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探讨实施异议相关问题.docx
4页探讨实施异议相关问题 摘要在民事实施工作中,异议制度对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正当权益发挥了主要的作用,不过也还存在着部分不足本文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制度设置的意义、审查的程序及合理设置异议审查机构进行了探讨,提出了相关看法,力争为不停完善中国的民事实施救助制度做出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实施异议救助制度审查机构 一、设置异议的意义 中国原《民事诉讼法》修改前,民事实施救助制度存在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没有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在程序上的权利受到侵害后怎样救助做出要求,从而造成程序性救助路径的缺失而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02条明确给予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违法实施行为的异议权在民事实施程序中受实施机构及其人员的行为影响最大的是享受权利、负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许可她们经过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民事实施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或不妥实施行为申明不服、寻求救助,是中国民事诉讼法的重大进步 二、异议审查的程序分析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要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该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因为该要求不够明确,操作中轻易出现分歧,加之考虑到实施行为发生错误后,假如不立即审查纠正,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所以,《实施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深入明确要求,实施法院审查处理实施异议,应该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裁定 不过,不论是现行《民事诉讼法》还是《实施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均未对实施异议采取何种审查方法进行明确要求从理论上看,实施异议仅仅针对实施行为提起,不包括和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实施机构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标准上不需要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也无须开庭进行审查当然,为了确保审查的审慎性,实施机构能够进行必须的调查,并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作为调查的一部分,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实施异议的审查要开庭进行 三、有关合理设置异议审查机构的探讨 为了确保实施的效率和效益,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要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起实施异议,应该直接向实施法院提出,不得向其它人民法院提出不过,异议应该向实施法院的哪个部门提出、由哪个部门进行审查,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做出要求因为没有明确的要求,各地人民法院在此问题上的处理方法并不一致在实施工作实践中,实施异议的审查机构通常有两种基础设置类型:其一,将实施裁决权放在其它审判部门;其二,在同一实施机构里设置实施实施庭和实施裁决庭,由实施裁决庭对实施异议进行审查。
不过不论采取哪种类型,其目标全部是要将实施实施权和实施裁决权分开,保障实施工作的公正性 为了深入加强和规范实施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7月17日公布《有关深入加强和规范实施工作的若干意见》(下文简称《若干意见》),其中指出:科学界定实施审查权和实施实施权,并分别由不一样的内设机构或人员行使将财产调查、控制、处分及交付和分配、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方法等事项交由实施机构办理,对各类实施异议、复议、案外人异议及变更实施法院的申请等事项交由审查机构办理依据《若干意见》的要求,最高法院在异议审查机构的设置上采取的是前文中的第二种形式,即异议由实施法院的实施局内设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这种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实施实施权和实施裁决权的分开行使,避免异议审查的主观随意性,起到了防错纠错的功效不过,这种形式依然是将实施裁决权置于实施局之下,造成实施局在实施工作中的权力过于集中,极易引发腐败案件的发生2021年发生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实施局局长乌小青收受巨额贿赂案就是经典的案例 所以,为了更加好的实现实施实施权和实施裁决权的分离,必需将实施裁决权从实施局中分离出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有了前车之鉴后,也在2021年底出台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深入加强和改善全市法院实施工作的意见》,将实施实施权和实施裁决权分离,详细作法是将实施异议、实施复议等实施程序中的裁决权交由审判监督庭行使,并由不一样的院领导分管。
谈及其中原因时,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继生在接收记者专访时称:“以前,实施实施权和实施裁决权全部由实施庭掌控,什么时间实施、怎么实施、实施得好和坏全部由实施机构说了算,实施机构的权力失去了监督和制约,使实施工作增加了很多社会不稳定原因实施实施权和实施裁决权分离后,将比在同一庭长、同一分管院长领导下的监督愈加有力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不过,将实施异议的裁决权交由审判监督庭依然不是最好的做法毕竟实施工作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通常的法官对实施工作不一定熟悉,审查起来有一定难度而且实施工作中提起异议的不在少数,假如将实施异议案件全部交由审判监督厅来处理的话,必定会大大影响审判监督厅原有的工作,从而造成新的问题的出现结合中国实施工作实践,作者认为,将实施裁决权和实施实施权分开配置很好的做法是:设在法院的实施局仅行使实施实施权,在同一法院设置专门的实施裁决庭,由其行使实施裁决权实施裁决庭不隶属于实施局,而是和其它审判业务庭相并行的业务机构,且实施裁决庭和实施局不能由同一个法院领导分管实施裁决庭的法官应由对实施工作熟悉、有丰富的实施工作经验的法官担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