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姨太太”现象趣闻-穿越到民国当姨太太.docx
3页民国“姨太太”现象趣闻:穿越到民国当姨太太 民国时期,尤其是“五四”新文化运动后,提倡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才真正实施起来,并被写进了《婚姻法》这是中国婚姻制度的一大进步,很多民国男人全部认真地遵守、实施了 民国男人假如真的喜爱上了其余女人,能够和原配离婚孙中山和蒋介石便全部是和原配妻子离婚后,才分别和宋庆龄、宋美龄结婚的 不过,我们不管从名人传记中,还是影视作品里,全部能看到,民国男人身边大全部不只一个女人,娶上三五房小老婆在民国时很常见,有些人甚至拥有几十房这是民国时期特有的“姨太太”现象 民国时期是提倡“文明婚姻”和法制的社会,既然“婚姻法”认定民国实施一夫一妻制,为何又会出现这类娶小的“违法乱纪”行为?原来,问题出在民国的法规上,民国的“司法解释”和实际判决中,竟然默认了纳妾的正当性 1930年12月,国民政府颁布了民法《亲属编》,并于第二年5月施行,其针正确就是婚姻家庭 而早在1928年12月24日,时立法院院长胡汉民在演讲中便向妇女协会公开承诺:“中国女子的人格,将由本党的主张和本院的立法,提升起来,保障起来 在此立法精神下,《亲属编》中废除了“妾之制度”,不再要求妾和妻的关系和在家庭中的地位。
千百年来一直存在于中国男人婚姻生活中、而且为男人溺爱的“妾”,从法律上根本消失了此举在当初影响甚大,因为是“新鲜事”,社会上分歧也严重 有的学者认为,废除“妾”,此举意在保护一夫一妻制;有的则认为,这给妾和妻争权夺利埋下了伏笔,是提倡“妻妾平等”的信号当初,全国各地的报纸全部曾就此展开了大讨论,波及了民国社会的各个阶层 民国婚姻立法的初衷,显然意在保护一夫一妻制,不过在实际司法操作中却变味了: “二十年院字第六四七号解释”称:“娶妾并非婚姻,并无所谓重婚 “二十年院字第七三五号解释”称:“妾虽为现民法所不要求,惟妾和家长既以永久公共生活为目标,同居一家,依民法第一一二三第三项之要求,应视为家眷 这些司法解释,能够说严重违反了“一夫一妻制”标准所以,民国的一夫一妻制实际上名存实亡,提升女权的立法愿望也大大弱化民国男人找小老婆相当自由,比古代男子更厉害 古代男人纳妾有明文规范,因地位不一样而有所限制,如西晋时法律要求:诸王能够纳妾8名,公侯能够纳妾6名,一、二品官员能够纳妾4名,三、四品官员能够纳妾3名,五、六品官员能够纳妾2名,七、八品官员只能纳妾1名,老百姓不准纳妾 而民国则无此等级限制。
假如要问民国男人最多能够找多少小老婆?答案是:想要多少就多少,只要你有条件有一位名叫范绍增的军阀,竟然找了40名大小老婆不一样的是,民国时的“妾”不叫妾,而变成了男人的“家眷”,对外则统一体面地称为“姨太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