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师点拨《物权法》司法考试常考点(二).docx
5页名师点拨《物权法》司法考试常考点〔二〕考点3善意取得考点说明:《物权法》规定动产、不动产、其他物权(如质权、留置权)都可以善意取得,打破了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所有权的取得的观念一、理论精炼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复原物1、条件:(1)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2)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4)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5)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被盗、被抢的财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2、适用范围:动产、不动产、其他物权都可以善意取得;3、效力: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命题角度分析角度1】善意取得的标的不能是脱离物例:甲有一台新的手提电脑,一天被乙盗窃而去乙当天就在大街上找到一个买主丙,丙以15000元将电脑买走甲闻讯后向丙主张返还此电脑问:丙可否主张善意取得?答:不可以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对象有:被盗、被抢的财物、遗失物。
角度2】善意取得要件之一:对价、有偿例:甲购买一部,交给同事乙请其起代为上号乙将该赠予了其亲戚丙,丙受赠时并不知道不为乙所有,后小偷将此偷走了问应该归()?A.甲B.乙C.丙D.小偷答:A甲为所有人,享有最完全的物权,在其权利被侵害时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返复原物乙是无处分权人,丙并非有偿取得,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来阻断甲的所有权角度3】善意取得的善意的基本要求是,取得物权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对方无处分权例:甲乙为一对好朋友甲有一两山地自行车委托乙保管,乙应允半个月后,乙拿到旧货市场卖与丙丙买回家后第二天,从另一友人丁处得知该车系甲所有,而为乙偷偷卖掉的事实问:丙能否取得该山地车?答:能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本案关键是丙在买自行车时并不知道车非乙所有,而是事后知道的三、应试能力拓展例:(00.卷二.多.42)甲擅自将乙借给他的一块手表出让给丙,以下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甲以自己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B、甲以乙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C、丙可因善意取得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D丙只能因乙的追认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答:ABC根据《合同法》的规定,A项中甲的行为是无权处分,合同可因乙的追认而有效;B项中甲的行为是无权代理,也可因乙的追认对乙产生效力;C项,甲丙的交易假设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则丙可取得手表的所有权。
考点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内容及权利行使方式一、理论精炼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的与其他部分区别开来的某一特定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所有人的所有权不及于建筑物的全部,只能及于其所有的部分该所有权的客体和使用上均具有独立性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范围: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2、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3、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4、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二)以下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1、制定和修改业主会议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3、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二、命题角度分析【角度1】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权利义务例题:对于区分所有人的建筑物()?A. 区分所有人对整个建筑物享有共同所有权B. 区分所有人得就共有部分请求分割C. 区分所有人得就共有部分的权利可单独转让D. 共有部分的修缮费用及其他分担,由各区分所有人按其所有部分价值的比例分担答:D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共用部分享有共有权区分所有人的共有权与房屋所有权密切相伴,不能别离,在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必然转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且区分所有人不得就共有部分请求分割四、应试能力拓展例:(06.卷三.多.55)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B. 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C.假设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D. 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同意答:ABD甲、乙、丙、丁对于各自居住的房子享有独立所有权,其客体是使用和构造上均具有独立性的部分,所以一层住户肯定不对三、四层的楼板享有所有权。
B对整堵墙以及楼顶属于甲、乙、丙、丁共同拥有的,所以墙的广告收入四人分享,丁在楼顶建花圃必须要得到甲、乙、丙的同意至于C于法于理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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