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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资金借给个人的行为性质及效力认定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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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鲁**
  • 文档编号:461462237
  • 上传时间:2023-06-16
  • 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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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将资金借给个人的行为性质及效力认定问题,商事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处理方式亦不统一我庭经研究,作如下解答:一、 企业作为出借方与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属于民间借贷?企业作为出借方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企业向公民出借款 项,是其行使财产权的表现根据最高法院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和第六条,以及法释[1993]3号《关于如何确定公 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民间借贷包括公司与法人和其 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因此,企业与个人之间借贷行为的性质应认定为民间借贷二、 企业作为出借方与个人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由于企业作为出借方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根据最高法院 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只要借贷双方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该借贷行为一般应认 定为有效,但是,经审理查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 企业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出借款项的行为,因其违反《商业银行法》关于 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属于金融业务的法律规定,故该出借行为属扰乱金融秩序的 行为,应认定无效;(二) 企业向名为个人实为企业的借款人出借款项的行为,违反有关金融法规以 及最高法院法复[1996]15号《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 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属企业间非法借贷行为,应认定无效;(三) 公司违反《公司法》第116条的规定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借款的行为,应认定无效。

      审理中应注意审查公司以支付报酬等形式向上述主体 提供资金的行为是否属《公司法》第116条所禁止的借款行为四) 其他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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