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定图则编制审批.docx
8页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与审批程序暂行规定(探讨稿)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七月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与审批程序暂行规定(探讨稿)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规划工作的法制化建设,实现城市规划依法编制、依法审批、依法执行和依法管理,及加强公众的参与和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特编制本规定 其次条 法定图则的编制和审批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深圳市指定地区的法定图则;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划委员会)负责深圳市法定图则的审批 第三条 法定图则年度编制支配的制订与审批 规划主管部门每年应制定法定图则的编制支配,报规划委员会批准 (一)支配制定的依据与原则 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管理的须要,在调查探讨和定期检讨的基础上制定法定图则年度编制支配(以下简称年度支配)城市中心地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发展地区以及其它重要地区应当优先制定法定图则在法定图则尚未复盖的城市发展地区,已编制限制性具体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原则上按控规的内容进行管理;未编制控规的,按已编制的其它层次的规划内容进行管理。
(二)支配编制与审批程序 1.规划主管部门于每年十一月完成下年度法定图则编制支配草案,内容包括须要编制和修订或替换法定图则的地区,编制和修订的依据及缘由,编制的时间支配等,经部门领导同意后呈交规划委员会审批; 2.规划委员会在接收支配草案后,应在一个月内对支配草案进行批复批准的支配于次年一月下达成为实施的年度编制支配,规划主管部门应遵照执行 (三)年度支配的调整 1.规划主管部门应于每年七月对年度支配执行状况进行半年总结若在执行中遇到特别状况阻碍年度支配进行的,可在该总结报告提出调整年度支配的申请 2.规划委员会对年度支配调整申请进行核准后,规划主管部门遵照调整后的年度支配执行 第四条 法定图则编制的托付 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年度支配,托付城市规划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深圳市指定地区的法定图则,被托付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具有城市规划设计甲级资质; 第五条 法定图则的编制及审批 (一)法定图则草案编制 1.规划设计单位接受托付后,应对上层次规划对该地区发展的预料、设想、布局和限制等因素作全面了解,并在编制法定图则时加以落实; 2.规划设计单位对该地区社会经济、城市建设及其它相关状况进行调查和探讨,并重点调查和探讨该地区及其四周地区公共配套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状况; 3.规划设计单位在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下,就影响该地区发展的各种因素询问相关专业的主管部门;同时以适当的方式对该地区内公众的规划意愿进行调查,对其中合理部分应在编制法定图则时予以反映; 4.依据调查探讨成果,规划设计单位首先编制法定图则的技术文件。
法定图则成果包括技术文件和法定文件两部分,技术文件作为编制法定图则的基础,是规划主管部门执行法定图则的操作性文件在编制技术文件时,规划设计单位还应考虑政府相关政策,以及规划委员会或规划主管部门指示的须加以考虑的事项 5.规划设计单位将编制完成的技术文件初稿呈交规划主管部门审查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设计单位在其基础上编制法定图则草案(即法定文件初稿,以下简称图则草案)二者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均应符合 《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内容及深度暂行规定》的要求,并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有关规定 6.图则草案编制完成后,规划设计单位将修改后的技术文件和图则草案同时呈交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二)法定图则草案初审 1.规划主管部门对提交的图则草案进行初步技术性审查,并可: (1)同意图则草案,并将初步审查看法及图则草案呈交规划委员会; (2)只同意图则草案的部分内容,并要求规划设计单位修改图则草案; (3)拒绝同意图则草案,并要求规划设计单位重新编制图则草案 2.规划委员会对提交的图则草案进行初步综合性审查在初审时若认为必要,可邀请相关专业的主管部门及技术顾问参与,并可: (1)同意图则草案,并将图则草案予以公布; (2)只同意图则草案的部分内容,并要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修改图则草案; (3)拒绝同意图则草案,并要求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组织编制图则草案。
3.法定图则草案公布及查阅 (1)规划委员会就其认为相宜公布的图则草案,支配于该图则草案首次公布之日起计的一个月内,将其公告每星期在《深圳特区报》和《深圳商报》以及其它政府规定的新闻媒体上公布 (2)公告的内容包括: (a)公众可于何时及何地查阅该图则草案; (b)公众可就该图则草案的内容向规划委员会提出看法; (c)有关该图则草案的看法可于何时及何地提交,以及提交予何人 4.该图则草案的复本,须在公告刊登后,在规划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办事处免费供公众在规定时间内查阅公众若需索阅该图则草案,应按规定支付印制工本费 (三)与图则草案有关的看法 1.公众可就公布的图则草案向规划委员会提出看法,但必需以规划委员会规定的方式及格式,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看法 2.公众对公布的图则草案所提看法,必需表明: (1)该看法是有关图则草案的某些特定内容; (2)该看法是支持或反对该特定内容; (3)提出看法的理由; (4)对该图则草案的修改建议; (5)联系、地址、姓名或名称、代理人姓名、名称及联系方法。
3.若在下列状况提出的看法,可视为无效: (1)并非以规划委员会规定的方式及格式提出; (2)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以后提出 (四)对公众看法的审议 1.在图则草案公布一个月期满后,规划委员会必需对公众所提看法进行审议,以确定是否接受若被接受,应书面通知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修改图则草案 2.规划委员会审议公众看法时,若必要可通知规划主管部门、规划设计单位以及提议者或其代理人出席,并将审议结果书面通知提议者 (五)法定图则草案的修订 规划主管部门将被接受的公众看法书面通知规划设计单位,规划设计单位以此为依据对图则草案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图则呈交规划主管部门 (六)法定图则的审定 1.规划主管部门对提交的修改图则进行审核,并可: (1)同意图则,并将审查看法及图则呈交规划委员会; (2)只同意图则的部分内容,并要求规划设计单位修改图则 2.规划委员会在审定时若认为必要,可邀请相关专业的主管部门及技术顾问参与,并可: (1)批准图则,并将批准图则呈交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签署发布吩咐,予以公布; (2)只批准图则的部分内容,并要求规划主管部门修改图则。
(七)法定图则的公布与查阅 1. 规划委员会将签署发布吩咐的法定图则的公告在《深圳特区报》和《深圳商报》以及其它政府规定的新闻媒体上公布 2.公告的内容包括: (1)该地区原有图则自新图则公布之日起,宣告废除; (2)公众可于何时及何地查阅或索阅该图则复本 3.批准的法定图则由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印刷、备案,并可向公众、单位及社会团体出售法定图则复本 第六条 地块修改申请 (一)在法定图则执行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某些地块的书面修改申请,但申请必需以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形式和程序提出: 1.申请者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修改申请,申请必需说明: (1)该修改看法是有关图则的某些特定地块; (2)提出修改看法的理由; (3)对该地块的修改建议 (4)联系、地址、姓名或名称、代理人姓名、名称及联系方法 2.申请者在规划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和媒体上公布申请的主要内容,同时表明: (1)公众可对该申请提出看法; (2)该看法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表明提出看法的理由; (3)该看法可于何时何地提交予规划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系人。
(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公众看法,必要时可邀请有关的主管部门和公众代表参与,提出初步审查看法,并将申请书、公众看法和审查看法一道呈交规划委员会 (三)规划委员会参照公众看法和规划主管部门看法对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邀请申请者、公众代表和有关主管部门参与并将审查看法书面通知规划主管部门及申请者,规划主管部门遵照看法执行 第七条 法定图则的定期检讨与修订程序 (一)规划主管部门须定期对法定图则进行检讨,并在出现下列状况之一时,对法定图则进行修订: 1.法定图则以上规划发生改变时,对法定图则地区的功能与布局产生较大影响; 2.重大项目的设立,对法定图则地区的功能与布局产生较大影响; 3.法定图则执行的定期检讨过程中,规划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修订,并获规划委员会批准; 4.公众人士对法定图则实施的重大反对看法,获得规划委员会的接受,规划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修订 (二)修订法定图则依据制订法定图则的程序进行 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与审批程序 批准 拒绝批准 批准 拒绝批准 批准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支配,并呈交图则委员会图则委员会指令编制或修订图则规划主管部门托付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图则规划设计单位征询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看法向图则委员会呈交图则草案公布草案,供公众查阅(4个星期)图则委员会对公众看法进行探讨,提出修订看法规划主管部门和规划设计部门修订图则向图则委员会呈交修订的图则经规划委员会首长签字,公布批准图则定期检讨交回图则交回草案以便作出修订6。
