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培训.doc
7页动火作业管理规定1.动火作业管理1.1公司防火领导小组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工作的需要,在厂区内划定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禁火区是散发易燃易爆气体的设施及其周围30米的区域1.2固定动火区符合下列条件:1.2.1距易燃易爆厂房,设备,管道等不应小于30米1.2.2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与危险源隔开,门窗要向外开、通道要畅通1.2.3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能扩散到固定的动火区1.2.4固定动火区要有明显标志,不准堆放易燃杂物,并配备一定量的灭火器材1.2.5固定动火区的划定,应由车间申请,经公司防火领导小组批准1.3厂内除确定的固定动火区外,其他均为禁火区,需在禁火区动火时必须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1.4厂区内动火、根据危险程度划分为三级:特级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具体见附页NO11.5动火作业票时间限制:特级动火作业票最长办理有效期限为一天,一级动火作业票最长办理有效期限为3天,二级动火作业票最长办理有效期限为5天动火作业票可根据动火作业条件进行延长作业时间办理,最长延时期限1天延时作业票必须由安全部批准1.6、动火证按下述规定办理:1.6.1“动火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包括工程施工单位)指定专人办理。
1.6.2申请动火单位根据“动火许可证”的要求,认真编制填写和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动火单位要对防火措施进行确认,完善、落实相关的安全措施1.6.3动火许可证审批程序:首先申请动火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然后动火单位有关人员签字,最后安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动火1.6.4特级动火由动火点的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再由安全部经理审批,一级动火由动火地点的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再由安全环保部审批:二级动火由动火地点的部门负责人审批:工艺系统的一级动火由动火地点的负责人审批,车间或部门负责人审批,主抓消防安全的经理审批1.6.5动火时间必须在“动火许可证”批准的有效时间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动火、补充动火或动火条件变化时,都必须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1.6.6特级和一级动火由区域人员负责监火,二级动火和固定区域动火由动火执行部门人员负责监火1.6.7外来施工单位动火到安全环保部办理动火手续1.7一级动火场所及容器内动火,由车间主任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动火分析,分析者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填写分析结果并签字,安全环保部职员或安全环保部经理确认审批后方可动火1.7.1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首先向该车间当班班长(工段长)检验“动火作业许可证”,经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后方可动火。
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作业人员随身携带,不得转让,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动火的安全规定:1.管道动火作业操作规程1.8.1凡在贮存输送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管道,容器及设备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堵盲板,清洗、置换1.8.2将动火现场的易燃或可燃物质清除干净1.8.3严禁带料,带压和运转状态下动火1.8.4动火地点应设灭火器材和监火人员,动火完毕,应待余火熄灭后方可离开现场1.8.5在谁的管辖区动火,谁的设施需要动火,谁就要参加审批并创造动火条件1.8.6移迁设备动火,由原使用单位提出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并创造动火条件2. 溶剂罐动火作业操作规程2.1需要动火作业的溶剂罐首先要放净罐内的溶剂2.2在溶剂罐与真空管道的法兰联接处堵盲板,使溶剂罐与真空设备可靠地隔绝开2.3将溶剂罐上的所有手孔,人孔打开,加水升温到60℃左右,搅拌2小时,然后把水放掉2.4做动火分析,如不合格再重复第三步操作,时间可适当缩短,直至动火分析合格为止2.5在动火分析合格的罐内加满水,水位保持在罐顶最高将溢出的部位2.6在动火部位清除可燃,易燃物并用水浇湿,备好灭火器2.7罐内充水后的剩余空间通入蒸汽,蒸汽量适度保持正压。
2.8负责动火作业的各级负责人检查确认后方可动火3.用导热油加温的溶剂罐动火作业操作规程3.1将溶剂罐夹套里的导热油放净3.2将溶剂罐、真空管道和夹套里残油吹扫净,吹扫时间为1~2小时为扫净夹套里的残油,吹扫过程中要适当间断1~2次,做到重复吹好3.3罐内溶剂的处理按溶剂罐动火作业操作步骤进行3.4油管道堵盲板,可靠切断夹套与油管道的连通3.5消防蒸汽适量地通入夹套保持正压,备好灭火器,确认后动火4.各种物料管道动火作业操作规程4.1动火作业管段与其它管道和设施可靠地隔绝,可采用堵盲板或卸开连接法兰的方式进行4.2放净动火作业管段里的各种物料4.3用蒸汽或压缩空气(根据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吹扫管道1~2小时吹扫过程要间断1~2次达到反复吹扫、扫净的目的4.4确认吹扫干净后,备好灭火蒸汽和灭火器,各级动火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动火5.酸罐动火作业操作规程5.1将酸罐中的酸导出,要力争导净5.2将酸罐上的放散口全部打开5.3用压缩空气吹扫酸罐1小时,然后更换进气管到酸罐其它入口再吹1小时5.4确认吹扫干净后,备好灭火器,经动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6.防火防爆管理6.1防火管理6.1.1消防器材配备齐全,摆放整齐有规律,严禁将消防器材挪做它用。
6.1.2摩托车进厂门立即下车,严禁厂区内骑行6.1.3外来车辆由接待者办理入厂手续,进行安全交底,进入重点消防部位的车辆必须戴好防火帽,特殊情况需经生产设备部批准6.1.4上岗严禁携带火种、严禁穿代铁钉的鞋及易起静电的衣物6.1.5公司有固定吸烟场所,具体见附页NO1,其余场所严禁吸烟6.1.6溶剂库、防爆车间四周五米内严禁使用7.防爆管理7.1工艺生产装置:7.1.1有爆炸危险厂房、宜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7.1.2反应物料聚合、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报警信号系统,防爆安全装置及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设施7.1.3对已损坏或泄漏可燃气体的管道,应暂停使用,尽快修复7.1.4生产、输送、储存及装卸,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及管道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7.1.5所有防静电接地线必须坚固可靠,接地线的截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毫米单独的防静电接地电阻在50Ω以下,如与其它目的接地极共用时,应满足其它接地极的要求7.1.6生产设备及管道的绝热层,应采用非燃烧或难燃烧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气体渗进绝热层内7.1.7设备及厂房的防雷和电气设备的防爆,应符合国家和部颁发的有关规定。
7.2贮运设施7.2.1闪点低或沸点低的易燃液体贮罐,应设冷却降温等安全设施;7.2.2严防溶剂贮罐跑、冒、滴、漏现象7.3危险物料排放7.3.1生产中排放的含有大量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工业下水道;7.3.2不得将可能相互产生化学反应或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两种污水直接混合排入工业下水道;7.3.3含有易燃、可燃液体的生产废水,必须经过水封井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小于250毫米8.各种发火源的管理8.1焊割火源8.1.1禁止在危险场所擅自动火,对需检修的部件,如有条件应拆至距危险源10米外进行动火,并应在危险场所的上风向8.1.2高处焊接作业要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五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8.1.3对沾有易燃物料的材料及设备、焊接前应冲洗干净8.2磨擦、冲击、高温表面火源8.2.1搬运危险品容器或在危险场所搬运铁制物品,不得抛掷、拖拉和滚动,所用扳手,榔头等工具应为铜、铝或镀铬的材质8.2.2禁止穿带钉子的鞋和易起静电的衣服进入危险场所8.2.3禁止使用易挥发的可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及衣物8.2.4有可能接触易燃易爆溶剂的高温表面应采取保温隔热设施8.3防雷防电火花8.3.1危险场所的照明,布线及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洁、干燥和绝缘良好;8.3.2因临时需要装置电气线路和设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电气主管部门审批后,按正式线路要求安装。
并限期拆除8.3.3高大建筑,主配电设备,突出的排放可燃气体的放空管等都应设避雷保护装置8.4防静电放电8.4.1禁止在装油或其它易燃液体的过程中取样,检尺或将金属物品置入罐内,检尺或取样应在装料完毕经静置后进行8.4.2禁止使用喷射蒸汽加热易燃液体8.4.3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作业8.4.4必须使用塑料管等绝缘软管进行移液作业时,管内应加去皮铜线,并确保接地良好(铜线粗应大于φ1.5mm)8.5电工接线管理8.5.1电工见动火票给电焊机接线,禁止无票接线8.5.2如铆焊在工程或其它当日未能完成项目作业时,次日电工送电前需确认动火票有效后方可接线8.5.3为了不影响工作,申请动火单位需提前开好动火票做好确认8.5.4一级动火区域使用砂轮、无齿锯、角磨、手电钻、电锤、手动砂轮、切割机、曲线锯、电加热器等产生火花及电火花的器具时按动火作业管理;电源接线按接临时线管理,用完及时拆出9、 特殊危险动火(特级动火)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贮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9.1、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9.2、带压装置上的动火作业。
9.3、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贮存装置动火特级动火审批程序:首先由动火地点的负责人确认签字,申请动火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然后动火单位作业人及动火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安全环保部经理确认签字后方可动火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传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包括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