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成都电动车管理新规定范本.doc
5页欢迎阅读2022成都电动车管理新规定范本2022成都电动车管理新规定范本成都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护骑乘人的人身平安和财产权利,保障道路交通平安和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用直流电(电瓶)驱动,并具有脚踏驱动功能,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二十公里,供单人骑乘的两轮车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的平安性能必须良好车身结实,制动、转向、车铃或喇叭、前大灯和反射器必须齐全有效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消费或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其产品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展平安性能的评审未经评审或评审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六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施行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核发专门的号牌、行驶证牌、证不得涂改、挪用、伪造、重领或冒领电动自行车号牌分前后两面,前号牌为分合式防盗牌,必须安装在指定位置无号牌或号牌不齐全的电动自行车制止在道路上行驶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入户、异动,申请人应在三十日内凭身份证明、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到市非机动车管理所办理手续。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牌、证遗失后,应在三十日内,持遗失证明、本人身份证明,携车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办第十条 在用的电动自行车每两年审验一次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年满十六周岁,无阻碍平安驾驶的身体缺陷第十二条 外地籍电动自行车必须办理异动手续后,方可在本市二环路(不含二环路)以内道路上行驶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没有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靠右边行驶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道路交通信号、标志,服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指挥;(二)驾驶时,须携带行驶证;(三)不准酒后驾驶;(四)不准驾驶平安设备不齐全或平安设备失效的电动自行车;(五)不准带人或拖带车辆;(六)车辆载物重量不得超过三十公厅,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厘米,宽度左右不得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三十厘米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除遵守以上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有关自行车驾驶的其他规定第十五条 停放电动自行车必须进入停车场;未设停车场的,必须停在划有停放车辆区域的线内制止利用电动自行车占道从事经营活动第十六条 违背本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背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 违背本规定当场未交纳罚款或不能当场处分的,交通民警可暂扣其车辆、牌证暂扣车辆、牌证应开具暂扣凭证被暂扣车辆人超过三十日不承受处理的,所扣车辆作无主车辆处理,第十九条 对回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条例》的规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一条 公安交通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详细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