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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管理责任认定及处罚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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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夏**
  • 文档编号:409767473
  • 上传时间:2022-11-28
  • 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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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管理责任认定及处罚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减少××县农村信用社资产损失,防范首先风险,加强不良资产管理责任认定工作,处罚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辽宁省农村信用联社相关制度,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农村信用社所有不良贷款及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和待处理抵债资产的管理和处置等第三条 责任认定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认定准确、界限明晰、责任清楚”的原则,力求做到“事前防范为主、事后惩戒为辅”,以达到切实加强不良资产管理、有效化解资产风险的目的第二章 责任主体第四条 本细则的责任主体分为:经办责任人、审查责任人、审批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第五条 经办责任人是指不良资产管理整个业务流程中各相关岗位的一线工作人员第六条 审查责任人是指在不良资产管理处置中负责审查、复核、评审工作的人员第七条 审批责任人是指在不良资产管理项目的最终签批人员第八条 领导责任人是指因担任一定行政领导职务而被赋予相应业务管理权力的人员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职责第九条 不良资产管理经办责任人职责:(一) 对借款人财务状况有恶化趋势以及借款人出现的其他重大风险隐患及时发现、报告、采取应对措施负责;(二) 对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证明债权和担保特权等法律性文书、重要单据、审批记录、调查评估报告、贷后检查报告等重要档案资料不全、遗失或毁损负责;(三) 对不良垡的调查估值、细分管理和处置管理负责;(四) 对因主观原因导致促使客户资产的诉讼、执行时效丧失或引起诉讼时效、执行时效争议及损失扩大负责;(五) 对因自身原因导致信用社丧失优先受偿权负责;(六) 对抵(质)押物监管不善而造成抵(质)押物毁损、灭失负责;(七) 对抵(质)押物在抵(质)押期间发生明显不足值而未采取有效措施补充或者更换抵(质)押物或其他担保负责;第十条 审查责任人职责:(一) 对未进行合规性审查或进行合规性审查,但未发现报审材料存在严重缺陷负责;(二) 对核实与不良资产管理相关的主、从合同的使用、填写是否规范负责;(三) 对核实有关保证条款是否落实、抵(质)押登记手续是否输完备,重要权利凭证是否取得并按规定收存信用社负责;(四)对未及时、完整和准确地向不良资产管理审批人移交不良资产管理经办责任人、咨询专家等提供的最新消息和补充意见负责;第十一条 审批责任人职责:(一) 对依据报批部门提供的材料和有关方面提供的决策信息独立作出的结论负责;(二) 对未经授权、越权审批不良资产管理项目负全部责任;(三) 对未按审批程序、审批制度进行审批的和为及其后果负责;第十二条 领导责任人职责:(一) 对其管理机构的不良资产业务风险预警发现和报告的及时性以及防范、化解风险方案实施的有效性负责;(二) 对监督不力,用人不善造成的不良资产损失负责;(三) 对不良资产的置换、重组方案负责,对债权及抵债资产的处置结果负责,对不良资产的监测、管理工作负责。

      第四章 责任认定第十三条 责任认定的范围原则上为执行四级分类标准的后三类不良贷款项目(五级分类标准的后三类不良贷款项目)和相关责任人;因严重违反业务操作程序给信用社造成损失的不良资产管理项目和相关责任人;因存在越权违规和为给信用社造成损失的不良资产管理项目和相关责任人;第十四条 第十三条范围内需进行责任认定的不良资产管理项目和相关责任人由以下方式确认:(一) 风险管理科在检查在发现的辖内需进行责任认定的不良资产管理项目和相关责任人;(二) 稽核科在稽核检查中发现的需进行责任认定的不良资产管理项目和相关责任人;(三) 被人民银行、银监局和审计机关等外部检查发现存在风险和比较严重责任问题的不良资产管理项目和相关责任人;(四) 省联社指示督办的需进行责任认定的不良资产管理项目和相关责任人第十五条 凡对经第十四条第(一)、(四)款产生的不良资产管理项目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工作,由内附管理部门对责任问题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后,向稽核部门提交责任初步认定报告和初步处理意见,由稽核部门宗室;对经第十四条第(二)款产生的不良资产管理项目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工作,由稽核部门组织进行,稽核部门对责任问题进行调查认定后,出具责任认定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稽核部门对项目的责任责任人的责任认定进行审定后,将处理意见汇总并提交主任办公会做出决定,对责任人或信用社进行处理对违纪、违法行为在认定责任基础上交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查处第十七条 责任认定采取逐级负责的工作方式一) 信用社负责对不良资产管理经办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罚工作,并报县联社稽核部门审定二) 县联社负责对辖内有关部门、人员以及对信用社负责人不良资产管理的责任认定及处罚工作,并对基层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责任认定及处罚工作进行监督,必要时可直接追究其不良资产管理经办责任人的责任第五章 处 理第十八条 处理方式主要有经济处罚、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 对信用社的处理方式具体包括训诫负责人、停止有关授权、停办有关业务、内部整顿、经济处罚等二) 对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具体包括经济处罚:罚款、扣发工资;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第十九条 对经办责任人的处理:(一) 因管理不善,导致信用社债权诉讼时效丧失,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以上处分;(二) 未经有权机构同意,擅自变更信用社债权、抵(质)押物,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以上处分;擅自放弃担保或放弃抵(质)押物,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 对抵(质)押物监管不善,造成抵(质)押物毁损、灭失或丧失优先权,或抵(质)押物明显不足值而未采取有效措施补充抵(质)押物或增加其他担保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直至开除处分;(四) 虚报债务人基本情况,造成有现金偿债能力的债务人以物抵债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五) 隐瞒、虚报抵债物的主要情况或将不适宜抵债的物品加以抵债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六) 越权办理以资抵债项目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七) 与社外机构、组织及个人勾结,抬高抵债物价格,给信用社资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在处置抵债物过程中与他人串通,压低信用社抵债物处置价格,以谋私利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八) 对抵债物管理不善,造成抵债物毁损、灭失,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擅自以低价处置抵债资产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九) 未正确记录以资抵债、抵债物的处置情况,账账、账证、账实不符的,未按规定对以次抵债及抵债物的鼾进行账务处理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挪用抵债物处置收益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对审查责任人的处理:(一) 对未及时、完整和准确地向不良资产管理审批人移交不良资产管理经办责任人、咨询专家等提供的最新消息和补充意见的,给予警告处分;(二) 对未及时、完整和准确地向报批部门或机构反馈审批结果的,给予警告处分;(三) 对经办责任人出现的责任行为负有复核、审查不严责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四) 未对不良资产清收、保全、处置项目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以致将不合规的项目报审批部门审批,造成损失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第二十一条 对审批责任人的处理(一) 未经授权,越权不良资产管理项目,给予责任人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二) 未按审批程序、审批制度对不良资产管理项目进行审批,给予审批人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第二十二条 对领导责任人的处理:(一) 对经办责任人、审查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其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事项,领导责任人都应承担领导责任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 为逃避自身责任掩盖本单位不良资产真实状况,致不良资产数据严重失真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三) 对监督不力,用人不善造成不良资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县联社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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