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侵权责任法》.doc
40页解读《侵权责任法》(全文) 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避免并制裁侵权行为,增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一般观点觉得,侵权法是救济法,仅是弥补损害的功能侵权责任法本条规定阐明了采用了多种功能说,侵权法不仅有弥补损害的功能,并且尚有避免功能(安全保障义务如告知危险,尚有消除危险等责任方式),并且还具有惩罚功能,如第47条规定惩罚性补偿制度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根据本法承当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涉及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最高院书籍觉得,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违法性”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由过错吸取违法性要件而杨立新觉得,本条规定“根据本法”,就等于规定了违法性要件笔者赞同杨的观点杨立新觉得本条规定“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第6条第1款规定的过错责任,是“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笔者觉得杨的归纳相称有道理有关“民事权益”,杨觉得应当是合法权益那么问题是无权占有与否受到侵权法保护,最高院书籍觉得应当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
笔者赞同最高院的观点对于利益的保护问题,还没有形成统一意见,杨觉得是重大利益受损才受侵权法保护最高院觉得,主观应当是故意杨立新觉得股权属于债权,笔者不赞同杨的观点,股权应当是复合型权利,由于股东尚有管理的权利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祈求侵权人承当侵权责任老式观点觉得,侵权责任就是损害补偿责任本条提示,并非所有损害都可获得补偿而只有当损害处在法规保护的范畴之内时,损害才干获得救济始终困扰本人的不当出生即错误出生问题终于有个眉目了,最高院书籍觉得:“父母为就缺陷小朋友支出的医疗费,超过一般抚养费用的特殊的教育和照顾费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承认应当获得补偿因此,在这些费用方面,父母具有了被侵权人的地位”杨立新和日本学者觉得,本条无需规定,事实上与第二条规定同样本条事实上可以规定,就是明确规定了侵权祈求权民事祈求权有本权祈求权(如债权)、原权祈求权(如物权)和侵权祈求权本权祈求权相应的,是义务人的义务;而原权祈求权和侵权祈求权所相应的,则是责任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当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当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当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局限性以支付的,先承当侵权责任。
本条规定了侵权祈求权优先效力,是相对于公法责任而言一切公权无非就是在保护私权,因此不应当与私权争利益,应当让步于私权本条还受到“同一行为”的限制笔者觉得,这是没有道理,如果侵权人后来承当的公法责任,难道还是可以与私权争利吗?第五条其她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根据其规定 本条原则上规定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所谓的“其她法律”不涉及行政法规固然,特别法事实上是不是有效规定,还需要接受体系性民法解释的限制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她人民事权益,应当承当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当侵权责任第一款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其合用范畴的原则是,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状况下,才不合用过错责任原则按照杨立新的规定,还是四要件说第二款规定的是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推定原则有,一是有关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监护人责任、临时丧失心智致人损害、用人者责任、违背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网站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二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导致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三是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四是在动物损害责任中,违背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用安全措施导致损害,以及动物园的动物导致损害的。
五是在物件致人损害中,建筑物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堆放物致人损害、林木致人损害、在公共场合危险施工等其她不合用过错推定原则第七条行为人损害她人民事权益,不管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当侵权责任的,根据其规定这一条规定的是无过错原则,不管侵权人有无过错,都要承当责任具体合用范畴是:1,产品责任;2,高度危险责任;3,环境污染责任;4,动物损害责任中的部分责任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行侵权行为,导致她人损害的,应当承当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性为关联共同分为主观的关联共同和客观的关联共同主观的关联共同是指对违法行为有共同结识客观的关联共同是指违法行为都可以导致同一损害第九条教唆、协助她人实行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当连带责任 教唆、协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行侵权行为的,应当承当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 监护人承当的是“相应的责任”杨立新觉得属于单向连带责任,即教唆人和协助人可以承当所有责任,并最后向监护人追偿,但不能让监护人承当所有责任,之后向教唆人或协助人追偿第十条二人以上实行危及她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导致她人损害,可以拟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当责任;不能拟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当连带责任。
本条规定的是共同危险行为,属于准共同侵权行为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行侵权行为导致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导致所有损害的,行为人承当连带责任 本条规定的是叠加的共同侵权行为,也就是数个应承当所有责任的侵权行为叠加在一起,这其实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法律特别规定为共同侵权行为,承当连带责任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行侵权行为导致同一损害,可以拟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难以拟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当补偿责任本条规定的是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规定的原理在于行为人只能就其行为导致的后果承当责任在司法实践上,如何在个案上判断究竟合用第11还是第12条,将成为一种难点,后来另撰文探讨有人将第11条等同本来司法解释规定的直接结合共同侵权行为,而将第12条规定等同于本来司法解释规定间接结合的加害行为本人不赞同这一分析,两者应当不是同一概念 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当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祈求部分或者所有连带负责人承当责任 本条规定的是连带责任的对外关系,被侵权人有选择权但是在程序法上,最高院还是坚持本来的意见,应当追加共同被告 第十四条连带负责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拟定相应的补偿数额;难以拟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当补偿责任。
支付超过自己补偿数额的连带负责人,有权向其她连带负责人追偿本条规定的是连带责任的对内关系有人觉得,追偿权人,应以其超过清偿份额为行使追偿权为要件我觉得,这种观点不当,由于如浮现第11条情形时,就是其所有清偿,也不为过但是,内部追偿尚有公平原则在起调节作用,虽然浮现第11条情形,也可以按平均份额承当最高法院觉得,如果连带负责人中一人应分担部分已免责,但是还是要承当内部追偿责任 第十五条承当侵权责任的方式重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阻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补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当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合用,也可以合并合用老式规定觉得,侵权责任也叫损害补偿责任,责任方式为金钱补偿和恢复原状侵权责任法将原权祈求权项下的责任方式归到自己门下,虽然有助于原告索赔,但法律的逻辑体系受到损害本条还提示这八项仅是重要责任方式,尚有如“销毁侵权物”等责任方式损害”不同于“损失”,损失指财产的损失,而损害涉及财产和人身损害第十六条侵害她人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补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导致残疾的,还应当补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补偿金导致死亡的,还应当补偿丧葬费和死亡补偿金与《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相比,增长了残疾补偿金和死亡补偿金,减少了残疾生活补贴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补贴费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侵权人已经补偿了残疾补偿金或死亡补偿金,被抚养人只能规定就该残疾补偿金或死亡补偿金进行析分,无权向侵权人主张如果直接受害人或其她被侵权人怠于行使该补偿侵权权,被抚养人有权诉请侵权人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最高院书籍觉得,《人身损害补偿解释》有关残疾补偿金和死亡补偿金的具体计算原则已经被废止可参照《国家补偿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导致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似数额拟定死亡补偿金可以”在此应当作原则理解,即没有特殊状况的,均应当合用数额相似的补偿原则在拟定补偿金数额时,应当就高不就低,以个体补偿数额最高的标精拟定补偿数额如果原告就低诉请怎么办,本人觉得,法院应当有释明义务,不能积极合用但最高书籍觉得,法院可以积极合用的观点,也许有碍私法自由原则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祈求侵权人承当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祈求侵权人承当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祈求侵权人补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本条是确认补偿权利主体的规定本条“近亲属”的范畴,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且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位,其他为第二顺位除近亲属外,其她依托受害人抚养的人也应当享有补偿祈求权,但需要解决“依托受害人抚养”等的原则,有待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予以解决第二款合用的条件是“被侵权人死亡”,伤害、残疾均不合用支付医疗费的人,涉及受害人的近亲属,也涉及无因管理的第三人 第十九条侵害她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她方式计算本条规定财产损失的计算措施即差额计算法以及其她计算措施所有损失涉及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所谓间接损失就是对正常状况下事实上可以得到的利益有关侵权责任法与否合用预期利益损失规则,立法专家予以否认至于损失时间与实际补偿时间的相应期间的利息损失,侵权者应当补偿 第二十条侵害她人人身权益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拟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补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拟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补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状况拟定补偿数额。
本条的合用必须以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为前提若被侵权者身体权受到损害,仅产生一过性疼痛,只能合用非财产责任承当方式本条财产损失一般体现为商业性人格利益如肖像、姓名用于商业运作等这一条规定了合用的先后顺序,最后一项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第二十一条侵权行为危及她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祈求侵权人承当停止侵害、排除阻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本人觉得本条事实上规定的是原权祈求权,因此不以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既然侵权责任法已经规定了,那也只能视为侵权祈求权,由于侵权责任法借用原权祈求权,因此批准也不以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本条也体现了侵权法第一条避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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