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记录.doc
6页建筑消防设施维护记录说 明 1、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2、单位应当与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签定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修保养合同,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消防设施每月定期检查,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全的维修保养每12月全面进行1次3、维修保养单位对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负责4、委托单位应当及时将维修保养单位维修保养记录归入单位消防档案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制度一、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应当定期检测、调试、维修和更换,并按时认真填写检查、检测、维修保养记录二、每年要到专门检测机构(省、市检测中心)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三、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四、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五、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1、占用疏散通道;2、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3、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4、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消防设施情况系统名称安装部位覆盖面积数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主要产品厂家验收情况维修保养情况负责人运行情况消 防 设 施 、器 材 配 置 及 管 理 登 记 明 细 表名 称型号配 置 部 位数量配置时间维修时间责任人年 月年 月年 月年 月年 月年 月年 月年 月年 月年 月年 月年 月年 月年 月年 月年 月年 月年 月年 月年 月年 月年 月备注:若单位已经进行了年度消防设施检测,请将检测报告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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