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办法(草案)2021年修订.docx
12页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办法(草案)2021年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行为,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 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规划、设置、发布、维护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 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 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其中,大型户外广告是指户外广告 设施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广告本办法所称牌匾标识,是指设置于与标识内容对应的建筑物上 的店招、店牌、标识,或独立设置于权属空间用以指示道路、楼层、 单位的标记,包括店招牌匾和楼宇标识第四条 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美观、环保节能的原则应当与建(构)筑物和周边 环境相协调,与历史文化和现代都市风貌相融合第五条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工作的领导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户外广告的规划审批,_ 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审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户外 广告发布内容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以下 统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市容秩序管理。
第二章 规划编制第六条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经本级—批 准后公布实施因城市规划变更、—调整户外广告禁设区域或者城 市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程序重新报批、公布第七条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并与有关行业专项规划相衔接第八条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设置禁设区、限设区、可设区,进行分区控制;(二) 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三) 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色彩等基本设置要求第九条 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草案予以公告,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 少于三十日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收集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一)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 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三) 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四) 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五)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4+b(六) 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的;(七) 利用违章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 的;(八) 高于建筑物屋顶设置的;(九) 市、区—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和条幅广告(公益 宣传标语除外)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建筑应将户外广告的位置、类型、数 量与规格尺寸纳入建筑方案中统筹考虑、一体化设计,并与建筑方案 同步进行规划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预留广告位的,设置 户外广告时可直接向—审批服务部门提报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审批相 关手续第三章设置管理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依法办理许可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实行统一受理、—审批制度—审批服务部门统一受理,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 住建、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审批,做好户 外广告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时,应汽向—审批服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因举办大型文、旅、教、体、公益活动或者商业展销活动设置 临时户外广告的,应当在活动举办10个工作日前按规定提交申报材 料,办理临时设置许可证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应符合户外广告规划要求,对于 大型LED显示屏的审批,要本着不影响交通视觉、不影响周边环境和 行人安全的前提下,由公安、规划、城管等部门联合会商审批,并报 市—批准。
第十五条 —审批服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意见 准予许可的,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书面 说明,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符合法定设置条件但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许可—审批服务部门将审批信息与城市管理部门共享,应当在核发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后3日内,将相关信息共享或抄告城市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对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决定的行为作出—处 理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3日内,将相关信息抄告相关户外广告 设置审批服务部门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户外广告的设置人、位置、数量、形式、规格、许可期限以及类别(商业广告、公益广告、 临时户外广告)等内容设置人应当按照载明的内容进行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户外广 告设置许可相关证件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许可期限不得超过3年,临时户外广告许可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相一致,最长不得超过20 Ho期满 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在期满30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期设置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 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未提出延期设置申请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 期满应当自行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延续许可的,需提交当前有效期内 具有专业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原件本办法实施前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可以保留至设置许 可期满;期满后申请继续保留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许可 手续,但对于本办法规定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不得延续设置许 可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自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设置完成户外广告; 逾期未设置的,其许可即行失效,由—审批服务部门予以注销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标注许可编号和设 置单位户外广告建设完工后15日内,应当将结构设计图、施工监 理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原审批服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应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规格、形式和材质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 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在设置使用期限内发生转让、变更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到审批机关办理转让、变更手续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牌匾标识的管理,建 立牌匾标识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人在设置牌匾标识前须将设置地点、 效果图等信息提报信息系统,经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确认后方可 设置,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 备案确认,逾期未予确认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三条 牌匾标识设置人可以在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建(构)筑物临街立面上按相关规定设置牌匾标识每个店铺按照“一店一招”原则只允许设置一个店招牌匾,有 多个临街立面的,每个临街立面可以设置一个店招牌匾宜在二层楼 以下设置,特色商业街区除外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建筑物的,设置店 招牌匾应当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设计、制作楼宇标识设置应遵循“一楼一名”的设置原则,当高层建筑裙 房部分建筑面积^5000 m2,且裙房部分与建筑物主体部分存在最大 业主或最大承租者不一致时可单独再冠名,但设置数量不得超过2个禁止超出建筑物顶部和裙房顶部设置店招牌匾、楼宇标识;属 于坡屋顶的,不得超过屋檐设置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地施工围挡应当设置比例不低于50%的公益广告,其他户外固定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等户外广告应当设置比 例不低于20%的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内容、设置时间以及方式等, 应根据城市建设管理需要合理安排第四章 有偿使用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六条 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事业单位和 投资的建(构)筑物等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原则上都要通过市 场化配置方式有偿出让,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招标、拍卖方式向 社会公开配置。
具体由户外广告审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出让方案, 并组织实施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上有偿设置户外广告的,按 规定标准向 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实行“收支两 条线”管理,所收取的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全额上缴财政财 政部门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主管机关,可直接征收, 也可委托由户外广告审批部门征收,并及时足额纳入国库或财政专户1. 维护管理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施的维护、管理由设置人负责, 并承担相应的安全检测和检查维护责任,确保设施安全、整洁对残 缺、污损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没有及时修复、更换或者拆除的,由 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更换或者拆除;按要求拆除的,应当恢 复原貌商业广告版面临时空置的,空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超过空置时间 的应当予以拆除或者发布公益广告第二十九条 遇有大风、暴雨—预报和其他恶劣天气时,户外广 告设置者应当及时对其户外广告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范措施;发 现漏电等安全隐患,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立即予以修复或者拆除第三十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超过12个月的,产权人(使用人)应 委托安全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报告应当报审批服务 部门备案。
大型户外广告出现锈蚀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 立即维修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被撤销,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在许可被 撤销后30日内自行拆除第三十一条 在设置许可期限内变更户外广告规格、结构、色彩等许 可事项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设置许可手 续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 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 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二) 未经批准,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 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 品,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 未经批准,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 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的,处以1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书面通知通信 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届 满后未及时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或者拆除;逾期未 清理或者未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设置临时大型户外 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届满后未及时拆除的,由城市管 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或者拆除;逾期未清理或者未拆除的,处五 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逾期未改造或者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