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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音乐学院学分制实施条例(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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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gg****m
  • 文档编号:233030707
  • 上传时间:20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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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阳音乐学院学年学分制实施条例(修订)根据高等院校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总结几年来我院教学管 理经验,为更好地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培养高素质、高质量艺术 人才,现将《沈阳音乐学院学年学分制实施条例(修订)》做再 次修订第一章课程与学分第一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及综合实践三大类1. 必修课是指教学大纲规定的学生必须修读的专业主干课 程、专业基础课程、公共基础课程等必修课学分不能用选修课 学分替代2. 选修课是指为拓宽学生知识层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而开设的辅助性课程选修课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限选课分为 公共限选课和专业限选课,任选课分为公共任选课和专业任选 课3. 综合实践是指为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水平,拓展实 践能力,培养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而开设的实践性课程综合实 践由艺术实践、社会实践、毕业论文、毕业实习和军事技能训练 等组成,是实践教学的主要部分第二条学分的计算以每门课程的规定时数及其加权系数 为依据,以学期(每学期16周计算)为时间单位1. 一般课程的学分计算应以每学期的授课时数除以授课周 数再乘以1(加权系数100%) o2. 合奏、合唱课的学分计算应以每学期的授课时数除以授 课周数再乘以0.25 (加权系数25%);重奏、重唱课的学分计算 应以每学期的授课时数除以授课周数再乘以0.5 (加权系数 50%)。

      3. 未提及课程的学分计算方法详见《沈阳音乐学院必修课 程总学分计算表》第二章免修第三条 学生提前修完或自学过的课程,可以在规定时间内 申请免修第四条 免修课程的学分按本门课程结业时间计入该学生 成绩单第五条 具体事宜详见《沈阳音乐学院课程免修规定(修 订)》第三章选课第六条学生选课应在主教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第七条学生在选课时应注意每学期课程的学时量,以免负 担过重,影响学习质量(周课时一般以不超过30学时为宜)第八条 具体事宜详见《沈阳音乐学院选修课管理规定(修 订)》第四章考核及评分第九条学生所修读的课程经考试合格可获得相应学分;考 试未能达到合格标准者,不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第十条 课程的评分、记载,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类别以百分 制、等级制等方式进行第十一条单科课程经考核未通过或缺课达到三分之一者, 须重修专业主科课程的重修仅限一次第五章 留级(降级)、退学第十二条学生每学年不及格课程(不含体育课和任选课) 累计达到一定门数者,作留级或退学处理不及格课程统计工作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如学生在第一学 期不及格课程达到规定门数,作降级或退学处理在统计前,学 生已通过重修取得及格成绩的课程,不在统计之列;如重修仍未 取得及格成绩的课程,按课程原开设学年进行累计。

      学程超过一 学期的课程每学期按1门课程计算1.留级(降级)(1) 学生在一学年内(不含第一学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 到5门者作留级处理;(2) 学生在读期间跨学年累计所有不及格课程达到7门者 作留级处理;(3) 学生留级后须随下一年级继续修读所有不及格课程, 其成绩仍未达到规定者,须再次留级;(4) 如学生在学年的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已达到留级规定 的门数,参照上述(1)、(2)、(3)款执行如学生提出申请, 经学院批准,该学年的第二学期可作休学处理下一学年开学后, 续读方式与留级学生相同2.退学(1) 学生如在第一学年末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5门者,作 退学处理;(2) 学生在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6门者,作退学 处理;(3) 学生在读期间跨学年累计所有不及格课程达到8门者 作退学处理;(4) 专业主科课程重修仅限一次,超过一次者作退学处理;(5)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留级(降级)超过2次者,作 退学处理;(6) 学生在任何学期末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退学规定的门 数,即作退学处理第六章毕业第十三条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毕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 全部课程,获得规定学分,达到毕业标准即可毕业毕业前仍有课程未取得及格成绩者,作结业处理。

      如本人申 请,经学院研究通过,可留级学习;但留级(降级)已达到2次 者,只作结业处理作结业处理者,一年内按学院规定参加补考, 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但不授予学士学位第十四条凡我院本科毕业生,达到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各 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 门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专业知识,并具备从事本专业工 作及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合格,可授予学士学位具体事宜详见《沈阳音乐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修 订)》第七章其他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适用于所有在校生《沈阳音乐学院学年学分制实施条例(修订)》(2008年8月颁布) 自动废止第十六条 艺术学院、舞蹈学院、大连分院参照此规定制定 实施办法,报学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实行第十七条 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沈阳音乐学院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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