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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亏损-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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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营性亏损-详解 (重定向自经营损失)经营性亏损(loss incurred from operations)目录 1 什么是经营性亏损 2 企业经营性亏损的所得税处理[1] 3 经济性损失的纳税筹划建议[1] 4 相关条目 5 参考文献什么是经营性亏损  经营性亏损是指企业因为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亏损企业经营性亏损的所得税处理[1]  税法第五条仅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但并未明确亏损的范围和具体的计算方法2007年11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实务中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掌握亏损弥补的具体规定:  1.亏损的计算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税法中的亏损和财务会计中的亏损含义是不同的财务会计上的亏损是指当年总收益小于当年总支出但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亏损并非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总额减去各种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及各项扣除标准后计算出来的的亏损额,且计算后需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调整。

        2.允许扣除的亏损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一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入一各项扣除  这里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这里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而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各项扣除包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3.亏损的弥补期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计算出来的亏损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扣除并非无期限的根据有关规定,亏损的弥补期限为5年,超过规定期限而尚未弥补的亏损不得税前弥补这里的5年弥补期有两个含义:一是自亏损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二是企业连续发生年度经营性亏损的,也必须从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亏损弥补期,不得将每个亏损年度的连续弥补期相加,更不得断开计算。

        4.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依法就地进行弥补  5.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交所得税的企业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交所得税  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还原后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应用举例1  甲公司有A、B两家联营企业2008年甲公司当年本身经营业务亏损150万元,从A企业分回税后利润75万元,从B企业分回税后利润80万元已知甲公司和A企业适用的税率为25%,B企业适用的税率为20%  本例中,由于甲公司与A企业的适用税率相同,故从A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不需补税而B企业的适用税率为20%,低于投资企业甲公司的适用税率,所以甲公司从B企业分回的80万元需要补税在具体计算时,应先将甲公司从B企业分回的利润还原,即80(1—20%)=100万元,用以抵补甲公司的亏损150万元,甲公司尚未弥补的亏损50万元再用从A企业分回的利润弥补,甲公司从A企业分回的利润在弥补剩余亏损后的部分,不再补税  6.建立亏损弥补台账。

      在实务中,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建立亏损台账,详细登记以前年度亏损金额,已弥补亏损金额、尚未弥补亏损金额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弥补亏损等情况  应用举例2  甲公司2008年发生亏损,经税务机关认定的亏损额为100万元该公司预计其于未来5年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利用该经营亏损  该经营亏损虽不是因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产生的,但从其性质来看可以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企业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利用该经营亏损时,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所得税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000    贷:所得税费用  250,000经济性损失的纳税筹划建议[1]  第一、企业应准确理解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把亏损弥补的规定用好用足,以便充分享受到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合理运用企业合并、兼并后亏损弥补国税发[1998397号文规定,①企业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改组,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符合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进行亏损弥补合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分别用其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但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不得用存续企业的所得弥补,存续企业也不得用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

      ②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以及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且被被吸收或兼并企业不具备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根据以上规定,赢利企业通过兼并有累计经营亏损的企业,可以被兼并企业账面亏损冲抵赢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在运用此项税收筹划策略时,应注意被兼并企业的纳税资格必须消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性亏损有以下两种处理办法:一是被兼并企业在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的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二是被兼并企业在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的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所以,在企业兼并的税收筹划中,必须取消被兼并企业的独立纳税人资格,才能享受到亏损弥补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条目 政策性亏损参考文献1. ↑ 1.0 1.1 毋海利.企业所得税中经营性亏损的处理及纳税筹划.市场论坛2009年6期-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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