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docx
33页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第一篇: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 中华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传统货币向电子货币的转化,为社会各界供应更好的金融服务,依据中华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对策》及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其次条 牡丹信用卡是中华工商银行发行的,持卡人按要求交存必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准贷记卡 牡丹信用卡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以人民币结算,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 第三条 牡丹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商务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副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和一般卡 第四条 单位可凭中华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向中华工商银行发卡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申领牡丹信用卡的商务金卡或一般卡(以下统称商务卡)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商务卡,但务必在申请表上指定持卡人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本领的个人可凭公安部门认可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领牡丹信用卡的个人金卡或一般卡(以下统称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本领的配偶或亲属申领不超过两张的副卡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牡丹信用卡均须填写申请表,与发卡机构签订《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
发卡机构依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笃定是否要求其供应担保以及担保方式、是否同意申领人的领卡申请,笃定领卡种类 第六条 担保可采纳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范围为持卡人牡丹信用卡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追索费用等)担保应签订相应的担保合约 第七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登记有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签字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八条 商务卡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售收入存入商务卡账户在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时,不得使用信用额度,超过中华人民银行规定起点的,应当经中华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办理转汇 个人卡账户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酬劳、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第九条 个人卡持卡人凭卡和密码在指定ATM上取款时,每天最多可取5次,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元 第十条 持卡人须按发卡机构的规定缴纳年费金卡每卡每年80元,一般卡每卡每年20元。
彩照卡另加工本费50元持卡人存款和消费不需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在领卡城市以 外支取现金或转入个人账户须按交易金额的1%支付手续费,最低1元;在领卡城市以外非特约单位转账结算时按转账金额的5‰支付手续费,最低10元,最高500元 挂失手续费为每卡40元,补办新卡工本费为每卡10元 持卡人使用其他商业银行自动取款机(ATM)时,在其领卡城市之内取款,每笔收费不超过2元人民币;在其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收费为2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金卡账户透支额度为10000元,一般卡为5000元透支款项和利息须在银行记账日后60日(含)内归还透支利息自透支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贷款利息按月计收单利 持卡人偿还透支款项的挨次为透支利息、透支本金 牡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根据中华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对策计付利息 第十二条 牡丹信用卡有效期最长为2年,假如持卡人到期需要连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假如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已过期的牡丹信用卡不能连续使用,但领用合约连续有效。
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须准时将牡丹信用卡交回发卡机构,并办理销户手续 补换卡有效期同原卡片有效期 第十三条 发卡机构受理持卡人销户申请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持卡人办理销户销户时,商务卡账户的资金应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四条 持卡人应准时清偿牡丹信用卡项下的银行贷款本息和费用,不按规定清偿的,发卡机构有权催收并依法追索 第十五条 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应共同遵守《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一方不履行合约的,另一方有权依照合约和法律追究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持卡人不遵守章程和领用合约的,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牡丹信用卡 第十六条 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供应询问、查询、对账、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对于账务状况的查询和改刚要求应当在30日内赐予答复,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保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最近3个月的对账单,对不符的账务须在索取对账单之日起10日内进行查询或提出改刚要求 第十七条 持卡人应向发卡机构供应真实牢靠的申请资料,并根据发卡机构要求供应符合条件的担保;遵守《中华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履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妥当保管牡丹信用卡和密码;不出租和转借牡丹信用卡;不以与特约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通信地址、号码、住址、职业等方面发生变化,应准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
第十八条 持卡人遗失牡丹信用卡应就近到发卡机构准时办理书面挂失或挂失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发卡机构对挂失只帮助防范,不担当任何责任凡书面挂失前及发卡机构受理书面挂失起至次日24时(含)内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担当挂失后如需补办 新卡,可凭书面挂失申请书和本人身份证件办理补办手续 持卡人遗失密码,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书面申请更换密码,办理更换手续 第十九条 牡丹卡特约单位均应受理牡丹信用卡,并履行受理牡丹卡合约 其次十条 本章程修改或牡丹信用卡利率、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发生调整,一经公布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 其次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华工商银行负责制订和解释,经中华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其次篇:中华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 附件: 中华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进展需要,为社会各界供应全面优质的服务,依据国家法律、律例和规章及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其次条 牡丹信用卡是中华工商银行(含中华工商银行相关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发行,并赐予持卡人必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支付后还款,具有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牡丹信用卡根据发行对象分为单位卡(商务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副卡;根据信用等级分为一般卡、金卡和白金卡;根据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根据是否享有免息还款期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根据账户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和双币卡;根据是否联名(认同)分为联名(认同)卡和非联名(认同)卡牡丹信用卡将使用银联、威士、万事达卡、运通和其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标识 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单位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单 1 位或个人单位卡持卡人应由其单位指定;个人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副卡持卡人 “信用额度”指发卡机构依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机构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行支付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取现透支、转账透支和透支扣收等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依据持卡人发生的交易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依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超限费、滞纳金、年费、手续费、追索费,下同)、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对账单日”指发卡机构定期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的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银行记账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贷记卡持卡人应当偿还其全部应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的最终日期 “免息还款期”指对于贷记卡持卡人,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 “全部应付款项”指截至当前对账单日,贷记卡持卡人累计已经发卡机构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款项,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2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贷记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当偿还的最低金额,是上一期账单中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和当前对账单日账户透支余额10%的总和 “超限费”指贷记卡持卡人超额使用发卡机构为其核定的账户信用额度,且在账户超限当日(即发卡机构对该笔交易金额的记账日)未偿还超额部分,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款项 “滞纳金”指贷记卡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款项 其次章 申领条件及手续 第六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本领,资信状况良好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发卡机构申领个人主卡,还可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本领的自然人办理不超过两张的副卡;主卡持卡人可申请取消副卡或停止副卡的使用;主卡持卡人须担当副卡项下全部债务。
第七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可凭中华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和相关资料向发卡机构申领单位卡单位可申请若干张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指定或撤销 第八条 个人和单位申领牡丹信用卡,应按发卡机构要求正确、完好、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发卡机构要求的相 3 关申请资料,并与发卡机构签订领用合约 第三章 使用及账户管理 第九条 在境内,牡丹信用卡可经过发卡机构指定的特约单位、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或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使用;在境外,人民币卡可在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使用,双币卡还可在有关信用卡组织或公司指定的受理点使用 第十条 持卡人接到牡丹信用卡后,应准时办理卡片启用,马上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名,并在用卡时按规定使用此签名,否则应自行担当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 第十一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鉴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牡丹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持卡人遗忘密码,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牡丹信用卡办理密码重臵。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的消费、取现、转账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律例和规章,以及发卡机构、特约单位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持卡人使用牡丹信用卡经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中华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章 第十三条 持卡人遗失牡丹信用卡应马上经过中华工商银行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或到发卡机构营 4 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后其牡丹信用卡发生的交易不担当任何责任,除非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挂失生效前牡丹信用卡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担当,发卡机构不担当任何责任,但发卡机构存在法律、律例规定的过错或与持卡人另有商定的除外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根据规定办理补办手续 第十四条 发卡机构对牡丹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