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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ATT环境保护例外条款的适用及我国运用能力的提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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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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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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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JATT环境保护例外条款的适用及我国运用能力的提升    ■ 李昌凤 中共河南省委党校长期以来,GATT第20条的环境保护例外条款经常被发达国家援引来设置环境贸易壁垒,阻止我国的贸易出口2009年的美国、欧盟、墨西哥诉中国“九种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经审理,2012年1月30日WTO上诉机构公布了该案的最终裁决报告,否定了中国援引GATT第20条的抗辩2012年6月27日,欧美日就诉中国稀土、钨、钼三种原材料出口限制争端案正式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起设立专家组请求,此案目前尚无最终结果这类案件表明,GATT环境保护例外条款已经成为我国手中的“矛”与“盾”,在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成为世界发展两大潮流的背景下,我国应密切关注并深入研究该条款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的新发展,提高运用该条款保护本国环境的能力,同时也要防止他国以保护环境的名义限制我国的出口贸易一、GATT环境保护例外条款评析(一)GATT环境保护例外条款简介《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将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作为WTO的目标之一,而该目标的实现路径远不如自由贸易目标清晰并有系列协定作为坚强的支撑关于环境保护,只是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以及相关附属协议中散见几条有关环保的贸易条款,允许成员方在充分自由贸易基础上对严重危及环境保护的国际贸易采取必要的贸易限制措施。

      GATT第20条(b)款与(g)款被称为环境保护的“一般例外”条款该条规定:“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缔约方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方,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b)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与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产品或消费一同实施……”此外,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SPS)、《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SCM)、《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中也有关于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例外表述实践中涉及最多的当属GATT“一般例外”条款,WTO框架下绝大多数的贸易与环境争端都是基于对此“一般例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而引起的,该“一般例外”条款也是其他附属协定中有关环境保护例外制定的基础相比而言,GATT第20条的环境保护例外条款适用空间更为广阔二)GATT环境保护例外条款评价作为调整贸易与环境问题的最为重要的条款,GATT第20条(b)款和(g)款对如何解决贸易与环境争端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作为以促进贸易自由化为首要宗旨的国际组织,GATT环境保护例外条款的具体表述难免先天地具有浓厚的自由贸易本位主义色彩同时,“武断的”、“不合理的”、“必需的”等用词具有不确定性或明显主观色彩,成员方可能会有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理解,从而导致贸易争端的多发和解决的棘手然而,恰恰是这种不确定性赋予了这些条款以极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给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准确把握全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态势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适时地、妥善地解释和适用GATT环境保护例外条款提供了宝贵的空间,使得该条款从静态的、理念性的条文变成动态的、具有生命力的“活法”,进而对整个世界的发展路径产生深刻的影响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实务中处理的有关案例已逐步弥补了GATT环境保护例外条款的粗疏及其相对偏颇的价值取向,在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动态博弈中寻求着微妙的平衡二、GATT环境保护例外条款在争端解决实践中的发展(一)GATT第20条(b)款的发展在GATT时期,争端解决机构对环境保护持保守立场,对成员方援引环境保护例外条款严格限制WTO成立后,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在相关判例中赋予第20条(b)款和(g)款以新的含义,使其能够适应环境保护的需要,从而在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建立起一种适当的平衡。

      GATT第20条(b)款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对“必需的”的解释适用上GATT时期专家组认为,只有不存在援用方可合理期望采取的与GATT的其他条款相符或较少不相符的且又能实现其环境政策目标的措施时,援用方的有关措施才是“必需的”(necessary)而专家组总能设想出一种既与GATT其它条款相符或较少不相符且又能实现其所追求的有关环境目标的替代措施因而,几乎没有措施能符合“必需的”这一标准在1990年泰国香烟案中,专家组认为泰国可以选择如危险标记标识、维持烟草专卖等措施来实现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目的,而对美国香烟限制进口不是“必需的”而在2000年“石棉案”中,上诉机构认为,旨在保护的共同利益或价值越重要、该措施有助于实现的程度越高、对进口产品产生的限制作用越低,越容易被接受为“必需的”据此,上诉机构认为法国的石棉进口禁止法令是“保护人类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从而使得“石棉案”成为GATT/WTO争端解决历史上成功援用第20条(b)款的第一例,获得了环保人士的高度评价二)GATT第20条(g)款的发展一般认为,“可用竭的自然资源”应限于不可再生资源,而可更新、可再生的资源则应排除在外但在“汽油标准案”中,上诉机构认为清洁的空气是“可能被用竭的”。

      在“第一龙虾海龟”案中,上诉机构指出,“可用竭的自然资源”与“可更新的自然资源”并不相互排斥,“根据条约解释中的实效原则,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的措施,无论是生物资源还是非生物资源,都属于第20条(g)款的范围对“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的扩大解释使该条款的援引门槛大大降低GATT时期坚持将GATT第20条(g)款“有关的”严格界定“为主要目的在于”,增加了援引难度在“汽油标准案”中上诉机构认为,作为措施的汽油规则与作为保护对象的清洁空气之间存在着密切而真实的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因此汽油规则是与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在“第一龙虾海龟案”中上诉机构认为,作为措施的第609条款与保护海龟这个目标之间同样存在着密切而真实的手段与目的的联系因此第609条款是与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新的“有关的”认定标准大大降低了成员方援用GATT第20条(g)款的难度关于“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GATT时期曾经将“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解释为“主要使这些限制有效”在“汽油标准案”中上诉机构认为,只要限制性措施公平地适用于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而不论其实施效果是否相同,就符合“一同实施”的要件。

      并且只要对“国内生产”和“国内消费”中的一项实施相同限制措施即可,而不要求同时满足在“第一龙虾海龟案”中,上诉机构也是据此标准标准认定美国的第609条款所规定的限制措施满足了“同限制国内生产一同实施”的条件三)GATT第20条适用的逻辑顺序发生变化在1982年的“金枪鱼案”中,专家组首先审查了美国的措施是否与20条的序言相符,然后才审查其是否与第20条的(g)款相符在1998年的“第一龙虾海龟案”中,专家组也是依据这样的审查顺序对美国的措施加以审查而上诉机构指出,对条文的理解和适用应该分两步走:先审议具体措施是否符合该项文字表述的要求,有无资格作“例外”若结论是肯定的,再按该条序言所含标准作进一步审核此案之后涉及第20条的案例中,专家组均遵从了这一审查规则既然是“例外”,当然就是对WTO多边贸易原则的“破坏”如果先依据序言进行审查,那么所有的环境措施都会因其“破坏性”而被认定不符合序言,具体的“例外”也就形同虚设从“例外”到“原则”的审查顺序意味着WTO对各成员为环境保护目的所实施的限制措施的包容和鼓励四)扩大了GATT第20条例外条款的适用范围在1991年“第一金枪鱼案”中,专家组认为,承认国内环境措施域外效力会导致大规模的贸易保护主义,严重损害GATT多边贸易体制,GATT第20条所保护的范围仅限于一国管辖范围内,不具有域外效力。

      而在1994年“第二金枪鱼案”中,专家组认为,GATT第20条只适用于各成员国领域之内的观点并没有有效的理由来支持,但该条的域外管辖只能限于本国的国民和船舶,对其他国家无效在1998年“第一龙虾海龟案”中,上诉机构认为,“海龟是一种穿梭游动于多国水域和公海的动物,任何国家都不得宣称对之有专属权利按本案所涉情况,在游动着并受到危害的海洋种群和美国之间,有着足够的连结(Sufficientnexus)因此美国可以采取限制贸易的措施至此,是否有“足够的连结”成为国内环境措施能否域外适用的标准三、加快提升我国运用GATT环境保护例外条款的能力目前我国在处理贸易与环境问题上面临着很大的压力GATT环境保护例外条款已经成为我们手中的“矛”与“盾”,我们既要善于运用该例外条款来保护本国的环境,又要防止他国以保护环境的名义限制我国的出口贸易一)积极参与规则制定,实现规则制定上的被动变主动现行的WTO规则尤其是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规则,都是在西方国家的主导下制定的,规则本身包含着他们的利益,而更容易受环境措施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被有意无意地忽视例如,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差别和更优惠待遇是WTO的一项重要原则,但GATT环境条款没有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技术水平,缺乏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定,未能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以中国为代表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只有成为“游戏规则”的制定者,才可能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实现保护本国资源与环境、扩大本国出口贸易的目标我国要积极应对和参加多边贸易体制中的环境与贸易谈判,争取公平合理的谈判地位,使发展中国家在贸易与环境问题上的优惠待遇成为现实,由国际规则的被动接受者转变为制定国际规则的负责任、建设性的参与者;由被动应对国际规则转向积极主动地推动WTO相关规则朝着利于我国利益的方向调整和发展二)提高运用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相关纠纷的能力WTO争端解决机制已成为WTO各成员方进行政治协商、利益协调的平台,WTO争端解决机构对相关条款的解释以及对贸易争端的裁决也获得成员国的广泛认同九种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以及“稀土出口限制措施案”等表明,今后我们援引GATT环境保护例外条款的频率会大大增加无论是作为环境贸易措施的实施者还是利益受损方,我国都应当深入研究WTO有关资源、环境保护的贸易争端案例,掌握GATT环境保护例外条款援引的经验和技巧,善于运用该制度平台解决与相关利益方的贸易纠纷,寻找利益平衡点,寻求最妥善的解决路径和结果三)完善有关外贸法律,提高环保法治水平以及环境标准,破解环境保护瓶颈在全球化背景下,在国际贸易中加强环境保护是大趋势,中国资源和环境保护法治和环境标准不可能脱离世界自成一体。

      许多国内企业肆意破坏环境、各类环境事件频繁发生、国外“夕阳产业”向我国的转移以及“洋垃圾”对我国生态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等等,无可争辩地证实了我国外贸和环保法治水平的低下如《对外贸易法》第16条规定,“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首先,此规定将我们可以采取的措施局限于对货物、技术进口或者出口的“限制或者禁止”,而GATT环境保护例外条款并未作此限制这样的规定反而限制了自己的手脚其次,“国内供应短缺”也很难成为对贸易自由限制的正当理由,难免授人以口实我国应根据WTO相关协定所确认的原则和规则,结合国情,加快建立起不同层次、内容齐备、互相协调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尽早改变某些环保领域无法可依、有法难行、部门内耗的状态根据无歧视原则制定、清理国内相关政策和措施,真正做到限制贸易的环境措施完全符合WTO环境保护例外条款的适用条件,为实现保护本国环境和生态的目标助力在制定新的环境标准或对旧的标准进行调整时,应逐步与国际环境标准接轨,并将新标准通过相应的渠道向国内外公开,以实现按照该标准生产的产品在国内外流通畅通无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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