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药工业产业政策.doc
14页农药工业产业政策(征求意见稿)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9月目 录第一章 政策目标 1第二章 规划引导 2第三章 产业布局 3第四章 组织结构调整 3第五章 产品结构调整 4第六章 技术政策 5第七章 生产管理 6第八章 进出口管理 7第九章 市场规范....... 8第十章 中介组织 8第十一章 社会责任 9第十二章 保障措施 10第十三章 其它 11前 言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防治有害生物,应对突发性病虫鼠害,保证农业丰收,对调节作物生长,提高农产品品质,确保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同时,农药还用于林业、卫生防疫、畜牧业、建筑、工业、交通等其他行业,对国民经济相关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然而,农药的生产、使用大都涉及到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存在潜在威胁因此,国家应该引导农药工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并对其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我国农药工业的生产能力和产量已经处于世界前列,不仅能够保障国内农业和相关领域需要,而且有相当一部分产品出口,成为全球重要的农药生产和出口国但是,由于长期矛盾累积,管理和政策滞后,使农药工业重复建设严重,分工与协作不足,集中度低,技术创新能力弱,污染治理技术滞后于社会发展需要,阻碍了农药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农药工业对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的保障能力,确保社会和生态安全,提高国际竞争力,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农药工业产业政策第一章 政策目标第一条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政府宏观调控与中介组织协调三者之间的协同作用不断完善农药工业市场调控体系、法规管理体系和中介协调体系创造公平竞争和充分协调、管理高效的市场环境第二条 全面权衡国内外需求和经济效益与社会、资源、环境等的关系,追求充分、有效竞争及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社会、资源和环境效应控制总量,适时、适度、有序发展,满足我国农业生产需要,确保粮食安全,遏制以追求出口为目的,忽视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的盲目扩张行为,维护农药工业可持续发展环境第三条 加强布局优化,减少点源污染敦促农药企业向农药专业园区或化工聚集区集中,降低环境和安全风险到2015年,进入工业集中区(化工专业园区或聚集区)的农药原药企业达到全国农药原药企业总数的50%以上,2020年达到70%以上第四条 强化产业内分工与协作,增强优势企业集团与中小企业的合作大力推进组织结构调整,提高产业集中度到2015年,农药企业数量减少30%,国内排名前20位的农药企业集团销售额达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2020年达到70%以上。
第五条 大力支持农药创新,进一步夯实创新基础,不断完善农药创新体制和机制,着力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农药创新体系到2015年,国内排名前十位的农药企业建立较完善的创新体系,研发费用达到企业销售收入的3% 2020年农药自主创新能力居国际先进水平,自主创新产品达到出口产品的30%以上第六条 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加强现有主导产品的工艺创新和污染物治理技术研发,增强企业社会责任,促使农药工业与社会经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到2015年,污染物处理技术满足环境保护需要,“三废”排放量减少30%,副产物资源化利用率提高30%2020年“三废”排放量减少50%,副产物资源化利用率提高50%第七条 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进品牌建设,鼓励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提高国产品牌在国际市场的知名度到2015年,农药行业中国驰名商标市场份额达到30%以上2020年达到50%以上第二章 规划引导第八条 国家通过农药工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指导行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农药工业产业政策和农药工业发展规划由国家农药生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药工业产业政策和农药工业发展规划是指导农药工业发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引导市场主体行为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级农药生产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依照国家农药工业产业政策和农药工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的农药工业产业政策和农药工业发展规划,用以指导本地农药工业的发展第三章 产业布局第十条 综合考虑地域、资源、环境和交通运输等因素调整农药产业布局新建或搬迁农药原药生产企业厂址必须符合全国主要功能区规划、当地区域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并远离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和环境敏感地区第十一条 原药企业相对集中,制剂企业可适当分散新增或搬迁原药生产企业必须进入工业集中区(化工专业园区或聚集区)新增或搬迁制剂生产企业在兼顾市场和交通便捷的同时,鼓励进入工业集中区(化工专业园区或聚集区)农药专业园区或化工聚集区必须符合国家园区建设的相关规定第十二条 限制不符合农药产业布局要求和区域发展规划的现有农药企业新增原药品种和扩大生产能力,并限期搬迁或转型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农药厂点,抑制新增产能,加快落后产能的削减,禁止技术水平低、产能过剩、污染物处理难度大的产品转移推动中西部地区发展适合本地资源、市场特色的产品第四章 组织结构调整第十四条 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促使农药工业朝着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特色化的方向转变,实现农药工业组织结构优化和升级。
第十五条 鼓励优势农药企业做大做强,通过联营、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支持优势企业集团在集团内重组生产要素,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生产简化行政审批程序,鼓励优势企业集团异地扩展优势产品的生产能力、培育主导品牌第十六条 促进质量标准、登记证等不涉及具体生产条件的无形资产合理流动和转移,以推动农药企业调整和优化生产要素第十七条 支持农药企业跨地区利用生产要素,推动已取得相同产品生产许可的诚信记录好的农药企业间委托生产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原药去向备案制度,鼓励原药企业与制剂企业通过产品链建立长期稳定的分工、合作关系,建立战略联盟,形成共生体,共创品牌,净化市场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农药企业退出机制通过严格准入条件、定期延续核准以及相关财税政策等措施,促使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整合,加快产品结构不合理、技术装备落后、经营水平差的农药企业退出市场第五章 产品结构调整第二十条 鼓励发展高效、安全、经济、环境友好的农药产品国家根据农业生产和社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出台鼓励、限制、淘汰的农药产品目录通过土地、信贷、环保等政策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能力过剩、资源浪费、“三废”排放量大、污染严重的农药品种新增生产能力(有重大工艺改进和生产技术进步的除外),严格控制并减少有毒有害溶剂和助剂的使用,促使品种结构不断优化。
第二十一条 重点发展适应耕作制度、耕作技术变革和市场稀缺的除草剂、果树和蔬菜用新型杀菌剂、杀线虫剂和病毒抑制剂,以及用于温室大棚、城市绿化、花卉、庭院作物的杀菌剂和种子处理剂,积极发展植物生长调节剂和水果保鲜剂,鼓励发展生物农药和用于非农业领域的农药新产品大力开发和推广水分散粒剂、悬浮剂、水乳剂和微胶囊剂等环保型农药制剂的生产和应用技术,降低粉剂、乳油、可湿性粉剂所占比例 支持开发节约型、环保型包装材料第二十二条 积极拓展农药应用范围,开发非农用市场,满足国民经济相关领域的需求第六章 技术政策第二十三条 国家继续将农药作为高新技术产业,在基础平台建设、创新体系完善和新品种创制等方面给予支持第二十四条 加快培育农药企业自主创新支持企业与研究单位、高等院校等组成产学研实体,支持农药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和组建技术联盟第二十五条 完善知识产权和创新保护机制,从科研、生产到销售、出口等环节,全面保护农药企业知识产权和创新,维护企业的研发和创新利益第二十六条 重点支持农药工业核心技术、关键共性技术的开发,加强高效催化、高效纯化、定向合成、绿色工艺、手性异构体深度利用和生物技术,以及制剂低溶剂化、水基化、缓释化和先进、高效、实用的三废治理等技术的研发与推广。
第二十七条 支持和鼓励农药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提高生产水平加快信息化与农药工业的融合,实现生产连续化、控制自动化、设备大型化、管理现代化降低原材料消耗和三废排放,提高生产效率,实现清洁生产第二十八条 国家组织制定《农药工业技术发展指南》,引导企业、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开展针对性的创新工作第二十九条 国家结合行业发展情况,适时更新和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工艺技术与装备目录,不断完善行业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引导和规范投资,促进技术进步,提高行业整体水平第三十条 充分利用国际技术资源,鼓励农药企业采用投资、合资、合作、并购等方式到境外设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组建技术联盟,广泛吸纳海外技术和人才第七章 生产管理第三十一条 国家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生产实行准入管理、对农药产品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新开办农药厂点、生产升级或新增生产类型、企业搬迁实行核准管理制度农药核准(包括延续核准)有效期5年未经核准的企业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农药产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的农药产品不得生产、销售、出口和使用第三十四条 国家及时向社会公布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和产品生产许可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加强统计工作,确保农药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生产主管部门要协助统计部门做好农药生产统计工作,为农药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标准规范等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信息支撑第三十六条 国家建立包括农药生产、质量、环保、经营、出口、诚信记录等相关内容的农药企业信息库,实现工业、农业、环保、质检、海关、统计等相关部门的资源共享第三十七条 农药企业应建立健全从原料购进到产品销售、出口全过程的相关数据档案,完善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第三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国家农药储备和预警机制,加大农药淡季储备投入,提高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能力制定税收和信贷支持政策,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和淡旺季节差异,淡储旺销,调节农药进出口,确保农药市场供应第三十九条 完善产品质量标准制定体系,确保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制定的科学化、系统化和国际化第四十条 在农药行业全面推行现代管理体系,以信息化推动传统农药产业的管理升级第四十一条 国家有关农药管理部门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各司其职,加强部门间沟通与协调,提高管理效率第八章 进出口管理第四十二条 加强农药进出口管理强化出口农药的生产准入和生产许可审核建立外贸企业出口农药的资格审查制度,鼓励农药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完善外商在国内委托生产农药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双方合作行为第四十三条 鼓励农药深加工产品出口,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出口竞争力第四十四条 建立农药产品进出口信息平台和预警机制,加强农药国际交流和发展动态研究,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第四十五条 鼓励农药生产企业拓展国际业务,到海外注册登记产品、扩展生产能力、设立研发机构,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第九章 市场规范第四十六条 整合市场监管,全面落实“责”与“权”的对称关系将隶属于各部门的有关农药市场监管力量进行有效整合,明确归口,权力和责任统一,提高市场监管效率,确保市场公平竞争第四十七条 强化农药企业的商标注册,实现由产品经营向品牌经营转变鼓励企业制定品牌发展和保护规划,维护品牌经营的环境,支持企业实施品牌战略第四十八条 鼓励优势农药企业与一般企业之间联合开展品牌经营战略,扩大优势品牌的市场份额,带动整个市场品牌的升级第四十九条 鼓励创新营销模式,增强对农药使用的指导,提高科学用药水平,减少农药的浪费及其对环境的污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