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精选.docx
6页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 附件 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导各地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经组织专家研究,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一、总体要求 对列入禁食范围的在养野生动物进行妥善处置是贯彻落实《决定》的重要内容根据相关物种的生物学习性和特点,现提出基本原则和思路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保护优先,严防危害自然生态充分发挥在养野生动物的生态价值,在科学评估基础上,优先用于补充野外种群、完善食物链结构、维护生态平衡,切实防止随意放生、过量放生等对自然生态系统造成破坏或危害 二是坚持科学指导,分类确定处置方式根据在养野生动物的不同情况,科学研究明确处置方向,通过放归自然、转变用途、收容救护、合理调配、无害化处理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置,有序消化存量,积极发挥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是坚持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处置工作把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与野外保护、调整生产经营方向、维护公共 卫生安全、科普教育等相结合,将就地处置与跨区域处置相结合,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分期分批采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协调实施。
(二)工作思路 一是科学实施放归自然对我国有自然分布的在养野生动物,在严格遵守放归自然技术规范和开展科学论证的前提下,原则上就地选择生境良好的该物种原生地或历史分布区实施放归自然;对当地无自然分布或存栏量大、超出当地生境容量的,由省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协调跨区域、分期分批分散实施放归自然严禁将杂交物种个体放归自然 二是转作非食用性合法用途对具有药用、观赏、标本制作、科研等非食用性合法用途的在养野生动物,积极协助其对接相关行业或机构,依法依规加快行政许可和信息服务等工作,引导其调整生产经营方向,加速消化存量 三是做好种质资源保护、收容、代养或调配对品质优良养殖物种可部分移交至具备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移交量应满足保存优良种质资源种群维系的最低要求对属于禁食范围养殖户放弃养殖的外来野生动物,不得放归自然,可委托代养或移交至具备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今后根据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等需要进行合理调配 四是安全有序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确不能按以上3种措施进行处置的在养野生动物,严格按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进行处置 二、分类处置方向 对《决定》发布后不得以食用为目的养殖的在养野生动物,现提出分类处置方向如下: (一)蛇类 现存栏在养的蛇类主要有10余种,其中:赤链蛇、乌梢蛇、金环蛇、银环蛇、尖吻蝮、短尾蝮、眼镜王蛇、黑眉锦蛇、双斑锦蛇等具有较高的药用、皮张、蛇毒等非食用性利用价值,且养殖量较小,总体上可调整到药用等合法养殖经营方向;眼镜蛇、滑鼠蛇、灰鼠蛇、王锦蛇等具有药用、皮张、蛇毒等非食用性利用价值,但因养殖量较大,超出实际需求,可考虑部分调整到药用等合法养殖经营方向,部分实施放归自然。
(二)蛙类 对属于禁食范围、停止养殖的蛙类,可考虑调整到药用、观赏等合法养殖经营方向或放归自然、无害化处理 (三)龟鳖类 主要养殖种类包括亚洲巨龟、红耳龟、蛇鳄龟、大鳄龟和部分陆龟等约10余种上述物种用作观赏展示用途日益受到公众喜爱,总体上可通过调整经营方向予以消化;平胸龟野外资源小,应当实施放归自然以补充野外种群 (四)雁鸭类 主要养殖种类包括斑嘴鸭、白眉鸭、鸿雁、斑头雁、豆雁、灰雁、花脸鸭等,均为在我国有居留期的迁徙候鸟,除少量可调配给动物园、野生动物园或用于制作科普标本外, 主体上实施放归自然 (五)雉鸡类和其他鸟类 主要养殖种类包括石鸡、蓝胸鹑、灰胸竹鸡、蓝孔雀和白骨顶、黑水鸡、灰斑鸠、山斑鸠等,其中:蓝孔雀为外来物种,不得放归自然,可收容、调配用于动物园、野生动物园观赏展示或制作科普标本等;其余雉鸡类和鸟类为我国原生种,除调配给动物园、野生动物园或用于制作科普标本外,总体上实施放归自然 (六)竹鼠、豪猪、果子狸 上述物种养殖量大,非食用性利用需求小,但均为我国原生种,在我国自然分布范围广,除少量收容调配外,主要通过分散实施放归自然和无害化处理进行处置。
(七)其他兽类 主要养殖种类包括狍子、赤麂、小麂、野兔、猪獾、狗獾、獐、刺猬等,非食用性利用需求小,但均为我国原生种,在我国自然分布范围广,除调配给动物园、野生动物园或用于制作科普标本外,总体上实施放归自然 三、放归自然技术规范 对在养野生动物实施放归自然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科学选择放归自然区域和地点放归自然区域须为该物种自然分布区或历史分布区,放归点生境符合该物种生物学习性具体开展放归自然活动,原则上就近选择放归区域及放归点;当地没有适宜放归区域,或因放归野生动物数量大难以就近完成放归的,可报请省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 管部门协调适宜的放归区域 (二)严格控制放归自然的野生动物数量按照不同物种密度控制标准,根据放归点所在地的连续自然区域面积核算环境容纳量,在环境容纳量范围内实施放归自然,防止区域性放归数量过大对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三)切实防止放归野生动物对人身安全或正常生产生活构成隐患在养野生动物放归点应当远离当地居民的住所、道路或人员频繁活动区域,尤其是在养有毒蛇类的放归点应选择禁止或限制人员自由进入的区域,防范人身安全隐患。
(四)加强对野生动物的健康观察与检疫检测在养野生动物放归自然前,须确定封闭场所进行隔离健康观察;对隔离观察期间出现非正常死亡或病症等情况的,在清除死亡或患病个体的同时,还要进行疫病检测,确认放归自然的野生动物个体不携带危害野外种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病原体 (五)做好放归自然前野生动物适应性准备和实施放归自然为确保在养野生动物放归自然后能够适应新的环境和生存繁衍,应根据各物种生物学习性和特点,在实施放归自然前在放归点建立封闭设施对野生动物进行必要的适应性锻炼,恢复其自然食性,提升其野外觅食及生存能力根据在养野生动物适应放归区域气候条件和自然食性恢复、行为活动情况,适时去除封闭设施,由其自由出入,并逐步移除其他人为设施直至全面拆除人为设施,实现在养野生动物回归自然 (六)实施放归自然和强化后续监测评估对在养野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