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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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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油条
  • 文档编号:10175742
  • 上传时间:2017-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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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2011)第一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1: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1)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如《安全生产法》 《消防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海上交通安全法》 《矿山安全法》 ,相关的有:《劳动法》 《职业病防治法》 《工会法》 《矿产资源法》 《铁路法》《公路法》 《民用航空法》 《港口法.》 《建筑法》 《煤炭法》和《电力法》 2)法规:安全生产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性法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等下位法3)规章: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高于地方政府规章2: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普通法是适用于安全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问题共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不解决某一领域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的法律问题 特殊法是适用于某些安全生产领域独立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往往比普通法更专业,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3:从法的内容上,可分为综合法与单行法 综合法不受法律规范层级的限制,而是将各个层级的综合性法律规范作为整体来看待,适用于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域或者某一领域的主要方面单行法的内容只涉及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的安全生产问题 在一定条件下,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的区分是相对的,可分的第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1) 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安全意识再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责任在先;建章立制在先;隐患预防在先;监督执法在先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 只有生产经营单位实现“人 机 环”三要素的统一,才能从根本上避免,预防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3)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书本 31 页)(4) 工会:《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宾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5) 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6)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7)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标准,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缱绻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 中介服务具有以下特征:独立性 客观性 有偿性 专业性8)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9) 安全生产标准(10)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11) 安全生产科技进步(12) 安全生产奖励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3)安全生产资金投入(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5)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资质条件(6)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7)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9)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10)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论证的规定(1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定(12) 安全警示标志(13) 安全设备达标和管理的规定(14) 特种设备检测,监测的规定(15) 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的管理(16) 危险物品的管理(17) 重大危险源管理(18) 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19) 爆破,吊装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20) 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21) 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22)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23)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的职责(24) 工伤保险的规定3: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2)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正确配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享有权利,负有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责任主体主要包括 4 种: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 有关主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中介服务人员5:《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下列 27 种:(1)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重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2)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3)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4)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5)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6)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7) 生产经营单位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8)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9)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10)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11)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12)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13)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14) 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15)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16)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17)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 储存 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18)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19)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20)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21)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22)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反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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