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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纪(工)委谈话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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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187934300
  • 上传时间:2021-07-28
  • 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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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乡镇(街道)纪(工)委谈话制度乡镇(街道)纪(工)委谈话制度 1.谈话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执纪严格遵守谈话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谈话内容、扩散证据材料不得以案谋私不得违反规定采取案件检查措施 2.谈话必须实行谈话审批备案制度必须将“约谈”时间、地点、安全防范措施等情况填入《约谈审批单》按程序报领导审批被约谈人员到位和离开时还要填写《谈话对象交接单》 3.使用谈话室谈话时应及时填报《使用谈话室呈批表》、《谈话室人员进出情况报备表》 4.谈话批准后承办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通知被谈话人必要时告知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 5.谈话不得少于2人应当由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负责主谈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委托谈话的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应当陪同 6.谈话时必须有两名以上谈话人员同时在场被谈话人员为女性时一般应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7.谈话人员必须遵守工作守则严禁侮辱、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被谈话人尊重被谈话人的民族习俗 8.谈话中谈话人员对被谈话人员的安全负直接责任随时掌握被谈话人员的思想动态、健康状况等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向上级纪委和本级党委领导报告 9. 谈话及重要证人的询问应当指定专人全程录音录像。

      谈话结束后要对录音录像资料及时复制备份分别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承办部门保管定期核查 录音录像资料一般应保存至案件结案后半年其中属于移送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一般应保存至法院终审判决生效半年后;情况特殊的应视情延长保存期限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资料应当随案归档 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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