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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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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gg****m
  • 文档编号:232583707
  • 上传时间: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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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业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和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 法》、《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资产管理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 立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私募证券基金管理 机构)第三条 资产管理机构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其 业务资格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管理机构从 事基金管理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对资产管 理机构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第五条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具有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最近3年管理的证 券类产品业绩良好;(-)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健全,风险管理有效;(三) 最近3年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稳健;(四) 诚信合规,最近3年在监管部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 录,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 期间;(五) 为基金业协会会员;(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证券公司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除符合第五条规 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资产管理总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或者集合资产管理 业务规模不低于20亿元;(二)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第七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除符合 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最近1个季度末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第八条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除 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证券资产管理规模年均不低于20亿元第九条 资产管理机构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资产管理机构的申请进 行审核取得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向其核发《基金管理资格证 书》第十条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第十一条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设立专门 的基金业务部门,建立独立的基金投资决策流程及相关防火墙制 度,有效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有符合要求的信息系 统和安全防范设施或者有完善的信息系统、业务外包方案资产 管理机构可以为开展基金管理业务提供研究、风险控制、监察稽 核、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技术和运营服务等方面的支持第十二条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和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完善公平交易和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公平对待管理的不 同资产,防范内幕交易第十三条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有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投资、研究业务并取得基金从 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不得从事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第十四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对资产管理机构开展 基金管理业务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第十五条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资产管理机构及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证券公司通过其控股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基 金管理业务的,比照本规定执行。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 比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七条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本规定没有规 定的,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附件:资产管理机构申请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材料清单附件资产管理机构申请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材料清单一、 对提交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承诺函;二、 申请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资产管理机构的基本情况、开 展基金管理业务的目的、符合开展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条件的说明 等;三、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 管理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现有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说明、 具备的优势条件、基金管理业务发展规划等;四、 资产管理机构按照自身决策程序,同意开展基金管理业 务的决议或者决定;五、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组织架构,开展基金 管理业务与机构现有资产管理业务的业务隔离、业务共享机制安 排、防范利益冲突的机制安排;六、 资产管理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情况,直接开展基 金管理业务与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考虑、业务协同 及总体战略发展安排;七、 符合开展基金管理业务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法人资格及业务资格证明文件、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托管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的资产管理规模证明等文件;八、 基金管理业务主要负责人及合规负责人的任职申请材料 (参照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提供);九、 基金管理业务主要管理制度,至少包括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以及信息系统、业务外 包等协议;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H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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