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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页银行系统论文:我国本色农村信用社法律模式设计的路径选择银行系统论文:我国本色农村信用社法律模式设计的路径选择摘要:坚持本色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方向是我国现阶段信用社改制中的主体选择形态在信用社的组建方式上,应尊重社员自身的选择;在功能上,应突出信用社的地域性、互助性、非营利性等特点惟此,信用社的本质功能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关键词:本色 农村信用社 法律模式信用社的模式问题,实际上就是信用社的层级结构和相互关系问题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层级结构是较为复杂的,除了最基层的乡、镇信用社外,还有具有法人资格的县、市、省三级信用联社,形成了多层级的信用合作社体系多层级的信用合作社体系的实质,是在按照管理商业银行的方式在管理信用合作社,以通过扩大规模来增强其融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但事实证明,这只是一种主观的、不切实际的想法多层级管理的结果是,信用社的经营风险不仅没有降低,反而急遽增加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县联社与基层信用社之间管理关系不顺,管理体制存在弊端县联社实质是基层信用社的联合组织,按县级行政区划组建,资本金由各基层社投资,名义上为独立法人联社对基层社拥有人事、财会、信贷等职权从实际效果来看,会对下属的信用社形成一种巨大的约束。
而这种约束不可避免地会使信用社丧失独立的法人资格信用社是互助性金融组织,国家只需对立法对其主体资格和行为方式作出规定即可,其管理人员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完全由其社员代表大会决定但从现实的管理状况来看,信用社已经丧失了独立的主体资格基层信用社由于其管理人员由上边任命,而内部则基于产权不清也难以对管理人员形成有效约束因此,以权谋私的现象时有发生二.各级信用社之间在业务上存在冲突各级联社都属于“管理经营型”的信用社联合组织除了负责管理辖区内所属信用社的职能之外,还具有开展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职能如吸纳企事业单位存款、组织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剂等虽然相关法律也规定有“联社开展业务经营,坚持不与信用社竞争”的原则,但实际操作上,并没有有效的控制手段对其行为加以约束,各级联社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不可避免地会以其优势地位而获取各种好处三.各级信用联社设立的资金来源不符合市场规则按照现行规定,信用联社是由辖区内信用社投资入股设立的,但这种入股具有强制性即央行为了加强对信用社的管理,只要只要决定设立信用联社的话,辖区内的所有信用社都得作为社员带姿加入,否则就不能从事信用社业务由于联社使用的是他人的资金,其管理人员又是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地方政府共同选定的,因此,这实际上是在拿别人的钱来做自己的事。
而更甚的是, “联社职工可以集中资金向联社入股” 在这种情况下,被强令加入的信用社在联社中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就大可置疑因为这些出资人在联社中并没有实际的决策权力,所以就目前的外部监管水平和内部的约束能力而言,各级信用社的管理人员挟他人资本而谋个人私利的行为也就很难控制,巨额不良资产的发生也就不足为怪了关于信用社的管理模式,从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试点方案〉 〉来看,要采用的是“省联社---县联社”的模式,即“江苏模式” ;先把千于家信用社合并成 82 家县联社,然后在 82 家县联社基础上再组建省联社,由省联社直接对县联社进行管理按照〈〈方案〉 〉的精神,试点各省可以省级联社或其他形式的省级管理机构,但不得把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市和县、乡政府该模式的出发点是尽可能避免地方政府通过对信用社经营活动的干预而获得地方利益,防范金融风险但有人对此种模式提出质疑他们认为县联社无以对应县域的系统性产业风险,按省联社的管理又容易出现“太大而不能破产”的道德风险;县联社无法在县域内调剂资金余额,而省联社又可能导致资金的非农化;县联社依然无法摆脱政府的干预,而省联社又可能因管理链条太长而导致县级机构被地方政府控制。
因此,市一级也应设立信用联社,其好处是,一方面可发挥县级联社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实现全市范围内的行业调控、行业指导、行业管理和行业维权,而且改革的过程短、震动小,成本低我认为,无论是县联社一级法人模式,还是市一级或省级法人模式,本身都不是一种规范的金融企业组织形式,因为其内部的产权结构与外部的相互关系是冲突的、非理性的,等于是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机构来束缚自己的手脚由于这种信用联社既没有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制度基础,又缺乏有效的内控机制因此,它没有任何的发展前途,这种人为设置的信用社运行体系模式,只会造成其不良资产的进一步增加信用社的出路在于恢复其本色,摈弃其内部的“集体”股权,使它真正成为一个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有内在约束机制和抗风险能力的社区性金融互助组织这种本色的信用社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充分的合作意愿性经济学分析的一个隐含假设是,选择是由个人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作出的,即经济主体必须有选择的自由博弈论分析得出的不同条件下的合作均衡,其基本的前提都是参与人有选择合作或不合作的自由成功的信用社也比必然是在自愿选择的基础上成立起来的国外的合作社,如“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是当地工人和社会改革者 13 人自愿发起筹备的合作社。
莱夫艾森信用社、舒尔茨信用社则是由一个有威望的人发起并推动,当事人自愿参与形成的合作社,成功信用社无不是如此中国早期的信用合作社,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成功办成的第一个信用合作社,留给我们最重要的启示就是,充分发动农民自愿参与到信用社的建设中来,而“绝不派人到农村中替农民组社办社” 晏阳初先生同样坚持信用社应是“为民自动的” ,切忌以“条件允许” , “越俎代庖为提倡的手段“,同时,还指出合作社是”多数平民的组织“,所以,“勿使少数人以慈善心理与官场手腕一手包办” 中国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是政府参与推动的产物,违背了“为民自动的”原则,由政府强捏的合作社,农民自然缺乏激励,很难最大限度的供给劳动努力和参与热情,其运行的低效率也就不难理解就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各地的社会经济发展差异比较大,而经济地位的差异与合作意愿是密切相关的因此,各地农民的合作意愿是不一样的所以,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必须因地制宜,在农民充分自愿的基础上,辅之以政府的适当引导,才可能健康发展二.信用社的互助性和非盈利性一般金融企业的最终目标都是利润最大化,其存、贷等经营活动只不过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合作金融组织做为一种群众性社团组织,其建立宗旨和经营目标都不是盈利,而是为了把经济上、资金上处于弱小地位的农民联合起来,实现自我服务和资金互助,共同抵御风险,维护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社员的地域性信用社的地域性是其存在的外在条件信用社的互助性建立在社员彼此信任的基础上,或建立在合作组织对社员信任的基础上因此,社员的社区性就显得特别重要互助性的信用社与盈利性的商业银行不同,并非规模越大,其抗风险能力就越强恰恰相反,信用社的规模越大,对社员使用资金的监管难度就越大,产权的概念就越模糊,法人治理的效率就越低下而把社员的范围控制在一定的区域范围之内,则有助于社员之间的彼此了解,有助于合作社组织对社员动态信息的掌握,有利于降低向社员融资的成本,有利于信贷风险的控制如果我们不适当地把信用社的社区范围扩展的过大,信用社的内在优势就难以发挥我们目前实行的县联社一级法人,从社区范围来看搞得过大,其实际运行结果是:自然人融资困难,经营成本居高不下,风险控制形同虚设,不良资产大量丛生有鉴于此,农村信用社应设在乡、镇一级,也可设在人口较多的村落一级,实行乡镇或村落一级法人四.信用社组织的自治性即在独立的信用合作社法人组织之上不再设置任何级别的信用联社联社的设置只会削弱信用社的内在社员间的互助功能,使其偏离自身的特定目标信用社组织的自治性要求其内在的一切权力都应交还于社员代表大会政府主管部门要做的只是制定一般的规则,并依据该规则对信用社进行相应的管理,以保障社员的权益不受侵害。
五.信用社可持续发展的市场性由于农村区域不仅自然地理环境不同,而且人文社会经济也不尽相同,这就要求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的形式要多样化、多元化,以适度的满足当地区域人民的多种金融需求,如加大和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成果,适度发放风险低、效益好的大额贷款,以充分利用和配置农村金融资源信用社的可持续经营也离不开农村金融市场的经营效果和开发效率,没有发达而健康的农村金融市场,农村信用社的可持续经营就难以实现现行信用社的改革或新设立信用社都应按照上述本色的信用社特征去进行构造,对相关法律也应按照这个模式去进行修订:一.对信用社的内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条件不能定得太高,不能按照对商业银行相关人员的素质去要求他们,这样既不现实,也不利于信用社的发展,同时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强化信用社的内部监督,保证信用社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经营行为符合社员的利益诉求二.建立信用社存款保险机制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对象集中于“三农” ,由于受自然、历史、人文等多种因素影响, “三农”风险较为严重,从而导致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较大由于信用社比较分散,监管较为困难,信息的真实性存在疑问,致使风险往往以突发形式爆发出来,在政府财力不逮时,居民存款的补偿就成为问题。
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虽然说是合作制,但国家实际提供了隐性担保,从而掩盖了这些问题深化信用社改革,在国家帮助解决历史包袱的同时,主要是依靠民间投资来实现增资扩股,信用社的民营化色彩将日趋浓厚在此背景下,再由国家提供隐性担保就显得非常不合时宜因此,必须建立必要的存款保险机制,以保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持续与推广三.对信用社的业务要进行压缩,因为信用社毕竟不是商业银行,如果其从事了商业银行的业务,比如,吸收非社员存款,向非社员自然人、法人发放贷款等,那么其经营行为就必然会转向商业银行,而且会引发或扩大信用社的信用风险如果将信用业务限定在社员范围之内,那么,这种风险就会在约束机制下得到控制,即使发生,也不会波及到更大的范围至于在广大的农村地区,非社员的存款、保险、汇兑、结算等金融业务需求,则可由商业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通过协议形式委托信用社来做,必要的时候,国家也可以通过政策性银行来直接或间接地开展此类业务四.合理界定信用社的金融运营定位及资源配置职能农村信用社的运营定位是信用社发展的基本指针但是,在关于我国信用社运营定位的研究中,我国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界定多数研究者认为,由于我国的经济不发达水平及城乡二元经济的基本格局,导致形成与商业金融并存的二元金融格局。
因此,合作金融不仅应当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将长期存在另一些研究者则基于对我国当前合作金融发展的制度绩效与机制基础的实际分析,认为我国的合作金融已经在较大程度上变异为一种不规范的经济组织,因此认为仍然抱守合作制是一种非理性选择我认为,运营定位是一个体制性问题而非制度性问题因此,关于运营定位的界定可以在不完全涉及制度供给的条件下给出,而是必须首先制定出合理的定位原则,而定位原则则由合作产权决定只要合作产权存在并且处于某种被合理配置状态,信用社的运营定位将应该非常明确而我国经济现实中之所以出现对信用社运营定位扭曲,是因为产权配置不合理而发生的我国农村信用社的运营应当定位在:“立足农村,面向农业,服务农民” ,其运营在合作制度框架内,其基本职能将定位于为“三农”提供融资支持和服务支持,这应是我国信用社的立社之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