行而造成债权人遭受履行利益)须因债务人的瑕疵履行而造成债权人遭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以外的损失 ((4)须债务人有过错须债务人有过错 第十九章 债的履行(三)受领迟延(三)受领迟延 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未及时接受债务人的适当给付 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未及时接受债务人的适当给付。
债权人受领迟延,其构成条件有四:债权人受领迟延,其构成条件有四: 一是须属于受领债务一是须属于受领债务 二是须有债务人的适当履行二是须有债务人的适当履行 三是须系债权人于债务履行当时不为受领或不能受领三是须系债权人于债务履行当时不为受领或不能受领 四是须债权人无正当理由四是须债权人无正当理由 受领迟延发生如下法律后果:受领迟延发生如下法律后果: ((1)继续履行)继续履行 ((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 ((3)解除合同)解除合同 ((4)承担风险)承担风险 第十九章 债的履行 二、债的不履行二、债的不履行 债的不履行,是指债的履行主体没有实施债中所规债的不履行,是指债的履行主体没有实施债中所规定的行为或不行为定的行为或不行为 (一)全部不履行(一)全部不履行 债的履行主体对自己所负的义务根本没有履行的,债的履行主体对自己所负的义务根本没有履行的,就是债的全部不履行债的全部不履行,一般可将其分就是债的全部不履行债的全部不履行,一般可将其分为拒不履行和不能履行两种:为拒不履行和不能履行两种: 拒不履行,又称毁约,是指债务人到了债的履行期拒不履行,又称毁约,是指债务人到了债的履行期限能够履行而拒不履行。
限能够履行而拒不履行 不能履行,民法理论上也称不能履行,民法理论上也称“履行不能履行不能”或或“给付给付不能不能”,是指实现债的内容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是指实现债的内容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 第十九章 债的履行(二)部分不履行(二)部分不履行 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没有完全按照债中规定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没有完全按照债中规定的条件履行,就是债的部分不履行其中,又可分为不的条件履行,就是债的部分不履行其中,又可分为不适当履行和不完全履行两种适当履行和不完全履行两种不适当履行,传统民法称为履行瑕疵,是专指履行有缺陷,不适当履行,传统民法称为履行瑕疵,是专指履行有缺陷,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不完全履行,一般是指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履行债务,不完全履行,一般是指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履行债务,如买卖合同中履行标的数量不足,出卖人少交货或者买如买卖合同中履行标的数量不足,出卖人少交货或者买受人少付货款等即是受人少付货款等即是 第十九章 债的履行第四节第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他人权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他人权利主张的权利。
利主张的权利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概述(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概述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利行自己的债务之权利 第十九章 债的履行(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须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一时的、延缓的抗辩权,不具有消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一时的、延缓的抗辩权,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而仅产生使对方请求权延缓的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而仅产生使对方请求权延缓的效力。
力 第十九章 债的履行三、不安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誉,以及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二)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二)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1当事人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当事人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须一方当事人应先履行债务须一方当事人应先履行债务 3后履行一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后履行一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第十九章 债的履行(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四)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四)不安抗辩权的效力1先履行一方中止履行先履行一方中止履行。
2先履行一方解除合同先履行一方解除合同 四、先履行抗辩权四、先履行抗辩权(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拒绝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自己债务的权利 第十九章 债的履行(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构成先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构成先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适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适当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三)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四)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四)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也属于一时的、延缓的抗辩权,不具先履行抗辩权也属于一时的、延缓的抗辩权,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只是暂时阻止先履行一方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只是暂时阻止先履行一方请求权的行使,以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求权的行使,以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
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 第十九章 债的履行【复习与思考】【复习与思考】1债履行的概念与分类?债履行的概念与分类?2什么是债的全面适当履行?什么是债的全面适当履行?3不适当履行包括哪些种类?各自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不适当履行包括哪些种类?各自的法律后果是什么?4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和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和效力?5当发生加害履行时,当事人选择请求权时应当考虑的当发生加害履行时,当事人选择请求权时应当考虑的因素有哪些?因素有哪些? 第二十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第一节第一节 债的保全债的保全第二节第二节 债的担保债的担保 第二十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第一节第一节 债的保全债的保全一、债的保全概述一、债的保全概述 债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债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权的法律措施 按照债的相对性原则,债的关系原则上不对第三人发按照债的相对性原则,债的关系原则上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但为确保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在某些情况下,债生效力,但为确保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在某些情况下,债对第三人也发生效力,其典型的情形即为债的保全制度,对第三人也发生效力,其典型的情形即为债的保全制度,这是债的相对性的例外。
这是债的相对性的例外 在债的保全制度中,债权人对债的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在债的保全制度中,债权人对债的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包括两种:一是债权人有权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包括两种:一是债权人有权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即债权人的代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即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二是债权人有权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所为位权制度;二是债权人有权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所为的法律行为,即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法律行为,即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 第二十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债的保全与债的担保不同债的担保是指债的当事债的保全与债的担保不同债的担保是指债的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信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实现和债务的履行的制度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实现和债务的履行的制度 债的保全与债的担保的区别在于:债的保全与债的担保的区别在于: ((1)产生的依据不同产生的依据不同 ((2)效力的范畴不同效力的范畴不同 ((3)作用不同作用不同。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900万元不能偿还,乙万元不能偿还,乙公司几次催要,甲公司均以无财产可供偿公司几次催要,甲公司均以无财产可供偿还为由拒绝偿还后乙公司得知丙公司欠还为由拒绝偿还后乙公司得知丙公司欠甲公司甲公司1000万元,且因甲公司一直不催要,万元,且因甲公司一直不催要,该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该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问:乙公司若想讨回甲公司所欠货款,依法问:乙公司若想讨回甲公司所欠货款,依法可以采取什么措施?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第二十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二、债权人的代位权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人的到期债权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全自己的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利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权利,而不是作为债务人的代理人对第三人行的权利的权利,而不是作为债务人的代理人对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所以,债权人的代位权并不是代理权,使债务人的权利所以,债权人的代位权并不是代理权,不适用代理的规定不适用代理的规定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900万元不能偿还,乙公司几万元不能偿还,乙公司几次催要,甲公司均以无财产可供偿还为由拒绝偿次催要,甲公司均以无财产可供偿还为由拒绝偿还后乙公司得知丙公司欠甲公司还后乙公司得知丙公司欠甲公司1000万元,万元,且因甲公司一直不催要,该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即且因甲公司一直不催要,该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乙公司遂欲行使代位权以下对于乙公将届满乙公司遂欲行使代位权以下对于乙公司行使代位权说法不正确的是:( ) 司行使代位权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代位权诉讼中,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可代位权诉讼中,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可以向乙公司主张 以向乙公司主张 B.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900万元为限 万元为限 C.乙公司应当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乙公司应当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公司的债权 行使甲公司的债权 D.乙公司行使代位权的乙公司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丙公司负担必要费用,由丙公司负担。
第二十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二)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二)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须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合法债权须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合法债权 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3须债务清偿期限届满而未清偿须债务清偿期限届满而未清偿 4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第二十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债权人在行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即符合下列要求:使代位权时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即符合下列要求: 1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 2代位权行使须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代位权行使须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 3代位权行使须以诉讼的方式为之代位权行使须以诉讼的方式为之 4代位权行使以保全债权为必要限度。
代位权行使以保全债权为必要限度 (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于债务人、第三人和债权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于债务人、第三人和债权人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三、债权人的撤销权三、债权人的撤销权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撤销权源于罗马法的债权人撤销权源于罗马法的“废罢诉权废罢诉权”,也称,也称“撤销诉权撤销诉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害及,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依诉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的一种权利讼程序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的一种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与可撤销民事行为中当事人的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与可撤销民事行为中当事人的撤销权有着明显的不同,其区别为:有着明显的不同,其区别为: ((1)是否涉及第三人不同是否涉及第三人不同 ((2)目的不同目的不同 ((3)成立条件不同成立条件不同。
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水产品批发业务,由于经营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水产品批发业务,由于经营不善,不到一年时间,三人欠某水产公司货款不善,不到一年时间,三人欠某水产公司货款20万元后来,乙经甲和丙同意决定退伙后来,乙经甲和丙同意决定退伙水产公司多次上门催讨,因甲资金紧张,丙还清了产公司多次上门催讨,因甲资金紧张,丙还清了对水产公司的对水产公司的20万元欠款此后,丙多次向甲万元欠款此后,丙多次向甲催要其应分担的债务甲实无力支付甲乙丙三催要其应分担的债务甲实无力支付甲乙丙三人在合伙经营前,甲在本市繁华地带购了一套住人在合伙经营前,甲在本市繁华地带购了一套住房,现已升值为房,现已升值为13万元住房是甲的主要财产,万元住房是甲的主要财产,为了避免将此房抵债,甲与其妻子协议离婚,将为了避免将此房抵债,甲与其妻子协议离婚,将自己的住房给前妻,并办理了产权转移等相关手自己的住房给前妻,并办理了产权转移等相关手续此后,甲告诉乙,自己的住房已归前妻所有,续此后,甲告诉乙,自己的住房已归前妻所有,已无财产偿还债已无财产偿还债 丙无奈之下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甲对前妻丙无奈之下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甲对前妻的房屋赠与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的房屋赠与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丙应该在自甲的赠与行为发生之日丙应该在自甲的赠与行为发生之日2年内行使,年内行使,5年内没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B.丙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应该以甲和其妻为共同被告丙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应该以甲和其妻为共同被告C.人民法院判决该赠与行为依法撤销的,该房屋可以直接人民法院判决该赠与行为依法撤销的,该房屋可以直接回归属于甲,丙不能直接取得该房屋 回归属于甲,丙不能直接取得该房屋 D.丙行使撤销权后,可以就该房屋优先受偿 丙行使撤销权后,可以就该房屋优先受偿 第二十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并且还可视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加以区别要件,并且还可视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加以区别无偿行为时,其成立要件只需具备客观要件;有偿行为无偿行为时,其成立要件只需具备客观要件;有偿行为的场合,其成立要件就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的场合,其成立要件就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1客观要件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指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人债权的民事行为客观要件,指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人债权的民事行为2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为行为时,明知该行为有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为行为时,明知该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即主观具有恶意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即主观具有恶意 第二十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撤销权由债权人行使只要在债务人实施有债权人撤销权由债权人行使只要在债务人实施有害于债权行为之前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害于债权行为之前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如果债权人为多数人,则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如果债权人为多数人,则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每个债权人独立行使撤销权但是,无销权,也可以由每个债权人独立行使撤销权但是,无论由谁行使撤销权,其结果都对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发生论由谁行使撤销权,其结果都对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发生效力 (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依法院的判决而发生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依法院的判决而发生其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及第三人其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及第三人。
第二十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第二节第二节 债的担保债的担保 一、债的担保的概念及特征一、债的担保的概念及特征 债的担保,是指为保证债的履行而设定的以第三人的信 债的担保,是指为保证债的履行而设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的财产确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具有用或者特定的财产确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具有如下特征:如下特征:(一)债的担保具有自愿性(一)债的担保具有自愿性 (二)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二)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 (三)债的担保以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为标的(三)债的担保以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为标的 (四)债的担保是对债的效力的补充和加强(四)债的担保是对债的效力的补充和加强 第二十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二、债的担保的形式二、债的担保的形式 债的担保的形式,是指当事人用以担保债权的方式债 债的担保的形式,是指当事人用以担保债权的方式债的担保的形式多种多样,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和债的担保的形式多种多样,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和债权法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在现代各国民法上,债的担保权法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在现代各国民法上,债的担保的形式一般分为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两类。
的形式一般分为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两类一)人的担保(一)人的担保 人的担保,是指以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的信用保证债的 人的担保,是指以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的信用保证债的履行的担保方式履行的担保方式 (二)物的担保(二)物的担保 物的担保,是指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债 物的担保,是指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债履行的担保方式履行的担保方式 第二十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三、保证三、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 (一)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关系中涉及的当事人有三方,即债权人、债务保证关系中涉及的当事人有三方,即债权人、债务人(即被保证人)和保证人,通常由三个不同的合同把人(即被保证人)和保证人,通常由三个不同的合同把他们联系起来,故保证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由三个不同他们联系起来,故保证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由三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构成的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债权的法律关系构成的。
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债权债务关系,它是保证关系存在的前提和保证的担保对象债务关系,它是保证关系存在的前提和保证的担保对象二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即债务人)之间的委托保证关二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即债务人)之间的委托保证关系三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关系,这是保证法系三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关系,这是保证法律关系的主要方面,亦即通常所说的保证关系律关系的主要方面,亦即通常所说的保证关系 2001年年3月月10日,甲与乙某约定,甲向乙购买一辆日,甲与乙某约定,甲向乙购买一辆二动三轮车,价格为二动三轮车,价格为3000元,价款于元,价款于2001年年9月月10日前付清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遂找日前付清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遂找来朋友丙某担保,丙与乙于来朋友丙某担保,丙与乙于3月月25日签订了保证日签订了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期间和方式债务到期后,合同,但未约定保证期间和方式债务到期后,乙要求甲还款,甲称手头太紧,无力还款乙又乙要求甲还款,甲称手头太紧,无力还款乙又要求丙代甲还款,丙称乙应先到法院起诉甲,如要求丙代甲还款,丙称乙应先到法院起诉甲,如还不能得到清偿,自己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以还不能得到清偿,自己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以下各题:上案情,请回答以下各题: 1 丙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丙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 )) A..2001年年9月月10日日—2002年年9月月10日日 B..2001年年9月月10日一日一2002年年12月月10日日 C..2001年年9月月10日日—2002年年3月月10日日 D..2001年年3月月25日日—2001年年9月月25日日2.债务履行期满后,甲未履行债务,乙应(.债务履行期满后,甲未履行债务,乙应( )) A..只能要求甲履行债务 只能要求甲履行债务 B..可以要求甲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丙承可以要求甲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担保证责任 C..可以到法院起诉甲,在法院强制执行甲可以到法院起诉甲,在法院强制执行甲的财产仍不能清偿时,才能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的财产仍不能清偿时,才能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D..只能要求丙履行债务只能要求丙履行债务 5.在保证期间甲欲转让债务,则应如何(.在保证期间甲欲转让债务,则应如何( )) A..必须征得乙的同意必须征得乙的同意 B..只须通知乙即可只须通知乙即可 C..必须取得丙同意,否则,丙不再承担保必须取得丙同意,否则,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证责任 D..只须通知丙即可只须通知丙即可 第二十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二)保证合同的成立(二)保证合同的成立 保证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须由保证人与债权人 保证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须由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应包括如下内容: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应包括如下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保证的方式;((4)保证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保证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在一个具体的保证合)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在一个具体的保证合同中,如不完全具备上述内容的,事后仍然可以补充或同中,如不完全具备上述内容的,事后仍然可以补充或者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予以确定保证合同应当采用者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予以确定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 第二十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三)保证的种类(三)保证的种类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履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行债务时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3共同保证共同保证 共同保证是指数个保证人共同担保同一债务的履行的保证 共同保证是指数个保证人共同担保同一债务的履行的保证 第二十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四)保证担保的效力(四)保证担保的效力 1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责任的范围,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也就保证责任的范围,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也就是保证担保效力所及的范围是保证担保效力所及的范围 2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1)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的权利 ((2)保证人的权利保证人的权利 ((3)保证期间保证期间 3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在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保证人于一定条件下也享有一在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保证人于一定条件下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即追偿权定的权利,即追偿权 第二十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五)保证责任的消灭(五)保证责任的消灭 能够引起保证责任消灭的原因有: 能够引起保证责任消灭的原因有:1债务消灭或者保证合同终止债务消灭或者保证合同终止。
2保证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未提出请求保证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未提出请求 3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 4变更主合同变更主合同 5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 第二十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四、定金四、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 (一)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在合同未履行之前于应行给付数额内预先支付另由一方在合同未履行之前于应行给付数额内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形式一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形式 定金是一种古老的债的担保方式传统民法中的定定金是一种古老的债的担保方式传统民法中的定金担保,依其目的和作用的不同,可分为:金担保,依其目的和作用的不同,可分为:((1)立约定金)立约定金 ((2)成约定金)成约定金 ((3)证约定金)证约定金 ((4)违约定金)违约定金 ((5)解约定金)解约定金 第二十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二)定金合同的成立(二)定金合同的成立 定金合同除应当具备合同有效成立的一般条件外,定金合同除应当具备合同有效成立的一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还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有定金的实际交付。
须有定金的实际交付 2须主合同有效须主合同有效 3须定金数额合法须定金数额合法 (三)定金的效力(三)定金的效力 定金的效力,依定金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 定金的效力,依定金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 1证约效力证约效力 2预先给付和抵销效力预先给付和抵销效力 3担保效力担保效力 第二十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复习与思考】【复习与思考】1债的保全和债的担保有什么不同?债的保全和债的担保有什么不同?2试述债权人撤销权和代位权的成立条件试述债权人撤销权和代位权的成立条件3试述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法律后果试述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法律后果4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有什么区别?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有什么区别?5在什么情况下定金和违约金可以选择适用?在什么情况下定金和违约金可以选择适用? 第二十一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第一节第一节 债的移转债的移转第二节第二节 债的消灭债的消灭 第二十一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第一节第一节 债的移转债的移转一、债的移转的概念和特征一、债的移转的概念和特征 债的移转是指不变更债的内容和客体,而将债由原债的移转是指不变更债的内容和客体,而将债由原主体移转于他主体的一种法律制度。
换言之,在债的内主体移转于他主体的一种法律制度换言之,在债的内容和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变更债的主体,就叫债的容和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变更债的主体,就叫债的移转债的移转有如下特征:债的移转有如下特征:(一)债的移转为债的主体的变更(一)债的移转为债的主体的变更(二)债的移转以债的有效为前提(二)债的移转以债的有效为前提(三)债的移转不改变债的内容和客体(三)债的移转不改变债的内容和客体(四)债的移转保持债的同一性(四)债的移转保持债的同一性 第二十一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二、债权让与二、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的概念 (一)债权让与的概念 债权让与,是指债权因当事人的合意或者法律规定债权让与,是指债权因当事人的合意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而移转给他人其中原债权人称让与人,接的其他原因而移转给他人其中原债权人称让与人,接受让与的他人称受让人受让与的他人称受让人 债权让与可分为全部让与和部分让与债权全部让债权让与可分为全部让与和部分让与债权全部让与后,让与人不再是债权人,而受让人成为债权人债与后,让与人不再是债权人,而受让人成为债权人债权的部分让与,是指债权人将其部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权的部分让与,是指债权人将其部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转让生效后,对外部而言,让与人与受让人成为不可分转让生效后,对外部而言,让与人与受让人成为不可分债权的债权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内债权的债权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内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则按份额享有债权。
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则按份额享有债权 第二十一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二)债权让与的要件(二)债权让与的要件1须有有效的债权存在须有有效的债权存在 有效的债权,是指该债权真实、合法并且未消灭,但有效的债权,是指该债权真实、合法并且未消灭,但让与人并不负有保证债务人能够清偿的义务让与人并不负有保证债务人能够清偿的义务可以是将来的债权,转让时其效力不保证,过诉讼时效也可以是将来的债权,转让时其效力不保证,过诉讼时效也可 2须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须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我国《合同法》第我国《合同法》第79条明确规定下列债权不得让与:条明确规定下列债权不得让与: ( (1)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不得让与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不得让与 ((2)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不得让与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不得让与 (其协议(其协议的效力有争论)的效力有争论)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让与的债权不得让与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让与的债权不得让与 3须通知债务人须通知债务人 债权的让与,从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时债权的让与,从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时起发生法律效力起发生法律效力。
但必须通知债务人转让才对债务人有效但必须通知债务人转让才对债务人有效 第二十一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三)债权让与的效力(三)债权让与的效力 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让与合同后产生法律效力,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让与合同后产生法律效力,该效力可从两个方面予以分析:该效力可从两个方面予以分析:1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转让人转让人——受让人受让人((1)债权移转、从权利移转)债权移转、从权利移转 2)证书交付义务)证书交付义务 3)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2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 受让人受让人——债务人(债务人(1)对债务人的债权让与通知)对债务人的债权让与通知 ((2)表见让与的效力)表见让与的效力 ((3)抗辩权延续)抗辩权延续 ((4)抵销权延续)抵销权延续 第二十一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三、债务承担三、债务承担 (一)债务承担的概念 (一)债务承担的概念 债务承担是指在保持债的内容同一性的情况下,将债务承担是指在保持债的内容同一性的情况下,将债务依照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的规定移转给第三人承担债务依照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的规定移转给第三人承担 (二)债务承担的要件(二)债务承担的要件 1须经债权人同意须经债权人同意 2须移转的债务有效存在并具有可移转性须移转的债务有效存在并具有可移转性 3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须办理有关手续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须办理有关手续问题:若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转移协议,须经债务人问题:若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转移协议,须经债务人同意吗?同意吗? (三)债务承担的效力(三)债务承担的效力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债务承担生效后,产生以下法律效力:债务承担生效后,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承担人成为新债务人承担人成为新债务人 2从债务一并由新债务人承担从债务一并由新债务人承担 3原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一并移转原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一并移转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效力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效力承担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另有约定的从约定承担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另有约定的从约定从债务与从权利原则上不发生转移,当事人另有从债务与从权利原则上不发生转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约定约定的从约定 第二十一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四、债的概括承受四、债的概括承受 (一)债的概括承受的概念 (一)债的概括承受的概念 债权债务概括承受,是指债权和债务同时转移归第三人 债权债务概括承受,是指债权和债务同时转移归第三人享有和承担。
享有和承担 (二)债的概括承受的种类(二)债的概括承受的种类1意定概括承受意定概括承受 意定概括承受,是由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订立协意定概括承受,是由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订立协议,将其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由受议,将其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由受让人取代让与人的法律地位,全部或部分地承受合同权让人取代让与人的法律地位,全部或部分地承受合同权利义务 2法定概括承受法定概括承受 法定概括承受,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由第三人取得法定概括承受,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由第三人取得债一方当事人的地位,享受债权并承担债务债一方当事人的地位,享受债权并承担债务 第二十一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第二节第二节 债的消灭债的消灭 一、债的消灭的概念一、债的消灭的概念 债的消灭,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既存的债的消灭,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上归于消灭,也为称债的终止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上归于消灭,也为称债的终止 债的消灭与债的移转是不同的债的消灭,是指债债的消灭与债的移转是不同的。
债的消灭,是指债客观上不复存在,它无须再履行或已无法再履行而债客观上不复存在,它无须再履行或已无法再履行而债的移转,它所变更的只是债权或债务的主体,原有债权的移转,它所变更的只是债权或债务的主体,原有债权和债务仅发生移转并没有消灭,它仍须履行所以,债和债务仅发生移转并没有消灭,它仍须履行所以,债的移转所产生的后果并非债的消灭的移转所产生的后果并非债的消灭 第二十一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二、债的消灭的原因二、债的消灭的原因(一)债因清偿而消灭(一)债因清偿而消灭所谓清偿,指的就是履行债务所谓清偿,指的就是履行债务 (二)债因抵销而消灭(二)债因抵销而消灭 1抵销的概念抵销的概念 抵销是指同类已届履行期限的对待债务,因当事人相抵销是指同类已届履行期限的对待债务,因当事人相互抵充使其相互债务在对等额内同时消灭互抵充使其相互债务在对等额内同时消灭 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和意定抵销两种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和意定抵销两种 法定抵销是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当要件具备时,法定抵销是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
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 意定抵销是指按照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意意定抵销是指按照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意定抵销是由当事人自由协议的,其效力也取决于当事人定抵销是由当事人自由协议的,其效力也取决于当事人的协议 第二十一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2抵销的条件抵销的条件 ( (1)法定抵销的条件)法定抵销的条件第一,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第一,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第二,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第二,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第三,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第三,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的规定)理论: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受动债权未届清偿期,债务理论: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受动债权未届清偿期,债务人提出抵销或同意抵销的,也应允许抵销债务人抛人提出抵销或同意抵销的,也应允许抵销债务人抛弃其期限利益)弃其期限利益)第四,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第四,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 注: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不得抵销;当事人之间约定注: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不得抵销;当事人之间约定不得抵销的,不得抵销不得抵销的,不得抵销。
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的抵销权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的抵销权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抵销人的债权应为自己享有完全效力的债权已抵销人的债权应为自己享有完全效力的债权已经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得抵销,对方自愿抵销的经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得抵销,对方自愿抵销的也有效债权人只能以自己的债权供抵销,不能以他人的债权人只能以自己的债权供抵销,不能以他人的债权供抵销债权供抵销 ((2)意定抵销的条件)意定抵销的条件第一,当事人互负债务第一,当事人互负债务 第二,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第二,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 第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第三,当事人协商一致抵销为债权的处分,须债权人有行为能力,并对抵销为债权的处分,须债权人有行为能力,并对债权有处分权债权有处分权 案例:甲公司给乙某案例:甲公司给乙某(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送货送货220吨,价吨,价款为人民币款为人民币6万元,由丙公司作为乙某偿还货款万元,由丙公司作为乙某偿还货款的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清偿期届至,乙某下落不的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清偿期届至,乙某下落不明,又没有留下任何财产,遂要求丙偿还,丙以明,又没有留下任何财产,遂要求丙偿还,丙以甲银行欠乙某甲银行欠乙某3万元装修费早已到期为由,通知万元装修费早已到期为由,通知甲公司抵销甲公司抵销3万元,自己实际向甲银行偿还万元,自己实际向甲银行偿还3万万元。
甲公司认为抵销不生效,理由是,丙作为保元甲公司认为抵销不生效,理由是,丙作为保证人不能行使债务人乙某的抵销权证人不能行使债务人乙某的抵销权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 第二十一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3抵销的方法和效力抵销的方法和效力 抵销权为形成权,抵销权的行使可使双方的债归于抵销权为形成权,抵销权的行使可使双方的债归于消灭法定抵销权的行使由抵销权人将其抵销的意思表消灭法定抵销权的行使由抵销权人将其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意定抵销是当事人双示通知对方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意定抵销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以抵销合同的方式进行方协商一致,以抵销合同的方式进行 抵销的效力主要表现在:抵销的效力主要表现在:((1)抵销使双方的债权债务于抵销数额内消灭,差额部分)抵销使双方的债权债务于抵销数额内消灭,差额部分仍然存在仍然存在2)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得为抵销之时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得为抵销之时 双方的债务清偿期不一致时,以主张抵销权的一方当事双方的债务清偿期不一致时,以主张抵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发生抵销权的时间为适宜抵销的时间人发生抵销权的时间为适宜抵销的时间。
第二十一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三)债因提存而消灭(三)债因提存而消灭1提存的概念提存的概念 提存,是指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因其他提存,是指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因其他原因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原因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2提存的要件提存的要件((1)) 1、具备合法的提存原因、具备合法的提存原因((2)适于提存的财物)适于提存的财物((3)法定提存机关(公证机关))法定提存机关(公证机关)3提存的效力提存的效力((1)债务消灭)债务消灭((2)所有权、风险转移于债权人)所有权、风险转移于债权人((3)债权人有权领取提存物)债权人有权领取提存物——提存费用提存费用((4))5年内不领取,扣除提存费用,归国家年内不领取,扣除提存费用,归国家 甲与乙签订销售空调甲与乙签订销售空调100台的合同,但当甲向乙交台的合同,但当甲向乙交付时,乙以空调市场疲软为由,拒绝受领,要求付时,乙以空调市场疲软为由,拒绝受领,要求甲返还货款。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甲返还货款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甲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这批空调 甲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这批空调 B.空调在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因打雷引起火空调在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因打雷引起火灾,烧毁灾,烧毁5台,其损失应由甲承担 台,其损失应由甲承担 C.提存费用应由乙支付 提存费用应由乙支付 D.若自提存之日起若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乙不领取空调,则归甲年内乙不领取空调,则归甲所有 第二十一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四)债因双方协议而消灭(四)债因双方协议而消灭 债可因当事人双方的协议而消灭但是,当事人终债可因当事人双方的协议而消灭但是,当事人终止债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强行性规定,止债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强行性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依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依照规定五)债因免除而消灭(五)债因免除而消灭 1免除的概念免除的概念 免除,就是债权人放弃债权,解除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免除,就是债权人放弃债权,解除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从而使债务消灭。
经放弃后的债权,不得再收回务,从而使债务消灭经放弃后的债权,不得再收回债务人的债务一经债权人免除,债的关系即行消灭债务人的债务一经债权人免除,债的关系即行消灭 第二十一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 2免除的要件免除的要件 双方行为说认为,运用免除方法消灭债务,是双方双方行为说认为,运用免除方法消灭债务,是双方的行为,须以契约方式进行的行为,须以契约方式进行 单方行为说认为,免除从性质上说,属单方的法律单方行为说认为,免除从性质上说,属单方的法律行为行为 我国立法采取单方行为说我国立法采取单方行为说 债务免除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故债务免除的成立债务免除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故债务免除的成立除应具备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外,还须具备以下要除应具备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外,还须具备以下要件:件: ( (1)免除的意思表示须向债务人为之免除的意思表示须向债务人为之 ((2)债权人须具有处分能力债权人须具有处分能力 ((3)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3免除的效力免除的效力 免除的效力是使债消灭。
免除的效力是使债消灭 第二十一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六)债因解除合同而消灭(六)债因解除合同而消灭 解除合同是合同之债消灭的原因之一,合同一经解除,当解除合同是合同之债消灭的原因之一,合同一经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即归于消灭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即归于消灭 (七)债因合同更新而消灭(七)债因合同更新而消灭 1合同更新的概念合同更新的概念 合同更新,是指当事人双方订立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归于合同更新,是指当事人双方订立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归于消灭的合同消灭的合同 2合同更新的要件合同更新的要件 ((1)须存在应消灭的债务须存在应消灭的债务 ((2)须有新债务的发生须有新债务的发生 ((3)须新债务与旧债务的性质不同须新债务与旧债务的性质不同 3合同更新的效力合同更新的效力 ( (1)旧债因合同更新而消灭旧债因合同更新而消灭 ((2)新债发生新债发生 第二十一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八)债因混同而消灭(八)债因混同而消灭 1混同的概念混同的概念 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
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发生混同时,原来所设立的债的关系就自行消灭发生混同时,原来所设立的债的关系就自行消灭 2混同的原因混同的原因 混同以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而成立,与个人意志无混同以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而成立,与个人意志无关,属于事件关,属于事件 3混同的效力混同的效力 混同成立引起合同之债和其他债绝对消灭的效力,并混同成立引起合同之债和其他债绝对消灭的效力,并且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且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注意:注意:当债权作为第三人权利的客体时,虽有混同,债权当债权作为第三人权利的客体时,虽有混同,债权并不消灭并不消灭 例子:例子:((1)债权人将债权质押给第三人时,混同)债权人将债权质押给第三人时,混同不影响第三人质权的效力不影响第三人质权的效力2)甲欠乙人民币)甲欠乙人民币100万元,丙欠乙人民币万元,丙欠乙人民币50万元后甲、乙合并,甲吸收了乙,则万元后甲、乙合并,甲吸收了乙,则丙欠甲人民币丙欠甲人民币50万元3)甲欠乙货款)甲欠乙货款100万元,乙欠丙加工费万元,乙欠丙加工费50万元,甲、乙合并为丁万元,甲、乙合并为丁(新设合并新设合并),则,则丁欠丙加工费丁欠丙加工费50万元。
万元 ((4)甲、乙以共有人的名义将一栋别墅)甲、乙以共有人的名义将一栋别墅(价价值值400万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卖给了丙,按照甲与乙卖给了丙,按照甲与乙的事先约定,双方对该房屋各享有的事先约定,双方对该房屋各享有50%的%的权益在丙尚未支付款项的情况下,甲与权益在丙尚未支付款项的情况下,甲与丙合并,甲吸收了丙,丙不复存在此种丙合并,甲吸收了丙,丙不复存在此种情况下,甲与丙的债务混同,甲应支付乙情况下,甲与丙的债务混同,甲应支付乙人民币人民币200万元 第二十一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复习与思考】【复习与思考】1债的移转的发生原因有哪些?债的移转的发生原因有哪些?2试述债权让与的条件、种类及法律效力试述债权让与的条件、种类及法律效力3试述债务承担的条件、种类及法律效力试述债务承担的条件、种类及法律效力4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哪些?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哪些?5试述债务抵销的条件及其效力试述债务抵销的条件及其效力 第五编第五编 债法分论债法分论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二章 合同概述合同概述第二十三章第二十三章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第二十四章第二十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二十五章第二十五章 缔约上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缔约上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第二十六章第二十六章 几种主要的合同几种主要的合同第二十七章第二十七章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所生之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所生之债 第二十二章 合同概述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合同的分类 第二十二章 合同概述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学上所说的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之间民法学上所说的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具有如下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具有如下法律特征: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
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民事行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民事行为 3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民事行为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民事行为 二、合同制度的历史发展二、合同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二十二章 合同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合同的分类 合同的分类,是指按照特定的标准将各种合同加以合同的分类,是指按照特定的标准将各种合同加以区别和划分合同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通过分类使我区别和划分合同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通过分类使我们掌握同一类合同的共同特征及共同的成立、生效条件们掌握同一类合同的共同特征及共同的成立、生效条件等,以便决定合同的管理、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等,以便决定合同的管理、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这是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来划分的这是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来划分的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负有义务,另一方则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负有义务,另一方则只负有义务、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只负有义务、不享有权利的合同 第二十二章 合同概述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这是根据合同双方是否因给付而取得利益来划分的。
这是根据合同双方是否因给付而取得利益来划分的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代价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代价的合同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而不需付出任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而不需付出任何代价的合同何代价的合同 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这是根据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而划分的这是根据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而划分的凡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称为诺成合同凡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称为诺成合同虽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但还需交付标的物合同才虽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但还需交付标的物合同才能成立的,称为实践合同能成立的,称为实践合同 第二十二章 合同概述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这是根据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和手续来划分的这是根据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和手续来划分的凡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履行一定手续的合同,称为要式合凡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履行一定手续的合同,称为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不需要特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不需要特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在我国,所谓在我国,所谓“特定的形式特定的形式”,主要是指书面形式;所谓,主要是指书面形式;所谓“特定的手续特定的手续”,主要是指经过公证、鉴证或有关国家,主要是指经过公证、鉴证或有关国家机关的核准机关的核准 五、为订约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五、为订约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合同 这是根据订约人究竟为谁的利益而订立合同来划分的这是根据订约人究竟为谁的利益而订立合同来划分的 第二十二章 合同概述六、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六、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这是根据合同在法律上是否被赋予特定的名称来划分这是根据合同在法律上是否被赋予特定的名称来划分的 凡法律赋予其特定名称并规定其内容的合同,称为有凡法律赋予其特定名称并规定其内容的合同,称为有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或列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或列名合同 无名合同是指法律未赋予其特定名称的合同,又称非无名合同是指法律未赋予其特定名称的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无名合同的内容只要不违法,同样具有法律典型合同无名合同的内容只要不违法,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效力 第二十二章 合同概述【复习与思考】【复习与思考】1简述合同的法律特征简述合同的法律特征2简述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分类及意义简述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分类及意义3简述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分类及意义简述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分类及意义4无偿合同与单务合同是什么关系?无偿合同与单务合同是什么关系? 第二十三章 合同的订立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第二节第二节 几种特殊的合同订立方式几种特殊的合同订立方式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的内容和解释合同的内容和解释 第二十三章 合同的订立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一、合同订立的概念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订立,是指当事人按照要约和承诺的程序达成协合同订立,是指当事人按照要约和承诺的程序达成协议的行为与过程议的行为与过程 合同订立反映的是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全过程,合同订合同订立反映的是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全过程,合同订立不同于合同成立合同订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当立不同于合同成立合同订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当事人基于缔约目的而进行意思表示的互动过程,反映的事人基于缔约目的而进行意思表示的互动过程,反映的是是“线线”;合同成立是合同订立的结果,是当事人之间;合同成立是合同订立的结果,是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形成和开始,反映的是合同关系的形成和开始,反映的是“点点”。
合同订立作合同订立作为具体合同的形成过程,包括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等为具体合同的形成过程,包括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等诸阶段;合同成立则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一个阶段,而诸阶段;合同成立则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一个阶段,而且是最终阶段且是最终阶段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订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订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第二十三章 合同的订立二、要约二、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及要件(一)要约的概念及要件1要约的概念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希望以要约的概念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希望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要件:要约的要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具体、确定的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具体、确定的 第二十三章 合同的订立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指行为人邀请他人向自己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指行为人邀请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约的行为。
提出要约的行为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在于: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在于: ((1)要约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要约邀请的目的是引诱对方)要约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要约邀请的目的是引诱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向自己发出要约2)要约必须包含合同的主要内容,而要约邀请是希望对)要约必须包含合同的主要内容,而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因而它无须包含合同的主要内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因而它无须包含合同的主要内容3)要约有一定的法律拘束力,要约人要受其约束;要约)要约有一定的法律拘束力,要约人要受其约束;要约邀请无法律拘束力也有学者主张悬赏广告为单方民事邀请无法律拘束力也有学者主张悬赏广告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章 合同的订立(二)要约的效力(二)要约的效力 要约的效力,是指要约生效后所发生的法律后果要约的效力,是指要约生效后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它包含如下内容:它包含如下内容:1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的存续期间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的存续时间,是指要约的法律效力的存续期间,即要约的存续时间,是指要约的法律效力的存续期间,即受要约人得以承诺的期间,也称为承诺期间。
受要约人得以承诺的期间,也称为承诺期间 3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4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取得承诺的权利,或者取得依其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取得承诺的权利,或者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第二十三章 合同的订立(三)要约的撤回、撤销(三)要约的撤回、撤销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于要约生效以前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于要约生效以前取消该要约取消该要约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四)要约效力的消灭(四)要约效力的消灭要约效力的消灭,是指要约不发生效力或丧失法律效力,要约效力的消灭,是指要约不发生效力或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 第二十三章 合同的订立三、承诺三、承诺(一)承诺的概念(一)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同意要约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内容的意思表示 关于承诺的形式还应注意三个问题:关于承诺的形式还应注意三个问题:((1)对于以对话形式作出的要约,除要约有期限外,一般)对于以对话形式作出的要约,除要约有期限外,一般应即时作出承诺,过后承诺的,要约人有权拒绝应即时作出承诺,过后承诺的,要约人有权拒绝2)依法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其承诺必须以书面)依法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其承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形式作出3)除有特别规定或约定外,沉默不能视为承诺的形式除有特别规定或约定外,沉默不能视为承诺的形式 第二十三章 合同的订立(二)承诺的要件(二)承诺的要件 由于承诺一旦生效,将导致合同的成立,所以承诺由于承诺一旦生效,将导致合同的成立,所以承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承诺生效,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承诺生效,必须具备如下要件:必须具备如下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效力的存续期间内作出承诺必须在要约效力的存续期间内作出 3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4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三)承诺的效力(三)承诺的效力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第二十三章 合同的订立((四)承诺的撤回与迟到四)承诺的撤回与迟到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正式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前撤回其承诺的行为生效前撤回其承诺的行为 承诺的迟到,是指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的承诺承诺的迟到,是指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的承诺 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一)合同成立的时间(一)合同成立的时间一般而言,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一般而言,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
定的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二)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二十三章 合同的订立第二节第二节 几种特殊的合同订立方式几种特殊的合同订立方式一、广告一、广告广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广告包括商业广告、公益广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广告包括商业广告、公益性广告以及各种分类广告(例如征婚、挂失、招聘、启性广告以及各种分类广告(例如征婚、挂失、招聘、启事、各类权属声明等),而狭义的广告仅指商业广告事、各类权属声明等),而狭义的广告仅指商业广告通常所说的广告是指狭义的广告通常所说的广告是指狭义的广告 二、招标投标二、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是一种订立合同的特殊方式所谓招标投标程序,招标投标是一种订立合同的特殊方式所谓招标投标程序,是由招标人发布招标通知或者公告,公布特定的标准和是由招标人发布招标通知或者公告,公布特定的标准和条件,在诸多投标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条件,在诸多投标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的方式立合同的方式 第二十三章 合同的订立三、拍卖三、拍卖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卖是当事人订立买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是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的一种特殊方式,即拍卖人将委托人的物品或者卖合同的一种特殊方式,即拍卖人将委托人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以竞买的方式卖给竞买人的行为财产权利以竞买的方式卖给竞买人的行为一)拍卖当事人(一)拍卖当事人拍卖当事人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拍卖当事人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 (二)拍卖程序(二)拍卖程序(三)拍卖与招标投标的区别(三)拍卖与招标投标的区别 1目的不同目的不同 2标的不同标的不同 第二十三章 合同的订立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的内容和解释合同的内容和解释一、合同的内容一、合同的内容(一)合同的内容(一)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从合同关系的角度讲,是指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合同的内容,从合同关系的角度讲,是指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二)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通常产生于三种情况:合同的主要条款通常产生于三种情况:1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律直接规定的 2合同类型和性质决定的合同类型和性质决定的 3当事人约定的当事人约定的 (三)合同的普通条款(三)合同的普通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又称合同的普通条款又称“一般条款一般条款”,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即合同一般需要具备但不具备也不影响合同成立的条款。
款,即合同一般需要具备但不具备也不影响合同成立的条款 第二十三章 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无效条款、格式条款二、合同的无效条款、格式条款(一)合同的无效条款(一)合同的无效条款 《合同法》第《合同法》第53条规定: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无效条款如果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继无效条款如果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继续有效如果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则整个合同无效如果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则整个合同无效二)合同的格式条款(二)合同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有如下特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有如下特点:点: ((1)预先拟定性预先拟定性 ((2)内容稳定性内容稳定性 ((3)反复使用性反复使用性 ((4)内容公开性内容公开性。
第二十三章 合同的订立 由于格式条款是处于优势地位的当事人单方面提供的,由于格式条款是处于优势地位的当事人单方面提供的,为保障当事人公平、合理地使用格式条款,法律对提供为保障当事人公平、合理地使用格式条款,法律对提供格式条款的当事人规定了如下特别义务:格式条款的当事人规定了如下特别义务:((1)公平义务公平义务 ((2)提醒义务提醒义务 ((3)说明义务说明义务 三、合同的解释三、合同的解释 合同的解释是针对合同的含义所作的理解和说明合同的解释是针对合同的含义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释应当遵循词句解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释应当遵循词句解释原则、整体解释原则、合同目的解释原则、交易习惯解原则、整体解释原则、合同目的解释原则、交易习惯解释原则和诚实信用解释原则此外,关于对格式条款的释原则和诚实信用解释原则此外,关于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合同法》第解释,《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定了两项条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定了两项原则,即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原则和作出不利于提供原则,即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原则和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解释的原则。
格式条款一方解释的原则 第二十三章 合同的订立【复习与思考】【复习与思考】1要约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承诺须符合哪些条件要约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承诺须符合哪些条件??2如何认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如何认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3如何理解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和无效条款的规如何理解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和无效条款的规定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关系?定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关系?4解释合同应当遵循哪些原则?解释合同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第二十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概念与条件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概念与条件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与法律后果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与法律后果 第二十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概念与条件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概念与条件一、合同的变更一、合同的变更(一)合同变更的概念(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的变更,通常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尚未履行或合同的变更,通常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而达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而达成的协议。
合同变更必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凡成的协议合同变更必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凡未成立或无效的合同,不存在变更的问题合同的变更,未成立或无效的合同,不存在变更的问题合同的变更,可能表现为标的数量和质量的变更,也可能表现为履行可能表现为标的数量和质量的变更,也可能表现为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的变更,还可能表现为价款或酬金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的变更,还可能表现为价款或酬金的变更等的变更等 第二十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二)合同变更的条件(二)合同变更的条件 合同可以变更,但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我国合同可以变更,但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合同法》第77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合同所以,更合同所以,“当事人协商一致当事人协商一致”是合同变更的唯一是合同变更的唯一条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条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还应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准、登记等手续的,还应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二、合同的解除二、合同的解除(一)合同解除的概念(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的解除,即依法提前终止合同关系。
合同解除合同的解除,即依法提前终止合同关系合同解除同样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未成立或无效的合同都同样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未成立或无效的合同都不存在解除问题不存在解除问题 第二十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二)合同解除的条件(二)合同解除的条件1协议解除的条件协议解除的条件 2约定解除的条件约定解除的条件 3法定解除的条件法定解除的条件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合同合同的法定解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有:的法定解除条件有:((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与法律后果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与法律后果一、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一、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一)协议变更和解除合同的程序(一)协议变更和解除合同的程序 双方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实质上是当事人又签订双方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实质上是当事人又签订了一个新的合同了一个新的合同 (二)法定解除合同的程序(二)法定解除合同的程序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以当事人合同的法定解除,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其前提条件享有解除权为其前提条件 第二十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二、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法律后果二、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法律后果(一)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一)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 合同变更于变更程序完成之时原合同即失去效力,合同变更于变更程序完成之时原合同即失去效力,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产生 合同变更的效力只向着将来,不存在溯及力问题合同变更的效力只向着将来,不存在溯及力问题。
未变更的债权债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未变更的债权债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变更而丧失法律根据合同变更后,不影响当事人要求变更而丧失法律根据合同变更后,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赔偿损失的权利二)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二)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复习与思考】【复习与思考】1协议约定变更或解除合同有什么条件和程序?协议约定变更或解除合同有什么条件和程序?2法定解除权行使有什么条件和程序?法定解除权行使有什么条件和程序?3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第二十五章 缔约上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第一节第一节 缔约上过失责任缔约上过失责任第二节第二节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章 缔约上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第一节第一节 缔约上过失责任缔约上过失责任一、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概念一、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上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缔约上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学界,有学者认为缔约上过失责任仅适用于合同在学界,有学者认为缔约上过失责任仅适用于合同未成立前的缔约阶段,不包括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的未成立前的缔约阶段,不包括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的责任,但通说认为,缔约上过失责任应包括合同无效、责任,但通说认为,缔约上过失责任应包括合同无效、被撤销的责任,因为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的效力瑕疵被撤销的责任,因为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的效力瑕疵都产生于缔约过程中,将其责任归于缔约上过失责任是都产生于缔约过程中,将其责任归于缔约上过失责任是符合缔约上过失责任理论的符合缔约上过失责任理论的 第二十五章 缔约上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缔约上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是:缔约上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是:((1)两种责任产生的前提不同两种责任产生的前提不同 ((2)可否由当事人进行约定不同可否由当事人进行约定不同 ((3)责任形式不同责任形式不同 ((4)有无限制不同有无限制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都是法定责任,但这两种责任有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都是法定责任,但这两种责任有很大的不同:很大的不同:((1)责任的前提不同。
责任的前提不同 ((2)违反的义务的性质不同违反的义务的性质不同 ((3)构成要件不同构成要件不同 第二十五章 缔约上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二、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二、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一)当事人之间发生先合同义务(一)当事人之间发生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合同成立之前,订立合同的当事先合同义务,是指合同成立之前,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承担的通知、保护、帮助、保密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承担的通知、保护、帮助、保密等义务 (二)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二)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三)对方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受有损害(三)对方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受有损害(四)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四)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第二十五章 缔约上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三、缔约上过失责任的内容三、缔约上过失责任的内容 缔约上过失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损害赔偿,赔偿的范围缔约上过失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损害赔偿,赔偿的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当事人相信合同能够有效成立,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当事人相信合同能够有效成立,但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所受的损失。
信赖利但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所受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主要是直接的财产减少,如缔约费用、准备履益的损失主要是直接的财产减少,如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等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等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失的,应依据过失相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失的,应依据过失相抵的原则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在确定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抵的原则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在确定缔约上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时,应考虑合同缔约的进展程度及导致合同缔赔偿范围时,应考虑合同缔约的进展程度及导致合同缔约受挫的责任大小等因素约受挫的责任大小等因素 第二十五章 缔约上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第二节第二节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依法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依法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特征如下: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特征如下:(一)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一)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三)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三)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 第二十五章 缔约上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包括继续履行合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包括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及修理、更换、重作等)、支付违约金、同规定的义务以及修理、更换、重作等)、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继续履行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构成赔偿损失等继续履行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构成要件不同继续履行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有不履行或者不要件不同继续履行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有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行为,以及在客观上有继续履行的可能,即适当履行的行为,以及在客观上有继续履行的可能,即继续履行不以过失为要件而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则继续履行不以过失为要件而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则以违约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以违约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 第二十五章 缔约上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共同构成要件是: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共同构成要件是:(一)有违约行为(一)有违约行为1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2履行迟延是指合同履行期已经届满,义务人能够履行而履行迟延是指合同履行期已经届满,义务人能够履行而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 3不适当履行也称不正确履行,是指合同义务人虽然履行不适当履行也称不正确履行,是指合同义务人虽然履行了义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了义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4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二)关于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问题(二)关于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问题 第二十五章 缔约上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三、违约的免责事由三、违约的免责事由 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违反合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违反合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个别情况下,由于某些客观条件所造成的违约,任,但在个别情况下,由于某些客观条件所造成的违约,法律却不要求违约者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责任这种可以法律却不要求违约者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责任这种可以免除违约者的违约责任的客观条件,法律上称为免责事免除违约者的违约责任的客观条件,法律上称为免责事由 在我国,违约的免责事由有三:在我国,违约的免责事由有三:(一)不可抗力(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海啸、水灾、旱灾、战争等人力不客观情况,如地震、海啸、水灾、旱灾、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客观现象可抗拒的客观现象二)受害人的过错(二)受害人的过错(三)免责条款(三)免责条款 第二十五章 缔约上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复习与思考】【复习与思考】1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规定的缔约上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规定的缔约上过失责任的类型有哪些?过失责任的类型有哪些?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说明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责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说明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与适用范围。
任的构成要件与适用范围3指出不适当履行的种类和应当适用的违约责任指出不适当履行的种类和应当适用的违约责任的方式及构成要件的方式及构成要件4缔约上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有哪些区别?缔约上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有哪些区别?5我国法律规定的违约免责事由有哪些?我国法律规定的违约免责事由有哪些? 第二十六章 几种主要的合同第一节第一节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第二节第二节 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第三节第三节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第四节第四节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第五节第五节 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第六节第六节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第七节第七节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第八节第八节 运输合同运输合同第九节第九节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第十节第十节 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同 第二十六章 几种主要的合同第一节第一节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其中,交付财产并移转所有权的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交付财产并移转所有权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出卖人,接受财产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一方当事人称为出卖人,接受财产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出卖人转移的物之所有权称为买卖标的为买受人出卖人转移的物之所有权称为买卖标的 买卖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点:买卖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点:1买卖合同是以价金为对价,有偿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买卖合同是以价金为对价,有偿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3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4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第二十六章 几种主要的合同二、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二、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依照《合同法》第依照《合同法》第12条、第条、第131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买卖标的物;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买卖标的物;标的的数量、质量;价款;包装方式;检验标准、方法;标的的数量、质量;价款;包装方式;检验标准、方法;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争议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法;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
解决的方法;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三、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三、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互享权利、互负义务,且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互享权利、互负义务,且权利、义务互为对价,即一方的权利就是他方的义务,权利、义务互为对价,即一方的权利就是他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他方的权利一方的义务就是他方的权利 第二十六章 几种主要的合同(一)出卖人的义务(一)出卖人的义务1交付出卖标的物交付出卖标的物 交付是指移转出卖物的占有,即将出卖物移转给买受人直接交付是指移转出卖物的占有,即将出卖物移转给买受人直接或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买卖合同是以转移出卖物的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因此,转买卖合同是以转移出卖物的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因此,转移出卖物的所有权是出卖人的主要义务移出卖物的所有权是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3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须担保其移转给买受人的所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须担保其移转给买受人的所有权,不因第三人权利的存在而受到某种限制。
有权,不因第三人权利的存在而受到某种限制 ((2)质量瑕疵担保义务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有义务担保其交付的标的物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有义务担保其交付的标的物在适用、安全、预定效用等方面符合约定或法定的标准在适用、安全、预定效用等方面符合约定或法定的标准4交付有关单证的义务交付有关单证的义务 第二十六章 几种主要的合同(二)买受人的义务(二)买受人的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标的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标的物 违反此项义务,应当承担迟延受领的责任违反此项义务,应当承担迟延受领的责任 2支付价款(货款)支付价款(货款) 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定的时间、方式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3买受人的保管义务、紧急变卖义务及通知义务买受人的保管义务、紧急变卖义务及通知义务保管义务是指异地买卖,由卖方代办托运之物,买方主张保管义务是指异地买卖,由卖方代办托运之物,买方主张标的物有瑕疵而拒绝受领,或拒绝受领多交部分标的物标的物有瑕疵而拒绝受领,或拒绝受领多交部分标的物时,应暂时代为保管标的物。
时,应暂时代为保管标的物紧急变卖义务是指拒收标的物属于易变质、腐烂的标的物紧急变卖义务是指拒收标的物属于易变质、腐烂的标的物 通知义务是指买受人拒收瑕疵标的物或者多交部分之标的通知义务是指买受人拒收瑕疵标的物或者多交部分之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将其拒收主张及原因通物时,应当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将其拒收主张及原因通知出卖人知出卖人 第二十六章 几种主要的合同四、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及风险负担四、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及风险负担(一)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一)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买卖合同是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其标买卖合同是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其标的物所有权何时转移,是双方都十分关心的重大问题的物所有权何时转移,是双方都十分关心的重大问题世界各国对于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大体有如世界各国对于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大体有如下几种立法规定:下几种立法规定:((1)一般动产所有权随交付而转移;采用登记方式管理的)一般动产所有权随交付而转移;采用登记方式管理的动产和不动产,自办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起转移。
动产和不动产,自办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起转移2)不论动产与不动产,其所有权均随交付而转移,但采)不论动产与不动产,其所有权均随交付而转移,但采用登记方式管理的财产,未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得对用登记方式管理的财产,未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得对抗第三人抗第三人3)标的物是特定物的,所有权从合同成立时起转移至买)标的物是特定物的,所有权从合同成立时起转移至买受人;标的物是非特定物的,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受人;标的物是非特定物的,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至买受人移至买受人 第二十六章 几种主要的合同(二)买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二)买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买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是指买卖合同生效之后、标买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是指买卖合同生效之后、标的物交付之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标的的物交付之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标的物毁损、灭失,其损失由谁负担的问题物毁损、灭失,其损失由谁负担的问题 《合同法》第《合同法》第142~149条对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作了较全面条对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作了较全面的规定,这些规定确定了如下几项原则:的规定,这些规定确定了如下几项原则:((1)买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允许当事人约定,凡当事人有)买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允许当事人约定,凡当事人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处理标的物的风险损失问题。
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处理标的物的风险损失问题2)当事人无特别约定的,风险负担一般随交付而转移,)当事人无特别约定的,风险负担一般随交付而转移,即交付前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的风险由买受人即交付前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3)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依法律规定确定风险负担的原)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依法律规定确定风险负担的原则 第二十六章 几种主要的合同五、特种买卖五、特种买卖(一)试验性买卖(一)试验性买卖 试验性买卖是指以买受人承认标的物作为停止条件试验性买卖是指以买受人承认标的物作为停止条件而订立的买卖合同试验性买卖合同与普通买卖合同相而订立的买卖合同试验性买卖合同与普通买卖合同相比较,应注意如下几点:比较,应注意如下几点:1在试验期间,出卖人依约已将标的物的占有转移于买受在试验期间,出卖人依约已将标的物的占有转移于买受人,在未经买受人承认前,买卖合同不生效,标的物的人,在未经买受人承认前,买卖合同不生效,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其风险也归出卖人负担所有权仍归出卖人,其风险也归出卖人负担2承认的方式及承认的效力承认的方式及承认的效力。
3试验性买卖关系中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试验性买卖关系中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出卖人承担瑕疵责任的条件是:出卖人承担瑕疵责任的条件是:((1)买受人为承认时,标的物存在瑕疵;)买受人为承认时,标的物存在瑕疵;((2)试用期间,买受人不知道标的物有瑕疵,且对不知没)试用期间,买受人不知道标的物有瑕疵,且对不知没有重大过失有重大过失 第二十六章 几种主要的合同(二二)分期付款买卖分期付款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是指由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于买卖合同成分期付款买卖是指由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于买卖合同成立后,先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则分期交付价立后,先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则分期交付价金的买卖关系在这种买卖关系中,买受人获得标的物金的买卖关系在这种买卖关系中,买受人获得标的物后,要按月或按年支付价款,因而出卖人有不能获得全后,要按月或按年支付价款,因而出卖人有不能获得全部价款的风险为了确保出卖人的合法利益,当事人通部价款的风险为了确保出卖人的合法利益,当事人通常在该各种买卖合同中附加各种约款常在该各种买卖合同中附加各种约款1附期限丧失约款,即当事人约定买受人迟延付款即丧失附期限丧失约款,即当事人约定买受人迟延付款即丧失期限利益,出卖人可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剩余价款或请期限利益,出卖人可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剩余价款或请求解除合同。
求解除合同 2所有权保留约款,即双方约定在买受人交清全部价款前,所有权保留约款,即双方约定在买受人交清全部价款前,出卖人保留出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保留出卖标的物的所有权 3解约扣价约款,即当事人双方关于解除合同时,一方应解约扣价约款,即当事人双方关于解除合同时,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赔偿金额的约定向另一方支付的赔偿金额的约定 第二十六章 几种主要的合同(三三)拍卖拍卖 拍卖是指拍卖人在拍卖场所向多数欲购买者公开出售出拍卖是指拍卖人在拍卖场所向多数欲购买者公开出售出卖物,并选择其中出价最高者与之订立买卖合同的一种卖物,并选择其中出价最高者与之订立买卖合同的一种买卖方式该种买卖有如下特点:买卖方式该种买卖有如下特点:1采用竞争方式订立合同,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采用竞争方式订立合同,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即买卖合同成立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即买卖合同成立 2拍卖成交后,应买人不按时交付价款的,拍卖人可不经拍卖成交后,应买人不按时交付价款的,拍卖人可不经催告通知便解除合同,并将拍卖物再次进行拍卖催告通知便解除合同,并将拍卖物再次进行拍卖。
3拍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拍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四)样品买卖(四)样品买卖 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指以双方当事人保留的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指以双方当事人保留的样品为标准确定买卖标的物质量的一种买卖关系所谓样品为标准确定买卖标的物质量的一种买卖关系所谓样品(或货样)是指当事人双方选定的,用以决定标的样品(或货样)是指当事人双方选定的,用以决定标的物的品质的货物物的品质的货物 第二十六章 几种主要的合同第二节第二节 赠与合同赠与合同一、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将自己的财产给予他方的人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将自己的财产给予他方的人称为赠与人,同意接受财产的人称为受赠人称为赠与人,同意接受财产的人称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具有如下特征:赠与合同具有如下特征:(一)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一)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二)赠与合同是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二)赠与合同是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三)赠与合同是无偿、单务合同(三)赠与合同是无偿、单务合同(四)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四)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五)赠与合同一般为不要式合同(五)赠与合同一般为不要式合同 第二十六章 几种主要的合同二、赠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赠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赠与人的义务(一)赠与人的义务1交付赠与物的义务。
交付赠与物的义务 2赠与物瑕疵的告知义务赠与物瑕疵的告知义务 3特殊赠与合同标的物的保管义务特殊赠与合同标的物的保管义务 (二)受赠人的权利(二)受赠人的权利1受赠人有权取得受赠财产的所有权受赠人有权取得受赠财产的所有权2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3赠与物交付请求权赠与物交付请求权 第二十六章 几种主要的合同三、赠与合同的撤销和终止履行三、赠与合同的撤销和终止履行(一)赠与合同的撤销(一)赠与合同的撤销 赠与合同的撤销是指赠与人依法行其撤销权,解除赠与合同的撤销是指赠与人依法行其撤销权,解除已经生效的赠与合同已经生效的赠与合同1撤销权产生的原因撤销权产生的原因 ((1)赠与合同履行前,撤销权因赠与人的自由意志而产生赠与合同履行前,撤销权因赠与人的自由意志而产生 ((2)赠与合同履行后,撤销权因法定事由而产生赠与合同履行后,撤销权因法定事由而产生 ((3)赠与人的继承人依法可行使的撤销权赠与人的继承人依法可行使的撤销权 2赠与合同撤销的效力赠与合同撤销的效力 3撤销权之消灭撤销权之消灭(二)赠与合同的终止履行(二)赠与合同的终止履行 赠与合同成立后,在继续履行的过程中,若赠与人赠与合同成立后,在继续履行的过程中,若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终止赠与合同的继续履行。
活的,可以终止赠与合同的继续履行 第二十六章 几种主要的合同四、特殊赠与四、特殊赠与(一)附义务的赠与(一)附义务的赠与 附义务的赠与是指以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所担保之人附义务的赠与是指以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所担保之人或第三人负担一定义务为条件的赠与行为或第三人负担一定义务为条件的赠与行为 (二)捐助(二)捐助 捐助是指为了公益事业或共同目的,无偿地将自己捐助是指为了公益事业或共同目的,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某社会组织的行为捐助大致可分为三种形的财产给予某社会组织的行为捐助大致可分为三种形式:式:1不附加任何条件地向某组织捐助财产不附加任何条件地向某组织捐助财产 2捐助财产给某组织时指明了该捐助财产的特定用途捐助财产给某组织时指明了该捐助财产的特定用途 3为特定目的,由一定单位或组织发起的募集捐助为特定目的,由一定单位或组织发起的募集捐助 第二十六章 几种主要的合同第三节第三节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一、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一)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即通常所说的信贷合同或贷款合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即通常所说的信贷合同或贷款合同,是指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同,是指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为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具有如下特征:(以下称为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具有如下特征:1贷款人只能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人只能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2借款合同的标的为货币借款合同的标的为货币 3借款合同是要式、有偿合同借款合同是要式、有偿合同 4借款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借款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5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 第二十六章 几种主要的合同(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1贷款人的主要义务贷款人的主要义务 ((1)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2)贷款人发放贷款时,不得预先扣除贷款利息贷款人发放贷款时,不得预先扣除贷款利息 ((3)保密义务保密义务 2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 ((1)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接受借款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接受借款 ((2)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为贷款人的合法检查、)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为贷款人的合法检查、监督借款使用情况行为提供必要的协助监督借款使用情况行为提供必要的协助 ((3)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和方式及时偿还借款和利)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和方式及时偿还借款和利息。
息 第二十六章 几种主要的合同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又称民间借款合同,是指以自然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又称民间借款合同,是指以自然人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民间借款合同的贷款人为自然人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民间借款合同的贷款人为自然人,借款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人,借款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与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相比,民间借款合同具有如下特征:与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相比,民间借款合同具有如下特征:1民间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单务合同民间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单务合同 2民间借款合同可为有偿合同,也可为无偿合同民间借款合同可为有偿合同,也可为无偿合同 3民间借款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民间借款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第二十六章 几种主要的合同第四节第四节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一、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租赁合同即财产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租赁合同即财产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于租赁关系终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于租赁关系终止时归还租赁物的协议。
止时归还租赁物的协议 租赁合同有如下特征:租赁合同有如下特征:1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收益权的合同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2租赁合同的标的是耐消耗的特定物租赁合同的标的是耐消耗的特定物 3租赁合同是诺成性、双务、有偿合同租赁合同是诺成性、双务、有偿合同 4租赁合同为继续性、有期限合同租赁合同为继续性、有期限合同 5租赁合同为债权关系,但承租权却具有某些物权的特征租赁合同为债权关系,但承租权却具有某些物权的特征 第二十六章 几种主要的合同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出租人的义务(一)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租赁物的义务交付租赁物的义务 2租赁物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租赁物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3保持租赁物正常使用状态的义务保持租赁物正常使用状态的义务 4租赁合同终止时,出租人应返还押金及其他担保财产租赁合同终止时,出租人应返还押金及其他担保财产 (二)承租人的义务(二)承租人的义务 1按约定交付租金按约定交付租金 2依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依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3妥善保管并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妥善保管并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4有关事项的通知义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义务 5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 6不得擅自投资对租赁物进行改造不得擅自投资对租赁物进行改造 第二十六章 几种主要的合同三、房屋租赁合同三、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纳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纳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时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我国法规对房屋租赁合同有若干特殊规定:我国法规对房屋租赁合同有若干特殊规定:1对房屋租赁合同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对房屋租赁合同实行登记备案制度2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以营利为目的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的成的房屋,以营利为目的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上缴国家3承租人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承租的房屋或增添附属设施,承租人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承租的房屋或增添附属设施,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
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 4实行实行“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证”制度 第二十六章 几种主要的合同5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权属有争议的;((5)属于违法建筑的;)属于违法建筑的;((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六章 几种主要的合同第五节第五节 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由一个买卖合同和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由一个买卖合同和一个租赁合同组合而成,涉及三方当事人,他们是承租一个租赁合同组合而成,涉及三方当事人,他们是承租人(购买物的受领人及使用人)、出租人(买卖合同的人(购买物的受领人及使用人)、出租人(买卖合同的购买人)和租赁物出卖人购买人)和租赁物出卖人 与一般租赁合同相比,融资租赁合同具有如下特征:与一般租赁合同相比,融资租赁合同具有如下特征:1出租人是经特许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出租人是经特许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 2出租人应依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出租人应依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 3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4承租人于租赁关系终止时享有选择权承租人于租赁关系终止时享有选择权 5融资租赁合同为要式、诺成性、有偿、双务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为要式、诺成性、有偿、双务合同 第二十六章 几种主要的合同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出租人的义务(一)出租人的义务 1购买租赁物的义务购买租赁物的义务 2交付租赁物给承租人的义务。
交付租赁物给承租人的义务 3向出卖人支付货款的义务向出卖人支付货款的义务 (二)承租人的义务(二)承租人的义务 1按时接受出卖人交付的租赁物按时接受出卖人交付的租赁物 2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3保管、维修租赁物保管、维修租赁物 4租赁物致人损害的赔偿租赁物致人损害的赔偿 5租赁期满返还租赁物租赁期满返还租赁物 第二十六章 几种主要的合同第六节第六节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一、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具有如下特征:承揽合同具有如下特征:1承揽合同是以特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的合同承揽合同是以特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的合同 2承揽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承揽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3承揽合同是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独立完成约定的承揽合同是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独立完成约定的工作的合同工作的合同 4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第二十六章 几种主要的合同二、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二、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承揽人的义务(一)承揽人的义务1完成定作人交付的工作完成定作人交付的工作 2依照约定的时间交付工作成果依照约定的时间交付工作成果 3接受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并履行检查保管及通知义务接受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并履行检查保管及通知义务 4保密义务保密义务 5瑕疵担保义务瑕疵担保义务6容忍定作人必要监督、检验的义务容忍定作人必要监督、检验的义务 第二十六章 几种主要的合同(二)定作人的义务(二)定作人的义务1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 2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3受领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受领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 三、风险负担三、风险负担 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是指在承揽活动中,工作成果或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是指在承揽活动中,工作成果或承揽工作的半成品及原材料等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承揽工作的半成品及原材料等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时,应由谁承担损失的问题的事由毁损灭失时,应由谁承担损失的问题。
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应遵循以下原则: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应遵循以下原则:1对于劳务风险,工作成果须实际交付的,以交付作为风对于劳务风险,工作成果须实际交付的,以交付作为风险负担转移的标准险负担转移的标准 2原材料风险损失由原材料的所有人承担原材料风险损失由原材料的所有人承担 第二十六章 几种主要的合同第七节第七节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建设工程合同又称为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合同又称为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基本建设工程承揽合同、基本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是指承包人进行承揽合同、基本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如下特征: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如下特征:1合同的主体通常均为法人合同的主体通常均为法人 2合同的标的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 3建设工程合同为要式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为要式合同 第二十六章 几种主要的合同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方式(一)合同订立的方式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签订。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签订 (二)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规则(二)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规则 合同法对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合同法对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则有:定,这些规则有:1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既可采取总承包方式,也可以采取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既可采取总承包方式,也可以采取分别承包方式别承包方式 2禁止肢解发包禁止肢解发包 3禁止再分包禁止再分包 4禁止转包禁止转包 (三)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程序的特殊规定(三)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程序的特殊规定 第二十六章 几种主要的合同第八节第八节 运输合同运输合同一、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送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起运点运送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运输合同具有如下特征:运输合同具有如下特征:1承运人是专门从事运输营业活动的商人。
承运人是专门从事运输营业活动的商人 2运输合同为有偿、双务合同运输合同为有偿、双务合同 3运输合同属于劳务合同运输合同属于劳务合同 4运输合同为一般为标准合同运输合同为一般为标准合同 5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性合同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性合同 第二十六章 几种主要的合同二、运输合同的分类二、运输合同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运输合同进行不同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运输合同进行不同的分类1以运送对象为标准,可将运输合同分为货物运输合同与以运送对象为标准,可将运输合同分为货物运输合同与旅客运送合同旅客运送合同 2以运输工具为标准可将运输合同分为铁路运输合同、公以运输工具为标准可将运输合同分为铁路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水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和管道运输路运输合同、水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和管道运输合同 3以运输方式为标准,可将运输合同分为单一运输合同和以运输方式为标准,可将运输合同分为单一运输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4以是否有涉外因素为标准,可将运输合同分为国内运输以是否有涉外因素为标准,可将运输合同分为国内运输合同与涉外运输合同。
合同与涉外运输合同 第二十六章 几种主要的合同三、旅客运送合同三、旅客运送合同(一)旅客运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旅客运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旅客运送合同又称客运合同,是承运人与旅客关于旅客运送合同又称客运合同,是承运人与旅客关于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票款的合同付票款的合同 旅客运送合同除具有运输合同的一般特点外,还有旅客运送合同除具有运输合同的一般特点外,还有如下特点:如下特点:1旅客既是运送行为的对象,也是运送合同的当事人旅客既是运送行为的对象,也是运送合同的当事人 2旅客运送合同采用票证形式旅客运送合同采用票证形式 3旅客运送合同常伴有附随性免费行李运输合同与免费儿旅客运送合同常伴有附随性免费行李运输合同与免费儿童运送合同童运送合同 第二十六章 几种主要的合同(二)旅客运送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二)旅客运送合同当事人的义务1旅客的义务旅客的义务 ((1)支付票款的义务支付票款的义务 ((2)不得超过限量免费携带行李的义务。
不得超过限量免费携带行李的义务 ((3)遵守客运安全规章的义务遵守客运安全规章的义务 ((4)爱护运送设施的义务爱护运送设施的义务 2承运人的义务承运人的义务 ((1)按约履行运输义务按约履行运输义务 ((2)救助义务救助义务 ((3)保障旅客及行李安全的义务保障旅客及行李安全的义务 ((4)重要事由和注意事项告知义务重要事由和注意事项告知义务 第二十六章 几种主要的合同四、货物运输合同四、货物运输合同(一)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一)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当事人间关于承运人按照约定的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当事人间关于承运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时间和方式,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由托运人或收货人交付运杂费的协议交付运杂费的协议 (二)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二)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义务1托运人的义务托运人的义务 ((1)交付托运货物的义务交付托运货物的义务 ((2)包装托运货物的义务包装托运货物的义务 ((3)告知义务告知义务 ((4)支付运杂费的义务支付运杂费的义务 ((5)押运义务押运义务。
((6)危险物品的警示义务危险物品的警示义务 ((7)办理审批、检验手续的义务办理审批、检验手续的义务 第二十六章 几种主要的合同2承运人的义务承运人的义务 ((1)按约完成运输货物的义务按约完成运输货物的义务 ((2)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处理承运货物的义务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处理承运货物的义务 ((3)保管运输货物的义务保管运输货物的义务 ((4)通知收货人提货与交付运输货物的义务通知收货人提货与交付运输货物的义务 3收货人的义务收货人的义务1)按时领取运输货物按时领取运输货物 ((2)及时验收货物及时验收货物 ((3)补交运杂费补交运杂费 第二十六章 几种主要的合同(三)运输过程中的货损责任(三)运输过程中的货损责任1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失是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担责任:((1)可抗力;)可抗力;((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3)合理损耗;)合理损耗;((4)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
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2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 第二十六章 几种主要的合同五、多式联运合同五、多式联运合同(一)多式联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多式联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多式联运合同又称为混合运送合同,是指多式联运多式联运合同又称为混合运送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用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或旅客)运经营人用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或旅客)运送到目的地,托运人(或旅客)支付运费的合同例如送到目的地,托运人(或旅客)支付运费的合同例如海陆联运、水铁联运等多式联运合同除了具有一般运海陆联运、水铁联运等多式联运合同除了具有一般运输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如下特征:输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如下特征:1承运人为两人以上承运人为两人以上 2各承运人以相互衔接的不同的运输手段完成承运义务各承运人以相互衔接的不同的运输手段完成承运义务 3托运人(或旅客)一次交费并使用同一运送凭据托运人(或旅客)一次交费并使用同一运送凭据 4多式联运的主体是为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多式联运的主体是为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 (二)多式联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二)多式联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章 几种主要的合同第九节第九节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一、保管合同一、保管合同(一)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保管另一方交付的物品,并返还物品的合人约定,一方保管另一方交付的物品,并返还物品的合同。
在保管合同关系中,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同在保管合同关系中,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将自己的物品交付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被保管的物将自己的物品交付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被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品称为保管物 保管合同具有如下特征:保管合同具有如下特征:1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性合同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性合同 2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 3保管合同可以为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保管合同可以为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 4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5保管合同只转移保管物品的占有保管合同只转移保管物品的占有 第二十六章 几种主要的合同(二)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保管人的义务保管人的义务 ((1)给付保管凭证给付保管凭证 ((2)妥善保管保管物妥善保管保管物 ((3)亲自保管保管物亲自保管保管物 ((4)通知义务通知义务 ((5)返还保管物返还保管物 2寄存人的义务寄存人的义务 ((1)支付保管费和其他必要费用支付保管费和其他必要费用 ((2)保管物情况告知义务。
保管物情况告知义务 ((3)贵重物品的声明义务贵重物品的声明义务 第二十六章 几种主要的合同(三)可替代物保管合同(三)可替代物保管合同 可替代物保管合同,是指保管物为种类物,双方约可替代物保管合同,是指保管物为种类物,双方约定保管人取得寄存物的所有权,而仅以同种类、同数量、定保管人取得寄存物的所有权,而仅以同种类、同数量、同品质之物返还给寄存人的保管合同同品质之物返还给寄存人的保管合同 与一般保管合同比较,可替代物保管合同具有如下特征:与一般保管合同比较,可替代物保管合同具有如下特征:1可替代物保管合同的保管物为货币或其他可替代物,而可替代物保管合同的保管物为货币或其他可替代物,而一般保管合同的保管物为不可替代物一般保管合同的保管物为不可替代物 2可替代物保管合同转移的是保管物的所有权,保管人对可替代物保管合同转移的是保管物的所有权,保管人对保管物有使用、处置权,保管人只需以同种、同质、同保管物有使用、处置权,保管人只需以同种、同质、同量的物返还给寄存人即可量的物返还给寄存人即可 第二十六章 几种主要的合同二、仓储合同二、仓储合同(一)仓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仓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与一般保管合同比较,仓储合同具有如下特征:与一般保管合同比较,仓储合同具有如下特征:1保管人是从事仓储业务的营业人保管人是从事仓储业务的营业人 2仓储物为动产仓储物为动产 3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4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二)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保管人的义务保管人的义务 2存货人的义务存货人的义务 第二十六章 几种主要的合同第十节第十节 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一、委托合同一、委托合同(一)委托合同的概念(一)委托合同的概念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具有如下特征:委托合同具有如下特征:1委托合同是以委托人事务的处理为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委托合同是以委托人事务的处理为目的而订立的合同 2委任合同是以信任为基础的合同委任合同是以信任为基础的合同。
3委托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 4委托合同可为有偿合同,也可为无偿合同委托合同可为有偿合同,也可为无偿合同 第二十六章 几种主要的合同(二)委托合同与相似关系的区别(二)委托合同与相似关系的区别1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 委托合同常常作为委托代理的基础关系但委托合同可委托合同常常作为委托代理的基础关系但委托合同可以离开委托代理而独立存在,而委托代理也可以其他关以离开委托代理而独立存在,而委托代理也可以其他关系作为基础法律关系系作为基础法律关系 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关系是有区别的,其区别主要表现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关系是有区别的,其区别主要表现为:为:((1)代理关系是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代理关系是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代理关系产生于被代理人的单方授权行为,而委托关)代理关系产生于被代理人的单方授权行为,而委托关系则产生于双方当事人间的协议行为系则产生于双方当事人间的协议行为 3)代理行为只能是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和接受相对人意)代理行为只能是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和接受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行为,即表意行为,而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思表示的行为,即表意行为,而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行为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行为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第二十六章 几种主要的合同2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 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都是劳务合同,二者有相似之处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都是劳务合同,二者有相似之处其主要区别在于:其主要区别在于:((1)承揽合同的标的为特定的工作成果承揽合同的标的为特定的工作成果 ((2)承揽人可以将承揽工作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但承揽)承揽人可以将承揽工作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但承揽人应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对定作人负责而委托合同中人应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对定作人负责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原则上必须亲自处理委托人交代的工作的受托人原则上必须亲自处理委托人交代的工作3)承揽合同只能是有偿合同,委托合同则可以是有偿合)承揽合同只能是有偿合同,委托合同则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第二十六章 几种主要的合同(三)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三)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委托人的主要义务委托人的主要义务1)费用偿付义务费用偿付义务 ((2)债务清偿义务债务清偿义务 ((3)赔偿损失的义务赔偿损失的义务 2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受托人的主要义务1)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3)报告义务报告义务 ((4)交付财产和转移权利的义务交付财产和转移权利的义务 ((5)损害赔偿义务损害赔偿义务 第二十六章 几种主要的合同(四)委托合同的终止(四)委托合同的终止 引起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有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引起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有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引起所有合同终止的通常原因,如委托事一般原因是指引起所有合同终止的通常原因,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不能、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不能、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等引起委托合同届满、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等引起委托合同终止的特殊原因有:终止的特殊原因有:1当事人一方终止委托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终止委托合同关系 2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破产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破产 第二十六章 几种主要的合同二、居间合同二、居间合同(一)居间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居间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中,报告成交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服务之人称为居其中,报告成交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服务之人称为居间人接受媒介服务之人称为委托人接受媒介服务之人称为委托人居间合同具如下特征:居间合同具如下特征:1居间合同是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者为订约媒介服居间合同是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者为订约媒介服务的合同务的合同2居间为独立的有名合同居间为独立的有名合同 3居间合同中,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居间合同中,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具有不确定性 第二十六章 几种主要的合同(二)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居间人的义务居间人的义务1)如实报告义务如实报告义务2)保密义务保密义务 2委托人的义务委托人的义务1)支付报酬的义务支付报酬的义务 ((2)偿付必要费用的义务偿付必要费用的义务委托人必要费用偿还义务的构成条件是:委托人必要费用偿还义务的构成条件是:第一,居间人履行了居间义务;第一,居间人履行了居间义务;第二,居间行为未能促成合同成立;第二,居间行为未能促成合同成立;第三,居间人因居间活动而支出了必要费用。
第三,居间人因居间活动而支出了必要费用 第二十六章 几种主要的合同三、行纪合同三、行纪合同(一)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进行的交易行为称为行纪行为,其第三人益而与第三人进行的交易行为称为行纪行为,其第三人称为相对人称为相对人行纪合同具有如下特征:行纪合同具有如下特征:1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 2行纪合同的标的是为委托人处理贸易事务行纪合同的标的是为委托人处理贸易事务 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商业贸易事务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商业贸易事务 4行纪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不要式合同 第二十六章 几种主要的合同(二)行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行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行纪人的义务行纪人的义务1)依委托人指示为委托人的利益从事贸易活动。
依委托人指示为委托人的利益从事贸易活动 ((2)直接履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直接履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 ((3)保管义务保管义务 ((4)合理处分委托物的义务合理处分委托物的义务 ((5)交付义务交付义务 ((6)负担交易费用的义务负担交易费用的义务 2委托人的义务委托人的义务1)接受或取回委托物接受或取回委托物2)支付报酬支付报酬 第二十六章 几种主要的合同(三)行纪人的介入权(三)行纪人的介入权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人或者出卖人 1行纪人行使介入权的条件行纪人行使介入权的条件 第一,须行纪人与委托人间的行纪合同有效存在第一,须行纪人与委托人间的行纪合同有效存在 第二,行纪人代购进或代卖出的商品,须是具有市场定第二,行纪人代购进或代卖出的商品,须是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价的商品 第三,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第三,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表示。
第四,须行纪人尚未与其他第三人开始交易行为第四,须行纪人尚未与其他第三人开始交易行为 2介入权行使的方法行纪人行使介入权的方法为通知委介入权行使的方法行纪人行使介入权的方法为通知委托人 3介入权行使的效力介入权行使的效力 第二十六章 几种主要的合同【复习与思考】【复习与思考】1试述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及风险试述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及风险负担2如何理解租赁权的物权化?如何理解租赁权的物权化?3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有哪些义务?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有哪些义务?4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劳务合同有何区别?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劳务合同有何区别?5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是什么关系?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是什么关系?6试述行纪人的介入权及其行使的条件与效力试述行纪人的介入权及其行使的条件与效力 第二十七章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所生之债第一节第一节 不当得利所生之债不当得利所生之债第二节第二节 无因管理所生之债无因管理所生之债 第二十七章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所生之债第一节第一节 不当得利所生之债不当得利所生之债一、不当得利所生之债的概念和意义一、不当得利所生之债的概念和意义(一)概念(一)概念 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得到的利益叫不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得到的利益叫不当得利。
这里所说的利益指财产利益这里所说的利益指财产利益 因不当得利在得利人和受损人之间所产生的权利义因不当得利在得利人和受损人之间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简称不当得利之债务关系就是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简称不当得利之债 (二)意义(二)意义 不当得利之债的立法目的是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当得利之债的立法目的是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实现社会公平平衡,实现社会公平 第二十七章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所生之债二、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二、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通则》第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条的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一)一方获得财产利益,他方受到财产损失(一)一方获得财产利益,他方受到财产损失(二)一方受损和他方受益之间有因果关系(牵连关系)(二)一方受损和他方受益之间有因果关系(牵连关系)(三)一方获得利益无合法根据(三)一方获得利益无合法根据三、不当得利的类型三、不当得利的类型 不当得利可分为基于给付所发生的不当得利(简称给不当得利可分为基于给付所发生的不当得利(简称给付不当得利)和因给付外事项所发生之不当得利(简称付不当得利)和因给付外事项所发生之不当得利(简称非给付不当得利)。
对不当得利进行类型化研究,是为非给付不当得利)对不当得利进行类型化研究,是为了针对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的特点,具体研究其构成要了针对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的特点,具体研究其构成要件的判断标准,以便于掌握和适用件的判断标准,以便于掌握和适用 第二十七章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所生之债(一)给付不当得利(一)给付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给付行为,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给付行为,一方因给付受有利益,而给付原因欠缺,受领给付方保一方因给付受有利益,而给付原因欠缺,受领给付方保持受领的利益欠缺法律上的根据而构成不当得利持受领的利益欠缺法律上的根据而构成不当得利 1构成要件构成要件((1)一方为给付行为一方为给付行为 ((2)他方受有利益他方受有利益 ((3)给付原因欠缺给付原因欠缺 2给付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排除给付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排除并非无法律上原因之给付均能成立不当得利请求权并非无法律上原因之给付均能成立不当得利请求权 不当得利的排除不当得利的排除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给付、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给付2、清偿未到期的债务、清偿未到期的债务3已知非债而清偿已知非债而清偿4、因不法原因而为的给付、因不法原因而为的给付 第二十七章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所生之债(二)非给付不当得利(二)非给付不当得利有以下几种情况:有以下几种情况:1基于受益人之行为而受有不当利益。
基于受益人之行为而受有不当利益 德国学说上称为德国学说上称为“侵害他人权益之不当得利侵害他人权益之不当得利”,在基于,在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所发生的不当得利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给付以外的事由所发生的不当得利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2基于第三人之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基于第三人之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指受益人因第三人之行为取得应归属于他人之利益指受益人因第三人之行为取得应归属于他人之利益 3基于受损人的行为所产生的不当得利基于受损人的行为所产生的不当得利 受损人的行为可以是给付行为,也可以是给付以外的行为受损人的行为可以是给付行为,也可以是给付以外的行为 4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5 基于法律规定所产生之不当得利基于法律规定所产生之不当得利 下下 列列 事事 实实 不不 能能 引引 起起 不不 当当 得得 利利 之之 债债 的的 有有 :: ))A A.. 养养 子子 女女 给给 付付 生生 父父 母母 赡赡 养养 费费 用用 B B.. 明明 知知 不不 欠欠 他他 人人 钱钱 款款 而而 为为 给给 付付C C..提前偿还所欠他人债务提前偿还所欠他人债务 D D..为为履履行行合合同同而而支支付付对对方方金金钱钱,,后后该该合合同被确认无效同被确认无效 E E 受贿所收的受贿所收的1010万元万元 F F 偷来的自行车偷来的自行车 第二十七章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所生之债四、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四、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一)以原物返还为原则(一)以原物返还为原则(三)受益人的返还义务因善意和恶意而不同(三)受益人的返还义务因善意和恶意而不同1 善意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善意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1)取得时的利益,大于返还时利益的,按照返)取得时的利益,大于返还时利益的,按照返还时利益返还还时利益返还((2)取得时的利益,小于返还时利益的,按照取)取得时的利益,小于返还时利益的,按照取得时利益返还得时利益返还 2 恶意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恶意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1)取得时的利益,大于返还时利益的,按照取)取得时的利益,大于返还时利益的,按照取得时利益返还得时利益返还((2)) 取得时的利益,小于返还时利益的,按照返取得时的利益,小于返还时利益的,按照返还时利益返还还时利益返还3 先为善意、后为恶意的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先为善意、后为恶意的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 从转变为恶意的时间,适用恶意不当得利的返还从转变为恶意的时间,适用恶意不当得利的返还方式方式 《民法通《民法通则》》第第9292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返还受损失的人《民法通则司法解释》《民法通则司法解释》9494条:条:拾得物灭失、毁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131131条: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2009年年7月月9日上午,王女士在北京市丰台区一停日上午,王女士在北京市丰台区一停车场内不慎将一个价值车场内不慎将一个价值4.6万余元的订婚钻戒丢万余元的订婚钻戒丢失随后,王女士向警方求助民警调取事发地失随后,王女士向警方求助民警调取事发地点的录像资料,发现是张某拾得钻戒点的录像资料,发现是张某拾得钻戒 在警方帮助下,王女士找到了张某,对方认可捡在警方帮助下,王女士找到了张某,对方认可捡到钻戒,但拒绝返还,自称当时认为戒指是假的,到钻戒,但拒绝返还,自称当时认为戒指是假的,就随手扔掉了。
无奈之下,王女士将张某告上法就随手扔掉了无奈之下,王女士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钻戒损失庭,要求赔偿钻戒损失4.6万余元 此案开庭时,张某也称钻戒已随手丢弃,对于王此案开庭时,张某也称钻戒已随手丢弃,对于王女士丢失钻戒一事表示惋惜,但不同意赔偿女士丢失钻戒一事表示惋惜,但不同意赔偿 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向王女士赔偿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向王女士赔偿4.6万万余元损失余元损失对此案的判决,法官解释说,拾得遗失物,应当对此案的判决,法官解释说,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返还给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此之前,拾得人应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此之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章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所生之债五、不当得利之债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区别和联系五、不当得利之债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区别和联系(一)区别(一)区别((1)立法目的不同。
立法目的不同2)构成要件不同构成要件不同 ((3)性质不同性质不同 ((4)发生根据不同发生根据不同5)内容不同内容不同二)联系(二)联系 二者的联系是,侵害他人权益的不当得利在得利人二者的联系是,侵害他人权益的不当得利在得利人有过错时可以同时构成侵权行为,因此,恶意不当得利有过错时可以同时构成侵权行为,因此,恶意不当得利人的返还义务与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实质上相同人的返还义务与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实质上相同 庞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庞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此牛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此牛庞某遂将该牛放在自己的牛群里一起放养几天庞某遂将该牛放在自己的牛群里一起放养几天后,该牛失足掉到山谷里摔死了庞某卖牛肉得后,该牛失足掉到山谷里摔死了庞某卖牛肉得款款15001500元庞某卖完牛肉就与邻居王某说,我暂元庞某卖完牛肉就与邻居王某说,我暂时代为保管卖牛肉款但回到家后,被其妻子大时代为保管卖牛肉款但回到家后,被其妻子大骂一通,说有便宜还不会捡,真是个笨蛋遂改骂一通,说有便宜还不会捡,真是个笨蛋。
遂改变自己的主张,用卖牛所得钱款为自己的妻子购变自己的主张,用卖牛所得钱款为自己的妻子购买了一条项链但失主李某终于找到庞某,要求买了一条项链但失主李某终于找到庞某,要求庞某返还卖牛肉款庞某首先分辨,牛是自己的,庞某返还卖牛肉款庞某首先分辨,牛是自己的,后来又认为牛又不是他后来又认为牛又不是他 偷的,也不是拣的,而是自己跑来的,合理偷的,也不是拣的,而是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返还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合法,拒不返还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庞某返还卖牛肉所得求庞某返还卖牛肉所得15001500元问:((1 1)) 庞某卖牛肉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庞某卖牛肉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为? ?为什么为什么 ((2)庞某拒不返还卖牛肉款的行为是什)庞某拒不返还卖牛肉款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么性质的行为? 第二十七章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所生之债第二节第二节 无因管理所生之债无因管理所生之债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意义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意义 没有法定的和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没有法定的和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叫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性质属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叫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性质属于事实行为因无因管理行为在管理人和被管理人之间于事实行为因无因管理行为在管理人和被管理人之间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无因管理所生之债,简称无因管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无因管理所生之债,简称无因管理之债 《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下列选项中,属于无因管理的是(下列选项中,属于无因管理的是( ))A 父亲将受伤的幼子送到医院救治父亲将受伤的幼子送到医院救治 B 替出差的邻居支付居委会上门收取的清洁替出差的邻居支付居委会上门收取的清洁费费C 王某误将邻居家的鸡当成自家的鸡饲养王某误将邻居家的鸡当成自家的鸡饲养 D 警察将迷路的小孩送回家警察将迷路的小孩送回家E 帮工人扫马路帮工人扫马路F 台风来了,邻居不在家,主动帮邻居加固台风来了,邻居不在家,主动帮邻居加固房屋房屋 第二十七章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所生之债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一)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一)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 1管理的事务必须是能够发生债的关系的事管理的事务必须是能够发生债的关系的事务务 2管理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管理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3所管理的事务在客观上是他人的事务所管理的事务在客观上是他人的事务 (二)无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二)无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如果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管理即属于如果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管理即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自然不成立无因管理履行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自然不成立无因管理虽有义务,但超过义务范围所处理的事务,就其虽有义务,但超过义务范围所处理的事务,就其超过部分亦成立无因管理超过部分亦成立无因管理 (三)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三)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 即有管理行为所生利益归属于本人的意思即有管理行为所生利益归属于本人的意思(管理意思)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是无因(管理意思)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是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的根本区别,也是法管理与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的根本区别,也是法律赋予其债的效力予以保护的根本原因律赋予其债的效力予以保护的根本原因 第二十七章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所生之债三、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三、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一)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一)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1管理人的义务。
管理人的义务1)适当管理义务适当管理义务 ((2)继续管理的义务继续管理的义务 ((3)及时通知的义务及时通知的义务 ((4)报告和移交管理结果的义务报告和移交管理结果的义务 2管理人的赔偿责任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管理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进行管管理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进行管理,不问有无过失,都应对因管理所产生的损害理,不问有无过失,都应对因管理所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负赔偿责任 3管理人的权利管理人的权利 ((1)必要的费用返还请求权)必要的费用返还请求权•管理活动支出的费用,有权要求本人偿还管理活动支出的费用,有权要求本人偿还•以必要的费用为限以必要的费用为限•不包括报酬不包括报酬•2 管理活动所负之债务,有权要求本人代位清偿管理活动所负之债务,有权要求本人代位清偿•3 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因管理活动所受之损失,有权要求本人赔偿因管理活动所受之损失,有权要求本人赔偿•管理人有过错,可减轻赔偿数额管理人有过错,可减轻赔偿数额 第二十七章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所生之债(二)本人的义务(二)本人的义务 本人享有请求管理人报告管理情况和移交管理效果本人享有请求管理人报告管理情况和移交管理效果的权利。
其义务则因管理是否符合本人的意思而不同其义务则因管理是否符合本人的意思而不同1管理有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之意思时本管理有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之意思时本人的义务人的义务 ((1)偿付管理费用偿付管理费用 ((2)偿付债务偿付债务 ((3)赔偿损害赔偿损害 2管理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之意思时本人的义务管理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之意思时本人的义务 管理行为非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管理行为非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不能成立无因管理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2000年年8月月8日晚上,养日晚上,养马专业户刘某某从刘某某从县城赶城赶集回家,快到村子的集回家,快到村子的时候,忽然候,忽然发现路路边有一匹有一匹无人看管的母无人看管的母马,他左右,他左右寻找了一下没找了一下没发现人,人,又高声呼喊了几声也没人答又高声呼喊了几声也没人答应,就把,就把马带回家刘某某刘某某捡到到马后,到后,到处打听了几天,都没有打听了几天,都没有发现附近有附近有谁丢了了马,于是刘某某就将,于是刘某某就将该马与自己的与自己的马放到一起放到一起饲养,养,过了一了一阵子,母子,母马产下下马驹。
邻村的何某某找到刘某某,村的何某某找到刘某某,说明是自己明是自己丢了了马,,经确确认丢失的母失的母马确确实为何某某所有何某某要何某某所有何某某要求把求把马领走,但刘某某走,但刘某某认为母母马可以可以领走,但母走,但母马产下的下的马驹应归自己所有,因自己所有,因为是由于自己的是由于自己的 精心精心饲养和照料才使母养和照料才使母马怀上上马驹,但何某某,但何某某认为自己的母自己的母马生下的生下的马驹理所当然属于自己所有,理所当然属于自己所有,双方争双方争执不下问::1.刘某某照料.刘某某照料马的行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什么在法律上属于什么行行为?请说明理由 明理由 2.刘某某要求日后.刘某某要求日后产下的下的马驹归自己所有的主自己所有的主张能否成立能否成立?请说明理由3假如在刘某某照料假如在刘某某照料马时,,马突然突然发狂,踢狂,踢伤刘某刘某某,刘某某某,刘某某为此支付医此支付医疗费200元,元,应如何如何处理理4.假如在刘某某照料.假如在刘某某照料马期期间,,马突然遭雷突然遭雷击死亡死亡几天后何某某找到刘某某要求几天后何某某找到刘某某要求赔偿,如何,如何处理理 第二十七章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所生之债【复习与思考】【复习与思考】1试析遗失物所有人与拾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别试析遗失物所有人与拾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别就拾得人是否履行报告义务和寻找失主两种情况)。
就拾得人是否履行报告义务和寻找失主两种情况)2当无因管理人之管理行为是法律行为时,该无因管当无因管理人之管理行为是法律行为时,该无因管理还属于事实行为吗?为什么?理还属于事实行为吗?为什么?3试述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的立法理由试述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的立法理由4简述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举出三个不同类型的不简述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举出三个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的例子,并提出处理意见当得利的例子,并提出处理意见5简述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举出三个不同类型的无简述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举出三个不同类型的无因管理的例子,并提出处理意见因管理的例子,并提出处理意见 贾某和郑某为邻居,向来不和一天,郑某的住贾某和郑某为邻居,向来不和一天,郑某的住宅起火,贾某视而不见直至大火逼近贾某的住宅起火,贾某视而不见直至大火逼近贾某的住宅,贾某才奋力救火,并为此支出宅,贾某才奋力救火,并为此支出2000元的费用,元的费用,并且贾某的衣服在救火过程中烧毁另外,贾某并且贾某的衣服在救火过程中烧毁另外,贾某在救火过程中,由于不小心,将郑某的花瓶撞碎在救火过程中,由于不小心,将郑某的花瓶撞碎。
事后,贾某和甄某就以上事项发生争议,事后,贾某和甄某就以上事项发生争议,贾某要贾某要求郑某支付为了救火支出的费用求郑某支付为了救火支出的费用2000元费用及元费用及衣服烧毁的损失,郑某要求贾某赔偿花瓶的损失衣服烧毁的损失,郑某要求贾某赔偿花瓶的损失请给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请给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六编第六编 继承权继承权 第二十八章第二十八章 继承制度概述继承制度概述 第二十九章第二十九章 法定继承法定继承 第三十章第三十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三十一章第三十一章 继承的实行继承的实行 第二十八章 继承制度概述第一节第一节 继承的概念和分类继承的概念和分类第二节第二节 继承人继承人第三节第三节 继承权继承权第四节第四节 继承的客体继承的客体 第二十八章 继承制度概述第一节第一节 继承的概念和分类继承的概念和分类一、继承的概念一、继承的概念 现代各国的继承,实质上指的是财产继承,即自然人现代各国的继承,实质上指的是财产继承,即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或死者指定的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或死者指定的人,依法承受死者财产法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或曰财产法律依法承受死者财产法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或曰财产法律地位的法律制度。
地位的法律制度与其他民事法律制度相比,继承有以下特点:与其他民事法律制度相比,继承有以下特点:(一)继承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开始(一)继承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开始(二)继承人原则上限于与被继承人有一定的亲属关系的(二)继承人原则上限于与被继承人有一定的亲属关系的人人(三)继承是被继承人财产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概括转移(三)继承是被继承人财产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概括转移 第二十八章 继承制度概述二、继承的分类二、继承的分类(一)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一)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应继份都由法律法定继承是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应继份都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遗嘱继承是按照遗嘱,由被继承人指直接规定的继承,遗嘱继承是按照遗嘱,由被继承人指定的继承人继承的继承制度定的继承人继承的继承制度 (二)单一继承制度与复式继承制度(二)单一继承制度与复式继承制度 单一继承制度是不问遗产种类、来源,适用同一继单一继承制度是不问遗产种类、来源,适用同一继承规则的继承制度承规则的继承制度 复式继承制度是指对于不同种类的遗产,适用不同复式继承制度是指对于不同种类的遗产,适用不同的继承规则的继承制度。
的继承规则的继承制度 第二十八章 继承制度概述(三)强制继承与自愿继承(三)强制继承与自愿继承 强制继承指的是不管继承人是否愿意,都必须依照法律的强制继承指的是不管继承人是否愿意,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被继承人的遗嘱进行继承而不得拒绝继承的继承制度规定或被继承人的遗嘱进行继承而不得拒绝继承的继承制度 自愿继承指的是继承人可以自由选择接受继承或放弃继承自愿继承指的是继承人可以自由选择接受继承或放弃继承的继承制度的继承制度 (四)直接继承与间接继承(四)直接继承与间接继承 直接继承是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直接从被继承人继承遗直接继承是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直接从被继承人继承遗产的继承制度产的继承制度 间接继承是继承开始后,遗产不直接归属于继承人,而由间接继承是继承开始后,遗产不直接归属于继承人,而由遗产管理人清算,然后分配给继承人的继承制度遗产管理人清算,然后分配给继承人的继承制度 第二十八章 继承制度概述(五)有限责任继承与无限责任继承(五)有限责任继承与无限责任继承 有限责任继承指继承人以继承所得遗产的价值为限,有限责任继承指继承人以继承所得遗产的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被继承人所欠债务的义务的继承,我国著述中承担清偿被继承人所欠债务的义务的继承,我国著述中称为限定继承。
称为限定继承 无限责任继承是指继承人不以继承所得遗产为限为无限责任继承是指继承人不以继承所得遗产为限为被继承人清偿全部债务的继承,我国著述中称为概括继被继承人清偿全部债务的继承,我国著述中称为概括继承 三、继承的开始三、继承的开始(一)继承开始的时间(一)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二)继承开始的地点(二)继承开始的地点 继承开始的地点有本籍地主义、住所地主义、财产继承开始的地点有本籍地主义、住所地主义、财产所在地主义和死亡地主义,目前各国多采住所地主义所在地主义和死亡地主义,目前各国多采住所地主义 第二十八章 继承制度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继承人继承人 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继承的权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继承的权利义务、责任都围绕着继承人展开,现实中的继承纠纷利义务、责任都围绕着继承人展开,现实中的继承纠纷也往往涉及对继承人资格的争议也往往涉及对继承人资格的争议一、继承能力一、继承能力 继承能力指的是可以作为继承人的能力,就其法律性继承能力指的是可以作为继承人的能力,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属于民事权利能力。
质而言,属于民事权利能力 关于继承能力,有以下问题需特别加以研究:关于继承能力,有以下问题需特别加以研究:(一)继承人必须是继承开始时生存之人(一)继承人必须是继承开始时生存之人(二)胎儿的继承能力(二)胎儿的继承能力(三)国家、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继承能力(三)国家、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继承能力 第二十八章 继承制度概述二、继承人的分类二、继承人的分类(一)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一)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是按照法律关于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按照法律关于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的规定取得继承资格的人规定取得继承资格的人 遗嘱继承人是被继承人以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因此遗嘱继承人是被继承人以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因此又叫指定继承人又叫指定继承人二)血亲继承人和配偶继承人(二)血亲继承人和配偶继承人 基于和被继承人的血缘关系而成为继承人的人,如基于和被继承人的血缘关系而成为继承人的人,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是血亲继承人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是血亲继承人 配偶继承人以有效的夫妻关系为基础。
在现代继承立配偶继承人以有效的夫妻关系为基础在现代继承立法中,配偶的继承权普遍得到加强法中,配偶的继承权普遍得到加强 第二十八章 继承制度概述(三)本位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三)本位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 本位继承人是基于自己的继承顺序和继承地位而继本位继承人是基于自己的继承顺序和继承地位而继承的继承人,如子女继承父母,妻子继承丈夫承的继承人,如子女继承父母,妻子继承丈夫 代位继承是指一定范围的血亲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代位继承是指一定范围的血亲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依法由其直系血亲的卑亲属按照其继承顺序和份死亡,依法由其直系血亲的卑亲属按照其继承顺序和份额继承的继承制度额继承的继承制度 (四)推定继承人和应召继承人(四)推定继承人和应召继承人(五)前位继承人、后位继承人和补充继承人(五)前位继承人、后位继承人和补充继承人 第二十八章 继承制度概述第三节第三节 继承权继承权一、继承权的性质和内容一、继承权的性质和内容 因为继承期待权实质上是继承开始前推定继承人的一因为继承期待权实质上是继承开始前推定继承人的一种资格,所以,一般人们所讨论的继承权指的是继承既种资格,所以,一般人们所讨论的继承权指的是继承既得权。
得权 (一)继承权的性质(一)继承权的性质 继承权是继承人概括地承受被继承人财产法律地位继承权是继承人概括地承受被继承人财产法律地位的权利关于继承权的性质,可以从两方面分析关于继承权的性质,可以从两方面分析 从权利的作用方面分析,有选择权说、物权说、包从权利的作用方面分析,有选择权说、物权说、包括的单一权利说括的单一权利说 从权利的内容方面分析,继承权属于财产权从权利的内容方面分析,继承权属于财产权 第二十八章 继承制度概述(二)继承权的内容(二)继承权的内容1继承选择权继承选择权 即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所享有的,选择接受继承或放即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所享有的,选择接受继承或放弃继承的权利弃继承的权利 2遗产管理权遗产管理权 管理遗产既是继承人的权利,又是继承人的义务管理遗产既是继承人的权利,又是继承人的义务 3遗产分割请求权遗产分割请求权 如为共同继承,每一个继承人都有遗产分割请求权如为共同继承,每一个继承人都有遗产分割请求权4继承回复请求权继承回复请求权 当遗产被不真正继承人占有,并且继承人的继承权被否当遗产被不真正继承人占有,并且继承人的继承权被否认时,继承人有权请求确认自己的继承人身份和继承权,认时,继承人有权请求确认自己的继承人身份和继承权,进而回复自己的继承权的权利。
继承回复请求权又叫继进而回复自己的继承权的权利继承回复请求权又叫继承诉权 第二十八章 继承制度概述二、继承权的取得二、继承权的取得 继承权依照法律规定或遗嘱的指定取得前者为法定继承权依照法律规定或遗嘱的指定取得前者为法定继承权,后者为遗嘱继承权继承权,后者为遗嘱继承权一)法定继承权的取得(一)法定继承权的取得 法定继承权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但是,单有法律规法定继承权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但是,单有法律规定不能产生继承权法定继承权的取得需要以下法律事定不能产生继承权法定继承权的取得需要以下法律事实:实:1继承人出现继承人出现 所谓继承人出现,通常表现为出生、收养、结婚或扶养所谓继承人出现,通常表现为出生、收养、结婚或扶养关系的形成关系的形成2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死亡 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八章 继承制度概述(二)遗嘱继承权的取得(二)遗嘱继承权的取得 遗嘱继承权是被继承人以遗嘱授予的继承权遗嘱遗嘱继承权是被继承人以遗嘱授予的继承权遗嘱继承权的取得也需要以下法律事实:继承权的取得也需要以下法律事实:1被继承人立有遗嘱被继承人立有遗嘱 被继承人立有遗嘱,而且遗嘱有效。
被继承人立有遗嘱,而且遗嘱有效2立遗嘱人死亡立遗嘱人死亡 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的生效要件,也是产生遗嘱继承权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的生效要件,也是产生遗嘱继承权的必要条件的必要条件3有遗嘱继承人有遗嘱继承人 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活着,或者指定的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活着,或者指定的继承人死亡但是有替补继承人继承人死亡但是有替补继承人 第二十八章 继承制度概述三、继承权的丧失三、继承权的丧失(一)继承权丧失的概念(一)继承权丧失的概念 继承权丧失指的是,本来有继承资格的人,因犯有继承权丧失指的是,本来有继承资格的人,因犯有某些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罪行,或有严重不道德行为,某些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罪行,或有严重不道德行为,而丧失继承人资格而丧失继承人资格 1丧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丧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2丧失继承权仅具有相对效力丧失继承权仅具有相对效力3丧失继承权适用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丧失继承权适用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二)丧失继承权的事由(二)丧失继承权的事由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八章 继承制度概述四、继承权的保护四、继承权的保护 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非法侵害,发生纠纷时,得提起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非法侵害,发生纠纷时,得提起继承之诉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继承之诉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一)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成立条件(一)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成立条件根据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性质,其成立条件应当是:根据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性质,其成立条件应当是:1无继承权人已事实上占有遗产无继承权人已事实上占有遗产2遗产占有人的占有无合法根据遗产占有人的占有无合法根据3遗产占有人否认真正继承人的继承权遗产占有人否认真正继承人的继承权 第二十八章 继承制度概述(二)继承之诉的当事人(二)继承之诉的当事人1继承诉权的权利人(原告)继承诉权的权利人(原告)2继承诉权的相对人(被告)继承诉权的相对人(被告)(三)继承诉权的时效(三)继承诉权的时效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继年,从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但是,自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提起诉讼年的,不得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章 继承制度概述第四节第四节 继承的客体继承的客体一、继承客体的概念一、继承客体的概念(一)关于继承客体的几种学说(一)关于继承客体的几种学说1遗产说。
此说认为继承客体是遗产,而遗产是被继承人遗产说此说认为继承客体是遗产,而遗产是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我国教科书一般采此遗留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我国教科书一般采此说说 2遗产和债务说此说认为继承客体是被继承人的财产和遗产和债务说此说认为继承客体是被继承人的财产和债务以及某种必须履行的行为债务以及某种必须履行的行为 3财产法律地位说此说认为,继承客体是被继承人在财财产法律地位说此说认为,继承客体是被继承人在财产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即财产法律地位产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即财产法律地位 财产法律地位说最本质的特点是:财产法律地位说最本质的特点是:“被继承人原来的关被继承人原来的关系仍继续保持,因而那些不能以其他方式转移的权利也系仍继续保持,因而那些不能以其他方式转移的权利也得到继承,而且对于一切被取得的权利来说,被继承人得到继承,而且对于一切被取得的权利来说,被继承人的取得名义仍在继承人身上保持不变的取得名义仍在继承人身上保持不变[意]彼德罗[意]彼德罗·彭梵得彭梵得 第二十八章 继承制度概述(二)继承客体须具备的条件(二)继承客体须具备的条件作为继承客体的财产法律地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作为继承客体的财产法律地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法律地位。
即以必须是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法律地位即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为准,凡以被继承人为主体的一切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为准,凡以被继承人为主体的一切财产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以及财产利益和负担,除按财产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以及财产利益和负担,除按其性质不得继承者外,均移转于继承人其性质不得继承者外,均移转于继承人 2必须是依其性质和法律规定是可以继承的所谓依其必须是依其性质和法律规定是可以继承的所谓依其性质是可以继承的,是指该项权利义务和责任是非专属性质是可以继承的,是指该项权利义务和责任是非专属性的,可以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自由转让性的,可以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自由转让 第二十八章 继承制度概述二、继承客体的种类二、继承客体的种类(一)财产权利(一)财产权利1物权,包括所有权与他物权物权,包括所有权与他物权 2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3债权 4有价证券有价证券 (二)财产义务(二)财产义务1债务 2其他财产义务其他财产义务 (三)占有(三)占有(四)其他财产法律地位(四)其他财产法律地位1诉讼法律地位诉讼法律地位 2继承人的法律地位。
继承人的法律地位 第二十八章 继承制度概述【复习与思考】【复习与思考】1继承法律关系有什么特点?有限责任继承与自愿继承继承法律关系有什么特点?有限责任继承与自愿继承是什么关系?强制继承与无限责任继承是什么关系?是什么关系?强制继承与无限责任继承是什么关系?2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属于哪种类型的继承?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属于哪种类型的继承?3继承权与其他财产权利有何区别?为什么说继承权的继承权与其他财产权利有何区别?为什么说继承权的客体是被继承人的财产法律地位?客体是被继承人的财产法律地位?4什么是继承能力?具备哪些条件才能成为继承人?什么是继承能力?具备哪些条件才能成为继承人?5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是什么?继承法规定伪造、篡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是什么?继承法规定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这一规定是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这一规定是否合理?为什么?否合理?为什么?6继承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继承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章 法定继承第一节第一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序第二节第二节 代位继承代位继承 第二十九章 法定继承第一节第一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直接依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以及遗产直接依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继承遗产的制度为法定继承制度,因与遗嘱继分配原则继承遗产的制度为法定继承制度,因与遗嘱继承相对,又叫无遗嘱继承。
承相对,又叫无遗嘱继承 一、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根据一、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根据 死者意思说和家庭职能说则有其一定的合理性马死者意思说和家庭职能说则有其一定的合理性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指出:继承法最清楚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指出:继承法最清楚地说明了法对于生产关系的依存性地说明了法对于生产关系的依存性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子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的儿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的儿媳或丧偶的女婿或丧偶的女婿 第二十九章 法定继承(一)配偶(一)配偶 配偶是处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相互之间的称谓配偶是处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相互之间的称谓 (二)子女(二)子女 子女是父母最亲近的晚辈直系血亲,父母子女之间有着最子女是父母最亲近的晚辈直系血亲,父母子女之间有着最密切的人身关系。
密切的人身关系 我国《继承法》也规定子女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而且我国《继承法》也规定子女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而且明确指出:明确指出:“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三)丧偶的儿媳和女婿(三)丧偶的儿媳和女婿 儿媳和女婿与公婆和岳父母是姻亲关系各国均不承认姻儿媳和女婿与公婆和岳父母是姻亲关系各国均不承认姻亲有继承权我国继承法规定,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的丧偶儿亲有继承权我国继承法规定,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女婿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媳和女婿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四)父母(四)父母(五)兄弟姐妹(五)兄弟姐妹(六)祖父母(六)祖父母 第二十九章 法定继承三、法定继承顺序三、法定继承顺序 继承顺序对于继承人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继承开继承顺序对于继承人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继承开始后,居于优先顺位的继承人成为应召继承人,有权参始后,居于优先顺位的继承人成为应召继承人,有权参与遗产继承,后顺位的继承人不能参与继承。
只有在没与遗产继承,后顺位的继承人不能参与继承只有在没有前顺位的继承人或者前顺位的继承人都丧失继承权或有前顺位的继承人或者前顺位的继承人都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时,后顺位的继承人才能继承放弃继承时,后顺位的继承人才能继承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两个法定继承顺序: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两个法定继承顺序:(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1配偶配偶2子女子女3父母父母(二)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二)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1兄弟姐妹兄弟姐妹2祖父母祖父母 第二十九章 法定继承四、法定应继份四、法定应继份 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是在以下情况下应当特殊处理:般应当均等但是在以下情况下应当特殊处理: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如果被继承人有劳动能力和固定收入,当不分或者少分;如果被继承人有劳动能力和固定收入,不需要扶养的,不应影响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不需要扶养的,不应影响继承人的继承份额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九章 法定继承第二节第二节 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一、代位继承的概念一、代位继承的概念按照《继承法》第按照《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条的规定,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先死亡子女的直系卑血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先死亡子女的直系卑血亲代替其继承被继承人的继承制度代位继承有以下法亲代替其继承被继承人的继承制度代位继承有以下法律特征:律特征:(一)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继承制度(一)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继承制度(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于血亲继承之中(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于血亲继承之中(三)代位继承是一次继承(三)代位继承是一次继承二、代位继承权的性质二、代位继承权的性质固有权说固有权说 代表权说代表权说 第二十九章 法定继承三、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和适用范围三、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和适用范围(一)发生原因(一)发生原因 关于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有以下三种规定:关于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有以下三种规定: 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和丧失继承权都可以发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和丧失继承权都可以发生代位继承,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属于这种类型;生代位继承,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属于这种类型; 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丧失继承权和放弃继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丧失继承权和放弃继承都可以发生代位继承,德国、意大利等国和我国澳门承都可以发生代位继承,德国、意大利等国和我国澳门地区属于这种类型;地区属于这种类型; 以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作为代位继承发生的以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作为代位继承发生的唯一原因,我国属于这种类型。
唯一原因,我国属于这种类型二)适用范围(二)适用范围 我国继承法将代位继承规定于法定继承之中,理论我国继承法将代位继承规定于法定继承之中,理论界通说也认为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界通说也认为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第二十九章 法定继承四、代位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四、代位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按照按支继承的原则,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按照按支继承的原则,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的应继份,如果有二个以上的代位继承人,则应由他们的应继份,如果有二个以上的代位继承人,则应由他们按人数均分被代位人的应继份按人数均分被代位人的应继份 五、转继承五、转继承(一)转继承的概念(一)转继承的概念 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没有行使继承权(即没有表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没有行使继承权(即没有表示接受继承,也没有表示放弃继承)而死亡,其接受继示接受继承,也没有表示放弃继承)而死亡,其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权利由其继承人继承,叫转继承承和放弃继承的权利由其继承人继承,叫转继承 第二十九章 法定继承(二)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二)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1代位继承发生的前提条件是被代位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代位继承发生的前提条件是被代位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转继承发生的前提条件是被转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接转继承发生的前提条件是被转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接受或者放弃继承权之前死亡。
受或者放弃继承权之前死亡2代位继承仅发生于血亲继承之中,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继代位继承仅发生于血亲继承之中,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人也只能是被继承人的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人也只能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被转继承人只要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晚辈直系血亲;而被转继承人只要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可,转继承人也只需要是被转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承人即可,转继承人也只需要是被转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可3我国规定,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转继承既适用我国规定,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4代位继承是代位继承人按照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和代位继承是代位继承人按照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和份额直接继承被继承人,因此,在理论上,被代位人丧份额直接继承被继承人,因此,在理论上,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和放弃继承,代位继承人仍然可以基于自己固失继承权和放弃继承,代位继承人仍然可以基于自己固有的继承权继承被继承人;而转继承是转继承人通过被有的继承权继承被继承人;而转继承是转继承人通过被转继承人间接继承被继承人转继承人间接继承被继承人。
第二十九章 法定继承【复习与思考】【复习与思考】1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及其理由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及其理由2法定继承时遗产的分配原则法定继承时遗产的分配原则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4代位继承权的性质及理由代位继承权的性质及理由 第三十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节第一节 遗嘱概述遗嘱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遗嘱的订立遗嘱的订立第三节第三节 遗嘱的执行遗嘱的执行第四节第四节 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十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节第一节 遗嘱概述遗嘱概述一、遗嘱的概念一、遗嘱的概念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死后发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依照遗嘱继承遗产的法律制度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依照遗嘱继承遗产的法律制度是遗嘱继承是遗嘱继承 著名法学家梅因在其《古代法》一书中预言:著名法学家梅因在其《古代法》一书中预言:“我们我们可以预期的,像在现在的法兰西那样,族长都一般地不可以预期的,像在现在的法兰西那样,族长都一般地不愿自找麻烦执行一个愿自找麻烦执行一个‘遗嘱遗嘱’,他宁愿让其财产听任,他宁愿让其财产听任‘法律法律’处理。
处理 不管以遗嘱继承为主的国家,还是以法定继承为主的不管以遗嘱继承为主的国家,还是以法定继承为主的国家,遗嘱处分都优先于法定继承被适用国家,遗嘱处分都优先于法定继承被适用 第三十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二、遗嘱的法律特征二、遗嘱的法律特征(一)遗嘱以处分身后财产为内容(一)遗嘱以处分身后财产为内容(二)遗嘱是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二)遗嘱是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三)遗嘱于遗嘱人死亡时生效(三)遗嘱于遗嘱人死亡时生效(四)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四)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五)遗嘱行为不得代理(五)遗嘱行为不得代理三、遗嘱自由及其限制三、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遗嘱自由是指遗嘱人得以遗嘱处分自己身后财产的自遗嘱自由是指遗嘱人得以遗嘱处分自己身后财产的自由,包括指定继承人的自由,遗赠的自由,设定遗嘱负由,包括指定继承人的自由,遗赠的自由,设定遗嘱负担、捐赠的自由和撤回、变更遗嘱的自由等等担、捐赠的自由和撤回、变更遗嘱的自由等等 我国继承法对遗嘱自由的限制是,遗嘱必须为缺乏劳我国继承法对遗嘱自由的限制是,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第三十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二节第二节 遗嘱的订立遗嘱的订立一、遗嘱能力一、遗嘱能力 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身后财产的法律行为,对有关当事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身后财产的法律行为,对有关当事人的利益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各国法律对遗嘱人的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各国法律对遗嘱人的行为能力都有明确的要求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有明确的要求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无效,换言之,只有完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无效,换言之,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立遗嘱的行为能力二、遗嘱处分的方式二、遗嘱处分的方式(一)指定继承人(一)指定继承人 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继承人被遗嘱指定的继承人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继承人被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称为遗嘱继承人称为遗嘱继承人 (二)指定遗赠(二)指定遗赠 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受遗赠人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受遗赠人 (三)设定遗嘱负担(三)设定遗嘱负担 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设定负担。
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设定负担 第三十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三、遗嘱的形式三、遗嘱的形式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其订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其订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一)公证遗嘱(一)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公证遗嘱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 (二)自书遗嘱(二)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要由遗嘱人自己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要由遗嘱人自己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三)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遗嘱人请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是遗嘱人请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四)录音遗嘱(四)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用录音的形式订立的遗嘱录音遗嘱是用录音的形式订立的遗嘱 (五)口头遗嘱(五)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用口头的形式所立的遗嘱口头遗嘱是用口头的形式所立的遗嘱 第三十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四、遗嘱的变更、撤回和无效四、遗嘱的变更、撤回和无效(一)遗嘱的变更(一)遗嘱的变更 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变更遗嘱的内容。
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变更遗嘱的内容 (二)遗嘱的撤回(二)遗嘱的撤回 遗嘱的撤回是指在遗嘱生效前,遗嘱人撤回其遗嘱遗嘱的撤回是指在遗嘱生效前,遗嘱人撤回其遗嘱的法律行为的法律行为 (三)遗嘱的无效(三)遗嘱的无效 继承法规定,下列遗嘱无效:继承法规定,下列遗嘱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受欺诈、胁迫所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伪造的遗嘱;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的遗嘱;伪造的遗嘱;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三十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三节第三节 遗嘱的执行遗嘱的执行 遗嘱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执行遗嘱的时候遗嘱遗嘱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执行遗嘱的时候遗嘱人已经死亡为了保证遗嘱能够按照遗嘱人的意愿被正人已经死亡为了保证遗嘱能够按照遗嘱人的意愿被正确执行,必须有遗嘱执行制度的保障我国继承法没有确执行,必须有遗嘱执行制度的保障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遗嘱执行制度,实践中已暴露出其缺陷现根据外规定遗嘱执行制度,实践中已暴露出其缺陷现根据外国立法对遗嘱执行制度作简单介绍。
遗嘱执行制度包括国立法对遗嘱执行制度作简单介绍遗嘱执行制度包括遗嘱的提交、检认、开启、执行等遗嘱的提交、检认、开启、执行等一、遗嘱检验一、遗嘱检验遗嘱检验包括遗嘱的提交、检验和开启遗嘱检验包括遗嘱的提交、检验和开启 第三十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二、遗嘱的执行二、遗嘱的执行(一)遗嘱执行人的确定(一)遗嘱执行人的确定(二)遗嘱执行人的职责(二)遗嘱执行人的职责 遗嘱执行人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谨慎、勤勉、遗嘱执行人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谨慎、勤勉、公正地执行遗嘱其主要职责是:公正地执行遗嘱其主要职责是:1制作遗产清册制作遗产清册 2保护和管理遗产保护和管理遗产 3按照遗嘱的指定分配遗产按照遗嘱的指定分配遗产 第三十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节第四节 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 《继承法》第《继承法》第31条规定: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以扶养人对遗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以扶养人对遗赠人承担扶养义务,遗赠人将约定财产遗赠给扶养人为赠人承担扶养义务,遗赠人将约定财产遗赠给扶养人为内容的协议内容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以下法律特征: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合同(一)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合同(二)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法律行为(二)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法律行为(三)遗赠扶养协议是要式法律行为(三)遗赠扶养协议是要式法律行为 第三十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一)遗赠扶养协议对协议当事人的效力(一)遗赠扶养协议对协议当事人的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从成立时生效,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遗赠扶养协议从成立时生效,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扶养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扶养义务,并于受扶养人力,扶养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扶养义务,并于受扶养人死亡后负责办理丧葬事务,有权在受扶养人死亡后取得死亡后负责办理丧葬事务,有权在受扶养人死亡后取得遗赠财产遗赠财产 (二)遗赠扶养协议对继承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效力(二)遗赠扶养协议对继承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应当优先于法定继承、遗嘱继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应当优先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
即法定继承人只能继承遗赠扶养协议中遗赠承和遗赠即法定继承人只能继承遗赠扶养协议中遗赠财产以外的遗产;如果遗嘱关于财产处分的内容与遗赠财产以外的遗产;如果遗嘱关于财产处分的内容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则抵触部分无效扶养协议相抵触,则抵触部分无效 第三十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复习思考题】【复习思考题】1 1遗嘱有哪些法律特征?遗嘱有哪些法律特征?2 2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以及每一种遗嘱的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以及每一种遗嘱的形式要件形式要件3 3我国继承法对遗嘱自由有哪些限制?我国继承法对遗嘱自由有哪些限制?4 4为什么遗嘱的变更、撤回不需要理由?为什么遗嘱的变更、撤回不需要理由?5 5遗赠扶养协议的特点和效力遗赠扶养协议的特点和效力 第三十一章 继承的实行第一节第一节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第二节第二节 遗产债务的清偿遗产债务的清偿第三节第三节 共同继承共同继承第四节第四节 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第三十一章 继承的实行第一节第一节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的接受和放弃一、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的概念和选择权的行使一、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的概念和选择权的行使(一)概念(一)概念 现代各国继承法均实行自愿继承原则,允许继承人现代各国继承法均实行自愿继承原则,允许继承人在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之间进行选择。
接受继承是指继在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之间进行选择接受继承是指继承开始以后,应召继承人依法定方式表示接受继承的单承开始以后,应召继承人依法定方式表示接受继承的单方法律行为接受继承后,继承人的继承地位确定,享方法律行为接受继承后,继承人的继承地位确定,享受继承人的权利,承担继承人的义务放弃继承是指继受继承人的权利,承担继承人的义务放弃继承是指继承开始以后,应召继承人依法定方式表示拒绝继承的单承开始以后,应召继承人依法定方式表示拒绝继承的单方法律行为方法律行为 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制度有两方面的重要作用: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制度有两方面的重要作用:一是保护继承人的利益,即赋予继承人继承选择权一是保护继承人的利益,即赋予继承人继承选择权 二是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二是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十一章 继承的实行(二)继承选择权的行使(二)继承选择权的行使继承人行使继承选择权,必须遵守以下要求:继承人行使继承选择权,必须遵守以下要求:1必须由继承人亲自行使必须由继承人亲自行使2需在法定期间内按法定方式行使需在法定期间内按法定方式行使3继承的接受和放弃不得附条件继承的接受和放弃不得附条件4不得部分接受或放弃不得部分接受或放弃5继承的接受和放弃不得撤回继承的接受和放弃不得撤回二、继承的接受二、继承的接受 在继承法的理论上,接受继承分为限定接受和概括接在继承法的理论上,接受继承分为限定接受和概括接受。
二者在接受方式和效力上有重大区别二者在接受方式和效力上有重大区别 第三十一章 继承的实行(一)限定接受(一)限定接受 限定接受是继承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以在遗产价限定接受是继承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以在遗产价值的限度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为条件接受继承的单方值的限度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为条件接受继承的单方法律行为法律行为 继承人选择限定接受继承后,产生以下法律效力:继承人选择限定接受继承后,产生以下法律效力:1继承人的固有财产与遗产保持独立,不发生混同,继承继承人的固有财产与遗产保持独立,不发生混同,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不因继承而消灭人对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不因继承而消灭2继承人仅在继承遗产的价值的限度内,对被继承人的债继承人仅在继承遗产的价值的限度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清偿责任,对超过部分可以不负责任务负清偿责任,对超过部分可以不负责任 第三十一章 继承的实行(二)概括接受(二)概括接受 概括接受又分为自愿概括接受和强制概括接受概括接受又分为自愿概括接受和强制概括接受1自愿概括接受是指继承人自愿无条件地接受继承。
概括自愿概括接受是指继承人自愿无条件地接受继承概括接受继承是不要式的单方法律行为,明示、默示均可接受继承是不要式的单方法律行为,明示、默示均可实际上概括接受继承通常是推定的实际上概括接受继承通常是推定的 2强制的概括接受是指继承人有欺诈债权人的不正当行为强制的概括接受是指继承人有欺诈债权人的不正当行为时,依法丧失放弃继承和限定接受继承的权利,法律强时,依法丧失放弃继承和限定接受继承的权利,法律强制其概括继承的制度制其概括继承的制度 欺诈债权人的不正当行为一般指:隐匿遗产、在遗欺诈债权人的不正当行为一般指:隐匿遗产、在遗产清册中为虚假记载、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处分遗产清册中为虚假记载、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处分遗产,包括法律上的处分和事实上的处分产,包括法律上的处分和事实上的处分 第三十一章 继承的实行三、继承的放弃三、继承的放弃 放弃继承是继承人拒绝接受因继承开始而当然为继放弃继承是继承人拒绝接受因继承开始而当然为继承人的全部法律后果的单方法律行为放弃继承制度的承人的全部法律后果的单方法律行为放弃继承制度的作用是,当被继承人负债累累时,继承人可以通过放弃作用是,当被继承人负债累累时,继承人可以通过放弃继承保护自己的利益。
继承保护自己的利益 放弃继承溯及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放弃继承的人放弃继承溯及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放弃继承的人既不取得遗产,也不负担被继承人的债务,继承人的财既不取得遗产,也不负担被继承人的债务,继承人的财产与被继承人的财产保持独立,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享产与被继承人的财产保持独立,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得向遗产行使,对被继承人所负的债务应有的财产权利得向遗产行使,对被继承人所负的债务应当向遗产清偿当向遗产清偿 第三十一章 继承的实行第二节第二节 遗产债务的清偿遗产债务的清偿一、遗产债务的范围一、遗产债务的范围遗产债务是依法应当由遗产清偿的债务遗产债务包括:遗产债务是依法应当由遗产清偿的债务遗产债务包括:1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包括私法上的债务和公法上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包括私法上的债务和公法上的债务,具有人身性质,因被继承人死亡而消灭者除外的债务,具有人身性质,因被继承人死亡而消灭者除外2继承费用和丧葬费用继承费用包括遗产管理费、遗嘱继承费用和丧葬费用继承费用包括遗产管理费、遗嘱执行费、遗产清册制作费、公示催告费、诉讼费、遗产执行费、遗产清册制作费、公示催告费、诉讼费、遗产税等。
税等3遗赠债务遗赠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遗赠债务遗赠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4酌给遗产债务酌给遗产债务 第三十一章 继承的实行二、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二、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 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遗产债务,就必须确定一个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遗产债务,就必须确定一个清偿顺序根据继承的特点并参考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清偿顺序根据继承的特点并参考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应当是:我们认为,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应当是:1继承费用继承费用 2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 3遗产酌给债务遗产酌给债务 4遗赠 第三十一章 继承的实行第三节第三节 共同继承共同继承一、共同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共同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共同继承时遗产的性质(一)共同继承时遗产的性质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为二人以上的继承是共同继承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为二人以上的继承是共同继承共同继承时,对于自继承开始到遗产分割前遗产的法律共同继承时,对于自继承开始到遗产分割前遗产的法律性质,立法上有按份共有主义和共同共有主义。
我国采性质,立法上有按份共有主义和共同共有主义我国采共同共有主义共同共有主义 (二)共同继承人对遗产的权利和义务(二)共同继承人对遗产的权利和义务1财产结算义务财产结算义务 2共同管理遗产共同管理遗产 第三十一章 继承的实行二、遗产的分割二、遗产的分割(一)遗产分割的原则(一)遗产分割的原则1分割自由原则分割自由原则 2有利于发挥遗产的效用和考虑继承人实际情况的原则有利于发挥遗产的效用和考虑继承人实际情况的原则 (二)遗产分割的方法(二)遗产分割的方法遗产分割的方法有三种:遗产分割的方法有三种:一是按照被继承人在遗嘱中的指示分割;一是按照被继承人在遗嘱中的指示分割;二是依照共同继承人的协议分割;二是依照共同继承人的协议分割;三是裁判分割三是裁判分割 第三十一章 继承的实行(三)遗产分割的限制(三)遗产分割的限制 1被继承人以遗嘱限制分割被继承人以遗嘱限制分割 2共同继承人以协议禁止分割共同继承人以协议禁止分割 3裁判禁止分割裁判禁止分割 4胎儿份额的保留胎儿份额的保留 5继承人的地位未确定继承人的地位未确定。
6对遗产中的某些财产存在争议对遗产中的某些财产存在争议 (四)应继份的确定(四)应继份的确定 确定应继份首先应当确定计算应继份基数的财产确定应继份首先应当确定计算应继份基数的财产 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的结算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的结算 2特定赠与的冲算特定赠与的冲算 第三十一章 继承的实行(五)遗产分割的效力(五)遗产分割的效力 遗产分割发生以下法律效力:遗产分割发生以下法律效力: 1遗产归属效力遗产归属效力 2共同继承人之间的瑕疵担保责任共同继承人之间的瑕疵担保责任 3继承人之间对债务人支付能力的担保继承人之间对债务人支付能力的担保 4共同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连带责任共同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章 继承的实行第四节第四节 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继承法》第《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是指死者没有继承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是指死者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或者丧失继承权,也没有受遗赠或者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或者丧失继承权,也没有受遗赠人或者受遗赠人放弃接受遗赠无人继承的遗产要经过人或者受遗赠人放弃接受遗赠无人继承的遗产要经过法定程序依法认定,即要由遗产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法定程序依法认定,即要由遗产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遗产为无主财产,然后收归国家所有,或申请法院宣告遗产为无主财产,然后收归国家所有,或者由集体组织申请取得所有权者由集体组织申请取得所有权 无人继承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以后,如果真正的继无人继承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以后,如果真正的继承人出现,他仍然可以在二年以内向法院申请发还财产承人出现,他仍然可以在二年以内向法院申请发还财产 第三十一章 继承的实行【复习与思考】【复习与思考】1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制度有什么重要意义?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制度有什么重要意义?2哪些债务属于遗产债务?继承人应按什么顺序哪些债务属于遗产债务?继承人应按什么顺序清偿遗产债务?为什么?清偿遗产债务?为什么?3在现行法律规定之下,如何保证遗产能够首先在现行法律规定之下,如何保证遗产能够首先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提示:拒绝清偿被继承人全部债务的继承人应(提示:拒绝清偿被继承人全部债务的继承人应证明遗产的真实状况和数量。
证明遗产的真实状况和数量4赠与归扣制度的概念、适用范围和意义赠与归扣制度的概念、适用范围和意义 第七编第七编 侵权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二章第三十二章 侵权责任概述侵权责任概述 第三十三章第三十三章 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十四章第三十四章 特殊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 第三十五章第三十五章 侵权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的适用 第三十二章 侵权责任概述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第三节第三节 侵权行为法的发展侵权行为法的发展第四节第四节 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体系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体系 第三十二章 侵权责任概述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一、侵权责任制度的调整对象一、侵权责任制度的调整对象 侵权责任是侵权民事责任的简称侵权责任制度是通侵权责任是侵权民事责任的简称侵权责任制度是通过让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调整加害人和受害人之过让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调整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因侵权而产生的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侵权责间因侵权而产生的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侵权责任制度也被称为侵权行为法,其表现形式为民法典中关任制度也被称为侵权行为法,其表现形式为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和大量单行法律法规中关于侵权责任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和大量单行法律法规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的规定 侵权责任制度的内容包括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制度的内容包括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原则、赔偿额的计算,特殊侵权行为的种类、归责赔偿原则、赔偿额的计算,特殊侵权行为的种类、归责原则、免责条件、责任主体、赔偿额的计算等原则、免责条件、责任主体、赔偿额的计算等 第三十二章 侵权责任概述二、侵权责任制度在民法中的地位二、侵权责任制度在民法中的地位(一)侵权责任制度是民事权益保护法(一)侵权责任制度是民事权益保护法 民法是权利法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广泛的民事权利,民法是权利法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广泛的民事权利,当这些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民法上为民事主体提供救当这些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民法上为民事主体提供救济的是侵权责任制度(债权除外)侵权责任制度通过济的是侵权责任制度(债权除外)侵权责任制度通过让加害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让加害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使被侵害的民事权利恢复圆满状态,从失等民事责任,使被侵害的民事权利恢复圆满状态,从而实现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而实现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二)侵权责任制度是一项独立于债法的法律制度(二)侵权责任制度是一项独立于债法的法律制度 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将侵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将侵权责任的规范置于债编,理论上则认为侵权行为是债的权责任的规范置于债编,理论上则认为侵权行为是债的一种发生根据,因侵权发生的损害赔偿关系是一种债的一种发生根据,因侵权发生的损害赔偿关系是一种债的关系(法定之债)关系(法定之债) 从另一个方面看问题,将侵权责任作为债的发生根从另一个方面看问题,将侵权责任作为债的发生根据,违反了法律概念的位阶理论据,违反了法律概念的位阶理论 第三十二章 侵权责任概述三、侵权责任制度的功能三、侵权责任制度的功能 侵权责任制度的功能是立法者通过侵权责任制度所要侵权责任制度的功能是立法者通过侵权责任制度所要达到的目的它决定着侵权责任制度的归责原则等一系达到的目的它决定着侵权责任制度的归责原则等一系列重要问题侵权责任制度的功能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列重要问题侵权责任制度的功能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而迭经变迁,历经赎罪、惩罚、填补损害和预防损害等。
而迭经变迁,历经赎罪、惩罚、填补损害和预防损害等 (一)填补损害功能(一)填补损害功能 填补损害是侵权责任制度的基本功能令加害人承填补损害是侵权责任制度的基本功能令加害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其目的并非在于惩罚,而是为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其目的并非在于惩罚,而是为了填补被害人的损失了填补被害人的损失 (二)预防功能(二)预防功能 侵权责任制度一方面指出何种行为应承担何种责任,侵权责任制度一方面指出何种行为应承担何种责任,为社会一般人设定行为规范,另一方面,明确应受保护为社会一般人设定行为规范,另一方面,明确应受保护的权益,教育人们尊重他人权利,谨慎行事,违反者即的权益,教育人们尊重他人权利,谨慎行事,违反者即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达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达到预防损害发生的目的到预防损害发生的目的 第三十二章 侵权责任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一、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有如下法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有如下法律特征:特征:(一)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一)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 这里所谓违法行为,实质上指的是违反民事义务,侵害这里所谓违法行为,实质上指的是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二)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他人的绝对权和合法的民事利益(二)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他人的绝对权和合法的民事利益 侵权行为侵害的是绝对权,包括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侵权行为侵害的是绝对权,包括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所有权、各种他物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身份权)、所有权、各种他物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三)侵权行为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三)侵权行为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他人的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他人的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非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责任,而非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章 侵权责任概述二、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和犯罪行为二、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和犯罪行为(一)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一)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行为。
违约行为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的成立以有效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没有合同或违约行为的成立以有效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没有合同或者合同无效或不成立,就谈不上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不者合同无效或不成立,就谈不上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不以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为条件以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为条件 (二)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二)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 侵权行为所侵犯的是私权,而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既侵权行为所侵犯的是私权,而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既可能是私权,又可能是公权,还可能是社会公共利益;可能是私权,又可能是公权,还可能是社会公共利益;就侵犯私权的行为而言,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就侵犯私权的行为而言,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行为,而侵权行为无此要求;犯罪行为需行为人具有故行为,而侵权行为无此要求;犯罪行为需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过失行意或者过失(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过失行为才构成犯罪),而侵权行为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为才构成犯罪),而侵权行为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 第三十二章 侵权责任概述三、侵权行为的分类三、侵权行为的分类(一)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一)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根据法律对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有无特殊规定,根据法律对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有无特殊规定,可以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可以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法律对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无特殊一般侵权行为是指法律对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无特殊规定,适用法律关于侵权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一般规定,规定,适用法律关于侵权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一般规定,并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并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法律对责任的构成要件或者责任特殊侵权行为是指法律对责任的构成要件或者责任承担主体有特殊规定的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承担主体有特殊规定的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21条至第条至第127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 第三十二章 侵权责任概述 特殊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区别:特殊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区别: 一般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须具备主观过错要件,一般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须具备主观过错要件,特殊侵权行为赔偿责任的成立不一定需要主观过错要件;特殊侵权行为赔偿责任的成立不一定需要主观过错要件;一般侵权行为由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特殊侵一般侵权行为由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可能是行为人以外的人。
在法律适用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可能是行为人以外的人在法律适用上,特殊侵权行为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法律无特别规上,特殊侵权行为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法律无特别规定的,应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定的,应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二)作为的侵权行为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二)作为的侵权行为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不作为的义务,以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不作为的义务,以积极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权益的侵权行为积极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权益的侵权行为 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作为的义务,没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作为的义务,没有实施应当实施的行为而致他人损害的行为有实施应当实施的行为而致他人损害的行为 第三十二章 侵权责任概述(三)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三)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单独侵权行为是指一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单独侵权行为是指一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所实施的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
意或过失所实施的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除共同侵权行为除须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须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行为人为二人以上;多数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共同过件:行为人为二人以上;多数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错——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或者故意和过失混合;损害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或者故意和过失混合;损害结果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结果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 第三十二章 侵权责任概述第三节第三节 侵权行为法的发展侵权行为法的发展 侵权行为法是一项古老的民事法律制度,在古罗马侵权行为法是一项古老的民事法律制度,在古罗马法中就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阿奎利亚法所创造的过失法中就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阿奎利亚法所创造的过失责任原则,以及罗马法学家对于过失的精辟论述,至今责任原则,以及罗马法学家对于过失的精辟论述,至今仍放射着智慧之光,对今天的侵权行为法发挥着重要的仍放射着智慧之光,对今天的侵权行为法发挥着重要的影响。
影响 一、人格保护的加强一、人格保护的加强 主要表现为精神损害赔偿得到普遍承认,适用范围逐主要表现为精神损害赔偿得到普遍承认,适用范围逐步扩大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普遍确立和加强,说明现代社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普遍确立和加强,说明现代社会对人的尊重,是法律进步的表现对人的尊重,是法律进步的表现 第三十二章 侵权责任概述二、归责原则的多元化二、归责原则的多元化 归责原则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当民事主体的权益被侵归责原则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当民事主体的权益被侵害而发生损害时,应依据何种理由令加害人承担赔偿责害而发生损害时,应依据何种理由令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行为法自诞生以来,其归责原则经历了由结果责侵权行为法自诞生以来,其归责原则经历了由结果责任(加害责任)原则到过失责任原则,再到过失责任、任(加害责任)原则到过失责任原则,再到过失责任、无过失责任(危险责任)、衡平责任(公平责任)多元无过失责任(危险责任)、衡平责任(公平责任)多元并存的发展历程并存的发展历程三、其他损害补偿体系与侵权行为法的关系三、其他损害补偿体系与侵权行为法的关系(一)其他损害补偿体系的发展对侵权行为法的影响(一)其他损害补偿体系的发展对侵权行为法的影响(二)社会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二)社会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 第三十二章 侵权责任概述第四节第四节 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体系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体系一、归责原则的概念一、归责原则的概念(一)归责原则的定义(一)归责原则的定义 “归责归责”指当损害发生后,确定责任归属的依据,即指当损害发生后,确定责任归属的依据,即当加害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依何种理由使之负责,当加害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依何种理由使之负责,即在不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后,决定即在不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后,决定加害人对损害负责的依据。
归责原则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加害人对损害负责的依据归责原则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是立法的则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是立法的指导方针和司法的基本准则确定科学的归责原则,建指导方针和司法的基本准则确定科学的归责原则,建立逻辑统一的归责原则体系,是构建整个侵权行为法的立逻辑统一的归责原则体系,是构建整个侵权行为法的内容和体系的关键内容和体系的关键 第三十二章 侵权责任概述(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还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还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的研究应当建立在以下基本认识的基础上:归责原则的研究应当建立在以下基本认识的基础上:第一,只有针对某类侵权行为的某种责任形式的归责原则,第一,只有针对某类侵权行为的某种责任形式的归责原则,而而 没有适用于所有侵权行为的所有责任形式的归责原没有适用于所有侵权行为的所有责任形式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的研究不仅应当区别不同种类的侵权行为,则归责原则的研究不仅应当区别不同种类的侵权行为,而且应当区别不同种类的责任形式而且应当区别不同种类的责任形式第二,就责任形式而言,与过错有关的是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就责任形式而言,与过错有关的是损害赔偿责任,其他形式的责任,如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其他形式的责任,如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危险等,由其本身的性质所决定,均与行为人的过消除危险等,由其本身的性质所决定,均与行为人的过错无关。
本书所说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指的是损害赔错无关本书所说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指的是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三,对于哪些类型的侵权行为,责任者应对行为所造成第三,对于哪些类型的侵权行为,责任者应对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是由立法者根据一定的的损害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是由立法者根据一定的立法政策选择的结果立法政策选择的结果 第三十二章 侵权责任概述二、我国侵权行为法上的归责原则体系二、我国侵权行为法上的归责原则体系 归责原则体系,指的是侵权行为法上关于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体系,指的是侵权行为法上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 对于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学者之间有不同的主对于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学者之间有不同的主张,归纳起来有以下四种:一元说认为过错责任原则张,归纳起来有以下四种:一元说认为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行为法唯一的归责原则认为我国是我国侵权行为法唯一的归责原则认为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又有二种意见,一种认为,我国侵权行为则。
三元说又有二种意见,一种认为,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法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一种认为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责任原则;一种认为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原则,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我国没有无过错责任公平原则,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我国没有无过错责任 归责原则中的归责原则中的“原则原则”不能与民法的基本原则中的不能与民法的基本原则中的“原原则则”作同样的理解,它所指的不过是在确定责任归属时作同样的理解,它所指的不过是在确定责任归属时的一种规则的一种规则 第三十二章 侵权责任概述(一)过错责任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的定义和特点过错责任原则的定义和特点 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依据的归责原则错作为归责依据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有以下特点:过错责任原则有以下特点:((1)以加害人的过错作为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过错包括)以加害人的过错作为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和过失。
2)过错责任原则具有普遍的适用意义凡法律无特别规)过错责任原则具有普遍的适用意义凡法律无特别规定者,即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定者,即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3)按照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受害人请求加害人承担赔偿)按照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受害人请求加害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时,应当证明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损失的责任时,应当证明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第三十二章 侵权责任概述2过错推定过错推定 推定是指根据已知的事实推出未知的事实的一种判断推定是指根据已知的事实推出未知的事实的一种判断方法或者判断过程过错推定是指,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方法或者判断过程过错推定是指,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加害人只有证明利益,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加害人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即法律首先推自己没有过错,才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即法律首先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允许加害人通过定加害人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允许加害人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卸脱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卸脱责任 《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126条是典型的过错推定。
过错推定条是典型的过错推定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在于,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加害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在于,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加害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而在无过错责任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而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加害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的情况下,加害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他只能通过证明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的存在而免责,如他只能通过证明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的存在而免责,如《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条的规定 第三十二章 侵权责任概述(二)无过错责任原则(二)无过错责任原则1无过错责任的概念和特点无过错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无过错责任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无过错责任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有以下特点:无过错责任有以下特点:((1)不以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作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不以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作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2)行为违法和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赔偿责任成立的)行为违法和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赔偿责任成立的充分条件。
充分条件3)无过错责任并非结果责任,法律仍然可以规定某些免责事)无过错责任并非结果责任,法律仍然可以规定某些免责事由4)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第三十二章 侵权责任概述2无过错责任的立法理由无过错责任的立法理由((1)无过失责任的基本思想,不在于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无过失责任的基本思想,不在于对违法行为的制裁,而在于对而在于对“不幸损害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危险事业、设施、的合理分配危险事业、设施、物品的所有人、持有人有可能通过价格机制和保险机制物品的所有人、持有人有可能通过价格机制和保险机制将损害分散,因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将损害分散,因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从事危险事业的企业或危险物品、设施的所有人、持)从事危险事业的企业或危险物品、设施的所有人、持有人制造了危险来源,应当承担因危险实现(事故发生)有人制造了危险来源,应当承担因危险实现(事故发生)而造成的损失而造成的损失3)在某种程度上,只有这些企业、所有人、持有人才可)在某种程度上,只有这些企业、所有人、持有人才可能控制这些危险,令其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促使其积能控制这些危险,令其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促使其积极采取措施,预防损害发生。
极采取措施,预防损害发生4)获得利益者承担风险,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获得利益者承担风险,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 第三十二章 侵权责任概述(三)衡平责任原则(三)衡平责任原则1衡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和特点衡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和特点 我国通常称之为公平责任原则,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我国通常称之为公平责任原则,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又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发生均无过错,又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范围时,按照公平的观念,由加害人对受害人的原则的范围时,按照公平的观念,由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的一种归责原则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的一种归责原则 衡平责任原则有以下特点:衡平责任原则有以下特点:((1)衡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衡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2)衡平责任原则只适用于财产损害赔偿,不适用于对非)衡平责任原则只适用于财产损害赔偿,不适用于对非财产损害的赔偿财产损害可以是直接侵害财产权所造财产损害的赔偿财产损害可以是直接侵害财产权所造成的损害,也可以是因侵害人身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害成的损害,也可以是因侵害人身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害。
3)衡平责任原则不是基于加害人的过错,而是基于公平)衡平责任原则不是基于加害人的过错,而是基于公平观念来确定加害人的责任的观念来确定加害人的责任的 第三十二章 侵权责任概述2衡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衡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128条、第条、第129条、第条、第132条和第条和第133条,是我国关于衡平责任的规定条,是我国关于衡平责任的规定 其中,第其中,第128条是关于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条是关于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的规定,第应有的损害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的规定,第129条条是关于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的规定,第是关于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的规定,第133条条是关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民事责是关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第任承担的规定,第132条则是关于衡平责任原则的一般条则是关于衡平责任原则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章 侵权责任概述【复习与思考】【复习与思考】1侵权责任制度如何实现其补偿功能和预防功能侵权责任制度如何实现其补偿功能和预防功能??2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的划分依据是什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的划分依据是什么么?3无过错责任的立法理由是什么?无过错责任的立法理由是什么?4什么是衡平责任原则?适用衡平责任的条件是什么是衡平责任原则?适用衡平责任的条件是什么?什么? 第三十三章 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十三章 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法律对责任构成要件无特别规定,一般侵权行为是指法律对责任构成要件无特别规定,并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
并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 关于一般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在学关于一般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在学理上有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理上有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三要件说以过错吸收违法,认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构三要件说以过错吸收违法,认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主张三要件说者成要件是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主张三要件说者认为,没有过错的违法和不违法的过错同样是不可理解认为,没有过错的违法和不违法的过错同样是不可理解的,因而违法不应当是一个独立的要件,它包含于过错的,因而违法不应当是一个独立的要件,它包含于过错之中 四要件说则认为,违法行为是一个客观事实,而过四要件说则认为,违法行为是一个客观事实,而过错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二者应为各自独立的要件错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二者应为各自独立的要件 第三十三章 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我们认为,如果说在历史上三要件说有一定的合理我们认为,如果说在历史上三要件说有一定的合理性,那么,在现代侵权行为法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立性,那么,在现代侵权行为法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立法上已经对过错和违法作出明确区分,而且在知识产权法上已经对过错和违法作出明确区分,而且在知识产权领域无过错而侵权的情况并不罕见的情况下,三要件说领域无过错而侵权的情况并不罕见的情况下,三要件说的合理性就值得怀疑了。
的合理性就值得怀疑了 本书根据《民法通则》第本书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条第1款和第款和第2款的规款的规定认为,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行为违定认为,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行为违法、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法、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前三个要件是客观要件,第四个要件是行为人有过错,前三个要件是客观要件,第四个要件是主观要件主观要件 第三十三章 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二节第二节 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行为违法一、行为违法 行为违法是令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行为违法是令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行为违法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任的前提条件行为违法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的规定,侵害了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 (一)违法的判断标准(一)违法的判断标准 一种是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明确规定一种是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明确规定 一种是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一种是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又无阻却违法的事由,即构成违法。
又无阻却违法的事由,即构成违法 根据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司法解释,在我国,故根据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司法解释,在我国,故意侵害民事主体合法的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意侵害民事主体合法的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第三十三章 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二)作为的违法与不作为的违法(二)作为的违法与不作为的违法 侵权行为可分为作为的侵权行为与不作为的侵权行侵权行为可分为作为的侵权行为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不作为成立侵权行为须具备以下条件:不作为成立侵权行为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以作为义务的存在为前提须以作为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2)须有违反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事实须有违反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事实三)阻却违法的事由(三)阻却违法的事由 行为虽然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但有法律规定的行为虽然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但有法律规定的抗辩理由的,即可排除行为的违法性抗辩理由的,即可排除行为的违法性 我国法律规定的可以阻却违法的抗辩事由有依法执我国法律规定的可以阻却违法的抗辩事由有依法执行职务、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的同行职务、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的同意、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等。
意、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等 第三十三章 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二、有损害事实二、有损害事实(一)损害的概念(一)损害的概念 损害是指对民事主体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损害,损害是指对民事主体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损害,包括因权利被侵害所产生的利益损害和无权利保护的利包括因权利被侵害所产生的利益损害和无权利保护的利益的损害益的损害 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须具备以下条件: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须具备以下条件:1确定性损害的确定性是指,损害已经发生,是真实存确定性损害的确定性是指,损害已经发生,是真实存在的,而非主观臆测的在的,而非主观臆测的2损害具有可补救性可补救性是指,损害在程度上具有损害具有可补救性可补救性是指,损害在程度上具有一定的严重性,在法律上认为有给予补救的必要一定的严重性,在法律上认为有给予补救的必要 第三十三章 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二)损害的分类(二)损害的分类损害可以分为财产利益的损害和人身利益的损害损害可以分为财产利益的损害和人身利益的损害1财产损害财产损害财产利益的损害可分为现有利益的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财产利益的损害可分为现有利益的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又称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又称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人身利益损害人身利益损害人身利益损害又称为精神损害、非财产上损害是指自然人身利益损害又称为精神损害、非财产上损害是指自然人由于人格权和特定的身份权或其他人格利益被侵害所人由于人格权和特定的身份权或其他人格利益被侵害所引起的心理上的痛苦和生理上的痛苦,以及消极的损害,引起的心理上的痛苦和生理上的痛苦,以及消极的损害,即心神丧失(植物人)即心神丧失(植物人) 第三十三章 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一)因果关系的概念和意义(一)因果关系的概念和意义 因果关系是指事物之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引起因果关系是指事物之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引起他事物发生者为原因,被引起者为结果违法行为与损他事物发生者为原因,被引起者为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是确定侵权责任的客观基础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是确定侵权责任的客观基础二)因果关系的分类(二)因果关系的分类 按照一定的标准,可以对因果关系进行不同的分类按照一定的标准,可以对因果关系进行不同的分类。
1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2一因一果、多因一果、一因多果和多因多果一因一果、多因一果、一因多果和多因多果 一因一果是指一个原因引起一个损害结果一因一果是指一个原因引起一个损害结果 多因一果是指两个以上的原因引起一个损害结果多因一果是指两个以上的原因引起一个损害结果 一因多果是指一个原因引起数个损害后果一因多果是指一个原因引起数个损害后果 多因多果是指两个以上的原因引起两个以上的损害结果多因多果是指两个以上的原因引起两个以上的损害结果 第三十三章 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3关于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关于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 必然性和偶然性研究的是事物发展的规律和趋势,必然性和偶然性研究的是事物发展的规律和趋势,因果关系研究的是两个现象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研究的是两个现象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它们分属于哲学中的不同范畴将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它们分属于哲学中的不同范畴将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区分为必然的和偶然的,只能使人摸不着头脑,给关系区分为必然的和偶然的,只能使人摸不着头脑,给司法实践带来混乱。
因此,我们认为在因果关系理论中,司法实践带来混乱因此,我们认为在因果关系理论中,应当抛弃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的分类,而代之应当抛弃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的分类,而代之以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的分类以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的分类三)因果关系的认定(三)因果关系的认定 主导的民法理论在因果关系的确定上采取二阶段思主导的民法理论在因果关系的确定上采取二阶段思考方法,第一阶段确定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即确定被告考方法,第一阶段确定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即确定被告的行为或者应当由他负责的事件是否在事实上是损害发的行为或者应当由他负责的事件是否在事实上是损害发生的原因,第二阶段确定已构成事实上的原因的行为或生的原因,第二阶段确定已构成事实上的原因的行为或者事件是否在法律上成为对该损害负责的原因者事件是否在法律上成为对该损害负责的原因 第三十三章 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四、行为人有过错四、行为人有过错(一)过错的概念(一)过错的概念 对于过错,学理上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两种学说对于过错,学理上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两种学说 主观说认为,过错和不法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过错主观说认为,过错和不法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过错本质上是一种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即故意和过失,而本质上是一种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即故意和过失,而不法则是对行为的描述和评价。
这种划分源于耶林的不法则是对行为的描述和评价这种划分源于耶林的“客观的不法和主观的不法客观的不法和主观的不法”的理论,立法上以德国民法的理论,立法上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典为代表 客观说认为过错和违法是不可分离的,应将二者结客观说认为过错和违法是不可分离的,应将二者结合为一个责任要件合为一个责任要件 我国大多数学者采主观说我国大多数学者采主观说 第三十三章 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二)过错的形式(二)过错的形式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后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该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意志状态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该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意志状态所谓预见到损害后果,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所谓预见到损害后果,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的后果,至于是否明确地认识到其行为的发生损害他人的后果,至于是否明确地认识到其行为的具体后果及其法律责任,在所不问具体后果及其法律责任,在所不问。
过失是行为人违反其应尽和能尽的注意义务的行为过失是行为人违反其应尽和能尽的注意义务的行为意志状态判断行为人有无过失应当采用客观标准,而意志状态判断行为人有无过失应当采用客观标准,而不能着眼于行为人主观上到底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认识不能着眼于行为人主观上到底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认识到可能发生损害,还是已经认识到可能发生损害,只是到可能发生损害,还是已经认识到可能发生损害,只是由于过于自信而轻信能够避免才导致损害的发生的追究,由于过于自信而轻信能够避免才导致损害的发生的追究,因为这是无法操作的所谓客观标准,就是以一个合理因为这是无法操作的所谓客观标准,就是以一个合理人应有的注意程度作为判断标准,来判断一个人是否达人应有的注意程度作为判断标准,来判断一个人是否达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 第三十三章 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三)过错推定(三)过错推定 过错推定是确定行为人过错的一种方法指的是在过错推定是确定行为人过错的一种方法指的是在原告证明了自己的损害是由被告的行为引起的之后,如原告证明了自己的损害是由被告的行为引起的之后,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即依法认定被告有过错,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即依法认定被告有过错,即法律不是要求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而是要求被告证即法律不是要求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而是要求被告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就认定其有过错。
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就认定其有过错 过错推定有以下特点:过错推定有以下特点:1免除受害人对加害人过错的举证责任免除受害人对加害人过错的举证责任 2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 3过错推定的适用范围以法律有规定者为限过错推定的适用范围以法律有规定者为限 4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者,推定为有过错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者,推定为有过错 第三十三章 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复习与思考】【复习与思考】1为什么要针对不同形式的民事责任研究其构成为什么要针对不同形式的民事责任研究其构成要件?要件?2如何理解行为的违法性?如何理解行为的违法性?3什么是过错?如何判断过错?什么是过错?如何判断过错?4如何理解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如何理解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 原告付某原告付某7岁,学生岁,学生2001年年9月月22日,付某随其母赵某到日,付某随其母赵某到利华商场购物当赵某在利华商场购物当赵某在2楼买鞋时,付某到楼买鞋时,付某到1楼买食品楼买食品付某在乘该商场电梯从付某在乘该商场电梯从1楼到楼到2楼时,脚被正常运转的电楼时,脚被正常运转的电梯脚踏板缝隙弄伤。
经查,该电梯运行正常,无故障,梯脚踏板缝隙弄伤经查,该电梯运行正常,无故障,并有关于乘用电梯的明显警示标志付某到医院治疗,并有关于乘用电梯的明显警示标志付某到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花去医疗费1767元 事发后,原告的监护人与商场协商未果,起诉到法院,事发后,原告的监护人与商场协商未果,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损失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损失3000元 被告辨称,原告之伤是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造成的,被告辨称,原告之伤是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造成的,与商场没有任何责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与商场没有任何责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第三十四章 特殊侵权行为第一节第一节 执行职务侵权执行职务侵权第二节第二节 危险责任危险责任第三节第三节 建筑物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建筑物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第四节第四节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被监护人致人损害 第三十四章 特殊侵权行为第一节第一节 执行职务侵权执行职务侵权一、执行职务侵权的概念一、执行职务侵权的概念 职务侵权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简称职务侵权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简称工作人员)职务侵权和雇员执行职务侵权二种类型。
工作人员)职务侵权和雇员执行职务侵权二种类型 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党等政治性团体等法人单位以及其他不具备法人资格政党等政治性团体等法人单位以及其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或者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的经济或者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 雇员是指受雇于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雇员是指受雇于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等,在雇主授权或者指个人合伙、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等,在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的人员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的人员职务侵权是指,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和雇员从事雇职务侵权是指,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和雇员从事雇佣活动的行为致人损害佣活动的行为致人损害 第三十四章 特殊侵权行为二、执行职务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二、执行职务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 除应当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外,职务侵权的赔除应当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外,职务侵权的赔偿责任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偿责任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加害人必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受雇主雇加害人必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受雇主雇用的人员。
包括正式的工作人员和临时的工作人员,管理人用的人员包括正式的工作人员和临时的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和从事具体劳动的人员员和从事具体劳动的人员2侵权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与执行职务无关的行为造侵权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与执行职务无关的行为造成的损害,不属于职务侵权,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赔偿责任成的损害,不属于职务侵权,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赔偿责任3关于过错原则的适用问题关于过错原则的适用问题 第三十四章 特殊侵权行为三、执行职务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三、执行职务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工作人员和雇员职务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有所差异工作人员和雇员职务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有所差异1工作人员职务侵权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工作人员职务侵权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赔偿责任由法人或者其他院的司法解释,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赔偿责任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此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以对工作人员的选任组织承担此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以对工作人员的选任和监督方面无过错而免责,即其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和监督方面无过错而免责,即其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2雇员职务侵权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雇雇员职务侵权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在这里,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雇员可以向雇员追偿在这里,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雇员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第三十四章 特殊侵权行为第二节第二节 危险责任危险责任一、产品责任一、产品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而产生的赔偿责任称为产品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而产生的赔偿责任称为产品责任,它属于侵权责任产品致人损害是指在产品的使用、消费过它属于侵权责任产品致人损害是指在产品的使用、消费过程中,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程中,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财产的损害 (一)产品责任的要件(一)产品责任的要件按我国法律规定,产品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其构成要件是:按我国法律规定,产品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
其构成要件是:1产品存在缺陷产品存在缺陷1)产品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2)产品缺陷关于产品缺陷有)产品缺陷关于产品缺陷有“不合理危险说不合理危险说”和和“不符不符合标准说合标准说”产品缺陷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经营缺陷产品缺陷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经营缺陷 第三十四章 特殊侵权行为2损害是由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是由缺陷产品造成的1 )损害损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其他重大损失损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其他重大损失 ((2)损害的发生与产品的缺陷有因果关系损害的发生与产品的缺陷有因果关系 (二)产品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二)产品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因产品缺陷受到损害的人,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因产品缺陷受到损害的人,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三)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三)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4使用者的过错使用者的过错 甲从电器批发城买回一热水器,使用甲从电器批发城买回一热水器,使用2天后,突然天后,突然爆炸致甲受伤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爆炸致甲受伤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A..甲可以向生产厂家要求赔偿甲可以向生产厂家要求赔偿B..经检查损害发生的原因是运输部门在运输过经检查损害发生的原因是运输部门在运输过程中损坏了热水器,因此生产厂家有权拒绝赔偿程中损坏了热水器,因此生产厂家有权拒绝赔偿C..甲可以要求商场进行赔偿甲可以要求商场进行赔偿D..商场进行赔偿后如果发现热水器的炸裂是生商场进行赔偿后如果发现热水器的炸裂是生产厂家的生产缺陷造成的,有权向生产厂家追偿产厂家的生产缺陷造成的,有权向生产厂家追偿 第三十四章 特殊侵权行为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是指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是指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给他人造成的损害不包括作业人内部的工作险的作业给他人造成的损害不包括作业人内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高度危险作业时所遭受的损害。
人员在实施高度危险作业时所遭受的损害 (一)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要件(一)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要件1有损害事实有损害事实 2损害是由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损害是由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 3关于高度危险作业的归责原则关于高度危险作业的归责原则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1受害人的故意受害人的故意 2不可抗力不可抗力 3受害人的过失受害人的过失 第六十九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第六十九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06年年7月月16日上午日上午11时左右,华川电站建成试运行时左右,华川电站建成试运行在未向下游居民通告的情况下放水冲沙,大水在未向下游居民通告的情况下放水冲沙,大水(正常流量的(正常流量的100倍)流经若干水电站后于下午倍)流经若干水电站后于下午14时左右流到宝盛乡某河段(距离放水处约时左右流到宝盛乡某河段(距离放水处约20km)。
王某之妻杨某干活完从承包地回家,王某之妻杨某干活完从承包地回家,横穿该河起初水流正常,仅到膝盖处,能安全横穿该河起初水流正常,仅到膝盖处,能安全涉水,到河中央时,突遇山沟汹涌而止的河水,涉水,到河中央时,突遇山沟汹涌而止的河水,杨奔跑不及,被水冲走,第二天在下游某处发现杨奔跑不及,被水冲走,第二天在下游某处发现尸体同年尸体同年9月王某以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月王某以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川电站承担损害赔偿总计华川电站承担损害赔偿总计39440元问:王某元问:王某能否向华川电站提出请求?本案是否存在过失相能否向华川电站提出请求?本案是否存在过失相抵?抵? 电力公司在甲之平房上空四米处架设了十电力公司在甲之平房上空四米处架设了十千伏高压输电线,后甲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千伏高压输电线,后甲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自己的楼房加盖为三层半楼房,以擅自将自己的楼房加盖为三层半楼房,以致其阳台扶手与高压输电线之间的最近距致其阳台扶手与高压输电线之间的最近距离仅为四十厘米乙上甲房之阳台乘凉,离仅为四十厘米乙上甲房之阳台乘凉,不慎被高压电所吸引而触电受伤不慎被高压电所吸引而触电受伤 本案中本案中致乙受伤的原因有二:一是为电力公司的致乙受伤的原因有二:一是为电力公司的高压输电作业,二是甲之违规建房高压输电作业,二是甲之违规建房 有时在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行为中,高度危险作业有时在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行为中,高度危险作业并不中唯一原因,存在第三者的行为介入,两者并不中唯一原因,存在第三者的行为介入,两者相结合造成了损害结果,但高度危险作业所有人相结合造成了损害结果,但高度危险作业所有人或管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并不存在意思联络,此时或管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并不存在意思联络,此时发生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具体到上述案例中,发生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具体到上述案例中,电力公司与甲都应向乙负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但电力公司与甲都应向乙负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但产生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各不相同,只不过给付产生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各不相同,只不过给付是同一的,他们之间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假如受是同一的,他们之间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假如受害人乙只请求电力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则法害人乙只请求电力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则法院不应将甲列为共同被告,在电力公司赔偿乙之院不应将甲列为共同被告,在电力公司赔偿乙之全部损失之后,它可以衣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请全部损失之后,它可以衣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请求甲承担其应负的责任,求甲承担其应负的责任, 第三十四章 特殊侵权行为三、污染环境致人损害三、污染环境致人损害 环境是指对人类生存与发展具有影响的周围自然因环境是指对人类生存与发展具有影响的周围自然因素我国《环境保护法》第素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污染环境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使人类生存与发展具污染环境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使人类生存与发展具有影响的周围自然因素发生不良变化污染环境致人损有影响的周围自然因素发生不良变化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害是指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 第三十四章 特殊侵权行为(一)污染环境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一)污染环境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1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 2有损害后果有损害后果 3污染环境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由被告举证物污染环境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由被告举证物因果关系,否则推定为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否则推定为有因果关系) (二)污染环境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条件(二)污染环境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条件1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其他免责条件其他免责条件1)战争行为战争行为2)第三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 ((3)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 (三)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三)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因污染环境损害提起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是因污染环境损害提起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是3年,从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遭受到污染损害时算起。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遭受到污染损害时算起 某某化化工工厂厂排排放放的的废废水水流流入入某某湖湖后后,,发发生生大大量量鱼鱼类类死死亡亡事事件件在在是是否否承承担担赔赔偿偿责责任任问问题题上上,,该该化化工工厂厂的的哪哪些些抗抗辩辩理理由由即即使使有有证证据据支持也不能成立?支持也不能成立?(( ))A.A.其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其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B.B.另另一一工工厂厂排排放放的的废废水水足足以以导导致致湖湖中中鱼鱼类类死死亡亡C.C.该化工厂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该化工厂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 D.D.原告的赔偿请求已经超过原告的赔偿请求已经超过2 2年的诉讼时效年的诉讼时效 第三十四章 特殊侵权行为四、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四、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一)饲养动物的界定(一)饲养动物的界定“饲养动物饲养动物”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为特定的人饲养或者管理为特定的人饲养或者管理 2依其自身特性,有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可能依其自身特性,有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可能性。
性 (二)责任要件(二)责任要件 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属于无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其责任构成要件是:过错责任其责任构成要件是:1有损害事实有损害事实 2损害是由饲养动物造成的损害是由饲养动物造成的 第三十四章 特殊侵权行为(三)责任人(三)责任人 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人,《德国民法典》规定为占有人或者管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人,《德国民法典》规定为占有人或者管理人,《日本民法典》规定为占有人,《法国民法典》规定为所有理人,《日本民法典》规定为占有人,《法国民法典》规定为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民法上,占有人即实际管领控制物之人人或者使用人在民法上,占有人即实际管领控制物之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责任人是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责任人是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这种表述不够准确按照民法原理,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理解为对这种表述不够准确按照民法原理,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理解为对动物有实际的控制权之人和对饲养的动物享有利益的人动物有实际的控制权之人和对饲养的动物享有利益的人。
(四)抗辩事由(四)抗辩事由1受害人的过错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受害人的过错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第三人的过错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第三人的过错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村民赵某外出将狗交给邻居刘某代为饲养,刘某村民赵某外出将狗交给邻居刘某代为饲养,刘某的远房表哥李某到刘某家探亲,在与表弟刘某闲的远房表哥李某到刘某家探亲,在与表弟刘某闲聊的时候,看见这只狗被拴在院中睡觉,就放心聊的时候,看见这只狗被拴在院中睡觉,就放心的前去挑逗,谁知狗被弄醒后十分恼怒,猛的挣的前去挑逗,谁知狗被弄醒后十分恼怒,猛的挣脱锁链将李某咬伤,则对李某的损害,承担责任脱锁链将李某咬伤,则对李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是( )。
的是( )A..村民赵某村民赵某 B..邻居刘某邻居刘某C..村民赵某和刘某村民赵某和刘某 D..刘某的远房表哥李某自己刘某的远房表哥李某自己 第三十四章 特殊侵权行为第三节第三节 建筑物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建筑物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一、建筑物、工作物致人损害一、建筑物、工作物致人损害(一)建筑物、工作物(一)建筑物、工作物 “建筑物建筑物”是指通过人工建造而附着于土地上的永久是指通过人工建造而附着于土地上的永久性或者临时性的设施性或者临时性的设施 (二)责任要件(二)责任要件1有损害事实有损害事实 2损害是由建筑物或者工作物造成的损害是由建筑物或者工作物造成的 3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三)抗辩事由(三)抗辩事由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 2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 3第三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 某工厂宿舍楼每家的阳台上都摆放着盆栽鲜花某工厂宿舍楼每家的阳台上都摆放着盆栽鲜花不料一日狂风大作,把不料一日狂风大作,把6 6楼刘某家的一只花盆从楼刘某家的一只花盆从阳台上刮了下来,不偏不差正好砸在了邻居林某阳台上刮了下来,不偏不差正好砸在了邻居林某停在楼下的一辆新买来的摩托车上,使摩托车受停在楼下的一辆新买来的摩托车上,使摩托车受到很大损坏,修车费花去了到很大损坏,修车费花去了10001000多元。
林某找刘多元林某找刘某要求赔偿,刘某说,花盆是被少见的狂风刮下某要求赔偿,刘某说,花盆是被少见的狂风刮下去的,又不是我故意扔下去的,怎么能让我赔呢去的,又不是我故意扔下去的,怎么能让我赔呢?要赔你找大风去赔吧!林某则坚持说,谁家的?要赔你找大风去赔吧!林某则坚持说,谁家的花盆掉下来砸坏了别人的东西,谁就得赔!花盆掉下来砸坏了别人的东西,谁就得赔! 问:本案该如何处理?为什么?问:本案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第三十四章 特殊侵权行为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施工是指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文件的要求,在建设场施工是指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文件的要求,在建设场地上将设计意图付诸实现的测量、作业、检验,形成工地上将设计意图付诸实现的测量、作业、检验,形成工程实体建成最终产品的活动程实体建成最终产品的活动 《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责任一)责任要件(一)责任要件1有地面施工的行为有地面施工的行为 2有损害发生有损害发生 3施工行为和损害有因果关系施工行为和损害有因果关系4施工人有过错施工人有过错 一一天天夜夜晚晚,,甲甲开开车车逆逆行行迫迫使使骑骑车车人人乙乙为为躲躲避避甲甲向向右右拐拐,,跌跌入入修修路路挖挖的的坑坑里里((负负责责修修路路的的施施工工单单位位对对该该坑坑未未设设置置保保护护措措施施)),,造造成成车车毁毁人人伤伤对对乙乙的的损损失失应应如如何何承承担担责责任任??(( ))A.A.只只能能由由甲甲承承担担责责任任 B.B.只只能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能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C.C.甲甲和和施施工工单单位位各各自自承承担担责责任任 D.D.甲甲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章 特殊侵权行为(二)责任人(二)责任人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责任人是施工人,而不是工程的所有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责任人是施工人,而不是工程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
施工人是指以独立的主体资格承揽施工任务者或者管理者施工人是指以独立的主体资格承揽施工任务的人的人 ,如工程公司、修缮公司或者其他独立承担施工任务的,如工程公司、修缮公司或者其他独立承担施工任务的组织或个人受雇具体从事施工劳动的人和发包方不属于施组织或个人受雇具体从事施工劳动的人和发包方不属于施工人但是,如果单位或者个人雇请修缮人员施工,自己负工人但是,如果单位或者个人雇请修缮人员施工,自己负责指挥,则该单位和个人应视同施工人承担责任责指挥,则该单位和个人应视同施工人承担责任三)抗辩事由(三)抗辩事由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 2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 3第三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 第三十四章 特殊侵权行为第四节第四节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被监护人致人损害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 一、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一、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 《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二、特殊情况下监护人的责任二、特殊情况下监护人的责任(一)夫妻离婚后监护人赔偿责任的承担(一)夫妻离婚后监护人赔偿责任的承担(二)学校、幼儿园、精神病院的监护责任(二)学校、幼儿园、精神病院的监护责任(三)受托监护人的责任(三)受托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章 特殊侵权行为【复习与思考】【复习与思考】1什么是执行职务侵权?职务侵权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什么是执行职务侵权?职务侵权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权的根本区别是什么?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权的根本区别是什么?2如何认定工作人员和雇员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如何认定工作人员和雇员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3在产品责任中,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赔偿责任有何在产品责任中,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赔偿责任有何区别?区别?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有什么特点?污染环境致人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有什么特点?5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如何承担?监护人承担的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如何承担?监护人承担的是什么性质的责任?是什么性质的责任?6学校、幼儿园等对在校未成年人致人损害和被人损害承学校、幼儿园等对在校未成年人致人损害和被人损害承担责任的条件是什么?其承担的是什么性质的责任?担责任的条件是什么?其承担的是什么性质的责任? 第三十五章 侵权责任的适用第一节第一节 侵权责任形式侵权责任形式第二节第二节 共同侵权和过失相抵共同侵权和过失相抵第三节第三节 财产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第四节第四节 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第五节第五节 抗辩事由和损失分担抗辩事由和损失分担 第三十五章 侵权责任的适用第一节第一节 侵权责任形式侵权责任形式一、停止侵害一、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使侵权人停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的责任形式。
停止侵害是指使侵权人停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的责任形式 二、损害赔偿二、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使侵权人赔偿受害人因合法权益被侵害所受到损害赔偿是指使侵权人赔偿受害人因合法权益被侵害所受到的损失的责任形式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的损失的责任形式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三、排除妨害三、排除妨害 排除妨害是指当行为人的行为给他人权利的行使和实现造成排除妨害是指当行为人的行为给他人权利的行使和实现造成妨害时,令行为人排除妨害,使他人的权益得以正常行使和实妨害时,令行为人排除妨害,使他人的权益得以正常行使和实现的责任方式现的责任方式 第三十五章 侵权责任的适用四、消除危险四、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是指当行为人的行为或其所管理之物件或动消除危险是指当行为人的行为或其所管理之物件或动物,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危险时,受其危险威胁的人有物,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危险时,受其危险威胁的人有权要求其采取措施,消除危险权要求其采取措施,消除危险五、返还财产五、返还财产 当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权利人可以要求非法占有当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权利人可以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
人返还财产 六、恢复原状六、恢复原状 当财产被毁损但尚可修复时,权利人可以要求侵害人当财产被毁损但尚可修复时,权利人可以要求侵害人恢复原状恢复原状 第三十五章 侵权责任的适用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这种责任形式主要适用于精神性人格权,如姓名权、这种责任形式主要适用于精神性人格权,如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等权利被侵害的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等权利被侵害的场合 八、赔礼道歉八、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是令加害人向受害人表示认错、道歉的责任方赔礼道歉是令加害人向受害人表示认错、道歉的责任方式 以上八种责任形式,除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外,均以上八种责任形式,除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外,均不以加害人的过错为必要条件同时,这些责任形式可不以加害人的过错为必要条件同时,这些责任形式可以单独适用,其性质不相冲突的也可以合并适用以单独适用,其性质不相冲突的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三十五章 侵权责任的适用第二节第二节 共同侵权和过失相抵共同侵权和过失相抵一、共同侵权行为一、共同侵权行为(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的行为即为共同侵权行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的行为即为共同侵权行为。
为 1加害人为复数加害人为复数 2行为人具有共同过错或者其行为直接结合行为人具有共同过错或者其行为直接结合 意思共同,即行为人不仅均有过错,而且其过错的意思共同,即行为人不仅均有过错,而且其过错的内容应当是相同或者相似的内容应当是相同或者相似的 行为共同,即各加害人的行为具有关联共同性并构行为共同,即各加害人的行为具有关联共同性并构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行为整体,而且各加害人的行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行为整体,而且各加害人的行为都是损害后果发生原因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都是损害后果发生原因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直接结合,是指数个行为结合得非常紧密,对加害直接结合,是指数个行为结合得非常紧密,对加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无法区分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无法区分 第三十五章 侵权责任的适用3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 损害结果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这是区别共损害结果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这是区别共同侵权行为与数个独立的侵权行为(多因多果)的重要同侵权行为与数个独立的侵权行为(多因多果)的重要标准,也是衡量共同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一个重要方面。
标准,也是衡量共同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一个重要方面 4数个行为与损害结果都有因果关系数个行为与损害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即每个行为对损害的发生都有原因力如果某个行为与即每个行为对损害的发生都有原因力如果某个行为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令其承担责任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令其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章 侵权责任的适用(二)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二)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 共同侵权行为人对所造成的损害负连带责任,各国共同侵权行为人对所造成的损害负连带责任,各国民法和民法理论对此没有异议法官应当根据各加害人民法和民法理论对此没有异议法官应当根据各加害人行为的具体情况,如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行为的具体情况,如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确定每一个加害人应当赔偿的部分,然后令其相互之间确定每一个加害人应当赔偿的部分,然后令其相互之间负连带责任因果关系,即原因力之强弱,是决定损害负连带责任因果关系,即原因力之强弱,是决定损害大小的最主要的因素,过错程度仅是判断原因力强弱的大小的最主要的因素,过错程度仅是判断原因力强弱的参考 按照连带债务的原理,如果债权人免除部分连带债按照连带债务的原理,如果债权人免除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该免除行为具有绝对效力,即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该免除行为具有绝对效力,即其他连带债务人对被免除债务的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债务不再承务人对被免除债务的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债务不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十五章 侵权责任的适用二、共同危险行为二、共同危险行为 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数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数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但不能确定损害是由谁造成的,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但不能确定损害是由谁造成的,该数人之行为称为共同危险行为数人之行为称为共同危险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在于,共同侵权行为的损害是由行为人共同造成的区别在于,共同侵权行为的损害是由行为人共同造成的,而共同危险行为的损害则是由一个或者部分行为人的,而共同危险行为的损害则是由一个或者部分行为人造成的,但是不能确定是谁造成了损害造成的,但是不能确定是谁造成了损害 甲、乙、丙三人甲、乙、丙三人(均未成年均未成年)某日在一座高楼某日在一座高楼20层的层的走廊里玩耍时,拿起走廊角落里的三个啤酒瓶从走廊里玩耍时,拿起走廊角落里的三个啤酒瓶从电梯间窗户往下扔,刚好击中楼下路过的丁某头电梯间窗户往下扔,刚好击中楼下路过的丁某头部,丁某当场受伤。
因无法认定是谁造成损害,部,丁某当场受伤因无法认定是谁造成损害,遂起纠纷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遂起纠纷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因为无法辨别加害人是谁,所以甲乙丙不承因为无法辨别加害人是谁,所以甲乙丙不承担责任担责任B..甲乙丙已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当承担连带甲乙丙已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责任C..甲乙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甲乙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D..应由该楼物业部门承担责任应由该楼物业部门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章 侵权责任的适用(一)构成要件(一)构成要件 共同危险行为除须具备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为多共同危险行为除须具备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为多数人、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要件外,尚须具备以下要件:数人、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要件外,尚须具备以下要件:1数人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数人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 2加害人不明加害人不明 3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关联性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关联性 (二)责任承担(二)责任承担 共同危险行为人对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共共同危险行为人对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有关规定可适用于共同危险行为。
同侵权行为的有关规定可适用于共同危险行为三)免责抗辩(三)免责抗辩 参与危险行为的人是否可以通过证明损害不是自己参与危险行为的人是否可以通过证明损害不是自己的行为所造成而免责,有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的行为所造成而免责,有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 第三十五章 侵权责任的适用三、过失相抵三、过失相抵(一)过失相抵的概念(一)过失相抵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在民法理论上,该项制度被称为过失相抵过失相在民法理论上,该项制度被称为过失相抵过失相抵也称与有过失或比较过失,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抵也称与有过失或比较过失,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失时,可以适当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或扩大也有过失时,可以适当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是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制度中的体现过失责任,是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制度中的体现过失相抵并非以受害人的过失抵销加害人的过失,其实质是相抵并非以受害人的过失抵销加害人的过失,其实质是就监护人的过失和受害人的过失进行衡量,以确定监护就监护人的过失和受害人的过失进行衡量,以确定监护人责任的有无和范围。
过失相抵的法理依据,通说认为人责任的有无和范围过失相抵的法理依据,通说认为是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加害人只应对因自己的行为负是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加害人只应对因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能要求其对他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负责责,而不能要求其对他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负责 第三十五章 侵权责任的适用(二)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二)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1受害人与加害人之行为都是损害的原因,而且损害结果受害人与加害人之行为都是损害的原因,而且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具有同一性 2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 (三)过失相抵的适用(三)过失相抵的适用 我国民法理论认为,过失相抵只适用于过错责任的我国民法理论认为,过失相抵只适用于过错责任的场合,无过错责任不适用过失相抵场合,无过错责任不适用过失相抵 ((1)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义务人的赔偿责任;((2)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过失的,不减轻义务人的赔偿责任;((3)在义务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场合,受害人有重大过失)在义务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场合,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章 侵权责任的适用第三节第三节 财产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加害方对依法应当由他负责的一定行为损害赔偿是加害方对依法应当由他负责的一定行为或者事件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以自己的或者事件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以自己的财产向受害人所为的给付损害赔偿是侵权行为法上运财产向受害人所为的给付损害赔偿是侵权行为法上运用最广泛、最频繁也是最主要的民事责任方式用最广泛、最频繁也是最主要的民事责任方式一、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一、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我国侵权行为法上的损害赔偿原则是填平原则,即我国侵权行为法上的损害赔偿原则是填平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这是由民法的平等原则决定的民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这是由民法的平等原则决定的民事主体在民事领域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侵权事实不能改事主体在民事领域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侵权事实不能改变当事人的平等地位,而平等的当事人不能互相惩罚变当事人的平等地位,而平等的当事人不能互相惩罚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则涉及惩罚性赔偿和对赔偿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则涉及惩罚性赔偿和对赔偿额限制的问题额限制的问题 第三十五章 侵权责任的适用二、财产损害的赔偿二、财产损害的赔偿(一)侵害财产权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一)侵害财产权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 侵害财产权指侵占他人财产、毁损他人财产或者妨害他人侵害财产权指侵占他人财产、毁损他人财产或者妨害他人行使其财产权利的行为侵害财产权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行使其财产权利的行为侵害财产权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当赔偿损失1现有财产损失的赔偿现有财产损失指现实存在的财产的减现有财产损失的赔偿现有财产损失指现实存在的财产的减少,如财产被彻底毁坏,财产被部分损坏所支付的修复费用少,如财产被彻底毁坏,财产被部分损坏所支付的修复费用 2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是指未来利益的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是指未来利益的损失只有在损害发生时已经具备实现的现实条件,只是由于损害的只有在损害发生时已经具备实现的现实条件,只是由于损害的发生才使其丧失的利益,才能作为可得利益请求赔偿发生才使其丧失的利益,才能作为可得利益请求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可得利益损失的主要表现形式有:(1)营业利润损失。
营业利润损失 (2)孳息损失孳息损失 第三十五章 侵权责任的适用(二)侵害人身权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二)侵害人身权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 《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是我国民事基这是我国民事基本法对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规定本法对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总结《民法通则》实施多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总结《民法通则》实施多年来的司法实践经验,对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作出了比较详来的司法实践经验,对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作出了比较详细的具体规定细的具体规定1致人伤害的赔偿范围致人伤害的赔偿范围2致人残废的财产赔偿范围致人残废的财产赔偿范围3致人死亡的财产赔偿范围致人死亡的财产赔偿范围 第三十五章 侵权责任的适用第四节第四节 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一、精神损害概述一、精神损害概述(一)精神损害的概念(一)精神损害的概念 精神损害相当于大陆法系国家传统民法中的非财产精神损害相当于大陆法系国家传统民法中的非财产上损害。
非财产上损害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或者不上损害非财产上损害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或者不具有财产上价值的损害具有财产上价值的损害 关于非财产上损害的范围:关于非财产上损害的范围: 广义说认为财产损害以外的一切形态的损害都属于广义说认为财产损害以外的一切形态的损害都属于非财产上损害,包括生理损害、心理损害以及超出生理、非财产上损害,包括生理损害、心理损害以及超出生理、心理范围的抽象的精神利益损害,此损害不以民事主体心理范围的抽象的精神利益损害,此损害不以民事主体是否具有精神感受能力为前提,因此法人和其他社会组是否具有精神感受能力为前提,因此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在遭受侵害时也会发生非财产上损害的问题织在遭受侵害时也会发生非财产上损害的问题 第三十五章 侵权责任的适用 狭义说认为,非财产上损害仅限于自然人人格权益狭义说认为,非财产上损害仅限于自然人人格权益遭受侵害导致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并依一般社会观遭受侵害导致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并依一般社会观念称为精神损害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具有自然人的念称为精神损害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具有自然人的生理和心理感受能力,无精神痛苦可言,因此,不存在生理和心理感受能力,无精神痛苦可言,因此,不存在精神损害的问题。
精神损害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采狭义说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采狭义说 (二)精神损害的特点(二)精神损害的特点与财产损害相比,精神损害有以下特点:与财产损害相比,精神损害有以下特点:1损害的法益是被害人的精神利益损害的法益是被害人的精神利益 2损害本身不能用金钱加以计算损害本身不能用金钱加以计算 第三十五章 侵权责任的适用(三)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三)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有利于加强对自然人人身权利的全面保护,有利于有利于加强对自然人人身权利的全面保护,有利于在全社会提倡和建立尊重他人人身权利、人格尊严的道在全社会提倡和建立尊重他人人身权利、人格尊严的道德风尚,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对于我国这样一个缺德风尚,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对于我国这样一个缺乏尊重人权传统的国家,这一点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乏尊重人权传统的国家,这一点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 2受害人受到精神损害受害人受到精神损害 3加害行为与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有因果关系。
加害行为与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有因果关系 4关于行为人的过错关于行为人的过错 第三十五章 侵权责任的适用三、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三、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有法定主义和自由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有法定主义和自由裁量主义两种法定主义立法明确规定,非财产上损害裁量主义两种法定主义立法明确规定,非财产上损害以法律有规定者为限,可以请求金钱赔偿,多数大陆法以法律有规定者为限,可以请求金钱赔偿,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采法定主义自由裁量主义立法对精神损系国家的立法采法定主义自由裁量主义立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不作特别的限制性规定,而由法官根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不作特别的限制性规定,而由法官根据一般社会观念、法律的价值取向和案件具体情况自由据一般社会观念、法律的价值取向和案件具体情况自由裁量 我国采取的是法定主义我国采取的是法定主义 第三十五章 侵权责任的适用(一)侵害人格权利(一)侵害人格权利 侵害人格权利造成他人人格利益损害,受害人有权侵害人格权利造成他人人格利益损害,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包括: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包括: 1侵害物质性人格权侵害物质性人格权 2侵害精神性人格权侵害精神性人格权 3侵害一般人格权侵害一般人格权(二)侵害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二)侵害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三)侵害特定身份权利(三)侵害特定身份权利(四)侵害死者人格利益(四)侵害死者人格利益(五)损坏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五)损坏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第三十五章 侵权责任的适用四、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四、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大陆法系国家有固定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大陆法系国家有固定赔偿、标准赔偿和限额赔偿等方式,英美法系国家通常由法官标准赔偿和限额赔偿等方式,英美法系国家通常由法官自由裁量自由裁量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2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三十五章 侵权责任的适用第五节第五节 抗辩事由和损失分担抗辩事由和损失分担一、抗辩事由一、抗辩事由 虽然某种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但是具有法律虽然某种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但是具有法律规定的抗辩理由,即可排除行为的违法性进而免除赔偿规定的抗辩理由,即可排除行为的违法性进而免除赔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的阻却违法的抗辩事由主要有依法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的阻却违法的抗辩事由主要有依法执行职务、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的执行职务、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的同意、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等同意、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等 第三十五章 侵权责任的适用(一)依法执行职务(一)依法执行职务 执行职务的行为作为抗辩事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执行职务的行为作为抗辩事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有合法的根据或者合法的授权;必须有合法的根据或者合法的授权;2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或者授权的范围内,超出范围的行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或者授权的范围内,超出范围的行为不能视为执行职务的行为;为不能视为执行职务的行为;3损害行为是执行职务所必要的,即只有在不造成损害就损害行为是执行职务所必要的,即只有在不造成损害就不能执行职务的情况下,其行为才能被认为是正当的,不能执行职务的情况下,其行为才能被认为是正当的,才可以成为抗辩理由。
才可以成为抗辩理由二)正当防卫(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的侵害,而对不法行产、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的侵害,而对不法行为人本人采取的防卫行为为人本人采取的防卫行为 第三十五章 侵权责任的适用(三)紧急避险(三)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避免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避免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损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权益遭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损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种利益的行为种利益的行为 (四)受害人的同意(四)受害人的同意 受害人的同意指受害人事先明确表示愿意承担某种不利受害人的同意指受害人事先明确表示愿意承担某种不利的后果 1受害人的同意必须出于自愿,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受害人的同意必须出于自愿,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而作出的同意表示不能作为侵害人的免责条件;而作出的同意表示不能作为侵害人的免责条件;2受害人的同意表示必须是明确的,而且必须采取明示的方受害人的同意表示必须是明确的,而且必须采取明示的方式;式;3受害人的同意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受害人的同意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4受害人的同意是在损害发生前作出的,损害发生后的同意受害人的同意是在损害发生前作出的,损害发生后的同意表示,应当视为受害人自愿免除加害人的责任;表示,应当视为受害人自愿免除加害人的责任; 20112011年某日,年某日,3535岁岁的李某的李某为为上海某公司上海某公司职员职员, , 年年薪薪2020万万, , 某日因某日因颈颈部不适,部不适,带带着家人去着家人去A A医院医院进进行按摩治行按摩治疗疗,,该该院医院医师师刘某在刘某在对对李某李某实实施按摩施按摩过过程中,听到程中,听到颈颈部部““嘎嘎””的一声,李某便当即倒在的一声,李某便当即倒在地上。
因地上因伤伤情情严严重,医院不得不重,医院不得不对对其其实实施截施截瘫瘫手手术术经鉴经鉴定,李某的定,李某的伤伤情情为为一一级伤级伤残,且与不当残,且与不当按摩有直接因果关系按摩有直接因果关系 1. 1. 试试根据医根据医疗损疗损害害责责任任的构成要件分析的构成要件分析谁谁是否是否应应当承担侵当承担侵权责权责任任? 2. ? 2. 设设上海上海20102010年居民人均收入年居民人均收入为为1010万元万元, , 你你认为认为受受害人害人获获得多少残疾得多少残疾赔偿赔偿金金为为合适合适? ? 说说明理由明理由 第三十五章 侵权责任的适用(五)不可抗力(五)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可克服的客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等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等 (六)受害人的过错(六)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有故意或者过失包括两种情况:其一,受害人具有故有故意或者过失包括两种情况:其一,受害人具有故意。
其二,受害人有重大过失其二,受害人有重大过失 (七)第三人的过错(七)第三人的过错 第三人的过错是指第三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第三人的过错是指第三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过错具有过错 第三十五章 侵权责任的适用二、特定情况下的损失分担二、特定情况下的损失分担 现实生活中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十分复杂,过错责现实生活中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十分复杂,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能解决所有损失的赔偿问题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能解决所有损失的赔偿问题而且,在有些情况下,由于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根本没而且,在有些情况下,由于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根本没有过错,令其承担赔偿责任似乎有失公允(按危险实现有过错,令其承担赔偿责任似乎有失公允(按危险实现的归责理由令从事危险事业者承担责任者除外)的归责理由令从事危险事业者承担责任者除外) 对此类问题,法律必须另寻解决的办法这种办法对此类问题,法律必须另寻解决的办法这种办法学者们称为公平责任或者衡平责任我们认为,叫做损学者们称为公平责任或者衡平责任我们认为,叫做损失分担似乎更为贴切。
《民法通则》规定的损失分担有失分担似乎更为贴切《民法通则》规定的损失分担有以下几种情况:以下几种情况: 第三十五章 侵权责任的适用(一)当事人都无过错情况下的损失分担(一)当事人都无过错情况下的损失分担 《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是《民法通则》关于损失分担的一般性规定这是《民法通则》关于损失分担的一般性规定1适用损失分担的条件适用损失分担的条件((1)各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各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2)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2分配损失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分配损失时应当考虑的因素((1)受害人所受损害的程度;)受害人所受损害的程度;((2)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一般来说,经济状况好的当事人)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一般来说,经济状况好的当事人应当多承担一些损失;应当多承担一些损失;((3)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三十五章 侵权责任的适用(二)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的补偿(二)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的补偿 《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适当的补偿本条规定的基本精神是对见义勇为而使本条规定的基本精神是对见义勇为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人提供法律上的救济措施,鼓励公民积自己受到损害的人提供法律上的救济措施,鼓励公民积极地同犯罪行为和灾害事故作斗争极地同犯罪行为和灾害事故作斗争 适用《民法通则》第适用《民法通则》第109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见义勇为的行为人受到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人身伤亡见义勇为的行为人受到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人身伤亡 2有特定的受益人有特定的受益人 3受害人不能从加害人处得到充分的赔偿受害人不能从加害人处得到充分的赔偿 第三十五章 侵权责任的适用(三)紧急避险所致损害的分担(三)紧急避险所致损害的分担 《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行为人采取的损害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要求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这实际上是由受益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这实际上是由受益人和受害人分担损失人和受害人分担损失 受益人和受害人对因紧急避险所引起损失的分担须受益人和受害人对因紧急避险所引起损失的分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险情是由自然原因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引起的;险情是由自然原因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引起的;2避险人采取的避险措施并无不当避险人采取的避险措施并无不当 3避险行为使某个人或某些人受益避险行为使某个人或某些人受益 第三十五章 侵权责任的适用【复习与思考】【复习与思考】1侵权损害赔偿与不当得利返还的区别侵权损害赔偿与不当得利返还的区别2什么是精神损害?侵害人格权和侵害人格利益什么是精神损害?侵害人格权和侵害人格利益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何不同?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何不同?3共同过错和与有过失的区别共同过错和与有过失的区别4某法院按共同危险行为判令同一栋楼房二层以某法院按共同危险行为判令同一栋楼房二层以上住户对因该楼房内投掷出来的烟灰缸砸伤头部上住户对因该楼房内投掷出来的烟灰缸砸伤头部的过路人的过路人A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案例曾轰动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例曾轰动一时,褒贬参半你认为某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时,褒贬参半你认为某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为什么? 课程结束,谢谢课程结束,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