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件致人损害课件.ppt
30页物件损害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概述物件损害责任概述n物件损害责任的概念:物件损害责任是指为自己物件损害责任是指为自己管理、控制下的物件造成他人的损害,应当由物管理、控制下的物件造成他人的损害,应当由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特殊侵权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n物件损害责任的特征:1.对自己有控制力的物件致他人损害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2.为物的损害负责,典型的对物的替代责任;3.物件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责任物件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n须有物件致害行为行为;n须有受害人的损害事实损害事实;n损害与物件致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n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应该是过失,表现为疏忽或懈怠,如果是故意构成一般侵权责任物件损害责任的赔偿主体n所有人;n管理人,如国企物件致害;n其他占有人:1.依承包、租赁等法律行为经营、使用他人物件的,由所有人还是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由双方约定;2.原则上其他占有人不对物件损害他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旅店不得以房客占有某房间或房客有过失为由,拒绝承担旅店地上物致害的赔偿责任。
免责事由n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无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5-91条规定,所有人或管理人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免除 其赔偿责任无过错”指管理上的过错n不可抗力,自然力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可免责n第三人过错n受害人故意或受害人过失,免除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双方均有过错,过失相抵实务中几个问题n1.确实为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害,尽管不能免责,但应当适当减轻责任但对物件损害有过错,则应当完全赔偿例:果实成熟坠落砸伤人n2.物件致人损害应当区分管理人和所有人的责任对于隐蔽瑕疵全部由管理人承担不妥管理人不承担,则由所有人承担责任n3.如果物件致人损害是由于出卖人、承揽人出售或交付产品的瑕疵造成的,确定责任,首先考虑产品侵权责任随附于不动产的物件,则不能适用产品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损害责任n《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损害责任的特点n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是致人损害的物件;n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码头等;n其他设施,如房屋内的电梯等设备;n悬挂物、搁置物包括空调外挂机、吊灯、阳台上的花盆;n责任主体,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
如果是悬挂物、搁置物致人损害,而物体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非同一人时由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先承担责任,再向悬挂物所有人、管理人追偿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损害责任n《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n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n构成要件:n1.造成损害的物件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n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须为施工单位建造;n3.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设置有缺陷,设计不良、位置不当、基础不牢、施工低劣等;事后举证n4.设置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二者因果关系例:“上海楼脆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损害责任的承担损害责任的承担n1.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n2.对其他责任人的追偿,《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免责事由n不可抗力;n已尽防止损害发生的注意义务;n受害人故意或过失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n《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n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理论根据n制定依据:1.公平;2.承担责任是补偿责任,而不是侵权责任;3.预防损害,防止高空抛物;4.物件损害,而非人的责任n理论依据:1.保护弱者;2.民事责任的财产性,罗马法的规则:雇佣替代责任,行为人不是责任;3..保护公共安全,扩张赔偿责任人,以是无辜的被害人得到赔偿的宗旨具体规则n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作为赔偿责任主体;n承担责任是补偿责任,制定时反复修改,确定是补偿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不是按照损失的数额全部赔偿,而仅仅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的补偿n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免责(能够说服法官):1.证明损害发生时自己不在建筑物中;2.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无法实施加害行为;3.证明自己即使实施该种行为,也无法使抛掷物或坠落物到达发生损害的位置;4.证明自己根本就没有该种造成损害的物(难度较大)。
n案例:重庆烟灰缸案堆放物损害责任堆放物损害责任n《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n法律特征:1.是物件损害责任,不是行为致害;2.赔偿责任产生的原因是特定的,只能是堆放物滚落、滑落、倒塌;3.赔偿责任主体——有过错的堆放人有过错的堆放人堆放物损害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堆放物损害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n归责原则:适用过错推定责任n构成要件:1.须有堆放物致害行为;2.须有受害人损害事实;3.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堆放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免责事由免责事由n堆放人无过错(《《民通意见民通意见》》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因堆放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酌情处理””)n不可抗力n第三人过错或受害人过错障碍通行物致人损害障碍通行物致人损害n《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任n本条规定的公共道路公共道路,主要是指可以同时供不特定的多数无轨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基础设施铁路、供有轨车辆通行铁路、供有轨车辆通行等基础设施不在此列n甲公司的油罐车发生泄露,将运输的润滑油遗撒在高速公路上道路管理部门乙公路段见状未采取任何措施泄露的润滑油引发连环追尾事故n①甲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②若甲公司的赔偿能力充分,乙虽有过错,不承担责任(享有顺位利益)③若甲公司不能确定或者无力承担,乙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责任构成责任构成n障碍物:动产,是指堆放、倾倒、遗撒在公共道路上妨碍通行n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n责任人确定:不是所有人、管理人,而是“有关单位和个人” 理由:责任人应当是堆放、倾倒、遗撒的行为人而遗撒的行为人难找林木损害责任n《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林木损害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n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责任n构成要件:1.须有林木致害行为;2.须有被侵权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事实;3.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
免责事由n1.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无过错;n2.不可抗力;风和台风吹落树枝致人损害n3.第三人过错或受害人过错地面、地下工作物损害责任地面、地下工作物损害责任n《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n窖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是指上下水道或者其他地下管线工程中,为了方便检查或者疏通而设置的井状构筑物其他地下设施包括地窖、水井、下水道以及其他地下坑道)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n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n构成要件:1.致害物为地下工作物,在公共场所、道旁等一切有可能有人出入的地方形成的地下空间;2.须有对“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或者“管理职责”作为义务不履行;3.造成的损害后果是人身损害,但不排除财产损害的可能;4.赔偿责任主体是地下工作物的施工人或管理人;5.过错要件实行推定责任承担n由施工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n地下工作物的所有人有过错(不当指示、定做等),先由施工人、管理人承担,再向所有人追偿或者法院可直接判定由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免责事由n地下工作物施工人、管理人无过错;n不可抗力;n第三人过错或者受害人过错〖真题(2007-3-18)〗甲公司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致丙骑摩托车路经该地时避让不及而驶向人行道,造成丁轻伤对丁的损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和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应由甲、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解析:《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适用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甲只要能够证明自己已经设置了明显标、采取了安全措施,那么甲就可以免责本题中,因为甲已经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所以甲是免责的;而乙因为过错撞倒全部标志,所以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丙没有过错,不用承担责任,所以答案A是正确的谢谢各位!谢谢各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