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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适格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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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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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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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跨国公司是国际经济关系的重参加者,在国际经济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和作用,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主体跨国公司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在法律 性质上与一般商业组织没有什么不同,但由于其本身的特点,它也产生了 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 五、跨国公司 (一)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国际企业、全球公司等根据 《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中的定义,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 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 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 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 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跨 国公司具有如下特征:(1)跨国性跨国公司的实体虽分布于多国,在多国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但一般仍以一国为基地,受一国大企业的控制、管理和指挥跨国公司在 国外经营可采取子公司、参与公司、分公司等多种形式,但母公司和总公 司通过所有权或其他手段对这些实体行使决定性的控制因此,我们所说 的某国的跨国公司是指其母公司或总公司位于某国,而在其他国家设有各 种实体从事跨国经营活动的公司集团。

      (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跨国公司制定战略时,不是从某个 分公司、某个地区着眼,而是从整个公司的利益出发,以全世界市场为角 逐目标,从全球范围考虑公司的生产、销售、发展的政策和策略,以取得 最大限度和长远的高额利润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是由母公司制定的 母公司的决策中心对整个公司集团各实体拥有高度集中的管理权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跨国公司是由它分布在各国的诸实体所 组成的企业,其内部各实体之间特别是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存在着密切 的关系,从而使母公司或公司内的某些实体,能对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 源和分担责任跨国公司内部各实体间虽然在法律上往往是相互独立的实 体,但在经济上则是在母公司控制下所形成的一个整体二)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1)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地位 在国内法上,跨国公司诸实体没有特殊地位它们与所在国的商业组 织具有的地位相同跨国公司的母公司或总公司在其母国,与其他商业公 司一样是根据母国的法律成立的,其法律能力也是由母国的法律决定的 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实体,或是根据东道国法律成立而由母公司控制的子 公司,与东道国其他公司处于相同地位;或是作为分公司在东道国登记注 册,其地位仍属外国公司。

      无论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这些实体是内国还是 外国公司,它们与其他商业公司在法律地位上没有差别当然,在法律上, 子公司与分公司在东道国的法律地位是存在差异的 子公司通常是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企业但是,由于跨 国公司行使控制的手段已经不限于所有权,还有各种各样的合同与安排, 因而子公司的概念也发生了某些变化根据某些欧洲国家,如德国、意大 利、丹麦、瑞典的法律,由于持股或协议而处于另一公司决定性影响下的公司,是该另一公司的子公司因此,一国公司在他国举办的受其控制的 合营企业、独资公司均可纳入其子公司的范围 国外的子公司是依东道国法律设立的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 公司等形式它们可以根据东道国法律的规定,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必 须遵守东道国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同时,这些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相对于其母公司,它们是独立的法律实体子公司根据东道国法律的规定, 能独立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能 独立进行诉讼,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它们同其他法人组织一样,是国 内法上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跨国公司还可以通过在东道国设立分公司的方式进行投资经营活动 国外分公司是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

      这种机构在东道 国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只不过是总公司的增设 部分,具有总公司的国籍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直接负责任 (2)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律地位 跨国公司既然在国内法中没有特殊地位,那么,它们在国际法上是否 具有特殊地位呢?是不是国际法主体?国际法学者们对此众说纷纭有些认 为跨国公司不具有国际法律地位,但也有的以国家契约、国际仲裁等理由 认为其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在国际上并不存在国际公司法之类的法律,因此,跨国公司是国内法、 而不是国际法的产物无论是跨国公司还是其子公司都必须根据本国或东 道国的公司法之类的法律设立,作为本国或东道国的营利法人这就决定 了跨国公司不是政府,不是国际组织,也不是国际法人,只是国内法人 之所以说跨国公司不是国际法人或国际法的主体,主要以下两个根据: 其一,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它们的意 志是以国家的意志为转移的它们只能在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参加国际和国内活动其二,它们也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它们只有当国际法成为国内法时才能享有该国际法上规定的某种权利,承 担某种义务因此,跨国公司缺少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能力,当然不是 国际法主体。

      (三)跨国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债务责任 由于位于不同国家的跨国公司和子公司,一般在法律上相互独立,但 在经济上却又相互联系着因此,在关于跨国公司的责任问题上,就会出 现一种奇怪的现象,即其法律责任与它们的经济联系相分离尽管跨国公 司管理和控制着各子公司,并根据其全球战略指示子公司为了整个集团的 利益进行活动,把子公司作为推行其商业政策的工具,有时甚至无视或损 害某个子公司的利益,但是,根据法人的有限责任原则,只能由各该子公 司对其产生的债务责任负责,跨国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即使是由自己的 指示或行为造成的,也不负任何责任显然,这会给子公司里的少数股东 和债权人,甚至子公司所在国的利益带来严重的损害因此,必须考虑跨 国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债务责任问题 目前,在跨国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债务责任问题上,各国实践和学者们 的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做法或观点: 1、有限责任说 此种观点认为,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各自独立的法律实体,独立的法律实体与有限责任是联系在一起的根据法人的有限责任原则, 在内部关系上,股东的责任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外则以公司的全部资产 承担责任因此,跨国公司只应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但是,对于跨国公司来说,严守有限责任原则,就使跨国公司各实体 的法律责任与它们的经济联系相分离实际上,许多跨国公司往往以有限 责任为借口,来逃避其应负的责任因此,有人主张,现在不应该再严守 有限责任,而应揭开法人面纱,在某些规定的情况下,使母公司至少对子 公司的某些债务和义务负责 2、整体责任说 与限责任相对应,有些学者主张,跨国公司应对受其控制的子公司的 债务承担全部责任这或者通过代理的概念,即把子公司看成是跨国公司 的代理人.从而让跨国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负责任;或者是在立法中规定, 让跨国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债务负责任这实际上是把跨国公司与子公司看 作一个企业实体来追究责任 但是,从目前国家实践来看,有限责任仍是各国公司法的一般原则 除德国公司法有关于公司集团的特殊规定外,目前很少国家有专门的公司 集团法因此,仅依其内部控制关系而让跨国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全 部责任,并未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 3、特殊情况下的直接责任说 此种观点既不赞同跨国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绝对的有限责任,也 不赞同跨国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而是主张,原则上跨国公 司应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在特殊的情况下跨国公司则对子公 司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直接责任)。

      此种观点被许多国家的实践所肯定目前,各国实践中让跨国公司对 子公司的债务负直接责任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以传统的有限责任原则的某 些例外为根据来揭开法人面纱,追究跨国公司的责任;二是通过专门的公 司集团法对跨国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承担作出直接规定 无疑,上述三种观点和做法都各有其合理之处,但是,对于国际社会 来说,它们还没有妥善地解决跨国公司的责任问题有必要寻找一个能为 国际社会所接受的,关于跨国中责任问题的解决办法 那么,让跨国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债务负责的责任根据到底是什么呢?我 国的学者大多主张,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应该与子公司所享有的自主性的 程度相联系,子公司自主性被剥夺的程度来让母公司负部分或全部责任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子公司具有足够的或必要的自主性,是一个独立自主的自治体, 能独立作出决定从事各种民事活动,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有限责任 的原则应占有优势,跨国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不负责任 (2)当子公司在某些事项上的自主性由于母公司的干涉和支配,如跨国 公司的错误决策,不当指示,并对子公司或其债权人造成损害时,跨国公 司应对由此造成的特定损害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子公司并没有全部 丧失自主性,只是在某些事项上丧失了自主性,因此,母公司并不对子公 司的全部债务负责任,而只就由于其干涉控制所造成的特定损害负责任。

      (3)当子公司由于母公司的控制而基本或完全失去自主性时,应让母公 司对子公司的债务直接负责任,因为这时子公司已失去独立性,实际上与母公司的分支机构的地位差不多 (四)对跨国公司的国际管制 (1)跨国公司与有关国家的矛盾和冲突 跨国公司通常都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再加之其业务范围及发展战 略的全球性,因而对各国经济乃至世界经济的影响力是十分巨大的,并 在国际经济的舞台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我们也须看到,由于跨国公司 把利润的最大化作为追逐目标,因此就可能导致它与东道国或母国的各 种矛盾和冲突的产生,甚至可能演化为东道国与母国间的矛盾和冲突 跨国公司与东道国的矛盾和冲突表现在多个方面包括:跨国公司 可能采取各种手段,无视或违反东道国的法律,逃避东道国的管辖;控 制和掠夺东道国的自然资源;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可能与东道国的发 展方向不一致;它们可能采取转移定价的手段逃避东道国的税收,逃避 东道国的外汇管制措施;还可能采取各种限制性商业惯例,限制竞争, 垄断市场,牟取暴利;它们在国际间大量的资金流动可能会给东道国的 国际收支带来重大影响;等等 跨国公司与其母国的矛盾和冲突主要包括:跨国公司资本的大量输 出,可能会减少母国国内的就业机会 ;减少母国商品的出口;导致技术 外流、国内投资减少;影响母国的国际收支;跨国公司还可能利用避税 港,通过转移定价的方式逃避母国的税收,等等。

      跨国公司母国与东道国对跨国公司活动的反应,又可能导致东道国 与母国的矛盾和冲突如:东道国对跨国公司的财产实行财产国有化, 可能会引起跨国公司的母国行使外交保护,从而造成了东道国与母国间 的冲突 正是由于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或母国的矛盾和冲突的存在,才使得东 道国或母国都会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措施,并主张由自己来对跨国公司行 使管辖权,对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制,从而产生了东道国与母国之间 对跨国公司的管辖冲突2)跨国公司的管辖冲突及其解决 1、管辖冲突产生的原因 跨国公司的管辖冲突主要原因是,由于跨国公司的母国将其经济法 规在域外适用,即对域外的跨国公司行使管辖权,从而与东道国对跨国 公司的管辖产生了矛盾从国际实践上看,母国对其域外的跨国公司的 管辖依据主要有两种:(1)效果原则它是指当公司在国外行为对国内产 生“效果“时,就对其行使管辖权这主要是美国的做法2)单一实体原 则根据这种理论,当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完全控制了其子公司,母子公 司作为一个实体行动时,可无视它们各自具有的独立的法律人格,将其 作为一个实体来进行管辖这主要是欧洲大陆国家的做法 2、解决管辖冲突的原则和方法 国家的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家主权是平等的,因 此,平等互利原则应是解决管辖冲突的出发点和目的。

      解决管辖冲突应 采取如下原则和方法: (1)属地管辖权优先的原则若根据国家管辖权原则,两国对同一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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