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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本科学位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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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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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 言盗窃罪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犯罪之一,也是现代社会最常见、最多发的一种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按照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行为在众多具体的财产性犯罪中,盗窃罪更应该引起刑法学界的重视,如果说财产犯罪是刑法分则理论研究中的热点,那么盗窃罪就应该成为热点中的重点盗窃罪具有其他犯罪所无法比拟的多发性盗窃罪不仅是财产性犯罪中最多发的犯罪,甚至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其发案率也高居首位虽然盗窃犯罪不像杀人,抢劫等暴力性犯罪那样直接威胁人身安全,但多发的盗窃犯罪不仅造成了国家和人民财产的巨额损失,同时“一户被盗,四邻不安”的局面会严重地影响到公众对社会治安的认同程度因此,世界各国一向将盗窃罪视为主要的犯罪类型,盗窃罪自然也就成为司法实践中最经常遇到的问题,进而应作为理论研究的重点盗窃罪是司法实践及理论研究中最具疑难性的犯罪之一长期以来,我国法律界有关专家学者借鉴国外刑法理论,结合中国刑事司法理论和具体实践,对此进行了深入卓有成效的研究,也形成了比较统一的观点和较为完善的理论 体系但盗窃犯罪行为本身极具复杂性,对盗窃罪的很多基本理论问题有待作更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例如,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就是其中一个很复杂的问题目 录摘要 1绪论 11、中外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标准的各种学说 11.1 接触说 11.2 转移说 11.3 隐匿 11.4 失控说 21.5 控制说 21.6 失控加控制说 21.7 损失说 21.8 取得说 21.9 失控或控制说 21.10 移动说 32、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标准的评析 32.1 接触说的主要缺陷 32.2 转移说的主要缺陷 32.3 隐匿说的主要缺陷 42.4 控说的主要缺陷 42.5 控制说 42.6 失控加控制说 42.7 损失说的主要缺陷 52.8 取得说的主要缺陷 52.9 失控或控制说的主要缺陷 52.10 移动说的主要缺陷 53、控制说的合理性分析我认为将控制说作为区分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较为科学,理由如下 64、对控制说的具体理解 64.1 不同的地理环境对盗窃既未遂的影响 74.2 盗窃对象的性质、重量、体积、形态等特征对盗窃既未遂的影响 94.3 盗窃时间对盗窃既未遂的影响 10结 语 11注释 12参考文献 13致 谢 15i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毕业论文论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国内外对盗窃罪既遂与未遂区分的各种观点,并且进一步分析各种观点的利弊。

      从而确定控制说作为既遂与未遂区分的标准再次详细分析控制说的合理之处,控制说符合犯罪构成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控制说能恰当地反映盗窃既遂的法律特征和法定内涵控制说普遍适用于各种犯罪对象,特别是能较好地适应犯罪对象的变化最后对控制说进行具体的分析绪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司法实践表明,侵犯财产的犯罪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最大,其中盗窃案件在侵犯财产的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最大盗窃犯罪作为我国第一大犯罪,一般占整个刑事犯罪的70%左右,有的高达8070,正如权威机构所指出:“它的增加和减少,足以影响我国全部刑事案件的数量变化盗窃罪又是一种极为复杂的犯罪,涉及刑法基本理论和民法物权理论等诸多复杂理论问题,故虽然一长期以来盗窃问题是刑法理论界研究的一个热点,但是仍然存在很多争议,例如对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和理论意义关键词:既遂与未遂 控制范围 当场 控制说1、中外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标准的各种学说1.1 接触说该说认为应以盗窃行为人是否接触到被盗财物为标准,凡实际接触到财物的为盗窃既遂,未实际接触到财物的为盗窃未遂。

      1.2 转移说该说认为应该以盗窃行为人是否已将盗窃目的物移离原在场所位置为标准,凡被盗财物己发生了场所上的转移,则为盗窃既遂,未移离原在场所位置的为盗窃未遂1.3 隐匿该说认为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将所盗财物藏匿起来为标准凡己将财物藏匿起来的是盗窃既遂,未藏起来的是盗窃未遂1.4 失控说该说认为应以公私财物所有人、占有人或保管人是否因行为人的盗窃行为丧失了对财物的占有即控制为标准凡盗窃行为己使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占有人实际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的,即为盗窃既遂而未能使被盗财物脱离所有人、保管人或占有人的实际有效控制的,为盗窃未遂1.5 控制说该说认为应以盗窃行为人是否己获得对所盗财物的实际控制为标准,行为人己实际控制财物的为既遂,未实际控制财物的为未遂1.6 失控加控制说该说认为应以被盗财物是否脱离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控制,并且实际置于盗窃行为人控制之下为标准被盗财物己脱离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控制,并且己实际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的为盗窃既遂,否则就是盗窃未遂1.7 损失说这种观点曾经被年“两高”的司法解释所采用它主张应当以盗窃行为是否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为标准,盗窃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为既遂,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为未遂。

      1.8 取得说该说认为行为人排除他人占有,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三者占有时便是既遂1.9 失控或控制说该说认为盗窃行为己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己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1.10 移动说该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移动被盗财物为标准,己移动的为既遂在上述观点中,德日刑法理论主要有四种观点,分别是接触说、隐匿说、转移说、取得说,而俄罗斯刑法也基本上采取了取得说的立场2、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标准的评析上述学说和观点各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多数学说和观点未能给盗窃罪既遂与未遂一个完整和科学的标准,下面,我就各种学说和观点逐一进行评析2.1 接触说的主要缺陷该说在司法实践中可能混淆了盗窃既遂、未遂与中止各个阶段之间的区别如行为人刚刚接触到盗窃财物,但是及时悔悟,自动放弃了盗窃行为,按照接触说的观点,己经接触到了被盗财物,属于盗窃既遂,这显然不当,此种情况下犯罪构成要件还没有完备,规定为既遂与刑法理论不相适应,也会导致用刑过宽。

      该说不能反映盗窃罪的主观特征,单凭行为人接触到被盗财物,无法认定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2.2 转移说的主要缺陷该说操作性不强,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如转移多远离为既遂,多远算未遂,无法明确该说普适性较差,对于一些新出现的盗窃犯罪,如电信服务、电力、天然气等无形财物无法适用个别情况下,被盗财物虽然已经移离现场,但是并不能说明犯罪人是否实现了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和完成盗窃行为如行为人将被盗财物从房屋内移至院内,就被当场抓获,虽然已经移动了被盗财物,但是如果认定为盗窃既遂显然不合理,也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相违背个别情况下,盗窃行为人已经完成了其盗窃行为,但是被盗窃物品不一定发生位移,如盗窃行为人为盗窃坐在其身边的旅客的皮包,就用衣服盖在上面,被害人找不到皮包后下车,皮包就为盗窃行为人窃取,在这种情况下,皮包虽然未发生位移,但是己经被窃取,认定为未遂同样不合理2.3 隐匿说的主要缺陷盗窃行为的完成不以所盗财物的隐藏为条件,在实践中有许多行为人盗窃后并非将财物隐藏起来的情形,如果不认定为盗窃既遂显然不合理,也使盗窃既遂的标准过于严格,不利于打击盗窃犯罪行为个别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将财物隐藏起来,但是受害人并未真正失去控制,行为人也未整正控制该财物,如行为人将财物隐藏在自己管理的柜子里,等有机会再偷出厂外,这种行为认定为盗窃既遂显然不合理。

      2.4 控说的主要缺陷该说违背了认定犯罪既遂的一般标准,刑法所规定的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是以犯罪分子是否完成某一犯罪为基础,而不是以被害人是否受到某种损失或失去某种控制为标准,就盗窃罪而言,就是以盗窃行为人是否完成犯罪,具备全部犯罪构成,即是否完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窃取财物为标准,而不应当以受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该说普适性差,以该说为标准来判断电力、非知识产权技术成果的盗窃形态问题,将陷入无所适从的尴尬境地如盗窃技术成果,往往可以用拍照、复印的方式进行,对此,技术成果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并未丧失对该成果的实际控制,但是,盗窃行为人却实际控制了该成果,如果按照该说,则对此技术成果只能存在盗窃既遂再如有些情况下,盗窃行为人的盗窃行为己经完成,但是受害人可能并未完全丧失对被盗财物的控制,例如电信服务盗窃就是如此该说不能科学地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既遂与未遂的问题如行为人将财物藏匿在财物所有人的家中,等待时机以后窃出,按照失控说的理论认定为盗窃既遂显然不合理2.5 控制说我认为控制说作为盗窃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较为科学,下文将详细阐述2.6 失控加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实际上是控制说的翻版或变种,因为物主对财产失去控制,盗窃行为人不一定控制了财产,但是,盗窃行为人控制了财产,物主必定失去对该财产的控制。

      因此,失控加控制说实际上就是控制说2.7 损失说的主要缺陷这种观点主要产生于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因为上述解释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是盗窃未遂据此,有的学者认为,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就是财物是否损失,己造成财物损失的就是盗窃既遂,反之为未遂该说的主要缺陷在于将造成公私财物的损失作为盗窃既遂的标准,导致许多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的不能认定,缩小了对盗窃罪的打击面,不利于打击盗窃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删除原解释中有关盗窃未遂的定义,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不倾向于以损失说作为认定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2.8 取得说的主要缺陷控制说和取得说,实际上是异曲同工,两者都是同一理论,只是称谓不同而己2.9 失控或控制说的主要缺陷被害人对财物的失控和盗窃行为人对财物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但是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受害人失去了对物品的控制,但是盗窃行为人并没控制该物品,但是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能表明该物品己经失去控制,既然在满足失控说的条件下己经是盗窃既遂了,也就没有必要进一步说明,行为人实际控制了所盗财物的情况也是既遂。

      该说实质上就是失控说,故失控说存在的缺陷,失控或控制说同样存在2.10 移动说的主要缺陷转移说之“转移”与移动说之“移动”的含义大致相同,均指位置的变换,从字面上看,转移与移动似乎有点差别,转移包含移动,因此移动说较转移说限制严格,但是实际上两说本质相同,移动说仅是转移说的另一种版本,或者说是对外国刑法理论上的转移说的另一种理解故转移说的缺陷,移动说同样存在3、控制说的合理性分析我认为将控制说作为区分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较为科学,理由如下1)、控制说符合犯罪构成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目前,关于犯罪既遂与未遂认定标准的通说是犯罪构成要件说,该说认为,应以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作为认定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认为“犯罪未得逞”就是指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没有齐备犯罪构成全部齐备的,就是犯罪既遂,犯罪构成要件不齐备的,就是犯罪未遂[1]因此,盗窃罪认定为既遂,就要达到具备盗窃罪全部犯罪构成的标准,即主观方面行为人达到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行为人非法占有了所盗窃财物盗窃行为人己经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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