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竞技体育职业化研究综述.doc
6页我国竞技体育职业化研究综述竞技体育职业化是体育发展的高级形式, 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曹俊, 1998)当今的竞技体育职业化已呈现出势不可挡的趋势(刘战, 1996)自从 1823 年在英国牛津举行的划船比赛就可见到的“职业运动员”和“业余运动员”的概念, 以及 1869 年成立美国第 1 支职业棒球队(杜利军, 1992; 石磊, 1996) 以来, 竞技体育职业化在许多国家得以迅速展开尤其是奥林匹克宪章对“业余原则”做出修改, 允许职业运动员参加奥运会比赛, 例如1988 年的网球, 1992 年的篮球以及 1996 年的自行车、足球等, 大大加快了职业化的进程(刘战, 1996)目前, 全世界开展职业体育的国家约占总数的 1.3(宋守训等, 1998)另外, 有些所谓“国家业余运动员” 、 “运动奖学金”等现象在某种意义上也正行的是职业化之实(杜利军, 1992; 任海, 1992)在此形势下 , 我国开始对体育职业化的可行性进行积极研究例如 1988 年的足球职业化探索, 1991 年足球特区的探讨(谭江涛, 1991) , 大连成立中国第 1 个职业足球俱乐部(张小令鸟 , 1992) 以及中国首家股份制足球俱乐部—— 四川南德足球俱乐部的挂牌(安烈等, 1992) 等。
1994 年, 中国足球率先推出职业联赛, 至今篮球、排球、乒乓球、网球、羽毛球的职业联赛业已展开(天涯, 1999) 尽管我国体育职业化发展的速度较快, 然而, 对职业化的理论研究却少之又少, 而且研究得并不全面, 也缺乏深度综合我国近十几年来职业化的研究文献, 本文拟从以下方面对职业化理论与实践中的几个问题进行综述1 实施竞技体育职业化的原因我国体育职业化的研究者对于实施竞技体育职业化持积极态度, 认为体育职业化是大势所趋, 并且从不同的侧面探讨了职业化实施的原因1. 1 商品经济的发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体育劳务市场与文化市场不断扩大 (张子沙等, 1989) , 人们对体育的消费意识及消费能力不断提高, 竞技体育作为一种新的社会职业已成为可能, 并且具有广泛的市场; 在国家对体育的投资不能满足体育事业发展的需求时, 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使得体育具有了自我发展的机会; 经济的发展使人们精神和物质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 还具备了投资体育的意识和能力, 为体育职业化的发展提供了适宜的社会环境(杨采奕等, 1992) 1. 4 体育体制改革的推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日益深入, 以国际大形势下市场经济和体育运动发展的客观规律为准绳, 根据我国国情进, 并呈现多元化的趋势(杜利 1997);“目前国内较为流行的职业化定义为: 使自己创造的体育价值完成交换 , 从体育市场获得收入, 并以此维持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李建军, 1998);“体育职业化是相对于业余体育而言, 是指体育选手由业余体育向职业体育发展的过程.体育职业化是指运动员以体育为谋生手段, 如领取工资和奖金的社会劳动方式”(郑理, 1992);“职业化的本质就是确立一种职业关系”(杨桃源, 1995) ;“职业化或商业化, 其实就是市场化..”(老余, 1995) 等。
张子沙等在《正确认识竞技体育职业化及其在我国实施的可能性》一文中, 为职业化下了一个比较全面的定义:“ 所谓竞技体育职业化指的是, 在商品经济充分发展与体育文化市场不断扩大的条件下, 自觉地运用价值规律, 利用高水平竞技体育的商品价值与文化价值, 参与社会商业活动与社会集团化和社会化活动究其实质, 它是竞技能(张子沙等, 1989) 新体制以转换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和塑造好市场活动的主体为突破口, 目的在于促进职业化的发展和竞技运动市场的发展(李建军, 1997)随着权力机构、资源配制以及管理手段的转变, 以改“办”为“管”的经费投入、训练体制、竞赛体制、领导方式以及人才培养体制转轨的实施(胡小明等, 1999) ,“在当前经济政治形势下 , 国家已为职业体育创造了条件”, 并为这一社会现象建立管理体系, 以保障职业体育的健康发展(刘德佩译, 1996) 秦亚平(1996) 认为, 体育改革的方向总的可以概括为: 1) 群众体育的社会化; 2) 竞技体育的职业化它们的共同目标就是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而黄屹(1997) 则提醒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到职业化的最终目的是提高项目的总体水平。
众多的学者们对职业化充满希望:“中国篮球要改革, 必须走职业化道路 , 只要走职业化道路, 中国篮球一定会腾飞”(张平平, 1996) “要迅速提高中国篮球运动的发展水平, 必须走职业化的道路”(李建军, 1997) “篮球职业化的目的是什么 ? 一是走向市场, 二是大幅度地提高篮球水平 ”(孙桦, 1997) “彻底2 竞技体育职业化的界定及特征2. 1 职业化的界定大部分职业化理论的研究者似乎把“职业化”当成了一个最普通、最基本的概念, 因为他们在研究体育职业化时, 并不对职业化的含义进行界定部分文献对职业化的阐述也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的:“职业化一般说来 , 是指运动员以体育为职业商业化则通常是指把体育比赛和运动员的竞技能力当作商品来经营这两者其实是一个事物的两面”(王永治, 1997) ;“目前国内较为流行的职业化定义为: 使自己创造的体育价值完成交换, 从体育市场获得收入, 并以此维持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李建军, 1998) ; “体育职业化是相对于业余体育而言, 是指体育选手由业余体育向职业体育发展的过程⋯⋯ 体育职业化是指运动员以体育为谋生手段, 如领取工资和奖金的社会劳动方式”(郑理, 1992) ; “职业化的本质就是确立一种职业关系”(杨桃源, 1995) ;“ 职业化或商业化, 其实就是市场化⋯⋯”(老余, 1995) 等。
张子沙等在《正确认识竞技体育职业化及其在我国实施的可能性》一文中, 为职业化下了一个比较全面的定义:“ 所谓竞技体育职业化指的是, 在商品经济充分发展与体育文化市场不断扩大的条件下, 自觉地运用价值规律, 利用高水平竞技体育的商品价值与文化价值, 参与社会商业活动与社会文化活动, 使竞技体育成为高级运动员赖以获取高额生活收入来源的工作, 并为社会提供体育商业和体育文化服务的一种体育商品化、集团化和社会化活动究其实质, 它是竞技能力潜在的商品价值与文化价值在实行体育商业服务和体育文化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价值交换或价值转移高度的商业性与文化性是竞技体育职业化的本质特征”( 张子沙等,1989)另外,H·N ·巴诺马廖夫在《作为一种亚文化的职业体育 》中写道: “职业体育具有自己的特征, 体育职业化的标准在于运动员和雇主之间存有一种劳动关系, 以契约或其它法律文件形式将雇主和运动员之间的这种关系固定下来, 并得到确认这一特征是界定职业体育的主要依据”(刘德佩译,1996)关于竞技体育职业化的界说, 各国并无明确、统一的定义(张子沙等, 1989) 职业运动员与业余运动员难以划分便是这一问题的集中反映。
例如, 在英国有组织的业余竞技体育发展初期, 业余运动员的资格并非取决于运动员是否通过比赛获得奖金, 而是取决于本人的社会职业( 杜利军, 1992)随着竞技体育的发展, 这一问题曾引起众多的争议 , 但由于业余性质定义上含混, 使如何划分业余和职业界限的问题一直解决不了一种看法认为, 断定业余和职业的界限是: 是否获得报酬 (以获得金钱为目的) ; 投入运动的时间和精力的多少; 是否以运动为业另一种看法认为, 实际上业余和职业往往是相互交叉的, 即业余难免带有职业的痕迹, 而职业也含有业余的某些特征第3 种看法认为, 业余和职业运动受其雇主的见解而界定, 由于雇主各异, 所以业余和职业的定义各异(程云峰等, 1993) 综上所述, 文献对职业化的界定基本上探讨的是运动员与雇主间的关系、运动员与竞技体育项目间的关系以及竞技体育与社会环境条件间的关系等等其实, 这并没有抓住竞技体育职业化的本质, 上述多个角度的论述只是职业化本质的延伸, 各种关系也只是职业化在特定条件下的某些具体表现形式笔者认为, 对职业化的界定应该从竞技体育的娱乐功能出发 “竞技特别是高水平竞技的结构和功能与一般意义上的体育是不一样的。
”竞技体育作为特殊娱乐对象的功能随今后社会的发展, 可能是恒定的, 它作为现代文化娱乐的主要载体之一, 满足人们精神享受的需要(胡小明等, 1998)而职业化则是竞技体育社会自由娱乐功能的发挥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具有一种社会职业属性的表现也就是说, 当作为社会自由娱乐的竞技体育具有一种社会职业的属性时, 职业化便产生了这种意义上的“职业化”似可称之为广义的职业化与此相应, 大部分文献中通常意义上所说的“职业化” 、 “半职业化”等则指的是竞技体育所具有社会职业属性的不同程度, 此种意义上的“职业化”似可称之为狭义的职业化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 职业化(广义) 的广度和深度日益增加 , 体现出越来越强大的活力这样, 前面对职业化的各种界定事实上是职业化在社会发展到较高级阶段时在多个方面的具体表现形式由此可见, 职业运动员与业余运动员区分的标准对于职业化的界定并无十分重大的意义况且, 随着商品经济以及体育职业化的发展, 尤其是奥运会对职业态度的转变, 业余与职业之争可能不再是什么重大的问题然而, 对职业化的特征进行探讨, 有助于我们认识职业化的本质, 更好地理解职业化, 进而推动体育职业化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