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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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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I***
  • 文档编号:198256420
  • 上传时间: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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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权人-详解 (重定向自质押权人)质权人(Pledgee,Pawnee)目录 1 什么是质权人 2 质权人的权利 3 质权人的义务什么是质权人  质权人是指占有质物的债权人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的,质权人有权就该质物的变价(协议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清偿质权人的权利  占有质物质物应当为动产,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用作质押  收取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的保全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优先受偿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转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义务  (1)保管标的物  (2)返还质物的义务——质权消灭时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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