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延安:完善个人境外投资的法律法规探讨与研究.doc
4页左延安:完善个人境外投资的法律法规关于完善个人境外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议案案由分析:境内投资者从境外上市公司或其股东购买该境外上市公司中的少数股权或可转化为股权的债 券是否应经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对此,现有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国家发改委规定的境外投资包括在境外进行的参股及获得“其他权益”的投资,商务部规定也 相似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8年9月1日发布的《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规定, 居民个人进行境外直接或间接投资,必须向银行或外汇局提供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直接或间接投 资的批准文件、居民身份证及投资协议等项文件事实上,网络化手段的运用已经使得“投资协议”逐渐转为“龙纸化”形式要求投资者向国 家发改委、商务部或外管局递交投资协议等纸质文件已经不现实而且股票交易的频繁,不可能要 求投资者进行每一项交易活动Z前都需耍向有关机关报批或备案上述国家机关对监管个人境外投 资行为可以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此外,一般境内个人是通过委托境外机构进行投资操作的,因此原则丄应该由境外网丄证券商 的所在国对其投资行为进行监管,换言之,貝要券商所在地譬如香港、美国法律允许券商向境外发展客户,那这一行为就是合法的。
所以说要求证监会对海外投资行为进行监管也不现实从上述分析来看,监管个人海外投资的重点还是在投资资金的“出口”上H前国家外汇管理 局对居民个人外汇资金“进出口”的管制主要分为资本项冃和经常项冃居民个人出境旅游、探亲、会亲、朝觐、留学、就医等”属于“经常项FT外汇支出;“居 民个人对境外各类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支出”展于“资本项FI”,买卖境外股票即展于“资本项 冃”范畴内的间接投资行为对于“经常项rr和“资本项rr两种不同的外汇支出,分别规定了 不同的用汇兑换标准和报批程序经常项中的去往港澳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探亲、留学等,持和关材料即可直接到银 行兑换2000美元;境外投资汇出外汇,1万美元以下需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1万美元以上(含1 万美元)则还需由所在地外汇局转请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办理尽管如此,外汇管理局对于个人用汇的监管是偏弱的个人如果真想进行境外投资,可以很容 易地以“经常项FT中随便什么用途进行汇款,惟一的麻烦就是可能需要多次汇岀才达到投资的规建议:1、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改变原有的对个人海外投资的监管方式,对如此繁 多的个人境外投资项FI进行审批或备案已经不现实了。
应该将管理权下放给地方和金融机构2、 具体办理个人境外投资的金融机构应该加强风险控制,健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范和控制风险具休措施包括:(1) 确保外汇资金封闭运行投资者证券投资跨境资金只能在金融机构之间收付,不得向第三方划转和在境外存取,防范境内外其他外汇资金混入证券投资资金跨境流动2) 坚持真实交易背景的原则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资金应真实用于境外证券投资证券交 易资金交割清算,必须以实际买卖证券的交易清单为依据3) 坚持现金现券交易的原则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必须以在资金账户存有的足额外 汇或在证券账户存有的足额证券为前提,严格杜绝融资融券和买空卖空4) 严格汇兑管理严格资金划转和结汇管理,防止投资者自有外汇通过此渠道规避个人结汇 年度总额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