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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开病假证明(word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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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ay****p
  • 文档编号:188629191
  • 上传时间:2021-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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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开病假证明  篇一:如何开病假证明  如何开病假证明如何开病假证明  一、连续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70%;  (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80%;  (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90%;  (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100%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也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40%;  (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0%;  (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60%  上述提及的“本人工资”均指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的原则所确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二、病假工资的计算公式  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三、病假天数的确定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而以上公式中提到的计薪日概念,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小冯单位的制度工作日是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6月份单位制度工作日是20天,如果是5月份就得加上“五一”3天法定休假日,而不是统一的国家规定的20.92天月平均工作天数  篇二:关于出具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  关于出具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  病假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出具病假证明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的权力和义务为加强病假证明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医疗机构病假证明管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1.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依法执业注册的专业人员,可按照规定签署与自己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相关的病假证明,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病假证明  2.医师必须亲自诊查后,方可签署病假证明,并在患者病历中记录相应的诊疗情况病假时间必须同时记录在门(急)诊病历中或者患者的出院记录中  3.医师开具的病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盖章有效因疾病治疗须建议休假的,原则上,急诊开具病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需经科主任审批、签字)。

      病假证明的病休建议仅供患者及其单位参考  4.各医疗机构设置专人负责审核、敲章、登记等工作在审核时必须同时查看门(急)诊病历或者出院记录,审核通过后给予盖章确定详细记录开具病假证明的医师姓名、所在科室、患者姓名、所在单位以及年龄、性别、疾病诊断、病假天数等情况,以备查询  5.严禁不见患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出具病假证明对不按《执业医师法》规定要求出具证明,由医疗机构按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卫生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篇三:关于出具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  关于出具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  病假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出具病假证明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的权力和义务为加强病假证明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医疗机构病假证明管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1.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依法执业注册的专业人员,可按照规定签署与自己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相关的病假证明,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病假证明  2.医师必须亲自诊查后,方可签署病假证明,并在患者病历中记录相应的诊疗情况。

      病假时间必须同时记录在门(急)诊病历中或者患者的出院记录中  3.医师开具的病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盖章有效因疾病治疗须建议休假的,原则上,急诊开具病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需经科主任审批、签字)病假证明的病休建议仅供患者及其单位参考  4.各医疗机构设置专人负责审核、敲章、登记等工作在审核时必须同时查看门(急)诊病历或者出院记录,审核通过后给予盖章确定详细记录开具病假证明的医师姓名、所在科室、患者姓名、所在单位以及年龄、性别、疾病诊断、病假天数等情况,以备查询  5.严禁不见患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出具病假证明对不按《执业医师法》规定要求出具证明,由医疗机构按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卫生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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