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当前心理鉴定及治疗性罪犯所产生的问题.doc
13页陳若璋清華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授摘要本文旨在探討台灣性侵害加害人在心理鑑定及治療上所產生的問題及困境內容包括性罪犯心理鑑定及治療的法律依據與相關機 構;性罪犯判決前心理鑑定及評估在評估鑑定內容、程序、流程、鑑定人員、費用等方面產生的問題;性罪犯監獄處遇由於實務經驗不足,在處遇流程、處遇內容設計、處遇人員資格等所產生的問題;性 罪犯假釋制度所產生的問題;性罪犯在進入社區身心治療時衍生出的 法律、社區性罪犯治療工作人員的統合、治療程序及內涵等問題由 於性犯罪對社會安全影響極大,因此本文亦針對以上問題,提出改進 之建議,期能對性罪犯之鑑定、治療、評估有所助益論文壹、性罪犯所需進行的心理鑑定與治療之法律依據1 •判決前心理鑑定:依民國88年訂定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 第91條之一規定性侵害者「於裁判前應經鑑定有無施以治療之 必要有施以治療之必要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目前情況是由各縣市地方法院法官委託該區合格之醫療團隊進 行鑑定,而所聘之醫療團隊目前大多由精神科醫師主要負責鑑 定工作2•判決後之治療:依據刑法第91條之一規定「於裁判前應經鑑定 有無施以治療之必要有施以治療之必要者,得令入相當處 所、施以治療」°目前因醫療單位並無戒護措施,故將性罪犯集中於台北、台中、 高雄三地監獄,並特闢專區收容之,由衛生署簽約醫院進入各 監獄進行治療'治療情形依簽約醫院執行而有所不同。
3 •假釋前評估:依台北監獄所提供之資料顯示,該獄所在犯人入 監後即成立治療(輔導)評估小組,並定期召開治療(輔導) 評估小組會議當犯人接近假釋期,而評估小組認定已具治療(輔導)成效者,始得捉報假釋審核4•假釋後評估與社區身心治療:依據民國87年「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規定,檢察、矯正機關應於刑期屆滿 兩個月前,或奉准假釋後尙未釋放前‘將加害人之檔案資料提 供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各防治中心接獲加害人檔案資料後,應即進行加害人個案資料之 建立同時,防治中心應成立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小組,以評估 加害人身心狀況評估小組成員由六至八人組成,依據加害人 之檔案、個案資料做成加害人身心狀況評量表及治療處遇書而後防治中心以書面通知加害人進行身心治療與輔導,實施期 問不得少於一年,最長不得逾兩年,必要時可延長一年治療時間每週不得少於一個半小時,實施輔導教育則每月不得少於 一小時評估小組應每半年進行成效評估,決定身心狀況評量 表及處遇書內容貳、政府專職處理性侵害之相關機構L內政部性侵害防制委員會一擬定全國性侵害防治政策及推廣教 育,及協調及監督性侵害工作的執行2•法務部之檢察司、矯治司、保護司一檢察司負責對性侵害嫌疑犯 進行心理鑑定及評估,矯治司捉供性罪犯矯治、管理、心理治 療等服務,保護司則對假釋犯進行監督與社區身心治療,以及 整合社區資源。
3 •衛生署醫政處一負責提供及協調治療服務及協助評估4 •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一負責執行性侵害防治工作,提供被害人各項服務、加害人追蹤輔導及治療教育,以及各種教育訓練與 推廣參・判決前心理鑑定及評估所產生的問題1. 鑑定的內容、程序及報告皆未標準化,由各鑑定小組平自己的“喜 好'選擇評估內容,已失去公平客觀性,對被鑑定人的權利影響 極大2. 鑑定報告內容,國外學者如McGrath或Pithers的文獻皆建議最起 碼要涵蓋再犯危險評估、危險性及再犯性等項本人參考國外學 者的文獻,建議報告的內容最起碼要涵蓋五項:(1)個案呈現出 與犯案相關之因子(2)個案之危險性(3)個案之再犯性(4)個 案之可治療性(5)若建議治療‘則治療目標爲何3. 國內目前鑑定報告因無明確流程及標準化內容所產牛的問題爲:•鑑定人員在做合宜的判決前'未收集充分的相關訊息,亦未參考 警方資料及受害人的證詞,同時評估人員也不熟悉與性加害者 工作時應有的敏感與特殊會談技巧,故無法有效處理加害者之 否認與阻抗,以致無法蒐集較具真實性的相關資料•評估工具的採用並不一致各鑑定機構所使用的評估工具不一,許 多鑑定機構仍採用先進國家已揚棄之智力測驗、投射測驗等不 合宜之工具,反而鮮少採用先進國家大力推薦之高危險評估工 具,如 Static 99 及 RRASOR。
•國內鑑定方式大多仍以精神鑑定或DSM-IV爲主軸,世界各國相關 領域學者(Marques &Nelson,1989 )早已提出精神鑑定及DSM- IV已不適合用作鑑定標準,但國內仍有很多單位以之爲鑑定工 具•由於以上狀況導致鑑定時間過短;內容過於草率,許多鑑定報告 以一行字爲鑑定結果之呈現•由於鑑定人員上述之缺失,因此無法達到提供鑑定予司法單位, 做爲判決參考的美意;但也有不少司法人員在判決時完全不參 考鑑定報告書,也令人質疑刑法第91條之1的功能何在4. 鑑定收費所衍生的問題由於鑑定的收費較治療費用高(前者一次費用10,000-16,000, 後者約1,000左右),所費時間較短,因此很明顯的,目前許多機構傾 向於多做鑑定而不願做治療北部某醫療機構在去年度共做262個鑑 定案件,但只推薦其中7個必須接受治療5•鑑定機構、單位及人員資格所衍生的問題目前鑑定人員以精神科醫牛爲主,但精神科醫師的培育過程及繼續教育中,並未有這方面的專業訓練,讓人質疑其鑑定之資格而目 前社工及心理師亦證照化,未來鑑定人員資格之趨勢應以具證照的 精神衛生從業人員及接受此領域專業訓練的人員爲主6 •以上反應的國內現狀態,令人質疑重大的案件是否應由兩個不同單 位來做鑑定,才能增加其客觀性。
肆'台灣監獄處遇所反應出的問民國83年通過強制診療規定後,我國才開始實施監獄內治療 處遇的方案,但如何實施仍在搖擺不定的狀況民國88年修法,依據刑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治療處分之規定,變爲刑前保安處分,更增加了其複雜性由於近一兩年醫療團隊才真正進入監獄實施治療,故實務經驗相當不足,另外,在制度上也缺乏良好的設計及配套措施,以下便說明診療工作遭遇的問題:L刑前保安處分所產生的問題a. 處遇流程不明依據刑前保安處分,犯人應再服刑前接受醫療處遇,然因無 醫療院所願意接受犯人刑前處遇工作,因此目前處理的方式乃是 將性罪犯收容於台北、台中、高雄監獄目前雖已處遇一段時間, 但實施狀況不明,初步了解三區之監獄,只有台北監獄之治療團 隊較有組織,高雄監獄無完整之治療系統b. 未對性罪犯設置特別監未將性罪犯和其他罪犯區隔開來接受治療,因此犯人容易遭 受其他犯人之歧視、凌虐,以致無法專心參與治療而影響治療效 果c. 犯人在指定監獄完成治療後與假釋出獄前之牢窗期過長,而 未在假釋前再安排其他銜接治療方案,影響到治療效果2 •處遇計畫設計不良a.治療內容有待加強過去在實施保安處分作業的幾所監獄中‘只有台北監獄實施 較完整的強制教育課程,及以再犯預防模式爲核心的團體治療方 案;而高雄監獄只有零散的個別會談,並無系統的強制教育課程 及團體治療方案。
在國外進行性罪犯的處遇時,多以再犯預防模 式爲治療核心,成效頗佳,反觀我國在實施強制教育及團體治療 的內容上還有待加強b.配套措施缺乏北監雖實施強制教育及團體治療,然而,除此之外,便無其 他的配套措施如否認團體、藥癮、酒癮團體及自助團體等,幫助 犯人在會引起性犯罪之各方面原因進行治療因此'治療人員無 法依犯人需要爲其選擇適合之搭配方案加強治療效果C.未做療效評估藉由評估可了解保安處分工作的成效,並藉此修正課程內 容目前我國實施強制診療的流程缺乏後續的評估,故無法得知 治療工作的有效性3•治療人員的專業資格仍令人質疑如前述目前治療人員在培育過程及繼續教育中,皆未有這方 面的專業訓練,其治療能力令人質疑4.政府單位協調問題:比法務部有管理之名但無規範治療流程、內容之實保安處分實施是依據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此項業務本由法 務部負責辦理,但法務部認爲對心理治療不熟悉,故協商由衛生 署負責治療之實施,但因醫療單位並無戒護措施,故將各罪犯集 中於台北、台中'高雄之監所,由各地方簽約醫院進入各監所進 行治療因此雖然法務部之矯治司應負責監獄治療之工作,但對 治療的流程、內容及治療人員之素質皆無法規範b・協調單位權責太低國內負責單位性侵害防治中心隸屬內政部,單位等級過低, 許多爭務牽扯範圍過廣,涉及層級過高。
又某些業務屬政策、修 法層面,業務處理上相當不便伍.假釋制度反應出的執行問1 •假釋委員會無法針對個別案件評估犯人假釋需要經由假釋委員會之評估,通過後才予以假釋然而 目前假釋委員會並未針對個別案件做討論,並參考治療人員的意見, 如此一來,便會影響到審核的品質及信度2 •假釋出獄前缺乏幫助犯人回歸社區的過渡服務台灣在性罪犯假釋出獄前,並無任何幫助犯人出獄後和社區連結 之過渡陋務以美國以密州Muskegon暫時收容所爲例,在出獄前獄所 人員會爲犯人安排社區支持網絡講習(community support network seminar)及個案諮詢服務(pre-release case consultation)爲犯人冋歸社區 做準備,使犯人得以在出獄後能得到社區居民協助,一同避免高危險 情境的發生,並且讓社區居民了解此性罪犯出獄後可能之行爲,進而 保護自身的安全陸・社區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所反應的問題1 •強制力弱a・依據「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第八條「地 方防治中心於接獲加害人檔案資料後、應儘速成立加害人評 估小組‘並依據加害人檔案、個案資料做成加害人評量處遇 書,並開始實施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
但往往評估時間過晩 (甚至有個案在超過其假釋期限後,才進行評估),以致於個 案不配合並拒絕接受治療而無強制力可管理的現象b・無法強制就診若性侵害者在假釋期間,不接受社區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治 療,政府雖可處以行政罰鍰,但因政府處理行政罰鍰速度相 當緩慢,而且政府部門對開立行政罰鍰之意願並不高,故事 實上,對性侵害者並無約束力2 •性侵害防治中心缺乏團隊工作的槪念加害者之身心治療是一個團隊的工作,除性侵害防治中心外, 觀護人、警察、法院、社會局、甚至擴大到整個社區,都應該參 與在身心治療的工作中除了保障社區民眾之安全,更要形成一 個全面的監控系統,確保性罪犯不會冉掉入犯罪的循環當中當 加害者拒絕診療時,性侵害防治中心應通知觀護人,由觀護人來 執行法律上的強制令若是性侵害防治中心懂得運用、統整當地 之政府資源,在執行加害者之身心治療上將事半功倍3.觀護人負擔過重由於觀護人的工作量極大,如台北縣一位觀護人約需負責300 個個案,造成觀護人缺乏執行此工作的意願事實上,觀護人可 效法醫師看門診時所採行的措施,嚴密監管較危險的個案,每週 與其會談,危險性次低者,則兩星期會談一次,而最不危險的個 案則一個月會談一次,如此,則可減輕觀護人之壓力。
4 •社區心理治療亦無明確流程及內涵a. 治療人員對社區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的理念及專業知識不足:如前述治療人員之專業素質不足,且未有終身監控的觀念, 同時治療的流程、內容皆未能標準化,未能做療效評估,也未採 用多樣性的治療法(如團體治療)因此治療效果令人質疑b. 難以推動有效之治療性團體:國外文獻顯示,治療性團體之療效顯著優於個別治療,但進 行團體需有一定人數,如8人左右,但有時加害者人數不足以形 成一個團體進行治療,若個案在此等待期間犯案,則治療單位需 負行政責任,令治療單位陷於兩難的局面5•台灣沒有知會制度(Public Notification)的法令根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2至29條之規定:成 人意圖營利而以容留、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