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才引进计划及政策文件汇编【精品-】.doc
55页扬州市及所辖县(市)区人才引进计划和政策汇编二〇〇九年四月目 录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并用好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扬府发〔2008〕111号…………………………………………(3)扬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加快引进“领军型国际化创业创新人才”的实施意见扬开管发〔2008〕116号………………………………………(10)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邗江区引进并用好优秀人才工作政策意见》的通知扬邗政发〔2008〕114号………………………………………(15)中共扬州市广陵区委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陵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扬广委发〔2008〕38号………………………………………(22)中共扬州市维扬区委 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政府维扬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工作奖励办法维扬发〔2008〕17号…………………………………………(26)中共江都市委 江都市人民政府江都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扶持办法江发〔2008〕18号………………………………………………(29)中共高邮市委 高邮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创业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邮发〔2008〕45号………………………………………………(32)中共仪征市委 仪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仪征市人才引进及奖励办法》的通知仪委发〔2008〕28号……………………………………………(35)中共宝应县委 宝应县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工业、建筑业科技人才的若干意见宝委发〔2005〕52号……………………………………………(40)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并用好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扬府发〔2008〕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并用好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并用好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试 行)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扬州产业发展急需的市区各类企业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的政策扶持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优秀人才包括:(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三)部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专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四)带资金、带项目、带技术来我市投资创办或领办科技型企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五)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外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国内外知名企业或科研单位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六)具有创新创业业绩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人才; (七)具有创新创业业绩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含高级技师)或硕士学位人才;(八)我市工业支柱产业,尤其是新兴产业规模以上企业引进的急缺的优秀技术、管理人才。
第四条 建立引进优秀人才的津补贴机制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件、引进后能为引进单位服务5年以上,且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7个月的两院院士,按实际在扬服务月数给予每人每月津贴补助5000元;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条件、引进后能为引进单位服务5年以上,且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7个月的优秀人才,连续三年按实际在扬服务月数分别给予每人每月津贴补助4000元、3000元;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五)项条件的人员,在创办企业一年后取得显著成效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七)项条件,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优秀人才,连续三年分别给予每人每月津贴补助1800元、1000元;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条件的人员,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起,每人每月给予100元的生活补贴,可连续补贴五年第五条 帮助引进的优秀人才改善住房条件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条件的人员,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由政府投资建设专家楼供其居住或当其在市区购房时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五)、(六)、(七)项条件,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购买政府提供的限价商品房或当其在市区购房时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上述享受购房补贴人员在扬服务5年以上的,可享有房屋的完全产权各经济开发区、工业(产业)园区,可采取经济适用房的形式和标准建设人才公寓,租赁给外地来扬的优秀人才临时居住,其租赁价格可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下浮15%执行第六条 对优秀人才购置汽车进行补助对年薪(包括工资、奖金等收入,不含个人资本投资收益等其他收入)超过30万元(含)的高级科技、管理人员以个人名义购置自用汽车的,按车辆购置附加税50%给予补助总补助额不超过申请人购车当年上缴个人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额的3倍第七条 切实解决引进的硕士研究生以上优秀人才的子女入学、配偶工作等实际困难硕士研究生以上优秀人才子女入学问题,由用人单位报所在地教育、人事部门,协调安排到同一层次学校就近入学其配偶原有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配合用人单位帮助安排进性质相同的本地单位工作;没有工作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自行消化落实第八条 不断提高优秀人才的保障水平。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在为引进的优秀人才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基础上为其办理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优秀人才辞职、离职来我市企业工作的,如出现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储存额无法转移的情况,可以由用人单位报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在扬工作期间其来扬前的工作年限视同已缴费年限第九条 加大力度引进创新创业优秀人才(团队)对来扬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外地优秀人才(团队),市政府每年评选出5-10名业绩突出者,给予每人(团队)不低于20万元的创业资金资助博士后完成科研课题出站后,继续留在我市设站企业工作的,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起,由市政府每年给予2万元的科研资助,可连续资助五年第十条 吸引优秀留学回国人员来扬创业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条件的人员,带省级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或项目来扬实施转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经认定,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创业资金资助市创业投资公司经研究论证后可参与风险投资,市担保中心帮助进行贷款担保;创业创新成效显著的,择优给予持续资助对优秀人才所承担的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六大人才高峰”、“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科研项目获得国家、省资助的,市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资助。
第十一条 鼓励用人单位柔性引进国(境)外智力,开展国际合作项目鼓励国(境)外高层次优秀人才以多种形式为我市提供长期或短期服务;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咨询、讲学、兼职、短期聘用、项目合作、技术攻关、人才租赁等方式灵活引进国(境)外智力对引进国(境)外智力项目或聘请国(境)外经济技术专家进行技术指导的用人单位,由市政府给予每个引智项目1—3万元补助用人单位因聘用外籍专家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可在经营成本中列支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创建各种类型的引才聚才科研载体对年度内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共性及关键技术平台、博士后工作站、留学人员创业园,市政府给予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相关部门在扬设立国家级科研、检测、认证等分支机构的,视情况给予一次性资助对有博士后进站(中心)工作的企业,按合同完成情况,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研发成果已完成的,奖励5万元;研发成果已应用于小批试产的,奖励8万元;研发成果已应用于批量生产的,奖励10万元第十三条 鼓励用人单位与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在职培养各类紧缺人才,组团赴国(境)外培训高层次优秀人才市区每年选择10-20名培训对象由市政府给予一定经费资助,资助标准视具体培训项目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加大以市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为主体的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和激励工作力度围绕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重点向工业支柱产业尤其是新兴产业倾斜,向外市来扬创新创业的领军人才倾斜,向扬州传统文化、传统工艺、现代服务业人才倾斜市级专家一次性奖励标准提高到5000元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从第三层次晋升为第二层次、第二层次晋升为第一层次,分别一次性奖励5000元、10000元每年组织市级以上专家疗休养和健康体检,对特困专家进行慰问,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安排市专家管理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在职专家的考核,考核优秀的,由市政府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信息资料补贴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市政府每年评选5-8个引才引智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为各类人才提供优质服务,努力营造拴心留人的社会氛围要加大引进和用好优秀人才的资金投入力度各级财政都要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地各类优秀人才的引进、培养、激励和使用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支持人才工作第十七条 加强对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引进优秀人才工作的考核。
从2008年开始,对各县(市、区)、市开发区、化工园区、市国资委系统引进到企业工作的硕士研究生以上的优秀人才,依据实绩实行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列津补贴和奖励,第四、第五条由用人单位和同级财政各承担50%;第六条由市、区财政按留成比例分别承担;其他条款由市财政承担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会同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制定申报、评审、经费使用等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各县(市)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以上人才如同时符合《扬州市工业奖励扶持政策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84号)和《扬州市促进LED和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政策实施办法》(扬府发[2007]188号)等相关奖励政策的,不再依照本规定重复享受扬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加快引进“领军型国际化创业创新人才”的实施意见扬开管发〔2008〕116号各委、办、局,乡镇、街道,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加快人才国际化步伐,促进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建设创新型开发区,为实现扬州经济开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区工委、管委会决定实施“领军型国际化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计划在3年内引进15名领军型国际化创业创新人才,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对象和条件领军型国际化创业创新人才是指在海内外取得博士学历或学位,在海外大型企业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关键岗位工作3年以上,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开发区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或与我区企业合作创新,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创业创新人才或团队: (一)拥有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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