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变更许可项目审批流程使用说明.doc
4页医疗机构变更许可项目审批流程使用说明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牙椅)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行使权力条件(一)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予以变更登记1、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2、变更执业地点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3、变更诊疗科目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有关规定二)所需材料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医疗机构管理软件中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信息;县(市)、区初审意见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申请变更的文件);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变更名称:须提交主管单位及本单位的相应的批准文件;5、变更法定代表人:须提交《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和《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及任免职文件;6、变更注册资金:营利性医疗机构需出具经已注册的会计师或审计事务所审核、批准并加盖公章的资产变更证明或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需提供变更后的资信证明或经已注册的会计师或审计事务所审核、批准并加盖章的资产变更证明;7、增设诊疗科目:须提交医疗机构拟增设诊疗科目申请报告、可研报告,拟增诊疗科目的诊疗用房建筑平面图、设备清单、医护人员名录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制度、开展业务情况;拟增设放射诊疗科目,须提供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大型设备上岗证;拟增设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诊疗科目的,须提供《母婴保健技术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8、变更地址:医疗机构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需提供迁移目的地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提交《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医疗机构公章。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变更,需提交选址报告、方位图、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9、变更床位数(牙椅)的,应提交当地医疗机构设置区域规划,上级主管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提供相应人员、房屋、设施、设备等情况三、承办具体岗位鸡西市卫生局医政科四、运行程序(一)前期论证申请人(单位)到市卫生局相关科室提出医疗机构变更注册申请,市卫生局依据变更申请事项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前期论证医疗机构拟变更地址时严审选址报告、建筑设计平面图等申请材料,以及医疗机构房屋、土地使用规划建设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是否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否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是否符合鸡西市医疗市场医疗服务需求,对周围医疗机构有无影响;医疗机构申请变更诊疗科目时,严格审核可研报告,是否符合医疗市场服务需求,人员资质、技术力量、设施设备、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布局流程等是否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以及相关规范标准;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时,严格审核拟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资质和任免职文件符合条件者,通知其正式提交申请设置材料,进入办理程序二)审批程序1、受理、告知县(市)、区卫生局向市卫生局医政科提交申请材料,科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副科长进行复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并出具《鸡西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变更注册行政许可事项告知书》,详细告知变更时限及相关要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2、审核、决定科员自受理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进行实质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写出书面审查意见,交副科长②对申请变更许可名称、法人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项目的,副科长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直接将书面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科长审核,科长签审意见后,报主管局长审批、局长批准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和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③对申请变更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项目的,副科长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抽调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专家核查组,按照书面审查意见,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法律法规规范以及重点科室管理规范、建设指南、医院感染管理等相关规定,实施现场核查、验收,由专家核查组拟制现场核查意见,核查组成员以及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在现场核查意见书上签字。
副科长根据现场核查意见,拟制医疗机构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意见一并交科长审核,科长在 2 个工作日内签审意见后,科上报主管局长、局长签批,在 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和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④予以变更登记的,副科长组织申请人签署《医疗机构变更注册承诺书》,并应当在自做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或送达已变更登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公告申请材料归档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公示变更注册审批结果在鸡西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告 7 个工作日五、办理时限县(市)、区卫生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办结,市卫生局自受理申请后 20 日内办结(公告和现场核查时间不在上述时限内,现场核查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六、监督制约机制执行《鸡西市卫生局关于执行规范权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执行《鸡西市卫生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七、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 举报:鸡西市卫生局纪检监察室 2314010 举报信函:鸡冠区文化路 76 号,邮编 158100 邵景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