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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款合同的付息期限_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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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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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借款合同的付息期限_合同范本问题在于,利息应当在什么时间交付?《合同法》规定,利息交付的期限,首先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办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进行补充协议;对于利息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实践中,对于利息支付期限往往约定不明,例如通常会出现按季计息、按年计息的约定对于这些约定,就应当按照交易习惯处理,即按季结息的,利息支付日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按年计息的,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12月20日如果按照上述方法仍然无法确定利息支付日期,《合同法》规定,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下列两个问题:(1)借款人在向出借人支付款项时未表明款项用途的,应当由借款人及时书面确定是还本还是付息未能及时确定的,如果已经发生结欠利息的,按先归还利息、后归还本金的习惯规则办理2)企业之间相互借款所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对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出资方已经取得的利息应当进行收缴,如果出资方尚未取得利息,则向借款方收缴。

      相关依据】贷款通则(96)第十九条 借款人的义务:一、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二、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三、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四、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五、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六、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第七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一、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二、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三、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四、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的五、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六、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XX修正)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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