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教育学会章程.docx

9页
  • 卖家[上传人]:杏**
  • 文档编号:280930316
  • 上传时间:2022-04-22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34.90KB
  • / 9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教育学会章程 教育学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是市教育学会 第二条本会性质是群众性教育学术团体,是广东教育学会团体会员;本会由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组成;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本会设立的目的是团结和组织全市有志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的教育工作者,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活动,研究教育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为全市教育机构提供专业中介服务,为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教育科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市民政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市教育局,独立开展工作,接受市民政局和市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驻在地是广东省市东风三路45号市教育大厦6楼1室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群众性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普及教育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教育科学研究动向、优秀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三)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分析、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 (四)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和教育改革实验成果的鉴定与推广;(五)出版学术性书刊,开展培训活动; (六)开展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全市性竞赛活动; (七)组织教育评价活动; (八)开展对外的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 (九)开展其他有关活动和教育中介服务; (十)适用中职及学前教育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服从本会的领导和管理 (二)愿意参与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改革实践活动; (三)在教育科学研究与实践领域中有一定影响; (四)单位会员须是登记注册地在的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需由本会单位会员或一名理事推荐;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个人会员填写会员登记表,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教研、科研任务;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5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3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101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5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300元; (六)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1元,由其所属专委会收支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个人会员要交回会员证 会员未经同意连续三年不交纳会费,并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并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订或修改本会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含2/3,下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一般不应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推举出的常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任期五年,其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联系群众,作风民主,维护团结,廉洁奉公;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在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时,如果有候选人超过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任职年龄时,须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进行选举。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一般不应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会期的,应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需要,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三)主持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第三十二条秘书长的职权是: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学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会长开展学会的经常工作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其他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五)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办理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工作; (六)处理秘书处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本会设学术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术活动 的组织、指导、咨询和对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的鉴定、评奖工作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专业委员会推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办好本会综合性教育刊物《教育》设立《教育》编辑部,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会长监督,秘书长具体负责其编辑部工作 第三十五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各分支机构遵循本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按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各单位会员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本会发展个人会员,建立会员档案 第三十六条本会各专业委员会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开展的涉外活动和有收费项目的活动需报学会审批 第三十七条各专业委员会的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在会员中分红。

      第四十一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报有关单位 第四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本会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本会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决议须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于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本会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