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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矿集团发(2014)217号关于鄂尔多斯能化荣信化工公司“326”火灾事故的处理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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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豆浆
  • 文档编号:19244235
  • 上传时间:201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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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 -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兖矿集团发〔2 014〕217 号 兖 矿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关于鄂尔多斯能化荣信化工公司“3·26” 火灾事故的处理意见 各专业公司,各能化公司,各矿处,集团公司各部室、各直属机构: 2014 年 3 月 26 日 21 时 50 分左右, 鄂尔多斯能化荣信化工公司在完善储装运系统 5#皮带下料斗定位螺栓动火烧焊作业过程中引发火灾事故,导致 7#皮带走廊部分胶带、电缆及设备烧坏,直接经济损失约 18.84 万元 事故发生后,集团公司成立事故 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分析,提交了《兖州煤业公司鄂尔多斯能化荣信化工“3 · 26”火灾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及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经集团公司研究,认定了事故的原因、性质及责任,提出了防范措施,对事故 - 2 - 有关单位、人员作出了处理决定事故处理意见如下: 一、事故原因及性质 经集团公司事故调查组调查核实 ,本次事故是由于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单位劳务分包管理责任不落实,劳务分包人员违章违规作业造成的性质严重的火灾责任事故 二、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决定 这起事故是一起典型的违章违规 施工作业责任事故,事故性质十分严重,暴露出施工单位劳务分包管理混乱、制度措施贯彻执行不到位、安全责任落实不力,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以包代管,现场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管不到位等深层次问题。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堵塞安全管理漏洞,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兖矿集团安发〔2014〕5 号)、 《2014 年安全绩效考核办法》(兖矿集团安发〔2014〕4 号)等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作如下处理决定: (一) 建设单位 1. 孟凡旺,荣信化工公司储 装运车间运行人员,当天夜间值班员,值班检查巡查不到位罚款 2000 元 2. 张元新,荣信化工公司储 装运车间分管设备副主任对施工作业协调管理不力,现场施工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 魏恒标,荣信化工公司储 装运车间主任,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责令在事故分析处理大会上作检查 4. 满培春,荣信化工公司储 装运车间书记,车间安全教育第 - 3 - 一责任人安全教育不到位,对事故负主要安全教育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 易香发,荣信化工公司安 全监察部部长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工作存在漏洞,对事故负有重要安全监管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 徐延柱,荣信化工公司直 管储装运副总工程师,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安全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 黄长胜,荣信化工公司副 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公用工程试车工作负责人。

      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监管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责令在事故分析处理大会上作检查 8. 季文普,荣信化工公司分 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安全监管责任罚款 5000 元,责令在事故分析处理大会上作检查 9. 祝庆瑞,荣信化工公司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不到位, 安全管理有漏洞, 对事故负领导责任 罚款 5000元,责令向鄂尔多斯能化公司写出书面检查 10. 靳方余,荣信化工公司党委书记,公司安全教育第一责任人安全教育不到位,对事故负安全教育责任罚款 5000 元,责令向鄂尔多斯能化公司写出书面检查 (二) 施工单位 1. 蒋 亮、晏金胜、崔 桥,劳务外包工,现场施工人员无票证、无措施违章作业,现场作业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对事故负直接责任解除劳务合同,同时责令三十七处与金刚劳务公司解除该项目的劳务合同,清除出场,并对金刚劳务公司罚款 - 4 - 20000 元 2. 曾金德,三十七处第六项 目公司荣信化工项目部现场安全员,现场安全监督负责人对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劳务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负主要安全监督责任罚款 1000 元,调离安全员岗位。

      3. 赵亚飞,三十七处第六项 目公司荣信化工项目部技术员,施工技术负责人对技术管理及隐患排查指导不力,导致现场无措施施工,对事故负有技术管理责 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 孙 华,三十七处第六项目公司荣信化工项目部负责人,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督促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现场安全管理主要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责令在事故分 析处理大会上作检查 5. 曾宪清,三十七处第六项 目公司经理兼书记,项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教育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督促不到位,对事故负有安全管理、安全教育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责令在事故分析处理大会上作检查 6. 李德效,三十七处分管安全生产副处长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责令在事故分析处理大会上作检查 7. 孟 磊,三十七处处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责 令向东华公司写出书面检查 本起事故按照二级非伤亡事故标 准对事故单位考核兑现根据安全绩效考核规定,在季度安全考核中,煤业公司对鄂尔多斯 - 5 - 能化公司扣除抵押金额的 50%,鄂尔多斯能化公司对荣信化工公司扣除抵押本金的 100%;东华公司对三十七处扣罚抵押本金的100%。

      各单位要根据规定严格落实本单位内的安全抵押考核兑现同时责成荣信化工公司追究监理单位在安装监理、设备中间交接验收过程中质量把关不严的相关责任 以上处理意见,请有关单位和部 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落实,处理结果报纪委监察部、 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监察局备案 三、防范措施 (一) 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类隐患进行彻底排查和整改 一是荣信化工公司立即组织对储装运、热电界区等已进行试运转和运行的区域开展清理整顿,加强储装运、热电界区设备设施日常检查、维护,彻底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保证试车试产期间安全生产二是荣信化工公司要按照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煤化工灭火救援能力建 设的意见》(兖矿集团安发〔2014〕144 号)要求,对全厂消防设施状况摸底排查,对不具备使用条件的消防设施排定时间节点安排专人跟踪落实整改;对安全设施不满足项目试车要求的不能进行试车试产三是荣信化工公司要完善试车试产期间各项应急预案,结合项目试车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演练工作,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反应迅速,救援及时、有效四是三十七处对所有在建工程进行一次全面的拉网式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排查个人安全防护用品佩戴、临边及洞口安全防护、脚手架、电动吊篮、超重吊装作业、动火作业、施工机具、消防设施、安全措施执行落实等内容,对排查出的问题和 - 6 - 隐患要落实责任单位、人员、方案措施限期整改。

      五是三十七处要对选定的劳务队伍资质、人员资格重新进行核查确认和备案,不合格的立即停止施工,终止合同对签订的劳务协议(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是否合规,安全责任界定是否全面、清晰进行详细审查,不完善的要立即重新签订 (二) 突出重点,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建筑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照行业有关标准、规定、规章规范组织施工作业严格落实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承重大临设施、大型起重吊装、深基坑施工、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等安全关键工序、环节管理人员跟班带班和安全专盯,确保做到施工现场有人作业就有人监督管理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范可燃物存放和清理,定期组织动火区、员工宿舍消防安全检查,严格隐患排查、整改、验收闭环管理,发现问题要落实整改单位、人员,限期整改,并及时组织复查验收 (三) 强化措施,加强试车试产期间安全管控 建设单位要明确对建设项目承担安全监管主体责 任的职责定位,严格落实各级监管职责,加强对监理单位、施工 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建设施工收尾和装 置试车期间多单位交叉作业的现实矛盾,结合实际完善施工收尾 和试车试产期间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要周密筹划,科学制定工程 时间节点,坚决克服抢工期、抢进度而放松安全监管的倾向, 严格执行 24 小时安全生产调度值班和应急值守制度,确保项目试车试产期间的安全。

      (四) 完善制度,加强劳务分包安全管理 存在劳务外包的单位要制定劳务队伍安全管理办法,细化明确劳务分包队伍准入条 - 7 - 件和标准,规范劳务队伍选用审批程序,实行劳务队伍输入统一管理加强对劳务队伍施工现场的安 全监督检查,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现象加强劳务队伍安全监督管控,定期对劳务队伍及入场人员资质进行核对排查,严防不合格队伍和人员入场作业;对在用劳务队伍、人员进行监督考核,对不重视安全生产、不服从现场管理的,坚决予以清退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2014 年 4 月 30 日 抄送: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 2014 年 4 月 30 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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